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者,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引文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新生入学须知》要求的证件:
(三)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1.应征入伍:学生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通知书;
2.身体健康原因: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报到入学,需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
4.家里发生意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
1.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至该生退役后的2年。
2.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保留1年,如需继续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则最多可再延续1年。
3.因创新创业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
4.因家里发生意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需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1年。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程序
2.新生本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附佐证材料。
3.新生所在的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处审核。
4.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决议。
5.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批准后,学生处发放《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要求
(一)在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前1周内应向所在的二级学院提交书面入学申请,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报送学生处。
(三)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四)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1.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辅导员依据录取新生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信息认真核对每个新生报到时所提供各项材料,包括入学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证件材料;
2.利用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中的考生照片与新生本人进行对照:对学生档案中所载高考报名、体检及党团关系材料中所载信息、照片与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和新生本人逐一核对,及时查找并处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
3.在复查工作中,发现电子档案、学生档案和学生本人信息、照片有疑似不相符等情况而又无法确认的,及时逐级上报到学校。必要时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向省招生考试院调阅考生高考试卷,利用学生本人笔迹进行核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包括新患疾病):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
(二)由二级学院报送到学生处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1年内没有治愈可以继续延期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体检复检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为2年。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1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1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原录取二级学院提交入学申请。
(五)由二级学院报送到学生处,经核实并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七)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的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能如期注册,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2.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
3.经批准休学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
4.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入学。
5.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重修考试,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国家特殊规定除外),重修仍不及格者,不能颁发毕业证书,学生申请可以颁发肄业证书。补考、重修、毕业前一次性补考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堂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补考结束后,学生每学年未达到当年总学分半数以上者应予以留级、降级。
第十八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档案中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四)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五)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一)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总分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最低录取线的。
(五)五年一贯制学生不能转专业。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或由非国家重点建设学校转入国家重点建设学校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五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二级学院同意,由拟转入二级学院组织业务考核,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在本二级学院内转专业,经本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发函通知我校,由我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和送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入省(市、自治区)通知黑龙江教育厅和我校,我校接到批准通知后,方能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四)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学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学分要求方可毕业。转专业、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学分和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一般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学校三年制高职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5年,五年制高职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三十二条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也可以认定其应当休学:(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三)申请休学创业者。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规定的补贴和奖学金、助学金。
