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检察机关;角色定位;运作模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功能程序和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中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西方国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1.法律传统的历史传承

我国传统的“和”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特质,“和”的思想也体现在诉讼、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无讼”、“厌讼”、“德主刑辅”思想和做法上。检察机关研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探索检察机关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契合了我国无讼的法律传统,无讼的法律传统为检察机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历史文化基础。

2.法律诉讼的固有弊端

4.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格局的大规模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涌现。社会秩序的存在、社会稳定的延续、社会发展的推进,都离不开纠纷的有效解决,这都需要建设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检察机关研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顺应时代要求,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

5.检察机关的独特优势

(1)大量的案件纠纷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孕育了基本前提。(2)纠纷的决断权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的发挥奠定了坚实基础。(3)多元化检察职能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准备了现实条件。(4)属性和专业优势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

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

1.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任务来看,任务较以往更加繁重

2.从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矛盾主体更加复杂化

具体来说,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国家、社会利益与犯罪行为人的矛盾;第二,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的矛盾;第三,国家和被害人的矛盾。由此可以看出,矛盾主体日益复杂。

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途径不能是机械化的、单一的。如果检察工作不能因时制宜,不能正确分析、处理好检察机关所面临的各种矛盾,有时甚至会导致主要社会矛盾的转化或者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运作模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运作模式是一个包含丰富内容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和谐统一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即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体系,建立方法体系的配合、衔接机制,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保障。

1.检察机关参与纠纷解决的传统方式

(1)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

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包括对刑事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错误的判决提出抗诉等多种方式。检察机关在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的方式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检察官应当把办理案件与解决纠纷结合起来,做到案结事了;二是兼听则明,公正行使检察职权,避免矛盾激化;三是注重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的运用,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教育,减轻涉案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有利于纠纷解决。

(2)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息诉、协调、帮教等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息诉是检察机关认为申诉人申诉理由不成立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启动法定救济程序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协调是检察机关处理涉及多个单位纠纷的案件处理方式,帮教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对未成年人采取挽救教育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虽然权威性不强,但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有利于缓和矛盾,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2.检察机关参与纠纷解决的新思路

(1)探索新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第一,公益诉讼方式

为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和主力军作用,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根据区委政法委《关于印发<区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排部署,结合省、市业务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要求,决定从2020年4月至12月,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攻坚行动。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密结合当前维护全区社会稳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广“马有信调解工作法”,扎实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攻坚行动,全力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积案,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生态美、产业优、百姓富的和谐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各司法所要在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按照边排查边化解的原则,因案施策,靶向调处,实现对各类矛盾隐患的动态掌握、有效预警、及时化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早解决”。

(四)围绕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开展攻坚行动。近年来,全区因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各司法所要在日常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进一步做好涉及彩礼纠纷、老年人赡养、妇女权益保护、夫妻不和、单亲再婚、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和农村宅基地、道路通行、垃圾污水处理、采光遮挡等相邻权纠纷的排查调处。要全面了解社情民意和纠纷信息,做好易突发婚姻家庭纠纷和素有积怨邻里纠纷信息的摸排和收集整理工作,及时主动上门开展化解工作。对可能引发恶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坚决防止此类纠纷演变为恶性事件或事态扩大化。

(六)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开展攻坚行动。各司法所尤其是城区和城郊司法所,要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乡村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在法治宣传中的优势,结合正在开展的“法律进社区、普法进万家”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推进《民法总则》《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向村组(社区)延伸,多角度、近距离向人民群众解读政策、宣传法律,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合法表达诉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率和知晓率。

【关键词】当代农村;新型纠纷

一、农村新型纠纷的现状

(二)农村新型纠纷的典型案例

1.装修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兆丰村的木工黄某遇到了一件尴尬事。据黄某介绍,当时在房屋装修时他承担了木工部分,并与包工头朱某口头约定,以工程图纸上的建筑面积为准,当时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666.82平方米。完工后,黄某发现,实际施工的面积比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多出了几个平方。他要求包工头朱某按实际面积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绝。后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后,最终朱某接受了与黄某一起找房主,协商支付多余工程款的做法。

2.网购纠纷典型案例

沈家村老罗在网上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诺基亚手机,这款手机在网上标价比市场便宜了近千元,货到后,发现手机有明显的使用痕迹,根本不是网上介绍的全新手机,同时也没有发票和全国联保的单据。经追问,店主表明正因为是二手的所以才比市场价便宜,如果手机出了问题也只能到相隔几百公里外的另一个城市去修,本镇又无地方可修。

二、从新型纠纷看农村非传统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

(一)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矛盾是该地区非传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构过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营模式由原来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转变,群体利益也发生了重新的调整,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一些个体或小团体开始了不顾规范的约束、不择手段地进行原始积累。加上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

(二)法律滞后不完善、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

(三)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健全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层次体制原因

由于社会基层组织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一些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基层组织处于疲软状态。尤其是部分农村治保会、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也就更不能发挥其对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无形之中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增多和加剧。另外,调解员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求相比相距甚远。

