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中国公证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公告
作为一项典型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在增进社会交易信用、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基层治理成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公证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优化公证服务质量,提升公证行业公信力,推动公证事业高质量发展,司法部公证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湘潭大学)举办了“2022年度中国公证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2022年度中国公证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中国公证十大典型案例提名奖
司法部公证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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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
中国公证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简介
小司有话说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动建立“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面对来自海外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我国企业如何以高质量证据来证明权利人身份,如何依靠强有力的证据在海外主动出击有效维权,以国际公认、世界通行的公证制度来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证据无疑是一种好的选择。
4、公证机构担任慈善信托监察人探索持续性业务监督职能——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
长期以来,公信力和透明度一直是慈善工作的生命线,在共同富裕时代,浙江省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积极探索慈善信托发展新模式,当前在第三次分配的浪潮下,群众对于慈善事业透明度、廉洁度和公开度要求越来越高。公证与慈善事业发展具有内在契合性,两者均内含公信力的基本要求。而公证基于其所享有的多元法律工具,在传统慈善领域与新型业务创新场域又构成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在此基础上,我处充分重视公证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积极寻求发挥在慈善信托发展过程中公证的助推作用。
2022年4月,由浙江省杭州市慈善总会作为委托人发起设立,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善泉”品牌慈善信托在杭州落地,该慈善信托首期善款约650余万元,计划用于应急救灾、防灾减灾有关的慈善项目。在本单慈善信托中,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担任监察人,这是国内首单由公证机构担任监察人的慈善信托,是我处与杭州市慈善总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之后的重要工作成果。
慈善信托的监察人类似于基金会中的监事,其主要职能在于监督受托人依法履职,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有效维护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公证机构作为慈善信托监察人行使监察职责,既能提供稳定专业的法律服务,又具备非营利性和公信力保障。
该案是一起由人身意外死亡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对立情绪大,案件协调难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在参与过程中,鹭江公证处通过创新运用“调解+公证”的方式,将公证制度的独特效力、公证服务的专业优势嵌入调解过程中,以提存公证为矛盾双方搭建信任桥梁,推动和解协议尽快签署及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起到了为群众、政府、法院(如调解不成大可能引发诉讼)排忧解难的社会效果,助力了社会治理工作。
2019年12月,债权人工商银行成都xx支行与债务人熊某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熊某向银行借款50万元,熊某以位于青白江某小区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由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办理了赋强公证。2021年熊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工行xx支行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经审查后蜀都公证处于2022年4月出具了执行证书。
7、海外远程视频公证为旅居海外中国公民办实事——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
案例概述
典型意义
本次京冀两地公证处协作内容较为复杂,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尝试采取有偿协作,牵头梳理业务流程并拟定方案,和协办公证处商定协办内容及费用,并进行书面确认,致力于构建“合作、共赢、发展”的协作模式,既能让牵头公证处高效完成业务,又能提高协办公证处积极性,实现“1+1>2”。