(四)休学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校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其成绩无效。
(五)休学的学生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七)学生休学期满,一般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下一级相应班级学习。(八)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出具情况说明上报到学生处学籍科,学籍科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九)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复学。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三十四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休学不受次数限制。休学一年及以上的,复学后应当降级继续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因病休学次数不能超过2次,每次期限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创新创业等原因办理休学的,一次不能超过3年。
休学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休学原因,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第三十七条休学期间,可不交学费、宿费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如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治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后,学院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进行学习(如无原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由学生申请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资格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被撤销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籍部门,宣布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宿舍管理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包括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三好学生评比等。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选拔程序和规定,遵守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三条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很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令,遵守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良好风气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
第六十四条凡评奖、评优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违反法律或校纪,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团内处分的;
(四)体育成绩不合格的。
第六十五条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有关评比办法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均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六十九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班级、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十一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二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三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事、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根据情况可临时增聘教育等方面专家及校内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八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三条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四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投诉。
第八十五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学生住宿应办理住宿手续,必须服从分配到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
第二条住宿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寝室和占用床位,如确需调整学生应经宿舍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条本校学生必须在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外住宿。如确因患病在外居住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中职部同意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四条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实习等原因离校,离校前必须办理退寝手续,并在两日内搬离原住寝室。
第五条办理退宿时,经宿舍管理员查验寝室设施和用具完好的情况下,由学生本人交齐宿舍发放的各种钥匙。如有丢失和用具损坏现象,要按价赔偿。
第六条住宿学生在学年注册时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
第七条每间寝室要选出寝室长1人,寝室成员应积极支持并配合寝室长,管理好本寝室的生活及内务工作。
第九条爱护宿舍楼内一切公共设施及用品,节约水电,损坏物品者照价赔偿。
第十条提倡文明礼貌,严格遵守和执行学校与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学生寝室卫生管理
(一)寝室卫生需要全天保持干净。
(二)学生寝室实行卫生轮值制度。寝室长负责排定卫生值日表。值日生负责每天室内清扫,将垃圾送到指定地点,并督促本寝室成员整理好个人内务,做到床铺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管理部门早、中、晚抽样检查寝室。
(三)室内家具、门窗、墙壁、天花板等处,无蛛网、灰尘,地面整洁无杂物。
(四)寝室经常通风,保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五)室内不堆放垃圾,避免蚊蝇、蟑螂等害虫滋生。
(六)各类学生寝室家具、设备必须按设计规范摆放,不得任意挪动。
(七)禁止在室内墙壁、门窗上张贴字画,涂写、刻抹、粘贴等。
(八)禁止悬挂蚊帐、床帘等。
第十二条公共区卫生管理
(一)禁止向走廊、洗脸池、便池、窗外扔倒垃圾、乱泼、乱倒脏水等。
(二)禁止摔砸物品、燃烧废纸、杂物等。
(三)禁止随地吐痰,禁止随地大小便。
(四)禁止在走廊悬挂衣物及其它物品。
第十三条学生在宿舍应做到安全用电。
第十四条严禁私接电源线,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器、吹风机等违章电器。
第十五条学生在宿舍内必须做到人走灯灭。
