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学目标的能力性。对于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从美国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实践来看,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让学生掌握办理真实法律案件的基本技能,将法律知识学以致用,学会“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也以此目标的实现来指导诊所教学,“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3](P3)
(2)教学内容的实践性。诊所法律教育包括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两部分。在课堂教学环节,诊所教师在课前要对所讲主题根据自己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结合律师的法律职业技能要求进行认真的设计,准备实施方案,课堂上学生主要通过角色模式、案例讨论等方式,获得许多法律实务方面的经验和技巧,如:如何会见客户、如何调查取证等;在实践教学中,在诊所教师切实的指导下,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责任心,提高其法律应用能力,使他们获得模拟练习中无法获得的经验。
(4)教学评估的独特性。对诊所教学评估是诊所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首先,评价是持续性的,贯穿于整个诊所教学活动中。其次,评价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学生间的相互评价、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当事人对学生的评价等。最后,评价的标准不是案件的输赢,而是学生通过实践所获得的技能,以及为获得这些技能而进行的努力与思考。
2.诊所类型的专门化与多元化
3.法律诊所积极开展对外合作
美国法学院在推进诊所教育的过程中,对过去法学教育中学徒式的教育方式进行了改革、完善和创新,与校外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场地。中国各高校的法律诊所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合作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如清华大学与北京市工会合作设立了调解诊所,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公民权利保护专业委员会合作设立了公民权利保护诊所。据调查研究表明,各高校法律诊所对外合作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如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诊所与北京市司法局和昌平区司法局合作,在中国政法大学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密云县司法局合作;贵州民族学院、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纷纷建立了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处)的工作站,为法律诊所学生进行专业实践提供了较好的平台,切实有效地推进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诊所通过对外合作,一是解决了诊所案源的问题,扩大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案能力;二是解决了学生办案身份的问题;三是部分地解决了诊所运作的资金和指导教师缺乏的问题。[6](P20)
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指导老师除了要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外,还需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师型”人才。从美国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师资队伍来看,除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外,还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律师参与教学。与之相同,为了更好地提高诊所教育的教学质量,国内较多高校法律诊所聘请校外实务部门中热心于诊所法律教育的专业人士,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妇联等社会团体中的法律工作者作为特邀指导教师,参与诊所课堂教学和对学生进行具体的实训指导,实行校内教师与校外联姻方式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经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二、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异化
1.将法律诊所定位为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和学生社团在学界,有人把法律诊所定位为“高校法学实践教育机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学生社团三位一体的结合体,以高校学生社团组织的形式,承载着法学教育和公益法律服务的双重功能”。[7](P3-5)笔者对这种观点不能认同。
首先,法律诊所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法律诊所是一门法学专业的实践性课程。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各高校法律院系的推广主要依托的是法律诊所这门课程;另一方面,法律诊所是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实践的基地。也就是说,法律诊所课程的运作就是以“法律诊所”这一实践基地作为载体。一般情况下,学者们在谈及“法律诊所”这个概念的时候都是从这两个角度来界定的。
其次,尽管法律援助是法律诊所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但是法律诊所不能等同于法律援助机构。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之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与法律援助的目标是一致的,然而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从性质来看,法律诊所是法律院系学生进行实践的基地,诊所法律教育追求的是教育效果,即对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的救济制度,它所追求的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从案件范围来看,法律诊所学生的案件是诊所教师挑选过的,“诊所受理的案件具有局限性,诊所往往需要确定某一类特殊群体作为援助对象,办理同一类别案件。这是诊所永远无法也不可能取代法律援助机构的地方”。[8](P63)换言之,诊所学生所的案件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一部分,通过案件的首要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再次,法律诊所更不能定位为学生社团。众所周知,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我管理的学生自治组织,以实现自我教育和自我锻炼为目标,在高校一般挂靠在校团委,接受校团委的统一领导。相反,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是指导教师、学生和当事人,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中心,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律实践的过程,学习职业技能。同时,各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接受的是中国诊所教育委员的指导。可见,把法律诊所定位为学生社团是对诊所法律教育的重大误解。
2.法律诊所课程被边缘化设置
3.诊所教师的兼职化与年轻化
