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社会科学

“学做法社科”构建法社科的知识体系

——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纪要

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于2022年8月20日-29日召开,由32位老师给选拔出来的34位学员授课。本届研习营的主题是“学做法社科”,着眼于教授学员如何从事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因此,讲授课程着眼于法社科的基本知识类型和研究进路,包括法律与人文(法律社会史)、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认知科学、数据法律科学、法律社会理论、法律田野调查和法律实证论文写作,从而初步构建出法社科的课程体系和知识体系。

第1场法律、社科与人文的多学科研究

尤陈俊、孙少石、缪因知

8月20日上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了以“法律、社科与人文的多学科研究”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尤陈俊老师,与谈人是孙少石老师,主持人是缪因知老师。

尤陈俊老师首先就社科法学的理论资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观点:中国法学界所称的“社科法学”,除了社会科学的进路之外,实际上还包含了人文学科的脉络。尤老师首先就美国“法与社会”运动进行了分析,这一概念如今常与实证研究方法和科学主义相联系,对此尤老师提出“法与社会”研究是否就等同于法的社会科学研究的问题。

接着,尤老师将目光投到了中国的社科法学,指出这面“大旗”涵盖了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人类学、法律和认知科学以及法律与文学等,但是其中的法律与文学就并非是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做研究。苏力在《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中,也未将社科法学界定为仅限于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而是还要注意到人文的方面。尤老师提到中国学术界的“法律与人文”和英语学术界的“LawandHumanities”,指出目前英语学术界法律与人文的研究领域十分广泛,甚至涉及视觉研究、艺术史等。

法律与人文不仅是研究对象,同时也是一种研究方法,那么这种研究方法对中国问题的研究有什么启发?对此,尤老师列举了三个例子,来阐释如何运用法律与人文的方法来做研究。一是通过对比两幅均是描述英国使节马戛尔尼访问中国时觐见乾隆皇帝的场景的画作的差异,结合对治外法权和东方主义等问题的阐发,探讨了艺术背景的法律意识形态问题;二是古代中国民众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威慑艺术之间存在的微妙联系;三是司法中的文化辩护。最后,尤老师对法律与人文这一研究的发展提出了期许。

缪因知老师针对尤老师所提到的田野调查问题发表了观点。他认为就人类学而言,确实需要田野调查,尤其是针对社会边缘的非主流群体的研究,这类研究缺乏文字资料记载,所以只能下乡调研。但是有些文字资料丰富的学科并不一定需要进行田野调查,而且大家的访谈水平参差不齐,田野调查获得的一手资料不一定比既有文字的二手资料更加靠谱。

第2场做法律人类学

王启梁、朱晓阳、王伟臣

8月20日下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了以“做法律人类学”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王启梁老师,与谈人是朱晓阳老师,主持人是王伟臣老师。

王启梁老师介绍了法律研究为什么需要人类学,并区分“田野”“法律多元”“整体论”“文化自觉”四个关键词,对于什么是法律人类学以及如何做法律人类学进行了介绍,最后向学员们提出做法律人类学的几点建议。

首先,法律研究需要人类学的原因,在于人类学提供的关于人的存在方式的认识,尤其是文化视角,对研究法律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第一,人类编织意义之网,创造并栖息在文化的空间里。需要充分认识到,人类创造文化,文化建构了规范,规范则表达了文化。第二,人类之所以能够延续,是因为形成了社会从而被组织起来。组织化是人类实践和创造的结果。第三,发展和运用法律是人的文化属性和组织属性的延伸。法律具有“双重建构性”,国家法律已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第四,法律存在于复杂的社会多样性环境之中。比较适宜的态度是将法律人类学作为一种观察视角和研究方法,根本上将其视作反思和创新法律理论的社会科学进路之一。

王伟臣老师针对朱老师认为自己在做政治人类学的观点,提出应当在政治人类学的视角中去理解法律人类学,即使两者曾经分开过,但现在还是合在一起了。同时,从法律人类学和知识社会学的视角去看,能够感受到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格局的多元化会在后续发生转变,格局可能会呈现出单一化趋势。

第3场基于田野调研的法律经验研究

陈柏峰、刘杨、于龙刚

8月21日上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以“基于田野调研的法律经验研究”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陈柏峰老师,与谈人是刘杨老师,主持人是于龙刚老师。

在讲座的导语部分,陈柏峰老师谈了自己对经验研究方法论的思考。田野调研的方法其实不适合教学,应当在实际调研中学习。陈老师所讲的方法是他自己做研究的切身体会,其中许多观点都来自个人体会。陈老师认为,基于田野调研的法律经验研究方法,可以给学生提供有效的指导。在讨论经验研究的方法时,应当严肃地对待田野,应当具有一种方法论的自觉。在导语之后,陈老师具体展开了四个部分的内容讲授:

第三部分讲授田野工作的意义。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学生、老师还是实务工作者,都并不了解实践——每个人都只了解涉及到自身工作和生活的一小部分信息。田野工作的意义就在于研究与某个问题有关的所有经验现象。此外,田野经验的积累可以提高我们的经验质感和理解能力,反过来可以提高田野工作的效率,弥补实际经验的缺乏。“材料不够,想象来凑。”

第四部分讲授田野中的学术发现。田野是学术发现的最重要渠道,也是最容易出成果的渠道。在现实生活中田野资源很多,进入田野也比较容易。田野调研的学术意义是需要建构的,不一定硬要与某个既有理论对接。只要能进入实践的场域,找到解释现象的因果链条,就可以与前人的理论形成对话,构成理论创新。

在陈柏峰老师讲授之后,于龙刚老师和刘杨老师进行了与谈。

于龙刚老师认为,陈柏峰老师讲授的不是解决问题的百科全书,而是提供了具体的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是一个大转型、大改革的时代,存在西方理论和中国经验的割裂。为了克服这种割裂,必须要进入田野。这个时代为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广泛丰富的学术素材,这些学术素材只有通过田野调研才能激活。

最后,陈柏峰老师和同学们进行了交流,解决了同学们的许多问题。陈柏峰老师还邀请同学们参加其团队的集体调研。

第4场司法调解的技艺

贺欣、程金华、方乐

8月22日上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以“司法调解的技艺”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贺欣老师,与谈人是程金华老师,主持人是方乐老师。

贺欣老师首先就法社科的方法论进行了阐释。他提出“方法是不用教的”,不过做法社科还是有某种基本的模式,最基本的初步步骤和方法是要学习的,但是更进一步的则需要学生自己去认真琢磨、体会。最简单的学习办法就是把感兴趣的经典读透——学习经典是如何论证、如何组织经验材料,然后尝试去模仿学习,做到一定程度就会有自己的想法,从而找到适合自己的路子。贺老师还强调应当注重同辈交流,彼此对论文多提意见。另外贺老师指出,学生可能会纠结于多种“门派”之间,但对初学者来讲,“门派”之间没有很大区别,只要是在认真做学术就可以,决心、耐心和热爱是真正重要的事。

第5场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演化分析

桑本谦、戴昕、田雷

8月22日下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以“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演化分析”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桑本谦老师,与谈人是戴昕老师,主持人是田雷老师。

如何解释不同犯罪之间进行比较的问题,如普通诈骗罪的“数额巨大”在集资诈骗罪中只达到了“数额较大”?桑老师提出,这里参考神经元反映外部刺激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即参照点漂移。以声音为例,人耳在安静的环境中能够听到更细微的声音,而在嘈杂的环境中甚至听不到很大的声音。

最后田雷老师对桑老师即将出版的新书《法律简史:人类制度文明的深层逻辑》进行了简要介绍,并为即将展开的一系列推广活动进行预热。

第6场做法律认知科学

李学尧、王凌皞、郭春镇

8月24日上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以“做法律认知科学”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李学尧老师,与谈人是王凌皞老师,主持人是郭春镇老师。

李学尧老师首先对法律和认知科学进行了学术溯源,将它概括为三个智识源流,一是医学—法律话语(法医学),讨论神经科学证据在法庭上的应用和运用神经科学对刑事责任的分析等问题;二是社会心理学,例如进化心理学对正义理论和社会合作机制的讨论;三是行为法经济学,讨论的领域包括司法决策、行政执法、自动守法,主题包括自然意志、法律责任、法律推理等传统法学的理论和概念,也是法与人工智能(计算法学)无法回避的关键理论点位。李老师具体介绍了法心理学意义上和行为法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和认知科学。法心理学意义上法律认知科学(直接应用认知科学的法学理论)既包括心理学家对法律的研究,也包括法律现实主义对行为主义心理学或大众心理学的应用,并在二战后随着心理学证据的运用、心理—法律协会和法社会学杂志的建立而兴起。具体研究领域包括科学证据意义上的法心理学、司法裁判行为的研究、犯罪心理学,等等。行为法经济学(间接应用认知科学的法学理论)则基于运用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批评标准经济学模型,在20世纪末随着桑斯坦以及更年轻的法经济学学者,参与到行为经济学的引领性研究而得到推广。