第十六条宿舍内照明设备及电源设施发生故障时,学生不得随意拆装,应及时到舍务办公室登记,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对学生在宿舍内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应严格遵守用电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八条防火安全
(一)寝室内严禁吸烟。
(二)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防火工作,掌握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三)学生应当爱护各种公共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破坏设施。
(四)学生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烛,禁止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煤油炉、酒精炉、燃烧废品)。
(五)禁止在防火通道处存放物品,确保防火通道畅通。
(六)禁止在移动电源附近堆积杂物。
(七)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各类违禁电器。
(八)发生火险、火灾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及有关部门,要保护好火灾现场。组织人员做好疏散、扑救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治安安全
(一)学生出入宿舍楼时应随时携带学生证或有效证件;携带物品出楼者,应主动到门卫室登记,并接受检查。
(二)学生禁止在宿舍内私自调换房间和转让床位,禁止留外人住宿。
(三)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猫、狗、鸟等)。
(四)严禁在宿舍内喧哗、打闹、打球、踢球、跳舞、高音收放广播(音乐)、喝酒、打麻将、赌博、聚众起哄闹事等。
(五)严禁在宿舍内私藏枪支、弹药、匕首、警械、警具,严禁将带有反动、淫秽性质的书刊、音像制品带入寝室。
(六)女生宿舍楼男生严禁入内,男生宿舍女生禁止入内。
(七)严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八)离开宿舍外出时必须关好窗、锁好门,禁止将房门钥匙交给非本室人员,如有遗失,立即上报,禁止私退钥匙、私换门锁。禁止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
(九)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寝室内尽量不要存放现金,贵重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十)禁止晚归或夜不归寝,严禁攀爬窗户、铁门、铁护栏、阳台等出入宿舍,违反者出现后果自负。
(十一)要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卫观念、互助观念,提高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发现破坏宿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可疑或外来人员及时上报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入住学生不得私自搬动、调换、拆卸、挪用室内家具或设备,不得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生宿舍禁止异性进入,对擅闯寝室者,有管理人员通报有关部门对当事者予以通报直至纪律处分;顶撞、辱骂、殴打舍务管理人员及妨碍公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校宿舍内留异性者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提供宿舍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严禁高空抛物向窗外扔倒垃圾、乱泼、乱倒脏水等,违犯此条者给予纪律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九)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损坏者照价赔偿,如有意破坏,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十)严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所有经营物品;
(十二)学生在宿舍内,严禁酗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未达到学校卫生标准,将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检查达不到标准的宿舍,限期整改,凡在限期内不能改进的宿舍为脏乱宿舍。学校对脏乱宿舍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二)脏乱宿舍所在班级不能被评为当年先进班集体;宿舍成员不能评为当年的先进个人。
第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均实行考核。
第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学习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一)病假:学生因病请假,须提交学校卫生所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第四条学生请假,须按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请假1天内由辅导员审批,报所在二级学院、中职部备案;
(二)请假3天以内由各二级学院、中职部批准并备案;
(三)请假3天以上,由辅导员签字,二级学院、中职部盖章,学生处审批;
(四)请假一周以上由本人申请上报所在二级学院、中职部,二级学院、中职部审核后上报学生处,最后由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准假后,学生要到所在二级学院或中职部学生管理部门开据请假条并登记备案,假满后应立即销假。
第六条凡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活动者,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和超过假期不续假、补假未获批准者,除按旷课处理外,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其他活动者,须持有关证明根据请假的累计日数,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和中职部要认真掌握、控制好院部学生出勤情况,做好记录,并于每周一早向学生处汇报。
第十一条每逢节假日前后,各二级学院和中职部须将学生提前离校和晚归校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处。
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五)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六)热爱本职工作,认真、细致、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七)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向外人透漏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室安全;
(八)接收新生档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生资格审查工作;
(九)做好学籍变动学生档案的调整和处理;
(十)及时提供符合规定的档案查阅工作;
(十一)负责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审查、归档和转递工作;
(十二)积极开展科研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学院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品德作风、学识水平等内容的文件材料,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使之有效地为国家和社会选拔人才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档案材料的收集
(一)新生入学时把档案交给辅导员,由辅导员统一审核本班学生档案(新生档案内容包括:报考档案袋、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表、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考试成绩单),催促未交档案或档案内容不全的学生及时补交档案。
(二)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由班级建立学生档案,上附学生花名册。
