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科技创新的认识(精选5篇)

关键词:科技创新;金融市场;依存结合;完善制度;多层次体系。

科技推动世界进步,科技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技融入了生活,融入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并且都起着无可替代、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科技创新带来的技术改革不断推动者金融市场的发展。科技创新带来产品的更新换代,产业的深化发展,支持着金融体系的健康茁壮发展。科技创新与金融市场逐渐趋于一体化,坚持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了金融市场的最关键竞争要素。这也是科技创新与金融相互融合,紧密联系的必然结果。只有把握了科技创新,才能在金融市场占据一席之地。

一、科技创新与金融之间的关系。

科技创新和金融之间相互依存,共同促进。

(一)科技创新需要金融的支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先生认为,现代科技技术创新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为科技创新,是一个实验过程,结果未知,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即使实验成功了,还需要进行市场开发,这也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当然,如果成功了,最后带来的收益也是不菲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展了企业的市场份额。而金融市场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地方,附带不同程度风险的市场主体在这里进行资产的交换,风险的组合,契约的订立。金融市场的这种特质和科技创新有异曲同工之妙。无论是在科技创新的研发初期,还是成功后的市场开拓时期,都存在大风险和大收益,传统的融资渠道大多都在观望,而金融市场特质表明金融市场有这个魄力支持高风险高收益的科技创新。

(二)科技创新促进金融发展。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作为出资方,金融市场更是科技创新的主要受益者。而科技创新带来的产品改进,产业改革,都为金融市场源源不断地注入了活力,扩展了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驱动着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如何将科技创新与金融完美结合。

(一)增强对科技创新和金融结合的认识。

(三)结合科技企业实际情况,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方向,在金融市场进行科技创新,构建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丰富金融市场的组成元素。国家应该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对于中小型科技企业更应该大力扶持。构建一套科技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帮助符合规定的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同时,对于此类企业之间的再次融资以及市场化的并购重组都给予支持和一定优惠扶助政策。和国外发达的金融市场相比较,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发展也避开了大开大阖的路子,而是小步跑,这其中诚然有国家政策管理严格,政府部门干预较多的因素在内,但是也有金融市场自身体系单一,中小型科技企业势单力薄,经不起风浪吹打。所以,对于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的帮扶,同时也是在加快多层次、多元化金融体系的构建速度。只有不断地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严格交易市场的制度和监督,降低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不论是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都应该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科技创新与金融互融,互动,更新金融工具,完善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机制,并且简化发行流程。

三、结语。

参考文献:

[1]吴维地,孙可娜,刘娜。科技创新金融支撑体系的构建[j].中国经贸导刊,2011(12)。

[2]黄蓉。科技创新与金融研究综述[j].时代金融,2011(12)。

[3]周剑初。实现科技创新与金融改革良性互动[n].金融时报,2007,3.

[4]李侠。寻求科技创新与金融市场良性互动发展[n].金融时报,2006,2.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科技创新的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所具有的强大凝聚力、自强不息与永攀高峰的精神、“重人伦”思想对现代科技创新起到积极正面作用。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的重官轻民和重文轻技的思想、“中庸之道”、和森严的等级制度又是与现代科技创新文化要求格格不入的。应通过机制建构与“文化形塑”,构建有利于我国科技创新的文化环境。

科技创新是基于创新主体的文化与价值取向而进行的一项合逻辑与合价值的实践活动。文化是科技创新的土壤,它潜移默化地对科技创新发挥着作用。这种作用涉及到从观念、方法、价值等等各个方面。一方面,文化对科技创新的影响可以是积极的、促进性的,亦可能是消极的、阻碍性的。另一方面,脱离实际的文化背景进行科技创新,或对科技创新进行理解与评价,既是不可能亦是毫无意义的。本文拟讨论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科技创新的影响。本文所指“中国文化”指的是中国传统精神形态,包括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等等;还近代以前以儒家文化为主体儒释道合一的文化体系。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科技创新的积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对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都是都是基于“重人伦”这一核心展开的。即“重人伦”这一思想经过几千年的历史积淀,已经成为国人生活的基本准则,进而影响到科技创新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重人伦”的思想对于科技创新活动而言只有积极影响,而是说中国传统文化对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都可在“重人伦”思想那里找到根源。

