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创新网触屏版

【摘要】作为我国最主要环境立法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明文规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014年修订该法时,新增了有关环境保护原则的专条,这是我国近35年环境立法史上首次以立法明文宣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学者而言,此过程虽漫长、艰难,但其进步意义明显、巨大。新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等四项环境法基本原则,依次应是学理上的“(环境)风险防范”、“预防(环境)损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发展了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之立法表述。就法律解释、法律执行、立法技术而言,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未来中国仍有寻求新发展的必要和空间。【关键字】环境保护法;风险防范;损害预防;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一、《环境保护法》应明文宣示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我国环境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1}笔者一直主张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并逐步发展达到这一目标。正如汪劲教授所总结:“无论是从借鉴西方国家(地区)的环境立法实践出发,还是从环境与资源保护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出发,我国都有必要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来指导和统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2}

汪劲教授认为,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约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环境法基本原则既是环境法基本理念在环境法上的具体体现,又是环境法的本质、技术原理与国家环境政策在环境法上的具体反映”。{3}环境法基本原则应是经由环境立法“所确认并反映环境法本质和特征的原则,是贯穿整个环境法体系、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原则”。{4}

根据法理学家的揭示,“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中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5}“正所谓贯彻于法律运行的始终者方为基本法律原则,而部门法的基本法律原则能确保法律规则在法律的制定、解释、执行和司法各环节始终保持其统一性,并能有助于解决上述各法治运行环节可能出现的冲突。”{6}

从最优理论模型角度出发,一国的环境保护最主要立法(无论环境基本法、环境综合法、环境法典,或者环境政策法)应对环境法基本原则予以明文规定。在阐释环境基本法与环境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时,汪劲教授也指出:“环境基本法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阶”,环境基本法“需要规定国家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基本准则”,“并确立与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相互关系以及在实施中正确使用法律的关键”,上述内容“不可能全部在以保护环境要素为目的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作出规定,只可能在环境基本法中作出明示”。{7}2012年12月20日,在北京参加汉德研究所主办的“《环境保护法》修改思路”专家研讨会发言时,王灿发教授也表达了对《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法基本原则必要性的坚信,他的发言原话为:“在今天会议八个主题外,我觉得应该增加一个主题:环境法原则。现在修这个法,如果我们环境法基本原则不转变的话,在理念上就没有转变”。{8}

其实,以一国最主要的环境立法明文宣示一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环境立法模式,其立法资源的配置效率相对最高,这一趋势已经为部分国家的环境立法实践所证实。

例如,作为大陆法系环境综合立法之代表的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于该法第一章“总则”的第3条“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专条分二十三个自然段列举了该国环境法基本原则。{9}

又如,作为当代仅存的两个环境法典立法模式之一的法国《环境法典》,{10}其卷一为“一般条款”(BOOKI,CommonPmvisions),在正式编入各编条文之前,该卷特意编入了2002年第276号法令{11}的两个法条,其中,第L110-1条第II款明文列举了四项环境法基本原则。{12}基于比较法的考察,汪劲教授也得出结论广比较各国的环境立法,对环境法基本原则规定得比较明确的一般是环境基本法或者环境法典之总则部分。”{13}

将《环境保护法》修改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并在其中写入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不仅是多数环境法学者的梦想,也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14}和广大环保工作者{15}的心愿。2012年以来的这轮修法不但得到了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们的支持,{16}社会各界也广为支持,{17}并最终成为这一轮修法的目标定位。可以佐证的重要材料还包括,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第二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草案时(以下简称“常委会二审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所作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明确指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目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征求意见中,{18}各方面都赞成这个意见。”{19}

因此,无论经过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是否能够真正成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作为我国环境领域最主要立法的《环境保护法》都应当明文宣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新《环境保护法》落定基本原则明文宣示35年跋涉的最后一步

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写入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使其成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具体修法目标的实现并非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思想障碍。虽然很多学者通过各类论著论述我国应然的环境法基本原则,或从已有立法中抽象概括环境法基本原则,但事实情况是,这些教科书所阐释的基本原则没有实定法的明文确认。{20}