(四)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事前法律意识淡薄事后权益意识增强是纠纷产生的人为因素

随着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诸多变化。传统的美德受到冲击,古朴的乡风遭受感染,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爱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导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感情淡漠,个人与集体之间信誉度降低,大局意识缺乏。

三、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的问题

比如,目前应该建立室内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室内装修涉及多种材料,有的材料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发生纠纷却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建议建立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规范比较混乱的装修装饰材料市场,同时为相应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提供制度依据。此外还应推行装修合同范本、加强行业监管,讲究行业的规范性,减少纠纷。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守法境界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少。所以,必须在农村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各类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提供法律援助,让农民知悉尽可能多的维权途径。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化解农村多元纠纷的重要重要措施之一,肩负着和谐乡村矛盾的重任,任重而道远。

(三)坚持因情施策,做到“对症下药”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复杂,必须针对其特点“对症下药”。在调处过程中,首先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清”。不仅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局态,理清矛盾纠纷的因果,同时还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其次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做到“快、准、宜”。一要快,就是指调解工作介入快、调处快。二要找准化解纠纷的切入点。三要因人而宜。第三要把握原则,规范运作,完善调解机制。矛盾纠纷多种多样,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也应该灵活多样。

(四)坚持管理创新,构建多元机制

面对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主动推进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创新,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上创造新的经验,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及“民转刑”案件发生,筑牢基层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坚持多元多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构建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打造包括私力救济、组织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以及其他类别的纠纷解决机制,针对新类型的农村纠纷,成立相应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1]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5.

[2]范愉.纠纷解决研究的反思与展望[J].司法,2008(00):13-24.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74-106.

[4]梁开银.现代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与民事纠纷解决路径选择[J].社会主义研究,2005(6):77.

【关键词】诉非衔接;矛盾化解;第三场域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化、城市化、工业化的结构性调整与大量不稳定因素相伴,矛盾纠纷的爆炸式增长,使得我国法院系统的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2007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审执结案件量由885.1万件上升至1239.7万件,上升40%;同期法官数量从18.9万人上升到19.7万人,仅增长了4.4%,法官人数增幅比例相对较低。面对日益严峻的司法困境,S省P县法院从2012年以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为契机,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运用诉讼之强制性与非诉讼之和谐性的混合优势,完善差异化解纠纷途径的无缝对接,促使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

一、现象与根源:对传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模式的重新审视

(一)现实状况的呈现

1.诉讼解纷疲于应对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人们在自我解决纠纷失败的情况下,就会将纠纷提交至法院处理。面对汹涌而来的矛盾纠纷,法院囿于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其能提供的司法服务,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诉求,纠纷不能及时消弭,司法陷入“诉讼井喷”的浪潮之中。同时,法官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在案件处理上难以尽善尽美,群众的满意度也不高。以S省P县法院为例,2010年民事质效核心指标值及排名在全市20个基层法院排名均靠后,详见表一。

2.非诉解纷功效弱化

在诉讼案件逐年递增的情况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能力却呈现急剧下降的趋势。以人民调解为例,根据《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12年人民调解委员会81.1万个,调解人员433.6万人,调解民间纠纷量894万件,人均为2.07件;与此相比较2012年全国法官19.7万人,审执结案件量为1239.7万件,人均62.9件。人民调解与法院解纷相比较,人数是法官的22倍,调处纠纷量却只占法院案件量的72.11%,人均处理纠纷量只占法院法官人均办案量的3.29%。人民调解调处纠纷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而这只是非诉解纷途径弱化的一个缩影。

3.诉讼与非诉讼联动不强

现阶段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由于衔接不畅,程序交叉重叠,联动效果差,解纷资源浪费严重。以诉非衔接改革试点前的S省P县法院为例,2011年S省P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调解39件,占其调解总数的1.7%,接收委托调解案件比重很低;S省P县法院人民法庭共受理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8件,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总数的0.36%。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动效果不好,存在单向平行、各自独立的缺陷。

(二)深究问题产生的根源

1.诉讼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反而异化成为“第一道防线或者唯一一道防线”

近年来,大量矛盾纠纷涌向法院,一些地方基层法院不足百人,而一年处理的案件竟达上万起,甚至几万起①,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俨然冲到了第一线。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官流失,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法院不堪重负,或者由于案件处理质效不高使法院成为社会谴责的对象,进一步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这种现象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人民政府最近几年的人大报告通过率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端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2年的人大报告平均通过率为77.75%,中央人民政府的人大报告平均通过率为96.53%,相比较平均通过率法院比政府低18.78个百分点。当然,当事人诉诸法院之权利作为一种宪法权利,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垄断纠纷,相反法院应坚持“穷尽救济”原则,保障司法成为最后救济手段的同时,要让当事人知道诉讼不只是唯一的解决纠纷手段,而且也不一定是最圆满的救济手段②。