(三)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把按班级整理好的学生档案放到二级学院保密室统一保管。
第三条归档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学生入学登记表;
(二)毕业生登记表;
(三)入党(团)材料;
(四)奖学金登记表;
(五)在校期间奖励、表彰以及惩处决定;
(六)学年鉴定表;
(七)新生入学体检表和毕业体检表;
(八)学生在校期间成绩单;
(九)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十)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的实习单位或学院颁发的考评证书及学院证明;
(十一)毕业生报到证;
(十二)学生原始档案;
(十三)体育健康卡;
(十四)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四条归档材料要求:
(一)各类材料归档时须填注学生学号、二级学院、班级,按学号顺序(从小到大)排列,以便分装入档;
(二)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确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字迹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三)归档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印章;须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处分决定或意见等),一般应有本人签字。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注明;
(四)档案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留出2-2.5厘米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针式打印、喷墨打印、激光打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五条毕业生档案发放
学生毕业时由二级学院辅导员装封学生档案。具体步骤如下:
(一)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到学生处领取档案袋;
(二)由辅导员和学生填写学生登记表及毕业生登记表,由辅导员统一到二级学院盖章后装入学生档案;
(三)毕业生成绩:由各分院自行打印学生成绩单,由教务处审核盖章后装入学生档案;
(四)装入其它学生在校时的可供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五)填写档案袋内容;
(六)二级学院将学生报到证底联装入档案,以报到地址为依据填写档案邮寄地点;
(七)二级学院检查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后到学生处封档盖章统一邮寄。
第六条学生档案的保管、查阅和传递
(一)档案材料的转递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原则上不准自带。
(二)转出毕业生档案时学院要再次审核,必须保证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毕业生档案必须按“学生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四)学生档案属机要文件,由专人负责统一保管;
(五)学生管理人员要查阅学生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其他人员要查阅学生档案材料,须经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六)用人单位提取毕业生档案时,须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或工作证,经学生本人同意后,方可提档;
(八)毕业生的档案用专用封条加封后,须由本人(或委托班主任)持有效证件或证明,履行手续后方可提取档案,由学生本人自带送交用人单位。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毕业生档案;
(九)学生档案提取后要妥善保管,及时送交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存档,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一律不能补办,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级学院需将毕业生的学籍卡和毕业生登记表盖二级学院公章后统一交到档案室保管。
第七条档案室要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腐。
第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下发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习预警与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教[2013]232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我校学生学业危机预警与援助干预工作方案如下。
学业预警与援助是一种由原来的事后处理变为事前、事中预防的新型高等教育管理方式。主要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全日制学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出现的不良情况,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全员参与协作,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预警和援助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教育手段和干预机制。
第一条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完善高校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家庭的合力育人作用,推动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切实提升育人工作的效果和水平,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
第二条基本原则
(二)坚持静态管理与动态跟踪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档案资料,同时注重对工作效果的跟踪、评价和反馈,实现对学生学业过程的有效监管。
(三)坚持学校培养与家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学校、学生、家庭三方联动的预警与援助工作模式,共同督促教育、帮扶转化学习困难或有其他学业问题的学生,形成育人合力。
(四)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科学的工作机制和评价方法,注重激励与约束的协调与平衡,形成长效机制,保证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工作目标
(一)加强学风建设。督促学生按照学院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增强学习动力,提高素质修养,促进学风建设,避免、减少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三)维护校园稳定。通过加强多方联动协作,适时引导和及时干预,减少可能因学籍异动而产生的各类不稳定因素;通过学业预警的警示作用,减少学生的不及格率、降级率、违纪率等,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构建三全育人体系,营造好育人氛围。学校出台“三全育人”的工作制度和方案,调动起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各自的工作岗位,分担育人职能,确保成人成才的育人效果。
第四条预警对象及分类
学业预警对象分类:一是学习困难学生成绩突然下滑触及留降级或退学规定;二是违纪学生,因受到纪律处分影响正常学业学习;三是学生出现心理危机状态与倾向,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学生一旦符合预警规定,要立即进入相应预警工作流程。学业预警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第五条细化分类制定援助工作学习困难学生预警分类
(一)蓝色预警
1.学生一学期有必修课成绩不及格;
2.学生一学期内单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1/4学时;
(二)黄色预警
1.学生一学期有两门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在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