第一,中国传统文化所具有的强大凝聚力有益于科技创新活动。这种凝聚力表现为文化心里的自我认同感和归属感。而当代的科技创新,尤其是高科技创新,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需要各领域、各层级的科技创新主体共同协作完成。创新主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使得创新主体有着共同的目标、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所具有的强大凝聚力是与当代科技创新的趋势相适应的。

第二,中国传统文化倡导自强不息,永攀高峰的精神。《易经》曾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古代人观察到自然运行的规律,又将它作为激励人们的准则,即表现出“重人伦”的方面。科技创新活动总是充满着困难与曲折,这在根本上是由科技创新主体的历史性和当时的社会历史状况决定的,同时也说明了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过程的复杂。因此,对于科技创新主体而言,百折不挠、永不放弃、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精神就尤为重要了。

第三,中国传统文化所强调“重人伦”思想是与当代科技创新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思想相适应的。特别是在当代,科技的广泛应用所引起的各种灾害日益引起人类的注意。环境污染,物种灭绝,全球变暖等等问题都反映了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激化,而在本质上,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其实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传统文化所倡导“重人伦”的思想同样要求科技创新主体要正确地处理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因此,“重人伦”思想实际上是当代科技创新的应有之义。

第四,教育功能是作为文化的科技创新的基本功能之一。而中国传统文化一贯重视教化作用,这亦反映了传统文化“重人伦”的一面。科技创新的教育功能不仅仅在于它提供的科学知识或强大的工具,还在于科学方法与科学精神。而传统文化历来将伦理道德教育置于第一位。在某种程度上说,科技创新的目的就在于扩展人类的视野,提高人类认识能力,即开化人类。所以,中国传统文化一方面能够通过教化科技创新主体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另一方面也要求科技创新主体始终将开化、解放人类作为自己的目标。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科技创新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一个复杂的体系,其中亦包含这阻碍科技创新的因素。虽然这些因素看似繁杂,但是仔细审视之下便会发现“政治本位”思想始终隐藏在这些因素的背后。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科技创新的消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通过分析我们将看到这些因素与“政治本位”思想的内在联系。

第一,中国传统文化的重官轻民和重文轻技的思想。传统文化中重官轻民的思想深入人心,根深蒂固。人们普遍认为“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学而优则仕”。而科技创新在在古代曾被认为是“奇技巧”。上述的重官轻民和重文轻技容易导致将科技创新置于一种从属的地位。从而或有人根本不屑于从事科技创新事业,或有人将科技创新事业作为“做官”的进身之阶,无论如何,上述思想对于科技创新而言是危害极大的。

第二,中国传统文化推崇“中庸之道”。“中庸之道”作为儒家的一条重要的伦理道德标准(亦即指导规范古代官员言行的金科玉律),对于处理人伦关系,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科技创新总是一种对原有传统的反思、批判的行为。科技创新内在地具有冒险,激进的特征。因此,传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的思想是与科技创新的精神相背离的。

第三,中国传统文化存在着森严的等级制度。这亦是“政治本位”思想的延伸。中国传统上一贯强调“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关系。在奉行森严的等级制度的环境里,科技创新主体日益滋生崇拜权威的思想,进而导致创新主体个人个性和创造性的泯灭。同时它还不利于科技创新人才的公平竞争与进取。

三、构建有利于我国科技创新的文化环境

中国传统文化中既包含能够促进科技创新的因素。譬如强调“以人为本”,注重经济价值与人文价值的统一等等。但同时亦包含着阻碍科技创新的因素,如政治本位,遵循守旧等方面。因此对于科技创新而言,扬弃中国传统文化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应科技创新之要求,实现对传统文化的扬弃也是文化实现自我否定、不断演进、辨证发展的体现。

其次,要构建合理的与文化相适应的科技创新机制。科学技术之所以成为一种社会的构建性力量,不仅仅在于它提供了一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性知识或能够让人类移山填海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它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体系——既包括科技本身的系统化样式,还包括相应的科技创新机制。