4.个别院校法律诊所课程的虚置化
据笔者调查,国内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个别法律院系由于对该门课程的不重视,导致法律诊所课程被虚置化。主要表现在:其一,诊所课堂异化为普通课堂。一方面,有的学校把法律诊所课程仅作为一门专业选修课对待,并没有建立一个遴选机制,导致参加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人数以及师生比与其他课程没有差别。另一方面,诊所教师在课程上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与普通法律课程没有差别,根本没有体现诊所教育的精髓和核心目标。其二,诊所课程缺失课堂教学环节,异化为专业实习。有的学校诊所教师直接把学生放在律师事务所,让学生在律师的带领下办案。事实上,这改变了诊所教育所倡导和实践的以学生为教学主体、教学互动和相长的教育理念。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学内容;教学程序
法律诊所教学是将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及职业技巧有机的联系起来的一种教学手段,引导学生从法律实务者角度去思考问题,为学生搭建从抽象理论到实务操作的平台,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正如梅隆所言“要想更有意义地研究和学习法律,不能与社会隔绝,而仅仅满足于对法律理论或法哲学的探讨”。法律诊所教学打破了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授课与实践之间的屏障,搭建了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之间桥梁。
法律诊所教学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为了弥补当时美国法学判例式教学法的某些不足,2000年我国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引入该模式,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十余所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学”课程,以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诊所式教学法是借鉴医学院利用临床医疗来培养医生的模式,由学校单独或与其他组织合作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一般而言,法律诊所是兼具法律援助功能的法律教育场所,如法律服务中心等,使学生能够接触真实的案件,面对面与当事人交谈,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处理法律问题,促使学生深入理解法律条文与原理,缩小理论传授与实务能力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2法律诊所教学的特点
2.1教学背景的真实性
法律诊所教学与传统教学法最大的不同是使用真实新鲜的背景材料,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和当事人的背景之上。学生通过接待当事人、搜集证据等程序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理论应用于实际的技巧和方法,培养学生的案件分析能力及职业操守素养,并且可以更加深入的理解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体会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
2.2教学模式的实践性
实践性是法律诊所教学的另一显著特征。印度学者弗兰克·S·布洛克对法律诊所教学的评价是:诊所教学方法被简称为“通过实践学习”,即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多个方面来进行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的方法灵活多样,其中也包括一部分的理论传授,但其本质是要求学生从实践中、在实务操作中充实自己。法律诊所教学主要是通过指导学生真实案件,熟悉法律职业的实践环境及相应技能,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
2.3教学方式的灵活性
法律诊所教学与传统教学方法最大的区别就是教学手段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在传统教学的课堂上,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理解与吸收。而法律诊所教学学生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主角,要求学生必须参与进教学的每一个环节,而且教学方法也丰富灵活,常用的教学手段包括分组讨论、角色扮演、案件模拟以及真实案件的等,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潜能。
3法律诊所的教学内容与教学程序
3.1法律诊所的教学内容
在我国,大多数高校的法律诊所兼具法律援助功能,一般以法律服务中心或其他法律援机构为依托,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亲身参加与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如按照课程值班要求,到诊所对外法律服务办公室值班,接待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接受案件,向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的人群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法律诊所要对案件统筹安排,进行有组织的研究。将学生组成办案小组,由诊所教师辅导,对常见法律纠纷问题进行学习,并针对具体案件分析讨论。所有的诊所活动的最初计划,都首先应由学生独立完成,只有等到学生已经形成一项行动计划后教师才能参与进来,对办案计划进行审阅和辅导。法律诊所课程最主要的内容是帮助当事人拟定解决方案,包括对案情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对诉讼或仲裁或调解等方式的选择,对证据、证明方法及搜集证据的手段的选择,对进程中具体步骤的设计等等。其应当是一个完整的诉讼或仲裁或调解方案,该方案由诊所教师指导完成,并根据该方案组成由具有律师资格的诊所教师带队的或辩护小组,对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或辩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3.2法律诊所教学程序的规范
4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4.1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困难
4.1.1诊所教学资金缺乏
4.1.2诊所学生身份定位不利于诉讼活动的开展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进行诊所实践活动只能以公民人的身份出庭,而公民人与律师是存在权利差异的。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公民人在查阅卷宗、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时,都要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和搜集证据时,不如职业律师那样便利。同样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公民人也存在相似的情况。
4.2法律诊所教学困难的解决途径
4.2.2赋予诊所学生“准律师”身份
参考文献
[1]马海发·梅隆.彭锡华等译.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育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教师;传统法律教育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的本质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委托人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