9、跨越千里公证助力解决“执行难”——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10、啤酒有奖销售涉嫌违法公证助力行政执法工作——吉林省吉林市沿江公证处
中国公证十大典型案例提名奖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律政公证处公证员蔡勇收到来自法国公证人的求助邮件,对方希望两国公证人共同协作完成一起较为复杂的涉及未成年人继承案件。蔡勇当即与法国公证人进行了沟通,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法国公民柯莱特女士(化名)于2021年11月在法国去世,在法国遗留有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柯莱特女士生前离异未再婚,有两个子女,其中儿子罗多尔夫(化名)在中国经商。不幸的是,罗多尔夫于2021年月9先于其母亲柯莱特去世。罗多尔夫有两个女儿,其中7岁的小女儿亚历珊德拉(化名,法国国籍)跟随其中国国籍的母亲刘女士(化名)在中国居住。
根据法国法律,柯莱特女士的遗产中应由其儿子罗多尔夫继承的份额,由罗多尔夫的两个女儿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女儿亚历珊德拉是未成年人,其母亲刘女士作为法国法意义上其女儿财产的法定管理人,需要代表女儿签署一系列法律文书并需接受监管,才能办妥遗产继承手续。这些文书均以法文起草,内容涵盖继承法规则、未成年人监护和财产管理、国际私法规则、准据法选择、税法等复杂的法律问题,需一一向刘女士阐明。由于被继承人家族成员较为复杂的婚史状况,继承人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加上刘女士既不懂法文也无法前往法国,不能与法国公证人以及其他继承人进行有效交流,同时刘女士还担心女儿的利益受损,以至于各方误会不断,困难重重。
在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的推荐下,受理该继承案件的法国公证人与通晓法文且熟悉法国家事法和公证制度的律政公证处公证员蔡勇取得联系,希望两国公证人共同协作办理此案。
公证过程及结果
接受求助后,蔡勇与法国公证人以及中法两国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视频会议,在详尽沟通的基础上制订了公证方案并实施了以下步骤:
二、制订在中国办理公证的具体方案,解决当事人语言不通及无法前往法国的问题。
在前期问题解决之后,刘女士需要以其女儿财产管理人的身份,在法国申办公证并签署合计长达数十页的《继承人资格公证书》《继承申报》《不动产产权证明书》和《向家庭事务法官递交的申请书》,方能完成继承手续。由于刘女士因疫情原因无法前往法国,而且她即使去了法国也面临复杂法律事务的语言沟通问题,因此中法两国公证人经过反复磋商论证,最终确定了部分文书在中国办理公证的方案:
(一)针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署的《继承人资格公证书》《继承申报》和《不动产产权证明书》,由刘女士在中国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在法国代为签署文书并办理公证。委托书文本由两国公证人共同敲定,使其形式能够同时满足两国法律和公证规范。受托人在法国代签文书(《继承人资格公证书》《继承申报》《不动产产权证明书》)的文稿,翻译成中文后交委托人刘女士阅读,并由法国公证人在蔡勇公证员的配合下向委托人进行解读,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并作为《委托书》的附件,以确保委托人充分的知情权,同时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力,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二)针对法国法律禁止代理的公证事项,由刘女士直接在中国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法国《民法典》第387-1条规定,代表未成年人概括接受继承时,必须征得监护法官的事先同意。此项规定是防止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一项保护机制。本案中,刘女士代表女儿亚历珊德拉概括接受继承,需要在法国公证人面前签署一份《向家庭事务法官递交的申请书》,并由公证人报送法院批准。此文书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经两国公证人商议,决定由当事人在充分获悉文书内容的前提下,在中国公证员面前签署《向家庭事务法官递交的申请书》并办理公证。法国公证人事先与监护法官进行了沟通,确认该公证书的效力等同于法国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
三、帮助消除当事人疑虑,确保未成年人所继承财产的监管和安全。
本案中,当事人刘女士身在中国,而死者遗产、其它继承人以及继承手续的办理均在万里之外的法国,因此,刘莹女士对遗产分配后的流转以及安全保障抱有一定的疑虑。针对这个问题,蔡勇公证员充分发挥沟通职能,请法国公证人出具了书面说明,消除了当事人的担心。
本案中,不动产的继承过户由法国公证人直接经手办理,而动产资金则汇入公证人事务所的监管账户,由公证人代为完税后分别汇入各继承人的银行账户。因此,全部遗产的流转处于公证人的严格监管之下,以确保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完成公证及领事认证手续。
此次涉未成年人跨境继承之所以能够成功办理,中国公证机构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不仅帮助当事人顺利获得遗产,而且维护了家族亲情,避免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跨国纷争,获得了中法两国全体当事人和法国公证同行的由衷钦佩和真诚感谢。
本案例是中法两国公证人开展跨境协作的一次有益尝试,它表明了中国公证人只要敢于探索、积极作为,必定能够在跨境法律事务这片蓝海之中占有一席之地,开拓出新的业务增长点。而且,公证制度在欧洲历史悠久,与法国等国家的公证同行合作,有利于我们学习国外成熟经验,直观了解域外公证人的工作模式,从而避免闭门造车,自说自话。