2.解纷渠道未遵循纠纷规律

就矛盾纠纷自身的规律而言其构成存在着相应的差异,会因本身构成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层次。比如经济纠纷有小额、大额和巨额之分,人身伤害有十级伤残之分,与之相对应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应当有层次之分③。如果大小不一、难易不等的各种纠纷都不加区别、整齐划一地适用诉讼解纷方式,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不堪重负。同时,司法手段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处理纠纷时强度较大,不是解决轻微矛盾的最佳方式,容易产生副作用:如案了事不了、事了人不和、甚至激化矛盾等。就像人生病一样,每次头疼脑热的小病都用抗生素这种猛药,对人的身体反而是有很大损害。但现实的情形是,矛盾纠纷不加区分的大量涌入法院,解纷渠道没有遵循纠纷本身的规律。

3.解纷渠道各自为政缺乏联动理念

就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其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而言,目前,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已经由传统的工作指导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案件的业务指导转变。在纠纷解决方面也已经由传统的各自为政不相往来向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变。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也应适应这种转变。如果仍然将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于传统狭隘的单向指导就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

此外,就人民法院与行政调解、社会组织调解关系而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类型、专业性强的案件不断涌现,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法律不可能完全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法律规定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现状,或者特殊个案与既有法律产生强烈冲突时④,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和社会自治组织联动协同,打破各自为政的僵局,将情、理、法融合到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形成解纷的合力。

二、途径与方法:构建以人民法庭为核心的纠纷联动化解新机制

(一)S省P县法院的总体构想

面对着矛盾纠纷争相涌入法院,法官由于工作压力大而不堪重负,民众由于不能及时有效化解纠纷而表示不满的现实困境,S省P县法院以诉非衔接改革试点为契机,将司法力量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深入基层、覆盖面广、了解社情民意等优势,探索构建以人民法庭为中心,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1+X”纠纷联动化解模式,形成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新格局,见图一。

(二)具体路径及措施

2015年,__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下,以“抓好矛盾纠纷排调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立足“三位一体”调解机制的基础位置,努力构建

“调防一体化”工作格局,有力地推进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到目前,__区、乡(办)、村(居)共设有人民调解组织共69个,人民调解员883名,区三位一体调解中心共调处矛盾3起,五办一乡调解中心调处矛盾纠纷77起,村居化解矛盾纠纷176起。

一是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衔接平台。在诉前告知人民调解。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原告讲明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审查立案。在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

以党的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县综治委的工作部署,认真扎实开展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公司工作顺利开展,构建和谐平安社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进一步提高各类矛盾纠纷和处置能力,要实现“五无”工作目标,即无刑事案件发生、无治安案件发生、无灾害事故发生、无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无参与组织人员和组织活动。整体工作绩效要实现“五个”提高,即:维护社会稳定能力明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明显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水平明显提高;执行政策法规的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主要工作和措施

(一)深入扎实地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准确排查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矛盾纠纷,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前提和基础。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掌握本单位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完善预警预测分析机制,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的苗头要高度警惕,及时列入排查调处工作日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要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系统全方位、多层面地深入开展调查摸排,切实把各种不安全、不稳定的矛盾和问题排查彻底,为解决矛盾和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和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组织工作组深入基层,通过走访用户、接待用户来访、召开大客户及行风监督员代表会议等办法,进行摸排梳理,扩大排查的覆盖面,确保把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一件一件搞清楚,不留盲点和死角。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要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归类梳理,逐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一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要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由公司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力量调处解决,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短期内难以彻底化解的矛盾纠纷,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帮助群众解疑释惑、理顺情绪、排忧解难,同时要逐一落实措施,防止矛盾积累,防止矛盾激化,防止矛盾汇集到上级。

(三)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要增强调解意识,坚持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在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活动中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引导群众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消除分歧和隔阂,真正达到定分止争、息事宁人的目的。要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教育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实际出发考虑问题,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同时,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防止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起攀比和引发新的矛盾。

(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单位要以这次集中活动为契机,及时总结基层典型经验做法,固化有效工作模式,进一步整合综治、维稳、调解、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和社会资源,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着力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紧密协调配合、联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切实形成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个平台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努力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的和谐稳定打牢基础。

(五)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构建治安防范的长效机制,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镇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把思想认识、工作重点、力量配置、经费投入等切实转移到预防为主上来,构建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完善公司治安防控网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定期对单位内部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提升技术防范水平;扎实开展安全文明住宿小区创建活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坚决抵制和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陋现象,反对。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对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江苏建设提出了新思路、指明了新目标、部署了新举措。报告指出过去五年“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进一步坚定我们做好政法综治工作的信心;报告把“社会治理更加完善”作为今后五年六大奋斗目标之一,并提出“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深入推进”,“公共安全体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保障,诚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社会既保持和谐稳定又充满旺盛活力”等具体目标,为我们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确立了前行的航标;作为未来五年重点任务,报告同时对创新升级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全面实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多元化解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创新基层服务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部署,为我们全面提升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水平指明了科学的路径。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法综治部门在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创新社会治理引领平安建设,以平安建设承载社会治理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我省综治工作绩效和公众安全感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治理面临着许多新课题、新挑战。作为东部沿海发展较快的地区,我省社会治理领域遇到的问题比较早、比较多。近年来,受国内外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我省维护政治安全压力不断加大,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社会矛盾纠纷持续易发多发,治安要素管控难度明显上升,网络空间安全隐患更加凸显。必须着力创新,切实解决上述诸多难题,深化平安江苏建设。

