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摘要:本文采用实例论证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法律制度在规范社会生活秩序、追求公平正义等预期作用方面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初步探索,在充分肯定法律对规范社会生活的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对法的社会价值给出一个相对理性的评价。

关键词:法理;实证;法律局限

在人类文明步入高度发达时期的当今社会,法律、法制等词汇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高频词汇,法律的价值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而且不断得到广泛而深入的认可。我国更是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将法律在社会生活方面和国家上层建筑构建等等各领域的重要性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是当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法律的作用不容低估,但它也是有局限性的。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也是众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而已。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该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等其他社会规范调整。在社会综合治理的庞大体系中,法律也不一定总是首选手段,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亲情伦理方面,道德的作用往往要比法律更加立竿见影,更加全面和深入人心。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为了保证其权威性和确定性,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生效以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频繁变动。但是就是这种相对稳定的法律所要处理的现实生活和所要调解的社会关系则是具体的、多变的、形形色色的,所以不可能包罗万象、天衣无缝。这就好比用一把相对固定的尺子去丈量不断变化,处于动态中的具体事物,测量的结果未必能满足预想的目的,最普遍的情况往往是给出一个相对接近但并不绝对准确的结果。这也为法律的滞后性和有待不断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

众所周知,法律的预期作用绝然包括维护公平正义,但是我们也常常听到这样的表述:法律维护相对的公平和正义,不可能做到绝对公平正义。下面通过实际判例进行说明。

我们创立婚姻法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使社会家庭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让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幸福的家庭生活。长期以来,妇女被认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成为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立法者潜意识将其认定为婚姻家庭不幸中的受害方,因此出现了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立法原则。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妇女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妇女不应被单纯看成必然的弱势群体,有的时候她们甚至更具优势,表现的很强势,她们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单纯受害者,也经常成为家暴的施暴方。即便如此,法律依然机械地认定其为弱势群体并维护这个群体的权益是不合理的。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明白一个基本的道理,法律规定在形式上得到实施,实施的效果导致了一个间接性的后果,不仅没有实现预期目标,反而损害了预期目的,形成一个逆向反差。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或私生活方面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人们和社会的法治意识以及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

对于法律的局限性,我们要客观认识就必须克服两种极端观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如果站在怀疑主义的立场,就会夸大法律的缺陷,放大法律的局限性,讲法律说成一无是处,使得社会治理的方式回到人治主义和无法状态的旧路上去。同样,如果对于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就难以发现法律的种种不足之处,导致立法难以完善,法律难以进步和发展,法律运作滞后。

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为了纠正法律的局限性,寻求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使立法、司法进入一个不断完善的良性循环的动态过程,不断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使法律更好地造福于人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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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索正义的边界法律学术之旅我想学法律,这个决定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知识的海洋与未来的无限可能。法律,不仅是规则和规范的集合,更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手段。我希望通过学习法律,能够深入理解这个世界如何运作,以及我们每个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二、解锁法律之门 要想学好法律,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它的基础知识。这包括宪法、民法典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55247.html
2.如何学习法律法规不至于感到困惑和迷茫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基本知识。所谓的“基本”并不意味着简单或者浅显,而是指那些每个公民都应当了解,并且能够运用到日常生活中的最核心内容。这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等基础性法律,以及一些与公共事务相关的规定,比如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 https://www.6vjxuc8a1.cn/gong-qiu-shi-chang/435924.html
3.法治建设与解决公共安全领域法律盲点的路径探索4、普及法治教育: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安全法律知识的认知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四、如何运用法治建设解决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盲点 针对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盲点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和完善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和https://www.kanfawang.com/post/18082.html
4.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法律局限性严格规则自由裁量程序正义 分类号: D920.4(中国法律) 在线出版日期: 200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页数: 2(96-97) 参考文献 (1) 仅看全文 排序: 发表时间 被引频次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njdgdzkxxxb200504039.aspx
5.从政策到行动实施百条基本立场的具体策略建议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法律法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政府管理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100条法律法规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仅有政策不等同于实际行动,因此本文将探讨如何将“百条”政策转化为有效的实践https://www.qmso18vkw.cn/jun-lei-zi-xun/439003.html
6.公众参与背景下的政府决策能力建设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天府智库2.在决策的公众可接受性诉求突出的决策中策略性地融入积极而有效的公众参与。公共部门设计精良的公众参与决策的理想结果是,公众对于参与过程获得高的满意度、有助于保障或提高决策质量、公众参与的局限性问题在决策者主导、引导下得到克服、决策顺利实施。为此,决策者要考虑以下细节:第一,准确界定“公众”。哪些是相关http://www.sass.cn/109000/22751.aspx
7.成文法的一个永恒而沉重的话题——局限性的认识与克服/任玉林总之,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手段较多,大体上可分为相互依存的司法、立法和理论补充三类,但具体情况则较为复杂:各手段优缺点并存,如类推适用较易但范围较窄,立法补充由于仍是成文法,其固有缺陷依然不可避免,习惯虽便于执行,但又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达成一致认同较难;相互间关系密切复杂,如法律解释为原则、判例的媒介,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532&page=2
8.从成文法的局限性论建立判例制度构想法律科学的研究表明,对成文法规则进行合理的解释,是法律合理性和正义价值的必然内容,法律解释的整体性是克服法律不确定性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必然途径,而法律解释的复杂性又使得对法官和司法制度有更高的要求。如何建立一个更合理的法律解释途径和司法体系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制改革的核心环节⑤。目前,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法律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11/id/226279.shtml
9.法律局限性(精选七篇)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机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法律中存在的局限性,伴随着自身属性而来的,虽然不可克服,但是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其影响。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5fcsy06.html
10.论法律不是万能的——局限性姬文宇2. 论法律万能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 [J] . 沈敏荣 ,桁林 . 思想战线 . 2003,第003期 3. 论法律概念局限性的实践克服之道 [J] . 徐莹莹 ,李聪 . 鸡西大学学报 . 2016,第001期 4.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克服 [J] . 邱珂 ,舒爱民 . 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 2013,第004期 5.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legal-system-society_thesis/0201274049491.html
1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量刑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兴起(三)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局限性 按照前面的分析,我国法律将值班律师塑造成临时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诉讼参与人,而没有赋予其辩护人的身份。值班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并在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充当见证人的角色。从理论上说,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有助于保障嫌疑人认罪https://liangxing.swupl.edu.cn/xslt/cxfx/278400.htm
12.海上运输方案范文对于司法审判者来讲,在民法和商法未有具体规定时,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示范作用就得以体现了,也就是说,“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1]。https://www.gwyoo.com/haowen/2925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