公证员体会
进入21世纪,各国公证人的跨境协作已经成为全球公证发展的重要趋势。例如,欧盟公证人理事会不仅为公证人的跨境协作制订了指导规范,而且早在2012年就推出了跨国公证平台EUFides,欧洲各国公证人在这个信息化平台上共同协作,为跨境民事交往和经济活动保驾护航。
针对部分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拒不退费”等现象,无锡市江南公证处研发了“培训机构预付费”公证监管系统,以“公证+仲裁”的模式对“校外培训预付费”进行全流程监管。
无锡市民许女士为其女儿报名了古筝培训班。考虑到存在的风险,许女士和培训机构共同申请将预交纳的培训费提存至公证处。
2022年6月,无锡市江南公证处、无锡仲裁委员会、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联合与三个校外培训机构签订了《非学科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框架协议》,明确学生预交的培训费将被提存至公证处账户。
2022年月9,无锡市江南公证处、无锡仲裁委员会、无锡市惠山区文体局共同确定,将这一做法作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典型案例,在惠山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推广,并逐渐向美容、健身等其他行业拓展。
目前,已向辖区内350余家培训机构推广上线“校外培训预付费”公证监管系统,办理提存公证。该案例入选《法治日报》主办的“2022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司法创新方案”。
“公证+仲裁”校外非学科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模式,利用公证提存的法律手段保障培训预付款资金安全,同时与仲裁结合,快速处理培训纠纷,能够有效破解培训争议“解决难”“退费难”等问题。
作为一项典型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在增进社会交易信用、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基层治理成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案讲述了2022年南海公证处受邀介入里水大步村整村改造项目,为合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整村改造选取前期服务机构的表决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南海公证处组建由24名公证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据表决项目的特点,提供了一揽子的公证法律服务,确保整个项目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保障了涉及1800多名成员的切身利益,成功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规范化。
由于城市更新项目牵涉到村民、集体、企业、政府的重大利益,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甚至群体事件。城市更新项目中,表决环节是核心环节,而公证的介入不仅提高了集体表决的透明度,又能保障各项工作程序能规范化推进。
近年来,在实施“百千万工程”的大背景下,南海区依托广东省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大力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南海公证处积极发挥公证职能优势,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公证综合法律服务方式,护航广湛高铁征收回迁项目,贵广(南广)客运专线回迁安置项目,里水大步村整村改造项目,桂城夏北社区聚龙南、聚龙北村的旧村改造项目,狮山镇龙头经济社旧厂房改造项目,平北东、西区工业区改造项目等政府中心工作。
4、探索公证参与执行案件社会援助新模式——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
5、公证参与二手房带押过户交易——浙江省衢州市信安公证处
报道内容
前不久,杨先生想购买一套浙江衢州的房屋,但卖方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导致交易陷入“僵局”。为解决这一难题,双方相约来到衢州市信安公证处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经公证员审查,鉴于买卖双方贷款银行不是同一家,于是推荐了“双预告登记”的“带押过户”模式,并辅之以代办服务,保障交易过程安全。
改革举措
近年来,衢州公证聚焦“二手房交易”这一重要场景,发挥公证职能,创新公证服务,积极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无预告、单预告、双预告三种服务模式,实现“抵押、转移、办理不动产权证”等一站式服务,惠民便民利民。
一是创新资金监管新模式,减少交易风险。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将二手房交易资金、佣金、预估税费全部纳入公证资金监管体系之下。同时依托实名认证、人脸识别、信安分、征信调查等技术手段,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提供安全服务保障,有效解决了二手房交易查封抵押隐瞒、阴阳合同、一房二卖、虚假交易、买卖双方恶意违约等乱象。
二是拓展公证服务新领域,减少群众跑腿。提供尽职调查服务,公证机构自动采集交易主体不动产、婚姻、户籍、信安分等20多项信息,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评估交易风险,为银行提前发放按揭贷款提供依据。同时公证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提存业务、委托公证和公证代办等一系列公证组合服务,真正实现二手房交易从登记到领证一站式办理。