创新升级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持高起点谋划推进,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党委政府的民生工程、实事工程,逐级认真研究制定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特别是高标准研究制定技防城建设、技防小区建设、重点部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等专项建设规划。推动科技应用创新,以技防城建设为抓手,加快提档升级步伐,着力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大力推进大数据指挥服务中心建设,完善“视频+N”实战应用机制。强化网络社会服务管理,强化网上网下一体化防管措施,完善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机制。深化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整治,坚持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坚决扭转少数地区治安混乱现象,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创新发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工作格局。促进多元化解方式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拓展司法调解范围,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探索协商、中立评估、第三方调处等矛盾化解方式的运用,确保各类矛盾纠纷有适合的途径得到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搭建多元化解方式对接平台,进一步推进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诉调、检调、公调、访调对接以及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不断增强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完善多元化解工作制度,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提升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分析研判的水平,真正做到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及时发现、有效处置。

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措施。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健全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机制,全面落实“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等措施。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认真抓好近年来中央和我省出台的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政策措施的落实,切实发挥政策的引导效应;完善特殊人群分类服务管理措施,以分级分类管控为基础,区分不同类别、根据各自特点,分类施策、分级管控,促进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更加精细化、科学化;加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队伍建设,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帮扶为支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培育、引导社会组织为特殊人群提供针对性、综合。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提升综治中心规范化水平,认真落实中央综治办等部门下发的《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坚持硬件建设标准化、组织机构实战化、运行机制高效化、服务管理精细化、保障措施长效化,充分发挥综治中心统筹力量、整合资源、协调指挥的作用。不断提升网格化服务管理水平,充分整合网格内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等各类服务管理力量,明确网格员服务管理职责,切实提高服务管理效能。着力提升平安志愿服务社会化水平,通过建立平安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和分会等组织网络,构建纵向覆盖市县镇村四级,横向拓展到城管、环保、教育、交通、住建、物业等行业的平安志愿者队伍,最广泛地动员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平安建设。

创新组织推进机制。认真贯彻《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切实增强综治领导责任制各项规定的约束力和权威性,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担负起维护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强化风险共治、责任共担意识,推动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系列平安创建活动,既解决本系统本部门本行业社会治安问题,又在平安建设大局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小安为大安、以系统平安保全局平安。综合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充分利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等综治手段,层层传导压力,推动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作者系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综治办主任)责任编辑:刘卫东

1.涉农刑事案件罪名较为集中,外来务工农民及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一是犯罪罪名比较集中,且数量较多,主要涉及两抢一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罪名。二是外来务工农民犯罪比较高,经济发达,吸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因种种原因,其中部分人员逐渐聚集,形成团伙,滋生一些扰乱农村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未成年犯罪较为突出,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2.涉农民商事案件是涉农纠纷主题,数量繁多类型复杂。态势:一是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传统纠纷为主要类型,其中,受农村道路建设不断改善与机动车辆普及的影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激增。二是乡镇个体经济发达,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数量较多,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相互交叉企业相互担保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很多中小企业采取规模裁员,拖欠职工工资,断保等手段应对经营困境,涉农劳动纠纷显著增加。四是随城镇化进程,园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因土地征收引发的补偿费分配纠纷成为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成为。

3.涉农行政案件数量虽少,但办案难度较大。特别是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行政行为的案件,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影响大,有的属历史遗留问题,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行政协调难度较大。

4.执行工作成效明显,但制约有效执行的因素仍然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

二.当前人民法院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苦难。

2.涉农案件的办理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方面难度较大。农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互惠性关系紧密,农民期望纠纷得到化解的同时不伤害彼此关系,有时容易激化矛盾,引起上访,上告,缠访甚至聚众闹事。

3.司法资源配置效果不佳。案多人少,尤其是熟悉农村民风民俗,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一线审判人员数量不足,办公条件差,保障条件有待提高。

4.诉调衔接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一是诉调衔接机制比较原则,可操作性需加强;二是个别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与业务水平尚需提高;三是委托调解,协助提供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

三.有效化解涉农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1.立足审判执行实践,有效解决涉农案件办理难问题。一是完善立法指导,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建议对较为突出的有关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等为题作进一步规范,对土地承包纠纷法律和土地承包流转的具体政策进一步予以完善。二是探索送达方式改革路径,有效解决送达难问题。拓展送达方式和范围,加强基层组织联系和沟通,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三是加强法律释明,合理引导农民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四是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五是依据农村被执行人的活动规律和不同时期的履行能力状况,加大各类涉农案件的执行力度。

2.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从源头预防涉农纠纷的发生。一是提出司法建议;二是定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三是采取巡回法庭公开审判现场咨询解答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关键词:诉讼;构建;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仲裁

