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1)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严重丧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制度。
(2)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丧失公平的情形。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冲突与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合同订立阶段,应依诚信原则,当事人负善意的注意义务,先合同义务,否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应依诚信原则,做好履约准备。合同履行中,应依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
合同终止后,应依诚信原则,履行保密等附随义务。合同发生争议,应依诚信原则,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五)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社会秩序;善良风俗:即社会公德,一个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
(六)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是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
适度的合同监管正是矫正市场失灵、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重要手段。
一是便利正确缔约。民法典虽然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且内容较为完备,但仍然无法覆盖所有现存类型的合同乃至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类型合同,且当事人意欲达成的交易纷繁复杂,为了便利当事人正确缔约,需要参照合同示范文本。所谓正确,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既要合法,又要准确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这就有必要以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为模板,结合交易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条款予以增减修改,使之更符合交易目的,进而形成正式缔约文本,对于明确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合同条款的齐全完备,预防交易纠纷,降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规避交易风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虽然重要,但因为交易充满各种风险,因此,需要通过示范文本对当事人拟定合同条款提供必要指引,提前提示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告知哪些可以为、哪些应当为、哪些不能为,以及如有违反的相应后果,就非常有必要。其中“可以为”的就是合同权利,“应当为”和“不能为”的就是合同义务,如有违反的后果就是违约责任。虽然民法典中对此也有相应规定,但还远远不够。毕竟法律是稳定和固化的,而社会经济生活则是鲜活和丰富的,如果能有一些结合交易特点和社会发展变化不断修订完善的示范文本为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提供指引,对于规范签约、履约行为等将大有裨益。我注意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近三十年来分门别类制定了大量的合同示范文本,也使合同履行减少了因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引发的不确定风险,为当事人的缔约提供了有效的指引,可以降低缔约时的磋商成本,避免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