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历史上的自由平等人权理论采取批判继承和辩证否定的态度,并在吸取和改造以往自由平等人权思想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自由平等人权观,为我们开展自由平等人权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提供了科学指南。马克思主义揭示了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人权观的表现形式和阶级实质之间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阐明了资产阶级思想家和官僚政客所宣扬的自由平等人权的狭隘性、虚伪性和不公平性。自由平等人权并不是资本主义世界的专利品,切实保障最广大人民的自由平等人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任务。从本质属性和发展趋势上看,社会主义自由平等人权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自由平等人权
一、马克思主义为认识和解决自由平等人权问题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自由平等人权得到了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承认。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是1789年由法国制宪会议通过的。它开篇就说,不知人权、忽视人权、轻蔑人权是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要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有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自由包括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其行使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够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度;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非因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并经公平和事先的赔偿不受侵夺;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非于法定情况下并经法定程序不受控告、逮捕或拘留;等等。法国1791年宪法和1793年宪法,对《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了修改和补充,把劳动权、救援权、受教育权列入人权条款。
马克思和恩格斯非常重视自由平等人权问题,他们对西方近代史上的自由平等人权理论和主要宪法都作过研究。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资本论》,恩格斯的《英国状况英国宪法》、《反杜林论》以及他们合著的《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都比较集中地考察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人权理论及其实践。他们对历史上的自由平等人权理论采取批判继承和辩证否定的态度,既揭示其阶级实质和历史局限性,又肯定其合理成分和历史作用,并在吸取和改造以往自由平等人权思想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自由平等人权观,为我们开展自由平等人权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提供了科学指南。
二、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人权观具有自身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和历史局限性
三、切实保障最广大人民的自由平等人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任务
自由平等人权并不是资本主义世界的专利品,它必然同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联系在一起。努力达到社会主义所要求的自由平等人权的崇高目标,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而且是社会主义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八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不渝地为争取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斗争。到20世纪末,我国已基本解决了13亿人的温饱问题,平均达到小康,人民普遍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庄严地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断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我国还参加了25项国际人权条约,认真履行有关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积极倡导和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人类和平和世界人权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从本质属性和发展趋势上看,社会主义自由平等人权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广泛性。社会主义自由平等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和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除少数敌对分子的绝大多数公民。我国各族人民所享有的人权和自由的范围也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和自由,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我们国家不仅保护个人的人权和自由,而且维护集体的人权和自由。
二是公平性。我国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因而公民的各项人权和自由可以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以及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为全社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
三是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了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和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以及生命、健康和宗教信仰自由权等个人权利外,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等政治权利,同时还享有劳动、就业、休息、受教育、著作、科研、创作自由、婚姻自由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我国刑法更是把“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为最神圣、最基本的任务。由于国家为自由平等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保障,因而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种自由平等人权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享受的自由平等人权是一致的。
本文作者:罗文东(1967—),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谭扬芳(1972—),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政治学博士后;任洁(1977-),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哲学博士(北京,10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