经过十余年的法律宣传,中国已经进入了“诉讼万能”的时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民事纠纷层出不穷。面对不断增长的民事纠纷,法院的人财物现状对“诉讼爆炸”无法应对;另一方面,传统的非诉讼解纷机制则逐渐边缘化,丧失纠纷主体的信任。一些民事纷争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不断上升,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然而世界上众多国家法院之外的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被广泛探索应用,并与民事诉讼相得益彰,形成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ADR)已经成为各国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在中国现时域下,面对国家唯诉讼论的宣传、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以及法律资源有限与人民期待较高的矛盾,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缓解司法压力、更好地解决纠纷的必然路径。

一、形成“唯诉讼论”的原因

当前,从国家的宣传到百姓的实践,似乎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解决纠纷。诸多因素导致群众形成了“唯诉讼论”观念,把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之策。在案多人少的局面下,大量矛盾聚集在法院,很多矛盾得不到彻底解决。

(一)经济、社会及观念因素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我国经济及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利益冲突复杂化、价值判断标准多元化的局面已经形成,社会已经进入矛盾多发期。当今社会由传统的重血缘、重人际的人情社会,逐渐向以经济利益为重要纽带的利益社会转变。传统的“和为贵”、“耻讼”的观念渐渐变淡,加之媒体宣传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的观念登峰造极,使得人们传统的价值评判失效,用法律的是非逻辑代替了传统的辩证逻辑,用是与非的一元评价思维,代替了多种元素考量与权衡的传统纠纷解决思路。另外,社会心理日益浮躁,传统的评价方式已经鲜能影响当事人的行为模式。

(二)媒体宣传因素

当前一些媒体只片面地宣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没有弘扬传统的调解、撮合、容忍等矛盾解决及排解方法。片面宣传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方法,没有宣传诉讼是纠纷的最终解决途径。片面的宣传直接导致纠纷主体把诉讼作为定纷止争的首选或唯一手段。在很多当事人容忍度降低的心态下,直接将对方当事人诉至法院,使得矛盾升级,有些案件使诉讼由最终解决途径变为“上访的前奏”,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无限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使公权力被迫介入市民社会后受到市民社会的反弹。

(四)制度及效力因素

很多矛盾本来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途径得到解决,但是在血缘社会渐渐打破、人与人信任度和容忍度降低、公权力权威性降低的情况下,很多纠纷解决机关不愿给自己惹麻烦,将矛盾往外推。还有的机关做出调解后,当事人不服,继续。法院对原处理机关的处理结果未给予必要的认可,使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及执行力受到质疑。这些做法导致当事人不愿意选择除法院以外的其他解决方式,使得本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变成了“唯诉讼”解决。

二、构建多元性纠纷解决制度的必要性

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有效互动、有机衔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在改革过程中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有效分离的途径,是党和国家尊重人权、重视民意、保护公民自治权利的重要方式。

(一)有利于应对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出现的新特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矛盾凸显期,矛盾表现的形式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基于物质利益产生的矛盾增多,婚姻家庭矛盾增多,群体性纠纷特别是由土地承包与流转、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增多。这些问题或是用法律规范解决情理问题,或者法律方法解决政策问题,一旦处理不当,极易激化干部和群众之间的矛盾,乃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冲突,发生或恶性事件。因此,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诉讼外调解的联动与协调,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二)有利于克服诉讼固有的局限性

法律具有局限性。法律以固化的条文处理动态的世事,有时难免有削足适履之嫌,同时现实社会变化及价值判断标准多元,以一维的视角难免面临多维评价的尴尬。同时,选择诉讼还面临着周期长、执行难、稳定性差等风险,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张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龃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矛盾等。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功能和效果。特别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具有明显的不彻底性,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和谐状态。判决结果有时与当事人的预期相距甚远,有时会与当事人朴素的情理观念相矛盾,也彻底可能摧毁了纠纷主体之间维系彼此关系的纽带和互谅互让的美德。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纠纷不能得到彻底解决,有时还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摩擦和不和,也增加了国家的维稳成本。

(三)有利于公民树立荣辱观念,加强内心自律

社会规范是我国传统上有效而权威的评价方式。人与人之间的评价、生活和工作环境对人的认可、信仰施加的自律以及道德在众多价值中的至高性,这些因素对人民遇到矛盾自行调节和外力调解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现时域下,一些人没有信仰,缺乏内心畏惧和自律,在面对法律规范要么合法要么非法的一元判断下,对社会规范漠然轻视。对法律规范的“赔礼道歉”、“返还原物”等责任承担方式,甚至对司法机关出具的“司法意见”等手段没有羞耻感和畏惧感,难以促使其履行自身义务,形成荣辱观念,也难以阻却其再次成为诉讼争端主体。构建多元性纠纷解决制度,可以借助全社会各种力量对社会矛盾调、控、疏、化,使全社会资源联动,对违法行为进行多角度否定评价,引导公民树立荣辱观念,使公民内心形成行为尺度,营造诚信自律的社会环境。