2.学生在年级或专业学习成绩同比前一学期下降幅度较大;
(三)橙色预警
1.累计有3门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在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
2.在校学习期间未取得应修学分,可能导致无法正常毕业;
(四)红色预警
1.累计5门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在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
第六条违纪学生预警分类
1.学生出现旷课或经常迟到、早退的行为;
2.学生病、事假超过一周且无特殊情况;
3.学生受到分院、学校通报批评;
1.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6学时;
2.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学生受到记过处分;
1.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多次违反校规校纪触及退学规定;
2.学生一学期连续旷课近两周或累计旷课达到72学时触及退学规定。
第七条心理危机学生预警分类
1.学生心理普查结果出现一般心理问题;
1.学生突发性情绪波动显著、沉溺于网络或其它影响正常学习、生活情况;
1.学生经专科医院或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诊断评估,确定患严重心理问题、神经症或人格障碍,近期症状加重;
1.近期直接或间接显现有自杀倾向的同学;
2.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严重抑郁症、恐惧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近期症状加重。
学校学生处和教务处共为预警与援助工作指导和督查部门,教务处负责指导分院做好学习困难学生成绩筛查,督促分院落实任课教师、学业导师做好被预警学生的学业帮扶工作。学生处负责学业预警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督促分院做好违纪学生和出现心理危机状态无法完成学业被预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主要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在院长的领导下做好工作的分工与落实工作
(一)学业导师和任课教师负责制定学习困难学生的援助方案。援助方案以制定学习计划为主要内容,着重督促学生学习计划的落实。
(二)学生辅导员负责制定违纪学生的援助方案。援助方案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范学生行为为主要内容,着重督促学生加强学习、提高道德修养、认真遵守校规校纪。
(三)学生辅导员配合心理咨询教师制定具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援助方案。援助方案应因人而异,及时采取朋辈支持、家长陪读、心理咨询、疾病治疗等方式,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心理危机事件,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九条适时开展援助工作
工作的程序:首先进行学生筛查,确定级别分类。其次根据分类确定工作的责任人。及时进行援助干预工作的开展,并对效果进行跟踪。材料归档。
(一)学生出现蓝色预警状态时,学业导师、辅导员(班主任)、心理老师应及时的开展学生谈心谈话,及时的了解情况,让学生自己写出书面认知,并做好谈话记录,由学生本人签字确定。
(二)学生处于黄色预警状态时,学业导师、辅导员(班主任)心理老师应当在一周内找学生谈话,了解和分析原因,给予改进建议,并要求预警学生写出书面材料,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并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做好谈话记录的填写,本人签字,记录好与家长通话记录。
(五)高一级预警工作应当在低一级预警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各级各类谈话以及与家长联系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存好预警通知单,存档备查。
第十条学习困难学生预警和违纪学生预警的材料由辅导员归档送交到各分院存档,心理危机学生预警材料由心理老师归档送到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进行归档,并整理好后在年末送交学院档案中心保存。
第十一条学生学业预警档案应包含《学生档案交接清单》、《学籍预警通知书》、《学生预警谈话记录表》、《学生学业预警援助方案》等内容,学生学业预警档案材料由学院留存。
第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学院把学业危机预警与援助干预工作作为当前加强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到学院工作日程;把学业危机预警和援助干预工作与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与人才培养质量,以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分工到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成立学校学业危机预警和援助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学校书记、校长为组长,副书记、副校长为副组长,各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各个二级学院要相应设立学业危机预警和援助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学校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指导部门为学生工作部门和教务部门,责任主体部门为各分院。各二级学院应制订学业危机预警与干预援助实施方案,报学生处与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学期或学年末)对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加强实施过程效果监控,并通过档案抽查、座谈访谈、家访回访等方式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实施效果,确保此项工作落实执行到位,取得真正实效。学业危机预警与援助干预工作要纳入学院学生工作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学生工作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应对学校防不胜防的突发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做出相应处理,最大努力减少学校的损失和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本预案中“突发事故”主要指危及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性意外事件。如:
(一)传染性、季节性或暴发性疾病;
(二)群体性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三)来自校内外的袭击、伤害性事故;
(四)组织师生外出活动时的意外交通事故;
(五)集体活动、楼道或课间大量学生的相互挤压事故;
(六)校内的火灾事故;
(七)建筑和设备的安全事故;
(八)教职工、学生家长中可能激化的矛盾;
(九)其它自然或人为的突发恶性事件。
第二条坚持“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原则。
(一)早预防。要求学校全体师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及后勤服务工作,坚持按章办事,规范操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学校的各种隐患。
第三条一旦学校出现突发恶性事件,立即启动以下各职能人员,全力投入事故的处理工作。
(一)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和工会主席为成员组成。其职责是:
1.尽速到达现场,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控制局面,阻止事态发展,并研究事故处理的具体策略;
3.组织力量并全程指挥其他各职能人员投入工作;
4.密切配合公安、医疗、防疫等机构对事故进行处理;
5.认真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有关指示;
6.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查找原因和落实责任。
(二)现场控制组:由事故涉及部门的直接分管领导(含中层领导)任组长,事故涉及的直接工作人员、事故发现者、亲历者为成员组成,其职责是:
