近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伊朗、阿塞拜疆五国签署《里海法律地位公约》(ConventionontheLegalStatusoftheCaspianSea,以下简称《里海公约》)。《里海公约》为规范沿岸国家使用里海的权利义务事项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未来有关国家划分里海的油气资源和加强各领域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有效解决区域性争端的一种可行模式。
里海法律地位之争由何而来
里海地处欧亚大陆结合处,水域面积近40万平方公里,岸线长度超过7000公里,里海蕴含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和油气资源,对沿岸国的资源供给具有重要作用。1991年之前,苏联和伊朗作为沿岸国共同拥有里海,里海被视为苏联和伊朗的界湖,其法律地位问题尚未凸显。
苏联解体后,里海沿岸国由苏联和伊朗变成了俄罗斯、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伊朗,“里海问题”浮出水面,各方关于里海法律地位的分歧逐步显现。一方面,俄罗斯和伊朗在里海能够获得的大陆架延伸面积较小,因此主张里海是“湖”,意在通过共有和均分获得更大范围的管辖水域和更多的生物与非生物资源;阿塞拜疆和哈萨克斯坦认为里海是“海”并主张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意图以此在沿岸大陆架划界和海洋资源划分中谋得更多利益;土库曼斯坦的主张则多次发生摇摆和变化。由于沿岸国立场分歧较大,里海法律地位如何界定、海底油气资源如何划分,在过去二十余年间始终是困扰上述五国的一道难解之题。
《里海公约》反映出沿岸国对里海地位的共识
《里海公约》表明沿岸国化解分歧、深化合作的意愿
《里海公约》规定,在得到所经过的里海国家同意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缔约国有权在里海底部铺设管道和电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沿岸国长期陷于停滞的能源项目的开展铺平了道路,从形式上看,从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向阿塞拜疆铺设跨里海油气管道的法理障碍被扫清。此外,根据公约规定,沿岸国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打击军火走私与毒品贩运、防止偷渡和其他里海犯罪等领域也要承当相应的合作义务。
《里海公约》体现地区国家抵制域外势力介入的决心
近年来,美国始终试图拉拢部分中亚国家以削弱俄罗斯在里海地区的影响力,里海沿岸国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将触手伸向该地区也始终保持警惕。早在2007年,里海沿岸五国就共同发表《德黑兰宣言》,呼吁沿岸国共同拒绝外国势力对里海事务的干涉,强调里海主权及资源仅仅为沿岸国家所共有,要求沿岸国共同阻止任何外国势力利用其领土作为反对或军事打击其他沿岸国家的平台。
根据《里海公约》规定,非里海国家不得在里海驻扎军队,里海国家不得提供本国领土给第三国从事危害其他里海国家的军事行动,非里海国家舰船不得进入里海。公约还要求沿岸国家在里海进行军事建设时需考虑其规模的合理性及其他里海国家安全利益,以使沿岸各国驻扎在里海的军队规模保持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讲,《里海公约》作为保障里海地区安全和稳定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沿岸国依靠自身力量和智慧淡化争议问题、构建地区秩序的一次积极尝试,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美国等西方国家介入里海地区事务的抓手,也有助于降低区域地缘形势的复杂度与敏感度。
《里海公约》推动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与演进
自里海沿岸国家于1996年成立特别工作组起,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伊朗、阿塞拜疆五国为寻求解决里海法律地位有关问题进行了二十余年的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这一过程既是沿岸国践行“主权国家彼此平等”和“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直观反映,也是当事国通过自主选择谈判磋商方式消除分歧、化解争议的成功范例,更是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里海公约》提供了解决区域性争端的可行模式。在相邻国家之间水域划界的问题上,《里海公约》要求缔约国根据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协议”方式加以实现,这反映出里海国家倾向于通过当事国谈判磋商而非直接诉诸第三方争端强制解决机制来处理有关问题。对于“有关公约解释与适用的争端”,《里海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通过谈判磋商加以解决,只有在谈判磋商无法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缔约国方可选择符合国际法的其他和平方式,这一规定对于缔约国优先适用谈判磋商手段解决争端具有约束力。
《里海公约》本质上是旨在规范里海有关法律问题的区域性条约,但显而易见,无论是条约的磋商历程,还是最终的文本规制内容,都将给国际社会及未来的国际实践带来诸多的启示。
作者系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丁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