三、加快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这个权利纷争明显增多、物流人流速度加快,人与人容忍度日渐降低、纠纷种类五花八门的时代,法院和法官面临空间压力,难以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效率和质量难以保证。另外,很多情况法院不能解决,但其他机关和当事人却期待法院来解决。在法院用法律不能彻底解决纠纷时,当情理和法律相龃龉时,百姓埋怨增多,涉法队伍不断膨胀,影响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人民调解无人信赖,调解、仲裁等机构无人选择,行政机关的居间调解得不到执行,社会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加快构建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与非诉讼方式有机结合,有效衔接,显得尤为重要。

(一)制度构建

(二)宣传指引

因此,法律的良心—法学家,法律的从业者—法律家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媒体应当进行正确的指引和宣传,不但要宣传法律作为解决纠纷手段的价值,还要明示法律的局限性和有限性,法院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对于家庭、婚姻、政策等领域的案件,法院也不是最佳解决途径,仅仅是解决途径的一种。唯此,才能给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更多的生存及发挥空间,也为法院和法官腾出更多的精力成为法律的专家,正义的最终守卫者,而不是疲于奔命的工具。

(三)利益引导

现代社会已经发展到“从身份到契约”,从以情感为核心到以利益为纽带。在这种情况下,用法经济学派学说,通过对成本和收益的分配,引导纠纷主体通过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从而对纠纷进行分流。从成本上,人民调解的成本最低。通过基层组织(纠纷主体单位、居委会、司法所、妇联、消协等)耐心工作,可以将矛盾化解,收获最大的利益。仲裁的费用可以适当提升,但是快捷便利等优势使当事人综合各种因素,进行选择。行政调解可以利用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在具体事件中促成纠纷主体和解,通过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互动和分配,使当事人自愿衡量成本,达成和解。诉讼的成本应当提高,提高诉讼费用,使当事人适当承担诉讼风险,在裁判过程中再将诉讼成本根据胜负情况分配给当事人。通过提高诉讼成本,分配诉讼费用,既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又能使法院真正成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效力衔接

纠纷主体不愿选择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没有强制力和执行力。首先,人民调解的结果完全是依靠双方当事人意愿接受,完全没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其次,行政调解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甚至连民事协议的效力也得不到确认。再次,劳动仲裁的仲裁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可能导致责任心不强,最后导致仲裁结果稳定性不高。另外,商事仲裁的结果有时得不到法院的执行,执行力变弱。这些情况导致纠纷主体直接将纠纷诉至法院。

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种方式目的一致,都是想将纠纷稳妥化解。不能“个人自扫门前雪”,推出矛盾,结案了事。因此各部门、各程序应有机衔接,形成通畅的纠纷解决路径。

一、正确把握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和任务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多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维护全市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引发,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将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把握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要从人民调解工作自身特点出发,拓宽工作思路,努力抓住人民调解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努力使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民间纠纷构成复杂化、领域扩大化、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新特点,通过有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措施,积极预防和化解民间矛盾,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一)进一步延伸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处格局,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协调、各职能部门配合下,帮助指导各地普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各县(市、区)要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司法局,主要承担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宏观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复杂疑难民间矛盾纠纷的调处任务。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拓展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要有效整合资源,积极探索建立以学者、律师、政法工作者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兼职的多元化结合的志愿者队伍,提高人民调解的专业化水平。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通过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使广大人民调解员普遍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其中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调解员要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适应开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立足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人民调解的公正性,逐步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公开公示、信息报告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坚持人民调解的便民、亲民、利民的特色和优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开展调解工作,推行公开调解制度,扩大人民调解的影响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和调解文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工作要求,加快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步伐。

三、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市、区)政府要坚持做到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原则上每个季度要研究一次人民调解工作,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当前,要着重解决好人民调解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对村及村以下调解人员的日常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对调解比较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每件给予50—150元的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为了深入推进平安海门建设,努力提高平安建设现代化水平,近日,江苏省海门市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平安海门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平安建设目标和任务。

“六大体系”打造平安海门

《意见》指出,在平安海门建设中,要力争在构建“大平安”格局上、在提升平安建设法治化水平上、在完善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上、在创新体制机制上、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上、在发挥群众主体作用上、在夯实基层基础上、在提升平安建设绩效上这八个方面走在全省前列,实现蝉联“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市)”、“全省平安县(市)”和争创“南通市平安建设示范县(市)”的最终目标。

针对这一目标,意见提出了六大重点任务,分别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健全平安建设法治保障体系、建立和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体系、构筑以人文本为导向的人口管理服务体系、构筑牢固的基层基础体系。专业化社工参与群防群治

在平安海门的建设中,社会的力量不容小觑,海门市将不断壮大、规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提升他们的素质。

《意见》提出,到2016年底,海门市全市登记的社会组织将达到900个,拥有万人的社会组织超过9个。并不断推进社会专业人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优化社区工作队伍人才结构。届时,每个城市社区社工达3人以上,每个农村社区至少有1名社工,城市社区综治社工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达90%以上,农村社区达80010以上。