科技创新机制包含两个基本维度,即组织和制度。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发生在17世纪的英国和法国。在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与自然主义两大思潮的影响下,17世纪英国成为了世界科技创新的中心。越来越多的人对科学技术发生兴趣。但是对科技感兴趣只是科技创新体制化的条件之一。而近代科技创新体制化的标志就是以格雷山姆学院为代表的新型大学的诞生以及英国皇家学会的建立。英国皇家学会的诞生,其真正意义就在于它是历史上第一个为官方认可的科技创新组织。这一方面表明科技创新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另一方面,表明科技创新一个有共同目标并遵守一定规范的科学共同体的形成。在法国,科技创新的体制化进一步确立了,其标志便是法国科学院的建立。在19世纪,科技创新体制化在德国最终完成,其标志是1826年于吉森大学建立的现代化学实验室。从上述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新型大学的出现、科学学会的建立以及实验室制度的建立是科技创新体制化的基本表现。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发展,科技创新组织也越来越丰富。

科技创新机制的制度维度指的是相应的科技政策与法规。这其中又包括课题申请机制,评议机制,奖励机制等等。各国通过科技政策与法规实现着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宏观管理,引导,激励着本国的科技创新。

在19世纪中叶,德国的产品以低质、仿冒闻名。而自19世纪下半叶开始,德国的科学技术突发猛进。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首先当时德国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和深入,一些有识之士倡导成立了国立研究所。因此帝国物理研究所(PTR),德国威廉皇室学会(KWG)等各类研究所应运而生。另一方面,在德国政府缺乏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情况下,一批银行家、科学家等则成立相应的基金会。而现在,遍及德国的各类基金会已经成为资助科技创新的重要资源。第三,现行的匿名评议制度,其雏形亦是在德国形成。近年来,德国通过产权制度、专利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一系列法规以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利益,激励科技创新活动。并且在科技奖励方面,德国洪堡基金会与联邦科研部联合设立的两项科研奖——沃尔夫冈-保尔奖和索菲亚-克瓦雷夫斯卡奖以高额的奖金吸引着国内外的科技创新主体来到德国,投身于科技创新事业。有次可见,科技创新机制对于科技创新而言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再次,改革应试教育,倡导创新思维,提供有利于现代科技创新的良好教育基础。教育是科技创新的基础与前提。从创新主体的角度而言,一方面,学校特别是高等院校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1810年,威廉-洪堡等人倡导建立了柏林大学。柏林大学倡导教学自由,教育与研究相结合,且这一理念很快成为欧洲新型大学共同的理念。一定程度上说,真正意义上的大学教育就是从柏林大学开始的。可见大学的功能之一就是进行研究,生产知识。另一方面,从上面的例子同样可以看到,大学的另外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教育。因此大学还是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的基地。

在当代,应试教育已然不能适应科技创新的需要。基于知识的教育是与当代科技发展的大趋势相背离的。当代科技呈现出的一个基本态势就是学科的高度分化与高度融合。这一态势亦解释了当下知识爆炸的现象。在当代一个人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所有的知识都所有掌握。因此,倡导科技创新就必然要求对应试教育进行改革。

对应试教育的改革,首先在于改变教育观念,即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这一转向实际上标识的是教育主客体关系的转向。在英文中,导师被称为“consultant”或“instructor”,前者还有“咨询师”之意,而后者则还有“指导者”之意。这表明,在西方高等教育中,教师不再以“教授者”的身份高高自上,而倾向于与学生进行平等的讨论。

教师与学生的这种身份转变,从根本上否定了传统意义上的教师的权威。它鼓励人们提出“异见”,挑战权威,而科技技术史的发展也表明许多科技创新就来自于这些“异见”,无论这些“异见”在最初提出之时有多么幼稚或离经叛道。由此可见,倡导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向实质上是倡导创新思维,倡导创新思维是改革应试教育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职院校;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教育;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一、高职院校学生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教育的意义

(一)培养创新人才是新世纪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石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知识产权也从传统上法律意义上的转变为国家或地区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高职教育培养的是高素质、高技能一线劳动者,他们是企业实现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的根本力量,一方面通过职业技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一方面也应该了解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与研发成果。因此,高职教育除了重视对职业技能的培养,也要注重知识产权的教育,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与双向提升。

二、目前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教育的现状

(一)国内的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教育现状

1.师资力量与学生参与不足

实现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教育的关键是从事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教育的教师。目前,高职院校对于科技创新与产权教育方面的师资力量严重不足,在质量上也无法满足需要。

首先,目前高职院校中,专职从事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教育的教师还比较少,难以负担起庞大高职学生的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教育的重任。对于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教育的人才培养也缺乏一个长远的规划。为了让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教育能够真正的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就应该要根据经济、社会的现状,提出相应的教育需求,把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到高职人才培养的战略计划,落实相应的培养规划,才能解决师资力量数量不足。

