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智科技控制权争夺案例分析与启

宏智科技是福建省一家从事信息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前身系1996年10月组建的福建省宏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经多次的增资扩股,于2002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时,公司股本结构如下:1.王栋18.03%;2.李少林15.79%;3.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13.15%;4.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5.21%;5.陈大勇4.45%;6.朱芳4.14%;7.石狮融盛企业集团公司2.87%:8.社会流通股36.36%.宏智科技上市后形成了以自然人为主要股东,股权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为公司以后控制权的激烈争夺埋下了伏笔。

(二)股权协议转让

2002年12月,李少林与宏智科技公司原董事长林起泰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李少林将其持有的宏智科技的1736.7万股股份在符合转让条件时全部转让给林起泰,林起泰是宏智科技的第三大股东福建大乾数字有限公司(下面称“大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这次股权转让成功,其直接和间接共持有宏智科技28.94%的股权,将成为宏智科技实际上的最大股东。后因争议,此次转让未能实现。这次李少林与林起泰签订协议转让股权,是典型的股权协议转让行为。这次股权转让虽然没有成功,但仍能看出签署协议的目的是巩固林起泰的控制权人地位。

公司控制权是有价值的,掌握了控制权可以获得控制权收益。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和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公司控制权的掌握人,更容易为了自身更大的利益而损害公司的权益。那时,宏智科技刚上市不久,很多募集资还没有使用,公司现金流量极为丰富,如果实际控制人出于自身利益,非法挪用这些资金,控制宏智科技的价值可以得到较好的体现。从宏智科技后来所披露的信息可以看到,作为公司董事长的林起泰确实存在非法挪用公司募集资金和抽逃子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坏了公司的权益,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查处,受此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严重下挫,二级市场的股东直接损失惨重。

(三)股权的转让与托管

2003年6月6日,王栋、大乾公司、林起泰和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面称“闽发物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王栋将所持有的宏智科技的1983.8万股的股份以81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闽发物业,林起泰代表大乾公司6名自然人股东将所持有的大乾公司100%的股权以承担债务方式全部转让给闽发物业或由闽发物业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同日,王栋与胡海仁(宏智科技董事)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王栋将所持有的宏智科技的1983.8万股的股份交与胡海仁托管,托管期限为自托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08年6月6日。

此次股权受转让方采用了支付现金和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股权,体现了股权转让支付方式的多样性。另外,在各方有关协议中要求,转让方在股权过户之前将持有的股份托管给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的自然人或法人,这种做法是典型的股权托管行为。当然,维持股权托管双方关系的只是托管合同,是一种基于委托合同而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双方的法律约束力很弱,托管的效力相对不稳定,面临的风险也很大。王栋随后即取消与胡仁海的股权托管协议,就体现了这种不稳定性与风险性。

(四)董事会换届

2003年6月25日,宏智科技董事会换届,王栋提名的六人当选为公司新的董事,黄曼民任董事长,各董事都有比较强的资本运作背景。王栋和宏智科技的其他创业元老没有进入新一届董事会,王栋只出任公司的总经理,此后不久也被免去了总经理的职务。

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组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拥有任命经理人员的权力。哪位股东在董事会中拥有多数席位,就意味着他已经控制了董事会,进而控制了公司,控制了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因此,股东会尽力让自己或自己的代表进入董事会以控制公司或发挥影响。结合此前各方签署的协议,第一至第三大股东已经让出了公司的控制权。第四至第七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控制了公司,各董事都是资本运作人士,他们进入董事会的意图比较明显,看中的就是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控制权价值再次得以体现。

(五)临时股东大会

2003年12月,王栋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发布了于2004年1月11日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并公布了改选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案。

王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意图就是要罢免董事会,董事会及其背后的股东也深知王栋的用意,因此极力阻止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以继续控制公司。在大股东与公司在任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矛盾激化无法调和时,大股东经常会以挑战者身份出现,要求改选董事会,进而更换公司的高管,以达到公司目标与其自身目标的一致。面临挑战的在任董事会深知挑战者的全盘计划,清楚地知道控制权的丢失意味着什么,因此,他们会采取措施,阻止自己被罢免。