海门市还将进一步壮大平安志愿者的队伍,到2016年底,全市注册平安志愿者占实有人口比例城区不低于5%、农村不低于3%,群防群治力量总人数超过4万人。同时,将不断加强社工与志愿者联动机制建设,制定完善专业社工和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人员选拔、教育培训、持证上岗、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不断提升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创新矛盾多元化调解机制

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调解,需要调解队伍加强排查、在源头防范,更需要机制的不断创新。

《意见》提出,要按照每月一次、区镇(乡)每半月一次、村(居)每周一次的要求,全面推进网格化排查工作,严格实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零报告”和定期分析研判、分级预警等制度,构筑全方位、动态化社会矛盾排查体系。要不断创新发展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尤其是提升医患、交通事故、劳资、消费、环保等工作站运行的质效。

在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应急处置的能力至关重要。《意见》要求调解人员牢固树立“每一起纠纷处置不当都有可能引发过激反应”的理念,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党政领导要亲临一线,积极与群众对话沟通,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对少数人员打着维权旗号、以不合法方式维权引发的个别突发事件,既要协调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对其行为准确定性,依法打击各类歪风邪气。

立体化防控体系掌控全局

海门市还将进一步强化社会治安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并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

征地和拆迁的难点在于困难户的安置。居住在棚户区的大部分是低收入人群、退休职工、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拆迁安置使他们面临诸多问题,如生活困难、失业、社会关系重建、心理压力大等。由于目前拆迁安置资金不足,拆迁法制不规范,拆迁救助方式单一,使征地拆迁成为社会矛盾最为集中的环节,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据国家局统计,群众集体上访中,反映企业劳保、城市拆迁、征地三类问题的批次和人数占到60%以上,其中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中心的拆迁冲突成为群众上访的一大焦点,拆迁上访户每年以同比50%的比率上升。如发生在江西宜黄的自杀抗迁事件,贵州的“涉黑拆迁”事件,让人怵目惊心。严峻的形势深刻警示我们,征地拆迁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重大和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谋求妥善解决之策,以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总理曾强调,要下更大的决心,坚决纠正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

据调研了解,征地和拆迁中的矛盾复杂,主要有被拆迁户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拆迁人与被拆迁户的矛盾、开发商与被拆迁户的矛盾等。造成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社会保障不完善,拆迁法制不规范,拆迁救助方式单一,行政权力不当介入,人民群众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等等,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缺少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实际上,房屋拆迁不单纯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且是涉及包括拆迁、房地产、土地利用、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单项突进必然引发社会矛盾。同时,仅靠政府出面解决问题也是不够的,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制定更加公正的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保护网络,从各方面为他们提供社会支持。

所谓“征地拆迁矛盾多元纾解机制”,就是针对征地拆迁产生的问题及矛盾纠纷进行深入分析,寻找问题产生的根源,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矛盾的机制,即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的“带规律的模式”。包括预防与避免矛盾发生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理矛盾机制、民意诉求表达机制、矛盾发生时的合力化解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等。旨在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实现和谐拆迁,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征地拆迁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其主体、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矛盾纠纷的渠道、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一是完善法律制度,建立防范和避免矛盾的发生机制。我国目前尚无征地拆迁方面统一的法律,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应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法规制度,以保证征地拆迁行为的公平、公正。应以《拆迁法》为主干,制定征地拆迁的法规详细条款,规范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程序和救济程序,明确补偿的范围及合理标准,准确界定公共利益范畴。规范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角色,确保政府立场的公平与公正,防止政府行为的缺位与越位。

二是拓宽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和完善畅通的民意诉求表达机制。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出台征地拆迁决策之前,应作广泛宣传,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减少和防止决策的随意性,让政策和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建立公平博弈平台,确保公民广泛参与,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对征地拆迁的知情权、异议权,防止暗箱操作,建立多方参与机制。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和完善利益协调机制。政府应出台优惠政策,实现惠民拆迁。如实施廉租房制度和公积金制度,给予政策性的购房补贴,以解决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免除被拆迁户小孩转校费用;对困难户减免采暖费,提高临时安置费和搬家费。实施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快低价位住房建设。免费为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做好征地和被拆迁户的社会保障工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健全对住房困难群体的拆迁补偿最低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针对被拆迁群众的实际困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被拆迁群众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对于失地农民,应给予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标准不应该低于务农的收益和当地城镇低保水平。

五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矛盾化解能力。加强拆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系统掌握房屋拆迁、房屋估价、建筑、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有关法规,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经常性地对工作作风开展自查自纠,牢固树立起勤政为民、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思想。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工人才进入拆迁救助工作岗位,让专业人才在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社会保障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应扮演被拆迁户与开发商之间利益博弈的公平裁判者,站在群众立场上想问题、办事情,切实为困难户排忧解难,把最好的地块、最美的环境、最便捷的交通让位于百姓,为他们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提高其生活质量,让每位群众都享受到城市发展带来的成果,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

