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案例心得体会优质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有这样的时机,要好好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你想好怎么写心得体会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法律案例心得体会优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近期我参加了一门名为“法律案例课”的选修课程,通过学习和分析实际的法律案例,我对法律的应用和解释有了更深的了解。在这门课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和挑战性。通过案例分析,我对法律的认识和思维方式都有了新的提高。以下是我对这门课的心得体会。

其次,法律案例课使我改变了对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在案例分析中,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法规出发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仅依靠直觉和分析个人感受。一开始,我常常陷入思维定式,只从一种角度出发来分析案例。然而,通过老师和同学们的讨论,我逐渐意识到多角度思考对解决法律问题很重要。法律问题是多面的,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会带来不同的结果。例如,我们讨论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例,从被告、原告和证人的不同角度来分析案件,我们发现法律对于证据、责任划分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使我认识到解决法律问题需要全面考虑各种情况和因素。

综上所述,通过参加法律案例课,我对法律的认识和思维方式都有了新的提高。我认识到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应用,了解了解决法律问题的多角度思考和法律挑战,同时也加深了对法治意识的理解。这门课程在培养我们的法律素养和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相信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将能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更好地应用法律知识,并为社会的和谐和公正做出贡献。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法律案例是法律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通过研究和分析案例,可以增进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在与法律案例打交道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案例对于培养判断力、提高解决问题能力和强化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在心得体会中,我将从案例的选择和学习方法、案例分析的重要性、案例对法律实践的启示以及案例开发和应用的改进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在选择和学习法律案例时,我们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正如英国法学家约瑟夫·吉莫所说,“一切法学发展的命脉都在于案例的选取”。选择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可以更好地引导学生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判断力。此外,学生还应注重对案例的系统学习,通过分析案例的事实、原则和法律适用等要素,深入思考其中的问题,形成自己的法律思维方式。只有在深入学习与研究案例的过程中,才能真正领悟到法律的实质和内涵。

其次,案例分析是培养法律综合能力的重要环节。通过深入地分析案例,可以发现案例中的问题和争议点,并通过适当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解决问题。案例分析要注重推理和逻辑的应用,将案例的具体事实和法律原则进行有机的结合,形成自己的理解和见解。同时,案例分析也要注重与实际情况的联系,探讨案例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为我们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只有通过深入的案例分析,我们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法律综合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三,案例对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通过研究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案例不仅能够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知识和原则,还能够拓宽我们的.思维和观察角度。在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人的思想和行为,可以从中领悟到法律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通过案例,我们不仅可以增进自己的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为自己和他人的权益维护提供帮助和支持。

最后,为了更好地开发和应用法律案例,我们还需要对案例的开发和应用进行改进。案例开发要注重社会实际需求和学生学习需要的结合,选择具有实际意义和教育价值的案例进行开发。同时,案例的应用要注重实践性和案例教学的多样性,通过实际操作和模拟实战训练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只有通过不断改进和拓展案例开发和应用,我们才能更好地培养法律人才,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总之,通过与法律案例的接触和研究,我深刻认识到了案例对于培养判断力、提高解决问题能力和强化法律意识的重要性。选择和学习法律案例应注重原则和方法,案例分析是培养法律综合能力的重要环节,案例对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同时还需要改进案例开发和应用。只有深入研究和分析案例,我们才能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和综合运用能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案例课是我们学习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部分。通过课堂上老师讲解经典案例,我们能够了解到法律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以及处理方法。在参加了一学期的法律案例课程后,我对此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法律案例课能够将我们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在课堂上,老师会选取一些经典的法律案例,并对其进行详细讲解。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原理和条文。这种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能够激发我们的思考能力,培养我们的实际运用能力。通过学习案例,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为将来的法律实践奠定基础。

其次,法律案例课能够提高我们的问题解决能力。在法律实践中,遇到问题是很常见的事情。而通过学习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案件中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学会如何找出问题的关键点,如何梳理问题的逻辑,如何寻找最佳解决方案。这种问题解决的能力是法律从业者必备的素质。通过法律案例课的学习,我们能够提高自己的问题解决能力,为以后的法律实践做好充分准备。

此外,法律案例课还能够培养我们的团队合作意识。在课堂上,老师往往会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通过多人的不同观点和意见,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案例。而在小组讨论过程中,我们需要相互倾听、相互协作,这样才能够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通过与同学们的互动,我们能够培养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提高我们的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这对我们以后从事法律工作,尤其是律师工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法律案例课还能够培养我们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在课堂上,老师会通过分析案例的各种因素,引导我们思考案例中的问题,并且鼓励我们提出自己的见解。通过这样的学习方法,我们可以培养我们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学会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去看待问题。这种思维方式能够帮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法律问题,提高我们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最后,法律案例课还能够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通过学习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规则和基本的法律原则,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同时,在案例课上我们还会接触到一些典型的法律伦理问题,这对我们培养正确的职业道德十分重要。通过学习这些案例,我们能够警示自己要时刻保持专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做到真实、公正、廉洁。