宏智科技在任董事会首先拒绝签收王栋寄来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材料,也未发布召集临时股东人会的公告。王栋发布了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后,在任董事会随之马上发布公告称,只收到王栋提出的关于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件,但未收到王栋的任何提案,因此认为在未收到提案的前提下王栋提议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性将不予认可。在向法院起诉请求暂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果后,公司董事会才发布决定出席并负责主持会议的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时,双方就大会的主持人之争无法达成一致,在任董事会当场发布大会地点变更的通知,以致出现了双份临时股东大会。两会议就董事会改选和监事会改选的议案的表决结果截然相反,并各自发布公告进行披露,公司出现了以黄曼民为董事长的董事会和以姚雄杰为董事长的董事会并存的局面,公司的控制权争夺达到了高潮。

(六)上交所特别处理宏智科技

(七)法律诉讼

2004年4月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王栋、黄曼民分别主持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所产生的决议均无效;公司应当立即结束法人治理的混乱状态,以黄曼民为董事长的董事会继续行使对公司的法定职权,恢复公司的正常秩序。另裁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以姚雄杰为董事长的董事会停止对公司的管理,公司由以黄曼民为董事长的董事会管理;由法院保全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及黄曼民私章继续由法院监管使用。

王栋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5月30日的二审中,以王栋和黄曼民为代表的诉讼双方,最后均出人意料地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庭外调解。但种种迹象表明,交锋双方并未真正善罢甘休,ST宏智的控制权之争仍在持续。

(八)尾声

可以说,宏智科技的公司控制权之争至此暂告一段落,但它已经元气大伤,未来之路仍然充满了变数。

二、案例分析及启示

(一)公司控制权可以带来控制权收益

由于公司控制权能够带来控制权收益,为了获得这种收益,各方会采取企业并购、争夺投票代表权利股权托管等方式获得公司的控制权。控制人可以利用控制公司之机,使公司目标与自身目标一致,以获得控制权带来的收益。在公司的现金流量充足时,如果控制人利用控制所带来的便利,在某种程度上,更容易获得额外的收益。宏智科技刚上市不久,募集资金还有很多,争夺控制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控制公司进而支配这些募集资金。

(三)股权结构相对分散不一定有利于公司治理

股权相对分散,几个大股东持股相当并不一定就能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所带来的公司治理弊病。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最大股东一股独大,由此给公司的法人治理带来诸多弊病。针对这种情况,有关人士提出了很多的解决方法,其中一种解决之道就是最大股东减少持股比例,增加大股东的数量,并且各大股东持股数量相当,从而使大股东之间互相制约,完善公司的治理。

通过宏智科技控制权争夺战,可以看到,几位大股东持股相当,对公司的法人治理并不一定就有利。我们也可以通过另一家上市公司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汽车,600686)看到这一点。2001年末,厦门汽车第一大股东厦门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将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福建汽车工业集团公司,后者成为厦门汽车的第一大股东,前者则沦为第二大股东。之后,这两大股东就厦门汽车的控制权展开激烈的争夺,公司两次配股议案未获通过,公司发展受到影响,错失了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良机。后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这两大股东的矛盾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厦门汽车的这两大股东都是国有股东,国有股东之间的争夺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作用较大。争夺宏智科技控制权的几位大股东是自然人股东或非国有法人股东,政府协调的作用就不那么有效,控制权之争给宏智科技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由此可以看出,几位大股东持股相当不一定就对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有利,不管是国有股东还是非国有股东。

(四)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影响重大,及时有效地披露信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有效地回避投资风险。

(五)健全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监管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可执行性差。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现有法律法规有不完全适应之处。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2.修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监管法规。监管法规是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制订的,针对性很强。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以及没有充分考虑证券市场自身特点,有些规定已无法完全适应新情况,因此,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增加新的内容。

(六)引进第三方接管制度

公司控制权争夺无法及时解决时,可对公司实行第三方接管。公司经营管理混乱时,业绩受影响,最终损坏股东的权益。为尽快解决控制权之争,恢复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维护股东、员工、客户和供应商的利益,可对公司实行第三方接管。因此,应尽快建立第三方接管制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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