六是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应急处理联动机制。拆迁主管部门要对拆迁项目审批要件、拆迁安置资金到位情况、安置楼建设用地落实情况,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情况、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和量化评估。对于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自行住户的房屋、造成群众上访、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事件,要追究主管部门及主要领导的责任。要建立由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制度,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应由政府单方指定,而应提供多家不同的机构让被拆迁人选择。要继续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方法,防止房地产评估机构同拆迁人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对于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思想不端正、人为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的情况,一经查实,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是建立多元救助体系,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对困难群众要实行多样化救助,要以低保为基础,针对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加快建立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多种类别的专项救助。针对被拆迁户的困难,建立住房救助、生活救助、就业救助、心理救助、法律维权等制度。要进一步拓宽社会救助渠道,实行救助与互助相结合,资金救助与实物帮困相结合,定期救济与临时救济相结合。要强调救助主体的多元化,政府是实施救助的主体,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参与救助体系建设。

本文为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资助课题《城市化进程中困难群体的拆迁救助研究》〔10BSH05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THE END
1.探索正义的边界法律学术之旅我想学法律,这个决定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知识的海洋与未来的无限可能。法律,不仅是规则和规范的集合,更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手段。我希望通过学习法律,能够深入理解这个世界如何运作,以及我们每个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二、解锁法律之门 要想学好法律,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它的基础知识。这包括宪法、民法典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55247.html
2.如何学习法律法规不至于感到困惑和迷茫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基本知识。所谓的“基本”并不意味着简单或者浅显,而是指那些每个公民都应当了解,并且能够运用到日常生活中的最核心内容。这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等基础性法律,以及一些与公共事务相关的规定,比如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 https://www.6vjxuc8a1.cn/gong-qiu-shi-chang/435924.html
3.法治建设与解决公共安全领域法律盲点的路径探索4、普及法治教育: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安全法律知识的认知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四、如何运用法治建设解决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盲点 针对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盲点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和完善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和https://www.kanfawang.com/post/18082.html
4.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法律局限性严格规则自由裁量程序正义 分类号: D920.4(中国法律) 在线出版日期: 200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页数: 2(96-97) 参考文献 (1) 仅看全文 排序: 发表时间 被引频次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njdgdzkxxxb200504039.aspx
5.从政策到行动实施百条基本立场的具体策略建议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法律法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政府管理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100条法律法规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仅有政策不等同于实际行动,因此本文将探讨如何将“百条”政策转化为有效的实践https://www.qmso18vkw.cn/jun-lei-zi-xun/439003.html
6.公众参与背景下的政府决策能力建设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天府智库2.在决策的公众可接受性诉求突出的决策中策略性地融入积极而有效的公众参与。公共部门设计精良的公众参与决策的理想结果是,公众对于参与过程获得高的满意度、有助于保障或提高决策质量、公众参与的局限性问题在决策者主导、引导下得到克服、决策顺利实施。为此,决策者要考虑以下细节:第一,准确界定“公众”。哪些是相关http://www.sass.cn/109000/22751.aspx
7.成文法的一个永恒而沉重的话题——局限性的认识与克服/任玉林总之,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手段较多,大体上可分为相互依存的司法、立法和理论补充三类,但具体情况则较为复杂:各手段优缺点并存,如类推适用较易但范围较窄,立法补充由于仍是成文法,其固有缺陷依然不可避免,习惯虽便于执行,但又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达成一致认同较难;相互间关系密切复杂,如法律解释为原则、判例的媒介,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532&page=2
8.从成文法的局限性论建立判例制度构想法律科学的研究表明,对成文法规则进行合理的解释,是法律合理性和正义价值的必然内容,法律解释的整体性是克服法律不确定性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必然途径,而法律解释的复杂性又使得对法官和司法制度有更高的要求。如何建立一个更合理的法律解释途径和司法体系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制改革的核心环节⑤。目前,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法律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11/id/226279.shtml
9.法律局限性(精选七篇)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机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法律中存在的局限性,伴随着自身属性而来的,虽然不可克服,但是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其影响。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5fcsy06.html
10.论法律不是万能的——局限性姬文宇2. 论法律万能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 [J] . 沈敏荣 ,桁林 . 思想战线 . 2003,第003期 3. 论法律概念局限性的实践克服之道 [J] . 徐莹莹 ,李聪 . 鸡西大学学报 . 2016,第001期 4.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克服 [J] . 邱珂 ,舒爱民 . 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 2013,第004期 5.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legal-system-society_thesis/0201274049491.html
1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量刑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兴起(三)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局限性 按照前面的分析,我国法律将值班律师塑造成临时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诉讼参与人,而没有赋予其辩护人的身份。值班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并在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充当见证人的角色。从理论上说,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有助于保障嫌疑人认罪https://liangxing.swupl.edu.cn/xslt/cxfx/278400.htm
12.海上运输方案范文对于司法审判者来讲,在民法和商法未有具体规定时,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示范作用就得以体现了,也就是说,“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1]。https://www.gwyoo.com/haowen/2925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