李老师认为社科法学对传统法学的批判方面,其中对传统法解释学形成最大冲击的是法经济学。其一,法经济学对传统法学的理论点位和应用场景直接形成冲击,发生短兵相接的论辩。法经济学在实证任务、对策任务、规范任务这三个任务上都提出了与传统法学相互对立而非相互补充的观点。其二,在研究领域上,法经济学,特别行为法经济学能够贯穿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最后李老师以《矫饰的技术:司法说理与判决中的偏见》为例,简要介绍了如何运用实验方法,来与法解释学进行对话。法律和认知科学存在行为科学、实证研究、定量研究、实验方法等不同方面,李老师倡导采取实验方法的法律和认知科学,因为实验方法可以对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进行对照实验,据此得以发现法官如何根据法教义学理论解释案件中的法律概念、法教义学理论如何成为了法官掩饰司法偏见的工具。

王凌皞老师进行与谈。首先,王老师从为何以及如何规制人们行为的两个层次,肯定了对人们认知基础研究的意义,并提出法学需要在认识实在和价值话语上摆脱“巫术”,变得更具科学性。其次,王老师认为学术研究重要的是研究问题和研究对象,而特定的学科建制和研究问题并没有一一对应关系,是问题决定了方法。跨学科研究是一种附带效果,不能为了跨学科而跨学科。最后,不能以是否正宗来对研究进行评价,评价研究的标准是好坏,而正宗并不代表就是好的。

第7场做法律数据科学

刘庄、吴雨豪、陈天昊

8月24日下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了以“做法律数据科学”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刘庄老师,与谈人是吴雨豪老师,主持人是陈天昊老师。

刘庄老师首先介绍了基于美国保释案件所做的经典研究。研究发现如果使用机器学习算法代替保释法官进行决策,在保证犯罪率不变的情形下,可以减少25%的羁押人员;在保证羁押人员不变的情形下,可以减少20%的犯罪率。如果使用了算法,相当于增加了两万名警力。这个研究第一次在真实场景下证明了机器在某个具体领域可以替代法官。研究体现了法律数据科学的意义。

随后,刘老师介绍了法律数据科学的学习路径。法律数据科学的学习门槛并不高,只要方法得当就很容易上手,但是想要深入精进需要付出大量努力。刘老师认为首先要培养自己的兴趣,开始一个自己的项目,比如通过Stata或者R使用已有数据集研究一个小问题;进而学习统计学和计量经济学知识。

吴雨豪老师介绍了法律定量实证研究的分类和选题问题。按照研究目的,法律定量实证研究可以分成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和预测性研究三类。其中解释性研究是最主流的研究方式,其核心是通过实验或者准实验的方法进行因果推断。

第一,可以从部门法学的角度选题。由于法教义学仍然是目前法官解决司法疑难问题的主要理论工具,因此法律实证研究无法脱离部门法学的基础理论。这类题目可以类型化理解司法决策模式,比如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可以以一种更加细致的方式理解司法决策机制,比如犯罪学与刑事司法领域的定罪量刑模型;还可以帮助解释一些看似矛盾的实证结果,比如不同地区的财产犯罪量刑差异。

第二,可以从社科法学的角度选题。学界曾就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是否应当提高刑罚的问题展开争论,这一问题所探讨的刑法威慑效力可以用实证研究来测量。美国学者就曾研究过三振出局法的刑罚威慑效力及其对犯罪人个体决策的影响。

第三,还可以从政策评估的角度选题。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从政策评估的角度选题非常有意义。用定量研究方法来探究司法改革的成效,是实证研究学者的历史使命。比如美国学者发现,罗诉韦德案的堕胎合法化政策使得犯罪率降低。

陈天昊老师认为,刘庄老师对法律数据科学的介绍是比较全面和系统的,有助于同学们了解法律数据科学的全貌并进入这一研究领域的大门。

第8场实证论文写作与发表

戴孟岩、于晓虹、侯猛

8月24日晚上,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了以“实证论文写作与发表”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戴孟岩老师,与谈人是于晓虹老师,主持人是侯猛老师。

针对学员们在法律实证论文写作和国外发表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戴孟岩老师在专题讲授中详细地进行了解答。第一,关于实证论文写作的主要过程,首先,戴老师强调实证研究归根到底是数据的问题,所有的政策建议都应Evidence-based,从而体现其科学性。其次,戴老师结合多个例子,说明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定量研究中也包含了大量的定性研究,定性研究是做实证研究的第一步。最后,戴老师又结合具体题目,介绍了实证论文写作的主要过程,强调了实证论文的核心部分是“Hypothesistesting”,最终要证明的是因果关系。