2.课程安排上存在分歧

高职院校对于如何开展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教育的课程安排上也存在着认识上的风气。首先,对于是否应该开设专门的课程存在着分歧,虽然人们普遍认为应该设立相应的课程,但是有部分人认为,对于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的教育,横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开设对应课程难度比较大,应该根据学校的性质、特点以及实际水平来决定是否开展专门的课程。

(二)国外的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教育现状

目前,国外对于科技创新的培养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国外对于人才综合化的培养比较重视。例如,有日本教育家认为没有综合,就没有伟大的文化突破;前苏联在上世纪70年代进行了教育改革,目的在于培养多元化、多方面的专业技能人才。其次,国外对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较为重视。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的许多大学都开设了创新中心,以指导学生开展创新性的学习活动;前苏联也在全国建立了100多所发明学院,组织学生从事创新性的实验。最后,国外往往重视“全人”的培养。“全人”,意思就是视野开阔,有着有良好、全面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灵活性的人。德国教育家雅斯贝尔斯提出教育要在追求“全人”的基础上追求创新。

三、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教育创新平台的构建方法

(一)以科技创新教育为基础

在知识经济全球化的当今社会,国家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人才的竞争。高职院校作为培养高水平高技术的一线劳动者,有义务引导和培养学生对于科技创新的热情,让他们主动加入到科技创新的队伍中来,帮助他们养成科技创新的良好习惯。

作为教师,要具有良好的科技创新意识与勇气,担负起对学生开展科技创新的时代重任。一方面,教师要改变传统围绕教材的陈旧观念,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注重他们个性化发展的诉求,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另一方面,改变现有的教师奖评制度,把学生的科学创新能力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在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给予学生更多自由选择的发展空间,让他们积极自主的参与到创新活动中,推进高职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发展。

作为高职院校,也可以从经费中划分出一部分来,与企业合作,在学生去企业实践的过程中,往往有很多值得创新之处。通过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鼓励学生进行科技创新,引导更多的学生加入到创新活动中去,可以有效提高他们的科技创新能力,为科技创新教育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学生知识产权教育

(三)构建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教育创新平台

关键词:大学生;科技创新;指导教师;激励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到大众化的转变,高等院校获得了十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满足社会和时代对人才的需求,与时俱进,学校对学生的培养和教育方式也在不断改进。创新是时代的主旋律,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要求当代大学生不仅要具有非常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而且还要具有较高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因此,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任务就在于鼓励大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大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其实践水平,并以此为契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科技创新实践活动成为学生创造性思维锻炼、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载体。

一、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对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视及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高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体制、组织指导、培训体系、激励机制等方面都不够完善,加之学生本身创新意识薄弱、创新能力不强等因素,制约着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长远发展。综合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思考与对策

2.搭建学科建设平台,创建大学生科技创新基地,烘托科技创新气氛。普通高校的科技活动相对较少,学生参与率低,这是目前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开展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由于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长期性、连续性的特点,因此搭建学科建设平台、建立固定的科技创新基地是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前提和有力保证。学校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科技资源,增进校企合作共建,拓展学生科技创新与实践空间,建立稳定的校外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同时,将学校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向参与科研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为他们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

3.构建完整的科技竞赛体系,完善学生科技创新考核体系。完善的培训系统和完整的科技竞赛体系与考核体系是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与科技创新人才涌现和交流的有效载体。形成校级竞赛、省级竞赛、全国大赛的阶梯式竞赛体系,如以全国数学建模竞赛、全国“挑战杯”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节能减排大赛、机器人大赛、程序设计竞赛等国家级竞赛为最终目标,通过校内选拔赛推荐优秀作品参加省级比赛,再有省级比赛晋级至国赛。与此同时,高校应不断转变教育观念,把大学生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培养纳入高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考核评价体系。把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作为本科阶段学习的必修课程,使每个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科技创新活动。在各阶段考核过程中,高校可将对大学生创新能力的评定量化作为奖学金、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申请科技创新奖学金评选的重要参考。