比较表1所列可知,环境保护法修正一审稿根本没有设计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条款,事情的转机始于二审稿。{21}

表1《环境保护法》修改各阶段文稿有关基本原则条款对照表

┌─────┬─────┬─────┬────────────────────┐

├─────┼─────┼─────┴────────────────────┤

│2012年8月│一审稿│未规定│

├─────┼─────┼─────┬────────────────────┤

│2013年6月│二审稿│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

│2013年10月│三审稿│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014年4月│四审稿│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2014年4月│修订通过稿│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对于一审稿未能涉及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遗憾,很多环境法学者提出了建议。例如,2012年12月20日,在“《环境保护法》修改思路专家研讨会”上,王灿发教授建议《环境保护法》总则须明确突出“环境优先”、“风险防范”和“不得恶化”三个原则。{22}笔者也曾撰文论证将环境法基本原则写入《环境保护法》的必要性,并就可能在观念上最难突破的公众参与原则进行了专门论证,提出了“明确概况罗列+描述性界定”的立法技术方案。{23}

2013年6月21日下午,二审稿提请审议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组织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召开了一次“《环境保护法》二审稿有关问题的座谈会”,其中一个重要议题是讨论拟议新增的环境保护原则专条。见到行政法室初拟的第5条文稿后,{24}与会专家如获意外之喜,踊跃发言,纷纷表示支持,但也提出了一些有待进一步考虑和完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保护优先”原则与原法第4条“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改后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及拟新增的“保护环境是国家基本国策”之间的关系,其他国家立法原则或环境法著述中鲜有“保护优先”原则的表述,其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虽为区别于“污染者付费”的字面最初含义,但“污染者担责”这一表述的确指是否能被一般公众所准确理解,是否就等同于“污染者负担”,是否还有更好的以四个汉字组成的表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一项原则的两个组成部分,还是两项并列的原则,是否就是国际上和学理上所通行的“预防原则”,若确是这样,如何以四个汉字的排列组合表述之;是否应当增加“风险防范”原则。

笔者当天在会上的发言,首先强烈支持了这一巨大进步,并建议可以使用“基本原则”的表述,以在文字比较上优于《法国环境法典》的立法技术;{25}在简要论证了公众参与原则入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对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后,还重点提议并分析了应以“风险防范”取代“保护优先”,因为统筹整部立法,必须对原则条款与目的条款、国策条款的功能进行分工,“保护优先”在准确定位保护与发展之间关系上的宏观性功能已由目的条款和国策条款实现,居于原则条款同条并列的“保护优先”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际上只能是环境风险防范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与环境损害预防原则(preventionprinciple)并列所特有的内涵外延区分,为欧盟地区及法国、瑞典等国家的立法和里约宣言等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法实践经验所揭示的环境法立法之国际趋势也要求内国法应明文宣示风险防范原则。对于笔者所提的确立风险防范原则的建议,汪劲教授还从该条所设计的“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存在文字的同语反复问题角度,给予了补充,并明确表示支持笔者所提建议。{26}

后来《环境保护法》二审稿最终加入了环境法基本原则条款,自该专条公之于众以来,就其如何完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例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中,有委员或代表提出,“‘保护优先’易产生歧义”;“‘污染者担责’原则不能涵盖生态破坏者担责和政府违法担责的内容”;或建议“将‘公众参与’修改为‘全社会参与’”。{27}又如,2013年7月19日至8月18日,二审稿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有822人通过全国人大网站提出建议,建议达2434条,{28}立法起草部门另外还收到了48封来信,“从职业上看,提出意见最多的是环保工作者(占总数的36%)”,从内容上看,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有四个方面涉及基本原则条款,具体而言:有人提出“‘保护优先’和‘预防为主’的关系不清楚,有逻辑问题,建议二者取其一”;有人建议“将‘污染者担责’修改为‘污染者付费’、‘污染者负担’、‘环境影响主体担责’或者‘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者担责’”;有人建议“增加合作与协调、可持续性、受益者补偿、信息公开、政府主导等原则”;还有人建议“增加规定‘环境保护应当尊重自然规律,以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29}