作为一种当代典型的法律教育模式,“诊所式教育是一种新的方法论--教授法律的方法--就如同它是教授法律中新兴领域的工具一样”,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从经验中进行学习的过程”,其关键的界定因素是,“它是一种以经验为基础的学习”,“诊所教育在没有削弱其他学习形式重要性的情况下,直接支配了一种主张,即学生最有效的学习是通过亲自他人进行法律活动,从而参加到他们自己的教育过程中来完成的”。诊所法律教育的以上特性,决定了诊所课程对诊所教师的特殊要求,以及诊所教师和传统法律教育的教师在法律课堂上的所处的不同地位。
二、诊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三、诊所教育对诊所教师的要求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刚刚起步,在引进这一模式之前,我国法学院的教师都未曾接触过这一新颖的名词。诊所法律教育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考虑的比较多的是教案的准备、教学内容的丰富、教学方法的灵活、法律的最新变化、学生对所教法律的理解和掌握,这些大都是从教授者的角度去思考,其出发点是以知识的传授为重心,而缺乏与学生的交流、与社会的交流,进而忽略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其症结在于教育理念的落后,传统教育模式的束缚。进行诊所法律教育,教师的教育视野有了很大的开阔,不再局限于某一部门法的教育背景之中。由于诊所法律教育是建立在培养学生的能力的教育基础上,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注重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的连接,因而诊所教育的教师需要从传统教育模式转向诊所教育模式。在对传统教学方法的改革中,教师从思维到行为都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在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中作者总结出诊所教育对诊所教师应有如下的要求。
1.创新的教学观念
知识经济时代,人们需要不断完善自我,这就必须强调创新的精神、观念和行为。教育创新能力是教师最具有价值的能力,他可以使教师作出与众不同的成绩,并能突破自我,获得更高层次的发展。教育创新能力体现了一个人发现问题、积极探索的心理取向和把握机会的敏捷性。教师创新能力决不仅仅是一种智力特征,更是一种人格特征、精神状态和综合素质的体现。诊所法律教育引进了教学方式的改革,但更深层次的是法律诊所教师在教学观念上的创新与转变。
(1)诊所法律教育要求教师在培养学生时,应在立足于教育的基础上,注重学生的能力培养。教师应在讲授中给学生留下思维空间,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能力。诊所法律教育是要让学生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应用,这种职业的体验更多地需要来自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和主动发现的精神,而不是依靠“填鸭式”的灌输。因此,在诊所教学中,教师应对学生表示关心和尊重,鼓励学生的积极性,使用适当地评价方法,给出高质量的反馈,了解学生对教学效果的看法。
(3)诊所法律教育要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诊所教师要让学生认识到学校学业的完成,并不是法学教育的终点,而应是法学教育的起点。法律教育的终极目标在于法律实践活动的进行,因此,教师在教学中不应该只教授法律是什么,如何规定,更应该注重法学学习方法的教授,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注重社会实际,对社会实际保持高度的敏感。以便学生在踏上工作岗位后,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迅速地投入到实践工作中。
(4)诊所教育不仅强调教学、训练的价值,而且还非常重视为社会提供公正服务的功能。因此,诊所教师在培养学生技能的同时,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责任心的教学观念。
2.丰富的教学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
诊所教师不仅要进行课堂内的教学指导,还要在课堂外对学生办案进行指导,因此,他们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物经验。
(1)丰富的教学经验。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大都是高等院校的老师,他们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在实践中,我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有的还聘请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专门辅导学生。在诊所教师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这有利于减轻诊所教师沉重的工作负担。但有时成功的律师未必能成为成功的指导老师,因为他们不一定能掌握教师的教学方法,因此,诊所教师首先应是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指导者。
(3)娴熟的律师职业技能。法律诊所教育自诞生时起,就是培养律师执业技巧的。以训练律师的职业技能,培养律师思维和律师职业道德为宗旨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案件和真实当事人的基础之上,通过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处理和对律师角色的亲身体验,培养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要求诊所教师从事具有上述两项要求的同时,要还要具有娴熟的律师职业技能,只有熟悉律师的职业技能,诊所教师在辅导学生办案时才会得心应手。
(4)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应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诊所法律教育把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作为主要的教学目标之一,这就要求诊所老师率先示范。老师在诊所教育中的一言一行,对事业的执着、对责任的承担精神,都将对学生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就要求诊所教师要充分地认识自我,不断地突破自我、提高自我。
参考文献:
一、课堂学习
在诊所的课堂上还有一种独特的教学方式,那就是大脑风暴。每节课我们都会有一个主题,大家分成小组围绕主题来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由同学自由进行发言。诊所课堂上同学们的发言既轻松又活泼,就连我这样一向不喜欢在课堂上发言的人也被那种课堂气氛所感染了,也是踊跃发言。在课堂上我们可以进行争论,可以为了一个问题争得面红耳赤。即使是这样大家同样会感到很开心,因为在讨论中会发现自己的观点存在的问题及学习其他同学在分析问题方面的优点,也就是老师们经常说的“学习在学习的能力”。
在教学内容上,传统的法学教育诸种理论的熏陶,但诊所教育更多的注重操作层面的东西,正好弥补了传统教育的不足。我们的学习内容包括文书写作、法律职业道德,就连接待当事人也在我们的演练范围内。诊所老师的和善以及同学之间关系的融洽给人一种温馨的感觉。所以说诊所的每次课我必定去,从来不会缺课。
二、课外活动
在生动活泼的课堂内容之余,法律诊所还有着许多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比如诊所值班,与当事人一同去取证、了解案件情况,参加12.4普法活动。
起初的我们真的招架不住,因为来访人大都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经常是想到什么说什么,把接待的同学当成了倾诉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接待的同学总是不能掌握谈话的主动权,轻易地陷入了与来访者的语言漩涡,而不能有效地从对方的话语中迅速摘取有效的法律信息,不能分辨哪些是客观现实哪些是当事人的主观臆断。在之后的这所学习中,我们逐渐学会了引导当事人叙述有效的法律信息以及和当事人谈话的技巧。
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诊所老师起了导航的重要作用。诊所的老师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他们并不是简单的把答案告诉我们,而是以向我们提问的方式来指引我们如何在案件中检索信息。老师们常说“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应该就是这个道理吧。