4.建立较为完善的学生创新激励机制。任何活动要保持长期持久的生命力,都不可忽视激励机制的作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也一样。学校和学院应建立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提高大学生参与创新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感。坚持以创新成果的质量为评价核心,对大学生科研成果予以物质上的奖励和一定的荣誉,从而激发大学生的科研创新的热情;制定相应政策,积极鼓励学生从事科技开发与推广工作,可将创新激励机制与课程改革、加分制度、学分设置、综合测评制度等密切挂钩,实施创新学分制,对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创新竞赛并获奖、科技作品获得校级以上奖励、创新成果获得专利的学生给予创新学分的奖励。一系列措施的采用将有效激励和引导学生把创新的愿望和想法投入到实践和科研活动中,调动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同时,学校还可从指导教师入手完善创新激励机制,通过将教师带领学生完成科技创新课题和提高学生实践成果水平纳入到教师考核中去来从侧面激励学生的创新活动。

一、当前影响科技创新发展的主要问题

1.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能力不高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如对商标权人的平等保护,对假冒专利权的保护,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的保护,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的保护,等等。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大多数基层院对科技创新接触不多,认识水平不高,缺乏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意识。

2.融资问题比较突出

3.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

科技创新企业制度是最根本的问题。企业制度造就企业的活力,企业制度造就企业的繁荣。目前我县科技创新企业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结构、企业人格化等方面不够完善和健全,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模式。我县境内很多企业仍为家族化管理模式,部分企业虽然实行股份制,但是在产权、利益分配等方面不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影响了股东参与的积极性。

二、检察机关服务科技创新的薄弱环节

1.检企互动不足,服务效果仍需提高

检察机关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在服务的形式、手段、内容等方面分析探索的还不够,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找的还不准。由于检察机关职权有限,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中的更多实际困难和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还有部分科技创新企业总部不在本地,作为分支机构自主权缺乏。另外,检察机关的单向式服务较突出,部分科技创新企业对检企合作的兴趣不大、配合不够,总体服务效果欠佳。

2.服务工作重点突出,示范带动效果欠佳

能注重抓重点、重点抓,选择当地科技创新企业作为服务对象,努力确保它们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的影响推动作用。可以说,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工作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示范带动欠佳。

3.短期取向仍然存在,深入持久力度较弱

开展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活动,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延续。但是短期价值取向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利于深入持久地推进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工作。比如说,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内容和方式缺乏有效的创新服务的措施手段滞后等。

三、综合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服务科技创新的水平

1.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

2.落实普法责任制,主动开展普法活动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认真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司法办案,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和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提高其依法开展科技创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水平

四、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

1.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权假冒犯罪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问题。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问题。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认定罪与非罪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涉及科技创新资金和收益分配纠纷、创新创业人才劳动争议、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纠纷、军民技术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严肃查处涉及科技创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对于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督促纠正,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及时有效执行。

2.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

积极利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实现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着力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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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于法律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界限和区分是什么?基于法律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界限和区分是什么?请问 基于法律行为 和 非基于法律行为 的界限和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 2021-06-28 14:26:21 问题来源: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有( )。 A、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B、因履行小汽车买卖合同受领标的物https://www.dongao.com/dy/zckjs_jjf_12571/15482518.shtml
8.陈景辉“事实的法律意义”,《中外法学》2003年第6期,页661-679 * 收入《诉讼法学精粹》,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二、著作 1.《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49页 *【书评】王鹏翔:“追寻当代英美法实证主义的发展轨迹”,《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第31期(2009),页175-183 https://news.cupl.edu.cn/info/1167/20248.htm
9.节选自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节选自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导读: 从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认为盗窃包括秘密盗窃与公开盗窃,也不存在疑问。古代刑法,把侵犯财产的犯罪都叫做“盗”。《晋书·刑法志》说:“取非其物谓之盗”。《唐律·贼盗》规定:“诸盗,公 从文理解释https://china.findlaw.cn/bianhu/gezuibianhu/qfgmrsqlmjqlz/qiangduozui/48532_2.html
10.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法律理解/刘黎明四、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界限 (一)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二)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5468
11.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数据二、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二)关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责任追究。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未经 依法核准,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http://www.shujufalv.com/show/book.htm?bid=59&cid=99438
12.性贿赂成行贿普遍手段专家称入罪缺乏法理支撑全国人大四川代表赵平女士等响应“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的方针,联署一个《刑法》增设“性贿赂罪”的议案,舆论界反响“空前”。4月回国,与法律界的同仁谈及性贿赂入罪,都说难,跟现行法律对贿赂的规定冲突;搞不好还混淆个人隐私、性道德和国家法律的界限。 https://www.cnhubei.com/200610/ca119419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