此后的三审稿延续了二审稿就环境法基本原则条款的设计,未作任何改动。直到2014年4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环境执法人员、专家、律师、法官、企业代表、环保组织代表和环保志愿者参加,就法律的出台时机、可行性、实施效果和社会风险进行评估。会后得知,将以“损害担责”取代该条中“污染者担责”的表述。虽然笔者后来曾于2014年4月15日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参加四审稿起草的有关专题讨论,但未曾见到该条修改的最新文稿,此次也未涉及该条的讨论。但笔者推测,这一文字改动很可能是为了追求该条文字上统一之“美观”。

2014年4月25日,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表决通过后的次日中午,新《环境保护法》全文终于通过中国人大网正式面世,其第5条明文宣示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可以说,自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在历经34年6个月24日的等待后,我们终于盼来了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保护法》中的明确宣示。较之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第4条“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新法该条的立法技术、理念之进步具有跨时代意义。

三、新《环境保护法》宣示之环境法基本原则需学理诠释

(一)保护优先

无论是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还是环境法专家的学术论著,很少规定或论及“保护优先原则”,笔者推测这一表述应该是我国立法起草者所自创的。鲜见的近似境外立法见于2002年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3条,该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其中第12段的列举为“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自然综合体的保全优先”。{31}但对“保护优先”原则在该国的定义,受语言、资料和能力所限,笔者尚无法直接知晓。不过,在介绍俄罗斯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时,王树义教授曾提到:“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一般通行的解释,是指执行国家环境管理职能的环境管理机关在环境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或基本要求”,包括环境管理的合法性原则、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社会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相结合原则和工作公开及秘密联系社会团体和居民原则,其中,“所谓环境保护优先,顾名思义,就是指在环境管理活动中,应当把保护环境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社会的生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社会的生态利益。”{32}从内容分析推知,此处的原则并非着眼于环境法全局的基本原则。

国内学者有关“保护优先”原则的学理定义几乎无法查得,只能找到比较少的对近似表述的界定。例如,曹明德教授曾主张将“生态优先原则”作为生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将之定义为:“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关系问题上,确立生态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作为指导调整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33}

学者杨群芳认为,“环境优先原则要求人们避免那些可能对大自然造成不可挽回財员害的活动”,“环境优先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环境保护优先与环境恢复优先,以环境保护优先为基础,以环境恢复优先为补充。环境保护优先,包括自然资源的利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优先,是指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相冲突时,应优先考虑环境利益。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来说,是指应将环境保护作为各项工作的基本衡量标准,在经济工作与环境保护相冲突时,应服从环境保护的需要。环境恢复优先,是指在环境损害救济中,应把恢复受损环境放在一个优先的位置。”{34}

就已有的立法而言,2009年的《海岛保护法》第3条第1款首次在我国以法律形式规定“保护优先原则”,该款规定,“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38}2010年修订《水土保持法》后,该法第3条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其实,2010年《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最初并没有规定保护优先原则,{39}就此“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还应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的方针。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水利部研究,建议在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中增加这些内容”,{40}后来该立法才加入这一原则。但是这一单行专项法上的法律原则,假定其内涵、外延已经明确,而环境基本法上保护优先原则究竟为何,尚期待立法者于未来出版的“准立法释义书”中揭示。

风险防范原则最早出现于原西德,{42}该原则早期的国际实践主要集中在国家海洋环境保护领域。1992年6月3日至14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会议通过了《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RioDeclaration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简称《里约宣言》),该宣言的原则15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风险防范方法(precautionaryapproach)。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43}此后,该原则应用于一般环境保护领域,该宣言原则15是目前国际上较为认可的关于风险防范原则的经典表述。

唐双娥博士认为可以这样定义风险防范原则:在有关环境危害存在科学不确定性的情况下预防环境损害发生的义务的指导思想。风险防范原则的核心在于,不确定性不能成为不行动或迟延行动的理由之一,法律上的不行动会导致不可忽视的环境危害的发生。”{44}高家伟教授则将欧洲环境法上的该项原则译为中文的“谨慎原则”,并将之定义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任何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因素,即使这种因素与环境破坏的因果关系尚未得到明确的科学证明”。{45}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我国环境法学界有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作为“预防原则”的表述的,也有学者称之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防治原则”。{46}吕忠梅教授认为,“预防为主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的简称,其涵义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47}