三、小组合作
关键词高职实践性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OperationofPracticeTeachingMethodsinLegalVocationalColleges
MAOYujun
(Hu'nanVocationalCollegeofJudicialPolice,Changsha,Hu'nan410431)
AbstractThispaperanalyzesthestatusofapplicationofChina'spracticallegaleducationinvocationalschools,andcomparedwiththetraditionalmodeloflegaleducation,highlightapplicationofsomeoftheclinicallegaleducationmethodsinthelawteaching,inordertoexplaintheoperabilityofthelegalpracticeteachinginvocationalcolleges,finallyputforwardsomesuggestionstoimprovethepracticallegalteachingmethods.
Keywordsvocationalcolleges;practicallegaleducation;clinicallegaleducation;teachingmethods
1实践性法律教学法的应用现状
目前,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实现的常用方法:一是在日常授课中鼓励教师多讲一些案例;二是让学生走出学校,进社区、进单位、在大街上搞法律咨询;三是安排学生到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这些做法存在观念上的误区和操作简单化的问题。对于第一种,目前案例教学普遍存在问题就是操作太简单。上课教师在教学中也举了一些案例,但这仅仅是为了说明课堂上的一个问题,使学生更容易理解,并没有把案例教学单独拿出来研究。由于案例事实简单,操作上的随意性,听课学生不必动脑筋就能直接明白案例性质、涉及的法律关系等内容。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做法,如果没有很好的组织管理,实践性教学环节就相当于摆设,难以达到预想的训练效果。从实际效果和社会对法律毕业生的看法来说,能够熟练地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欠缺。因而,法律毕业生真正从事法律工作的难度较大,就业前景也不容乐观。
2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区别
我国高职法律院校的实践性法律教育课程还要探索和完善,还要找准其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以及与其传统课程教学方法的区别,才能走出我国法学教育的新路。在各种形式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方式里,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情景式模拟训练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诊所式法律教学和情景式模拟训练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主要区如下:一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主要是要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则是给学生灌输知识。二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能使法学教育更真实,更具有实务价值,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没有将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看做成一个整体,把法律分开进行传授。三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能让使学生进入真实的社会角色,身临其境的体验律师担负的社会责任和应遵守的职业道德。但是传统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是绝做不到的。四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注重培养学生发散思维,让学生根据案例和问题寻找不同的答案;而传统法学教育给学生的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限定了学生思维发展与创新。
3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的应用
(1)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含义。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指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在法学专业教学中采取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形式,可以更好的培养学生适用法律的实践能力,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让学校法学教育与实践法律运用技能更好的结合在一起。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之所以采取实践教学法特别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法,目的在于培养出职业道德好、基本功扎实和实务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以便为社会企业和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工作的
(3)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步骤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操作步骤:第一步选定对象:法学三年级学生经过两年的法学专业学习,已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基础,因而可在大学三年级学生中选取一部分学生接收诊所式法律教育;第二步是人员分配:先将参加获得的学生分成若干组,每组再安排一名指导老师。第三步是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参加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在指导教师和外聘业务指导的直接指导和决策下,直接到社会上承接各种法律事务,采取适当的方式来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如果指导老师同意,学生可以直接对外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案件。具体操作是先由已承办案件的学生向诊所中的各小组的同学讲述案情,并提出拟解决办法(提倡方案多样化);然后每个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各小组之间相互交流与探讨;最终形成意见一致的解决方案,交由承办小组具体实施办理。第四步是对整个活动进行评价总结:这里面既有指导老师和客户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又有办案小组以及学生的自我评价。
4高职院校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完善
5结语
我国高职院校现行的法律教育模式注重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对于法律实践性环节重视的还不够,导致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效果不是很理想,毕业学生解决法律实践问题能力不强,加强对是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研究和切合实际的引入,大胆尝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1]姚虹.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比较分析报告仁[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