A公司B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转让其持有的C公司100%的股权。同日,A公司与C公司签署《资产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约定C公司以其名下持有的若干处经营性物业(以下称“标的资产”)之资产收益权转让与A公司,并依约通过支付回购价款,回购上述标的资产收益权。同时,A公司与B公司签署《差额补足协议》,约定B公司依约对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和《资产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股权回购价款和收益权回购价款,及相应投资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为担保主合同项下各给付义务的履行,C公司自愿以上述标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并与A公司签署《抵押合同》;梁某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A公司签署《保证合同》。
随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和C公司分别支付了相应股权转让价款和资产收益权受让价款。合同、协议履行期间,B公司和C公司多次违约,未完全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且经A公司多次催告仍未履行。据此,A公司于2021年某日分别向B公司和C公司送达《债务到期通知函》,宣布信托计划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终止,并于2022年某日再次分别向B公司、C公司和梁某送达《履行支付义务通知书》,要求各方履行相应给付和担保义务。诉请未果后,A公司向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对上述各方及担保物予以强制执行。
本案交易结构复杂,涉及多重债权债务关系和疑难法律关系,是公证为金融服务的体现,也展示了公证服务需要具备金融、法律等多学科知识。
7、“赠与+居住权”合同公证创新便民举措——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
近日,哈市市民陈先生遇到了一件关于房子的烦心事,他欲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却又担心将来老无所居,哈尔滨公证处公证员通过办理“赠与+居住权”组合公证,帮助他解决了后顾之忧。
陈先生今年65岁,丧偶后带着儿子小顾生活,随着儿子结婚生子,小孙子也到了上学的年龄。陈先生所住的房子是一所知名小学的校区房,因学校要求房产需要登记在学生父母名下,他决定把这处房子过户给儿子小顾,用于孙子上学。但同时陈先生心里也有一些顾虑,自己只有这一套房子了,过户以后房子就属于儿子,自己还能不能一直在这居住?如果儿子把房子卖了,自己不就无房可住了吗?万一儿子婚姻不稳定,离婚了会不会被儿媳分走房子?带着重重疑虑,陈先生来到哈尔滨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
公证员程煊淇仔细向陈先生了解了情况,并征询了其儿子小顾的想法。小顾表示,房子过户给自己后,父亲仍然可以在这里居住,自己也不会卖掉这处房子。尽管有儿子的保证,陈先生仍然觉得不放心,于是公证员根据他的需求定制了一个“赠与+居住权”公证方案。
公证员首先为陈先生和小顾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陈先生将房产赠与给儿子小顾个人所有,不作为小顾与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即使小顾婚姻有变故,离婚时也不会分割这套房产。同时,小顾必须保障陈先生的居住权利,在该房产上为其设立居住权,父子双方订立居住权合同,约定陈先生在有生之年均可居住于该房屋,小顾不得对外出租该房屋。公证员提醒陈先生,要及时到房产交易部门进行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一经登记即设立,且不因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转让而消灭,也就是说,即使这处房子被卖给他人,陈先生仍有居住权。这个“赠与+居住权”公证方案打消了陈先生的全部后顾之忧,陈先生满意地办理了公证。
“自己就这一套房子,赠与给子女将来没地方住怎么办?”很多当事人尤其是老年人有这样的顾虑。2021年1月起实施的《民法典》,首次将“居住权”纳入其中,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公证员提出的“赠与+居住权”组合公证方案,让很多有此类需求的当事人免除后顾之忧。此外,也可以通过“居住权+继承公证”、“居住权+离婚协议公证”等组合方式,有效梳理财产归属,解决离婚财产分割、老人以房养老、多子女继承等问题,保障老人、夫妻一方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法条链接
关于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有关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要求精神,天津市和信公证处接受天津市某法院的委托,对拍卖机构交接、评估、拍卖处置一批刑事罚没财产(涉及特殊动产共计200多件,不动产40多处,且分散在全国多地)的全过程进行公证监督。
天津市和信公证处从源头全流程参与该项司法辅助工作,从承拍拍卖机构指定流程的规范制定,拍卖物品的交接过程,拍卖物品的评估、鉴定过程,拍卖会现场的客观记录,评估、拍卖结果的核实、记录,直到拍卖完成后,联系当地税务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涉及不动产过户税费的核算、缴纳,化解投诉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取得了良好的处置效果。