第二,戴老师介绍了实证论文写作的“Thehourglassmodel”。背景介绍部分应尽量发散,引出研究问题并说明其重要性,具体研究部分则应尽量收窄,凸显实证研究的科学性,结论部分应再次发散,说明研究的不足局限性,指出未来的研究方向。

第三,关于如何找到撰写实证论文的切入点,戴老师结合自身研究领域,从测量比较不同理论、研究相互矛盾的理论、研究COVID-19等最新话题、采用更先进的研究方法、增加被忽略的变量、复制现有方法去研究新测量数据或类似数据六个方面给出了建议。

第七,关于Discussion部分的写作,戴老师建议应对主要结论进行简要描述,平衡好理论贡献和政策贡献,同时应罗列出论文的主要局限之处,最后可以适当引用其他学者的原话,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最后,戴老师给出了论文投稿前可借鉴的Checklist,并在如何选择合适刊物、如何对待外审意见、如何在学术生涯保持生产力等方面给出了诸多建议。

第9场社会理论对法律研究的意义

杨帆、彭小龙、侯学宾

8月26日下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了以“社会理论对法律研究的意义”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杨帆老师,与谈人是彭小龙老师,主持人是侯学宾老师。

杨老师指出,我们要区分两种理论,一种是彭文中微观的、对经验材料中具有解释力的理论,一种是普遍性的宏大理论。同时也要区分两种研究路径,一种是美国式的社会学研究:经验-理论-经验;一种是欧洲式的社会学研究:理论-经验-理论。我们的问题在于,宏大的社会理论对于法学研究有何意义。

侯学宾老师进一步总结道,传统理论都是我们分析问题的资源,更重要的是在研究中要将这些理论真正用起来,系统性地产生新的知识增量。

第10场提问题和讲故事:法律社会学如何叙事

刘思达、周尚君、于明

8月29日上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了以“提问题和讲故事:法律社会学如何叙事”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刘思达老师,与谈人是周尚君老师,主持人是于明老师。

对于“提问题”,刘老师认为好的研究问题有两种:第一,出人意料、让人眼前一亮的问题;第二,不出人意料、但可以有创新性回答的问题。例如,在《LawandStrategyintheDivorceLawyer’sOffice》中,作者就提出了“为什么律师会把法院描述成非理性的”这一新问题;在《Whythe“Haves”ComeoutAhead》中,作者就是提出了一个老问题,但给出了新解释。有问题就一定要有答案,同时不能只有你的答案,也要有其他具有竞争力的答案,并指出为何你的答案是对的。

周尚君老师与谈道,发现好问题很有难度,所以要做好综述工作。叙述式的方法要在描述中深藏理论,把理论转化为普罗大众都能理解的事情,而能够达到“好的描述都不需要解释”的境界是非常难的。

于明老师进一步补充道,提问题和讲故事的最终目标正是在于如何做出打动人心的研究。

第11场社科法学研究中的观察与对话

张剑源、侯猛、李梦侠

8月29日下午,第五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举办了以“社科法学研究中的观察与对话”为主题的专题讲座。主讲人是张剑源老师,与谈人是侯猛老师,主持人是李梦侠老师。

