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针对网络直播平台打赏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未成年人打赏、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虚构名人身份或“滤镜过重”引发的打赏等直播乱象频发,本文将结合法律实务及现有判例,解析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司法救济。
真实案例:
最终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任何浏览该直播平台的人均可观看该直播间的全部直播内容,直播表演不需要支付对价;用户基于观看直播后对主播表演的满意、赞赏,向主播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主播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
律师分析:
综合现有司法案例,不同平台的运行模式不同,并且具体到个案中,每个用户打赏的目的、打赏方式、主播的直播内容等均存在差异。因此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关系认定不能一概而论,但在司法实践中,确认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在一定行程度上也起到了打赏返还能否获得支持的决定性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打赏对于是否应当予以退还,退还的具体数额等,法院也会参考实际打赏的数额并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水平、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综合判定。
2、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通常情况下用户直播打赏为消费行为,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合同关系,只要没有出现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原则上其“打赏”不能要求返还。
而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是否可以退回呢,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针对因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引发的纠纷,是否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况,法院通常会考量“单次打赏金额、打赏周期、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财产减少对生活的影响、是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等多个因素。”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份判决中,法院观点为:在原告与被告夫妻内部,若二者确认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网络服务合同的效力。随着生活水平提高,除物质需求外,正当途径的娱乐活动追求的精神愉悦也属于日常生活的部分,在合理限度内精神需求消费产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在原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直播公司明知或应知被告的行为系无权处分时,法院需根据事实保护交易的安全,不应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否则互联网平台上的交易将无从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3901号民事判决书】
此外,互联网直播的发展活跃了经济、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不免会发生一系列的民事、刑事纠纷。而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督促直播平台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和规范平台主播行为,也成为了建设清朗网络空间的必然要素。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也希望各位消费者在参与直播的同时,时刻提高防范意识和法律观念,避免“踩雷”。
律师简介:
应飞彪,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分所(设立中)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