蔡守秋教授则主张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统称为“污染综合防治原则”,并将之定义为:“对污染的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防治”,并认为该原则与欧共体的“综合污染控制”原则(integratedpollutioncontrol)非常相似。{48}

笔者认为,应将新《环境保护法》第5条所规定的“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理解为一项统一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其在学理上的表述就是预防原则,即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我国环境法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的要求。

(三)公众参与

吕忠梅教授则将之定义为:“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全民族都应积极自觉参与环境保护事业。”{50}在我国,公众参与原则通常也被学者表述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51}或“环境民主原则”{52}

笔者曾撰文总结认为,无论从环保政策理念的传统、国际的发展趋势、国内的实践基础和需求而言,还是从法律基本原则相较于零散的具体制度的优点而言,将公众参与上升为一项由我国环境立法所明文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都是大势所趋。{54}必须高度肯定,新《环境保护法》新增第5条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这项环境法律上的基本原则从教科书的学理阐述转变为我国的实然立法;可以预见,其对于我国未来长期坚定、充分、有效的动员公众依法参与到环境保护的事业中将有所助益,亦有助于逐步形成和完善“政府—企业—公众(社会)”互动的新型环保格局。

(四)损害担责

从二审稿、三审稿到四审稿的变化进行分析,新《环境保护法》第5条中的“损害担责”这一表述是“污染者担责”的“缩略语”而已。从学理上解读,该原则是发展了的污染者付费原则,解读该原则,需要从考察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产生、发展历史出发。

在国内其他环境法学者中,蔡守秋教授等学者将之概称为“环境责任原则”,并认为该原则是“谁污染谁承担责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环境保护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等原则的概括,是使导致环境问题的主体承担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环境责任制度的一项环境法基本原则。{59}周珂教授也主张使用“环境责任原则”的表述,认为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提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提法是对该原则完整的表述,{60}周教授还分别界定了该四项要素的学理定义。{61}也有学者使用“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原则”这一表述。{62}

笔者认为,新《环境保护法》中“损害担责原则”其中的“担责”是指要承担责任,承担恢复环境、修复生态或支付上述费用的责任;而“损害”描述的是对环境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行为,其中包括利用环境造成环境超出自身自然恢复能力退化的行为。因此,“损害担责原则”指对环境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行为人,包括因利用环境造成环境超出其自身自然恢复能力之退化的行为人,应承担恢复环境、修复生态或支付上述费用的法定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原则。

四、代结语:期盼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之再发展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增环境法基本原则专条,首次以立法明文宣示了我国环境保护所须遵循的根本原则,这是我国于1979年制定的首部形式意义上的环境立法,开启了环境法制的艰难探索之旅。近35年以来,终于将教科书所描绘的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美丽梦想实现于我国“基础性、综合性”的最重要的环境立法之中的重要举措,环境立法者当为之自豪、环境法学者当为之自豪、国人当为之自豪。

THE END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还规定,对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https://www.gov.cn/zwgk/2011-10/27/content_1979526.htm
2.什么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法律制定、执行和解释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是法律制度的基石。在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 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2022426807924543628.html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标志,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https://m.66law.cn/laws/346593.aspx
4.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导读:《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是公、检、法三机关责任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刑事案件审理实行专门机构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刑事被告人有权得到辩护的原则;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团制度。https://www.64365.com/zs/1421385.aspx
5.《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参考大题及答案(第三章)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https://xcb.scou.cn/info/1013/1992.htm
6.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七、部门法:(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八、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细胞. 九、法律部门:是由一个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 十、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7.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1) 民法基本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Code)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可直接适用[1]。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https://baike.sogou.com/v318660.htm
8.2022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620《法学要求考生具有法理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基本法律专业素养,具备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具体包括: 一、准确把握法理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基本知识。 二、理解和掌握法理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基本定义、特征、内容。 三、准确把握法理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基本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https://www.ibudding.cn/a/1298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