侯猛老师在与谈时说道,词与物的关系是观察中的核心问题。法社会学的研究经常在处理词与物的关系,例如在政法研究中,中国的事情没有对应西方概念的表述,如何处理这些“物”,正是研究的难点与亮点。侯老师还指出观察要坚持整体论,深度进入田野才能真正理解实践,介绍了他在暑期调研时地方政法委多方合力构建命案防控机制的见闻,以此论述从整体上观察和理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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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哈特与法律实证主义——读《法律的概念》法律实证主义者定义法律的概念的两个要素是“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有的法律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律的概念的定义要素,而有的法律实证主义者以“社会实效”作为法律的概念的定义要素。但是,更多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将这两个要素相互结合来定义法律的概念。 和“社会实效”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https://www.jianshu.com/p/825412881761
2.程金华: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法律实证研究,是指将法律现象视为客观事实,利用观察、访谈、参与等定性方法和/或者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定量方法发现法律事实,对这些事实进行归纳,描述其特征,分析事实之间关联或者因果关系,并阐释其发生机制的研究。像任何一门新的学科、一种新的研究方法或者一个新的理论范式的兴起一样,法律实证研究在当代的兴起经历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38/7495.htm
3.法律的实证研究在中国如果越来越多的法律实证研究者选择使用“实证法学”一词,而法律实证主义的研究者越来越少,自然也就更少使用“实证法学”。不过法律理论传统既然已经形成,实证的用词是与实证法、法律实证主义、实证法学的含义相对应,这些概念用语已经是固定用法。因此,从遵从使用在先的语言习惯来说,不建议将“empirical legal researchhttp://fxcxw.mzyfz.com/dyna/contentM.php?id=15456
4.实证法学法律实证主义以这样一个简单的主张作为它的基础:对法律的恰当描述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并且,这是一项必需与(关注现存法律之价值,关注法律应当如何得到改进或革新的)道德判断分离开来进行的工作。法律实证主义的早期倡导者包括了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 1748~1832),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1790~1895),并且(以一种https://baike.sogou.com/v6356194.htm
5.法学实证研究的意义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系统可以帮助法律人对法律制度进行实证研究,提供数据收集、数据清洗、数据验证,以及一键生成数据维度的图表的工具。 问:实证是什么意思 答:实证研究是实证论文撰写中必要的研究方法之一锋携,旨在从实际问题出发收集资料,提出并检验理论假设。 https://www.igaichong.com/article/b52665ca18bd9458cb1f3844.html
6.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怎么样,多少钱产品简介 特点:多学科的视角,全面深入研讨,以多学科的视角对法学研究方法深入研讨 本书一部分是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研讨会议发言的录音整理稿,多学科的视角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研讨。电商平台比价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 去看看 精选优惠券 去看看 https://www.wanwupai.com/product/76340.html
7.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豆瓣)代表性著作:《民生与民声:刑事法的返璞归真》,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法律生长与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主要讲授课程:“中国刑事诉讼法”“外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法学研究方法”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34902691/
8.法律实证分析在法律之上研究法的是法哲学,在法律之中研究法的是法理学,在法律之外研究法的是法社会学,法律事实学,法律实证分析即是法社会学的一个分支。法律中有大量的定量因素,法律的经验信息是质和量的统一,在法律中引入实证分析,侧重从量以研究分析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一) 运用实证分析来研究案例 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可http://sda.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335546184&Db=art
9.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大小:40.9 MB 字数:约小于1千字 发布时间:2018-09-05发布于河南 浏览人气:241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法律实证研究方法_12397164.pdf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作者:宋英辉出版年:2009-10页数:454定价: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1221/145287071.shtm
10.读书笔记: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认定(或者说“假定”)一种道德上中立的法律描述理论或者法律的概念是可能的,而且是值得追求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奥古斯都·孔德的社会学实证主义,以及20世纪20年代的维也纳学派主张的逻辑实证主义没有什么联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最好把法律实证主义理解为这样一种信念:认定实证法是一个值得独立研究的学科https://www.360doc.cn/article/70406564_1109252797.html
11.法学实证主义之法史维度易明月律师法学实证主义精力弥满的作品——民法典简直就是“历史的终结”,法律实证主义应运而生。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微信搜索关注【华律网】公众号手机快速免费咨询律师 随时关注生活法律常识!https://m.66law.cn/lawyer/2107f9712447d/wenji_894016.aspx
12.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发现——以刑事实证研究为例法信回顾笔者所经历的法律实证研究,也常常感受到这种证否过程的乐趣。例如,按照一般理解,所谓金融安全应该是指银行金库安全、运钞安全、投资理财安全,总之,金融安全是有形的资产安全,但笔者曾经在一项银行犯罪大样本实证研究中发现,以银行资金安全为直接侵害对象的简单骗局的既遂率不到50%,而以银行信用安全为直接侵害对象的http://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735361
13.法理学上的实证分析法学是什么意思?谢谢你的回答,但是我需要知道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的泛称.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https://www.zybang.com/question/7a7f3d6635468b8adb11fb26504f4285.html
14.张永健:量化法律实证研究的因果革命中法评量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在两岸都日益盛行,但大多数文章仍在寻求精准描述与发现相关性。但与此同时,对于英文的量化法律实证研究,学界已经迈向以因果推论为中心的研究范式。本文扼要介绍六种因果推论的研究范式:实验、断点回归、双重差分、工具变量、配对、事件研究法;并以法律相关的量化法实证研究文章为例。本文目的不在于完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id=349356028585837056
15.分析实证主义视角下的“法律概念”——解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哈特对20世纪中期之前许多法律思潮或者学者——诸如法律实用主义者(如霍姆斯)、法律现实主义者(如卢埃林),甚至某些法律实证主义者(如奥斯丁、凯尔森)——的法律观点均表示了怀疑与不满,认为“他们是在极端夸大着法律被过度忽视的事实”,他们的观点“像一道道光芒,使我们看到了许多隐藏在法律之中的东西”,但又因为过于https://pkulaw.com/qikan/dc5bcd3bc003b456b18eeb9a68082a5abd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