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答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职工对劳动法规与政策的认识,增强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引导职工理性维权,宝安区总工会特推出“法律热线”专栏。
法律热线第52期
【真实案例】
刘某和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一、因代打卡行为被用人单位开除,谁举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据此可知,如用人单位以员工存在代打卡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其开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开除代打卡员工。
二、是否只要员工存在代打卡的行为,用人单位就可以将其合法开除?
因此,用人单位要以开除代打卡员工,前提是该员工存在代打卡行为,且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具体来讲,单位规章制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何为代打卡行为,哪种情况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三、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了代打卡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就可以将其合法开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可知,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律师总结】
对于劳动者来说,应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避免出现违规违纪的问题,否则给自己带来非必要的麻烦。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首先需要建立合理的员工管理制度,给劳动者的行为以约束;其次也要在制定制度时适度展现用人单位人性化的一面。只有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带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赢。
※本期法律观点由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阎虹宇律师指导,张琛琪实习律师撰写。
阎虹宇13590243121
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处理劳动合同、民商事经济纠纷,在企业用工制度完善、用工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处理工作经验。
张琛琪18617079216
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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