综上所述,法律案例课是我们学习法律的重要环节。通过学习案例,我们可以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提高自己的问题解决能力,培养团队合作意识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增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在接下来的学习中,我将继续努力,深入学习案例,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首先,通过研究案例,我认识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无论身份、地位、职业、性别、年龄等,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在某些案例中,一些权势人物似乎可以凭借自己的地位绕过法律,滥用职权。然而,最终他们还是会面临法律的制裁。这给了我一个警示,即无论个人拥有何种身份和地位,法律都是公正的,不容违背。

其次,法律案例也让我了解到法律的复杂性与灵活性。在案例中,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进行分析和判断。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的法官和律师可能会给出不同的判决或辩解,这取决于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这使我体会到法律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也让我深刻认识到准确把握法律的难度。因此,我意识到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总结起来,通过学习法律案例,我了解到了法律的普适性、复杂性、及时性和人文关怀。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牢记这些心得体会,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懈地学习和探索,每个法律从业者都能够应对并解决社会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为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睢宁县的李某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婚房,之后与王某结婚生子。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儿子。围绕李某这套房屋该归谁,王某与公公婆婆纠缠了数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王某的公婆则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王某和儿子获得补偿18万余元,房屋归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

婚前购置婚房

20岁出头的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睢宁县的一所中学当老师。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刘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对象成家。

“结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先购置套婚房。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还配有一间车库,总房价为7.5万多元。李某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同年6月,李某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30000元。

同时,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两人相恋。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爱的儿子小李出生了。到,李某还清了住房贷款本息。夫妻俩也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意外身亡房产归谁起分歧

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为车祸不幸身亡。时年30多岁的李某就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儿子。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某和公婆李建、刘某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某多次要求对当初李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李建、刘某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某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

【法庭辩论】

老人是否出资成焦点

经历了4年多的纠纷依然没有一个结果,当初那套房子的价格也翻了几番。6月,王某带着儿子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李某去世时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王某的.申请,睢宁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不包括室内装装潢、装饰)为32万多元,车库价值为2.6万多元。

在法庭上,双方就涉案房屋是属于李某个人所有还是属于李建、刘某及李某共同所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王某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某一个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而李建、刘某则表示,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屋,所以,这个房子他们老俩口也有份。李建、刘某为此提交了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及现金缴款单原件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缴费均是他们共同缴纳。

法院认为,因为证据上交款单位均为李某,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李某出资缴纳。两位被告仅凭持有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房屋贷款为二被告出资缴纳。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证明,不能证明二被告为该房屋的共同出资人。

【法院判决】

老人补偿儿媳、孙子18万余元

我国《继承法》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两原告与两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考虑两被告现实际居住情况,将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建、刘某共同继承为宜。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xx年)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xx年)

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袁甲、袁乙和袁丙是兄弟姐妹关系,但又不属于同胞兄弟姐妹,三个人的关系相对较复杂。尤其袁乙是二婚时女方带过来的孩子,属于袁父的继女。如今,父母相继去世,因为复杂的家庭关系导致在遗产的继承问题上好似成了一团乱麻。

复杂的兄妹关系

袁甲的父亲叫袁某,母亲叫张某。张某在袁甲10岁的时候就因病去世。袁甲中专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很早离家。8月,袁甲因生产事故死亡,后妻子另嫁他人。现年9岁的儿子袁小宇随母亲生活。

袁某在张某去世后娶了第二任妻子刘某。刘某也是再婚,来袁家时带来一个8岁的小女孩,袁某视女孩如己出,后为其改名袁乙。如今,袁乙也已成家。

袁某和刘某婚后又生有一子,就是袁丙。袁丙是老小,一直和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

1月,母亲刘某去世。5月,父亲袁某去世。父亲去世时留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原为袁某承租单位的公房,单位房改售房时,袁某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并登记在他名下,一直居住至去世。

继女起诉争分遗产

袁某去世后,袁乙拿着一份称是袁某留给她的遗嘱找到袁丙,并叫来袁小宇,要求按照遗嘱,将这套房中的一小间登记在她名下。袁丙不承认这份遗嘱,袁乙与其争执不过,将袁丙和袁小宇诉至法院。

庭审中,袁乙提供署名为袁某的代书遗嘱一份,诉请法院按照遗嘱继承审理此案。但袁丙表示,对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说,其实,袁乙的做法是正确的。她将袁小宇告上法庭,是缘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此案中,袁甲是被继承人袁某的.儿子,但他先于袁某死亡,那儿子袁小宇就可代其父亲继承袁某的遗产,这项权利并不因他是否随母亲改嫁而丧失。所以,袁小宇也是袁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

两案为何一胜一败

然而,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只有被继承人袁某的弟弟在场,不符合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法律规定,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袁乙的诉讼请求。

赵三平律师说,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按照法律的规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什么才算有扶养关系呢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袁乙8岁时就随母亲来到袁家生活,并随继父姓袁,袁某一直将袁乙扶养长大,已可以确定他们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袁某的房屋由袁乙、袁丙、袁小宇三人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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