在全流程参与司法辅助工作中,天津市和信公证处建立了完善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了公证制度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功能,促进各类司法资源深度整合、协助法官完成执行工作、确保了整个拍卖过程的可视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案情提要
近90岁的老人段某某,老伴彭某某于九年前去世,在老伴去世那年开始慢慢变得糊涂,说话颠三倒四,不能完全认识人,老伴去世之后一直跟随大儿子彭某甲一起生活。段某某还有二儿子彭某乙、小儿子彭某丙以及继女彭某丁。继女彭某丁在其父亲彭某某去世后逐渐跟老人段某某一家不怎么来往,关系几近破裂。
彭某甲不幸于2022年7月6日在重庆因病去世,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给老人带去沉重打击,老人神志变得更加不清晰,生活更加不能自理。彭某甲去世后,老人便由二儿子彭某乙进行照顾。
彭某甲的妻子曾某于2004年因病去世,彭某甲丧偶后一直未再婚,亦无子女。曾某去世后,彭某甲与曾某的家人关系渐淡至不来往。彭某甲生前有炒股的习惯,目前知晓他留有股票、房屋、存款,对于是否有其它遗产尚不清楚。2022年月9,彭某乙、彭某丙通过朋友找到某律师事务所的胡某律师,胡某律师随后找到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员向光敏寻求帮助。
公证员与彭某乙、彭某丙以及胡某律师进一步沟通之后,便与对方梳理出该案首先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确定被继承人彭某甲的继承人范围,即老人段某某是否是唯一继承人;二是,明确该案的遗产管理人;三是,老人段某某意识几乎不清楚,难以申办该公证事项,需要确定其监护人;四是,清理被继承人彭某甲的遗产;五是,老人段某某若是被继承人彭某甲的唯一继承人,老人继承遗产后如何监管。对此,公证员提出了集“绿色继承+遗产管理人、监护、提存”于一体的一揽子方案。
走访核实——
随后,公证员根据彭某乙、彭某丙提供的线索,向被继承人彭某甲的生前工作单位、所在社区、档案馆、派出所、街坊邻居以及彭某甲的妻子曾某的家人、老人段某某的继女彭某丁等进行走访核实,制作现场记录、谈话笔录等,也查询了“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确定了被继承人彭某甲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以及老人段某某为被继承人彭某甲的唯一继承人。同时,彭某乙、彭某丙就老人段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向法院申请宣告,最终法院判决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彭某乙为其监护人。
出具公证书——
最后,公证员根据法律规定及各方当事人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针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分别依法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顺利取得遗产。
特别说明:
关于老年人段某某取得遗产后的监管问题,彭某乙、彭某丙共同表示为了便于支取使用款项不采用公证提存,但彭某乙作为监护人在我处书面承诺尽监护人之职并自愿接受彭某丙以及胡某律师、公证处的监督。
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是当下国情中的一大难点与痛点,该案不仅关涉阿尔兹海默病老人作为唯一继承人如何继承遗产以及遗产如何监管的难题,关涉老年人尤其是阿尔兹海默病老人等老弱病残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更关涉公证法律服务如何在家事领域进行创新与迭代的问题,在公证实践中具有典型性、示范性与指导性,也具有较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是——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积极践行了公证“便民、利民、为民”的服务宗旨,具有较强的社会效果。该案中,公证员从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角度出发,考虑到被继承人的家庭关系以及老人阿尔兹海默病,运用多元思维,全方位为当事人精准定制包括绿色继承、遗产管理人、监护、提存在内的一揽子公证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少跑腿少费心,真正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二是——
积极探索创新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家事领域的实践与运用,有助于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与细化,有助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具有较强的法律效果。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但由于其粗略的法律规定给司法实践留下了诸多空白与挑战,同时也提供了尝试探索的空间。该案中,公证员向当事人等如实告知了遗产管理人在当下的法律规定情况以及实践情况(可能遭遇的实践障碍),在当事人自愿委任律师事务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基础之上,创新服务理念与方法,出具了遗产管理人公证书,这样的权利外观得到了相应部门的认可,是一次有益尝试,也为今后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
三是——
在老年人权益保护这一难题中彰显公证力量,向社会大众进一步展现了良好的专业素养与公证形象,有助于提升公证价值,助推公证行业进一步健康持续发展。该案中,从案件受理、办理以及结案整个过程,公证员思路清晰,考虑周全,方案可取,均体现了公证员的专业、细心、耐心与爱心,也展现了公证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