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同意书应当由患者本人签字,但并不一定是患者本人签字就生效。
2、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还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比如未满十八岁的人,就应当由其父或母签字。注意只能是父母,兄姐、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不行,男朋友更不行。确定签字人的身份,以户口本和身份证为依据。
4、不能因为与本院职工有关系而省略签署知情同意书。
6、手术的知情同意书重点注意交待手术风险,尤其是告知其可能误切、二次手术等。
7、在手术中如果发现患者的病变与术前的诊断有出入,需要改变手术方案或扩大手术范围,仍然需要取得病人或家属的知情同意或知情选择。若病情紧急来不及与病人或家属商量,那么术后也应该向病人和家属说明,取得病人和家属的理解。
(一)真实病情知情权
事例一:患者庞大叔因“声音嘶哑”到一家地方医院入院治疗7天后,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有点加重。又经过一个月的继续治疗,疗效仍不明显。为此,医院再次组织专家会诊,诊断庞大叔声音嘶哑系慢性肥厚性喉炎所致。治了一个多月,庞大叔这才知道自己到底得了什么病。事后,他以医院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病情告知方面,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是出于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也可对患者本人延迟告知。
2、治疗告知方面,如实告知患者对其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采取手术治疗时,应当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3、风险告知方面,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他损害结果。
(二)药品价格知情权
事例二:战士小李的父亲因突发冠心病而入院抢救。当事医院实施手术时,在没有征求患者本人意见的情况下,用于心脏搭桥手术的支架直接使用进口产品(与国产支架价格相差1万元)。事后双方出现分歧,为支付医疗费打起了官司。
在这个纠纷中,医院在为患者李某实施手术治疗时,直接为其使用进口支架,尽管医院的初衷是善意的,但却侵犯了患者的选择权,因此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收费项目知情权
(四)用药范围知情权
事例四:某部士官小王的弟弟在家搬运家具时不慎扭伤了腰。经过医生检查,他弟弟仅仅是肌肉拉伤,就为他开了数百元的口服药和膏药。由于就诊时没带医保卡,他弟弟几天后才带着病历卡和发票到医保中心报销。没想到,却遇到了难题:当初看病时开的几种药中,有一种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因此,有将近200元的药费无法报销。他对此很纳闷:为什么医生开药时不向自己说清楚呢
就事论法:对于此类问题,医疗行政法规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等。此外,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都要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