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中适用法条时,遇多法律间存在冲突,如何掌握法律适用规则?规章立法法特别法律师事务所

我们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时常会遇到法与法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这种“法律冲突”既表现为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抵触”,也表现为同一法律位阶的法之间在内容规定上的“不一致”。“法律冲突”虽为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原则所不许,但它依然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法彻底避免的现象。

当发现“法律冲突”后,通常可以通过几种途径予以解决:

一是制定机关自我纠错,可以依法撤回、修改或废止该法律或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二是对制定机关具有监督权的机关对被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权力机关对执行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不适当的措施、决定和命令;三是通过法规备案审查机制,纠正违宪和违法的法规和规章;四是通过有权机关对法规的裁决,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这些都属于由我国法律所设置的,旨在从根源上最终解决问题的重要机制。

法律适用规则是指,当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适法机关如何选择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适用规则其实就是法律规范的选择规则。执法机关(机构)只有按照这些规则去选择和适用法律,才算是符合法治精神,否则,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律适用规则主要包括:

一是“高法优于低法”。法律有位阶之分,不同的法处于不同的法律位阶上。一个法所处的法律位阶越高,其法律效力也越高。

根据《立法法》第87-89条规定,我国的法律位阶结构是:宪法处于最高法律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处于其次的位阶,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处于再其次的位阶,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上述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中,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在内容上发生“抵触”,必须适用上位法。

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立法法》第92条第一句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新法优于旧法”。《立法法》第92条第二句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是“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经济特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还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法律适用规则之间在应用中本身也会发生碰撞。这时,又需要有一种其他的适用规则加以解决。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高法优于低法”之间的碰撞。当一个作为“一般法”的“上位法”与一个作为“特别法”的“下位法”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就会遇到上述两个规则之间的冲突。这时,应当优先适用“高法优于低法”规则。因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只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之间,不适用“不同机关”制定的法之间,更不适用处于不同法律位阶的法之间的关系。

2.“新法优于旧法”与“高法优于低法”之间的碰撞。当一个作为“旧法”的“上位法”与一个作为“新法”的“下位法”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就会遇到上述两个规则之间的冲突。这时,同样应当优先适用“高法优于低法”规则。因为“新法优于旧法”规则也只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之间,不适用“不同机关”制定的法之间,更不适用处于不同法律位阶的法之间的关系。

3.“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与“高法优于低法”之间的碰撞。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或者,经济特区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时,其实变通法的法律位阶往往要低于被变通法,这时,“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显然与“高法优于低法”规则发生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唯一方法就是优先适用“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规则,因为这一规则本身就是由作为“上位法”的《宪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新法优于旧法”之间的碰撞。当“新法”中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必然发生“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新法优于旧法”两个规则之间的冲突。当出现这种状态时,就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4条和第95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交有权机关裁决。(该文摘自2020年10月28日《学习时报》)

THE END
1.探索正义的边界法律学术之旅我想学法律,这个决定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知识的海洋与未来的无限可能。法律,不仅是规则和规范的集合,更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手段。我希望通过学习法律,能够深入理解这个世界如何运作,以及我们每个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二、解锁法律之门 要想学好法律,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它的基础知识。这包括宪法、民法典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55247.html
2.如何学习法律法规不至于感到困惑和迷茫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基本知识。所谓的“基本”并不意味着简单或者浅显,而是指那些每个公民都应当了解,并且能够运用到日常生活中的最核心内容。这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等基础性法律,以及一些与公共事务相关的规定,比如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 https://www.6vjxuc8a1.cn/gong-qiu-shi-chang/435924.html
3.法治建设与解决公共安全领域法律盲点的路径探索4、普及法治教育: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安全法律知识的认知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四、如何运用法治建设解决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盲点 针对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盲点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和完善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和https://www.kanfawang.com/post/18082.html
4.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法律局限性严格规则自由裁量程序正义 分类号: D920.4(中国法律) 在线出版日期: 200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页数: 2(96-97) 参考文献 (1) 仅看全文 排序: 发表时间 被引频次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njdgdzkxxxb200504039.aspx
5.从政策到行动实施百条基本立场的具体策略建议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法律法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政府管理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100条法律法规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仅有政策不等同于实际行动,因此本文将探讨如何将“百条”政策转化为有效的实践https://www.qmso18vkw.cn/jun-lei-zi-xun/439003.html
6.公众参与背景下的政府决策能力建设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天府智库2.在决策的公众可接受性诉求突出的决策中策略性地融入积极而有效的公众参与。公共部门设计精良的公众参与决策的理想结果是,公众对于参与过程获得高的满意度、有助于保障或提高决策质量、公众参与的局限性问题在决策者主导、引导下得到克服、决策顺利实施。为此,决策者要考虑以下细节:第一,准确界定“公众”。哪些是相关http://www.sass.cn/109000/22751.aspx
7.成文法的一个永恒而沉重的话题——局限性的认识与克服/任玉林总之,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手段较多,大体上可分为相互依存的司法、立法和理论补充三类,但具体情况则较为复杂:各手段优缺点并存,如类推适用较易但范围较窄,立法补充由于仍是成文法,其固有缺陷依然不可避免,习惯虽便于执行,但又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达成一致认同较难;相互间关系密切复杂,如法律解释为原则、判例的媒介,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532&page=2
8.从成文法的局限性论建立判例制度构想法律科学的研究表明,对成文法规则进行合理的解释,是法律合理性和正义价值的必然内容,法律解释的整体性是克服法律不确定性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必然途径,而法律解释的复杂性又使得对法官和司法制度有更高的要求。如何建立一个更合理的法律解释途径和司法体系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制改革的核心环节⑤。目前,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法律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11/id/226279.shtml
9.法律局限性(精选七篇)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机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法律中存在的局限性,伴随着自身属性而来的,虽然不可克服,但是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其影响。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5fcsy06.html
10.论法律不是万能的——局限性姬文宇2. 论法律万能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 [J] . 沈敏荣 ,桁林 . 思想战线 . 2003,第003期 3. 论法律概念局限性的实践克服之道 [J] . 徐莹莹 ,李聪 . 鸡西大学学报 . 2016,第001期 4.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克服 [J] . 邱珂 ,舒爱民 . 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 2013,第004期 5.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legal-system-society_thesis/0201274049491.html
1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量刑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兴起(三)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局限性 按照前面的分析,我国法律将值班律师塑造成临时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诉讼参与人,而没有赋予其辩护人的身份。值班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并在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充当见证人的角色。从理论上说,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有助于保障嫌疑人认罪https://liangxing.swupl.edu.cn/xslt/cxfx/278400.htm
12.海上运输方案范文对于司法审判者来讲,在民法和商法未有具体规定时,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示范作用就得以体现了,也就是说,“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1]。https://www.gwyoo.com/haowen/2925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