1.控制现场,维护秩序,防止发生混乱局面;
2.排查其他发病或受伤人员,组织力量送伤病员到医院救治;
3.接待家长,做好情况解释说明及思想疏导工作,安抚家长情绪;
4.组织班主任管好班内学生;
5.尽早向知情者、见证人调查事故起因,掌握好事故的第一手资料。
(三)通信联络组:由办公室负责,职责是:
2.做好学校内部的通信联络工作。
(四)信息资料组:由办公室负责,其职责是:
1.采集突发事故全过程的各种信息资料;
2.撰写有关突发事故的书面报告,整理取证材料;
(五)医疗救援组:由系部负责,其职责是:
1.组织护送受伤或发病者去医院救治;
2.配合医院的救治工作并跟踪了解伤病情动态;
3.接应赶到医院的家长,做好家长的安抚工作,防止出现情绪过激情况;
4.随时与分管领导保持联系。
1.做好医疗救治、现场控制等工作的联络和后勤支援;
2.配合医疗、防疫等机构进行消毒、取样分析等工作;
3.做好家长接待工作,做好上级工作组现场办公的后勤服务工作;
4.积极联系保险部门,协助投保者的家长争取保险理赔。
(七)消防技术组:由保卫处维护人员负责,其职责是:
1.做好消防栓和电源控制工作;
2.迅速打开水源开关和断开失火部位电源,并奔赴火灾现场等待工作安排。
第四条各类事故(件)应急预案
(一)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1.发现师生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将发病人员送乡医院会诊,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现场控制组、医疗救援组);
2.领导小组组织成立临时事故调查组,立即停止食堂的生产活动,并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材料、炊具等,以备卫生部门检验。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注意观察检查他们的健康状况。临时事故调查组由分管后勤主任任组长,食堂管理员为成员组成;
3.及时通知家长并做好安抚工作,迅速向上级教育、卫生、政府等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后勤保障组、通信联络组)。
(二)传染病(含师生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1.师生在家中出现疑似传染性疾病后,应迅速就医并向学校请假,不得带病上学、上班。经医院诊断排除属非传染病后,才能回校上学、上班;
2.师生若在校内出现疑似传染病,要迅速到乡医院就诊,学生出现疑似传染病的,班主任还应立即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家长或监护人不能陪同的,由班主任送去医院就医;
3.立即对传染病人所在班级、办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要组织人员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师生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后勤保障组);
4.迅速将疫情报告市疾控中心和办公室(通信联络组)。
(三)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迅速将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现场控制组、医疗救援组);
3.组织人员保护现场,看住肇事车辆及肇事人,记下肇事车辆的牌照,以备交警部门进行处理(现场控制组)。
(四)发生地震、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对可预见性自然灾害,应在未发生灾害前,做出安全部署,加强防范(学校分管领导);
2.对不可预见性自然灾害,对危险区域发出安全预警,划出隔离带,禁止师生通行,尽力采取保护和自救措施(辅导员);
3.发生自然灾害时,要树立“生命至上,不恋钱财”的生命价值观。根据情况,必要时采取停课等措施,将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带,通知未上学学生在家等候通知(辅导员);
4.教育教学活动(含放学)危及师生安全时,应及时取消活动,并做出合理安排,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尽力避开危险区域和时段(活动组织者);
5.在上(放)学途中,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要避开危险地段。学校应及时告知家长接送(辅导员);
6.一旦突发地震、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应及时将事实情况汇报上级主管部门(通信联络组)。
(五)建筑物倒塌或发生火灾应急预案:
1.发生火灾和建筑物倒塌时,严格禁止学生参与救火,事故现场的教师要积极组织学生自救,并及时将学生带至远离火源和倒塌区域的安全地段;
2.事故现场的教师在一边组织指挥学生紧急疏散时,还要以最快的速度将信息向学校领导报告;
3.学校要迅速组织力量(在校的全体教职工)到现场施救,采取先救人后救财,并利用一切救火设备组织自行扑火,并立即拨打“120”、“119”求助;
4.学校领导要立即通知消防技术组成员到达现场切断电源,打开水阀;
5.疏散集结地点一般设学校操场,若遇紧急情况,则直接疏散出校园(后勤保障组、辅导员)。
(六)其他突如其来的伤害事故(件)应急预案:
1.发现学生在校内受伤或身体不适,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送乡医院救治。班主任迅速通知家长,由家长陪同就医,若家长不能陪同的,班主任陪同到医院就医;
2.外来人员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门卫不得放行。追赶不及,应立即通知值周小组,及早将闯入者逐出学校;
3.发现校内有可疑人员在对师生袭击、行凶、行窃和与师生斗殴,现场第一位发现事件的教职工,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劝止,并将情况迅速报告学校领导或拔打“110”报警求助。
第五条信息报告
(二)向外发布事件情况,需经学校领导同意,不得主观臆测,夸大其词,任何人不得虚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突发事件,或擅自接受报刊、电台等媒体的采访。
第六条附则
(一)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未列入本预案的事故应急预案以单独文件制订。
(二)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为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结合学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条学生返校前要配合学校做好个人假期出行情况、个人及家人身体健康情况、与重点区域人员接触情况、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情况等个人情况的报告工作,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第二条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学生不得私自返回学校;除学生本人外,任何陪同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三条经学校批准允许返校的学生,在返校时要做好旅途中必要的防护措施,全程佩戴符合防护标准的口罩,随时保持手部卫生,减少途中感染几率。有条件的学生,尽量乘坐自家车返校。乘坐飞机、火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返校的学生,需在买票后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自己所乘班次、车次、座位号等信息。
第四条返校当天学生本人需持能够证明学生身份的有效证件,配合学校工作人员完成体温测量等检查工作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五条学生到校后不得离开校园。如确有极特殊情况,需要上报辅导员,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十条学生在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的带领下每日进行教室及寝室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瞒报个人身体情况、与重点人员接触史、重点疫区出行史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校规校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党员、积极分子、学生干部应起到表率作用,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并积极配合学校顺利完成各项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校内大型活动和学生集体外出是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以外的活动,其中校内大型活动是指包括在多媒体活动中心、食堂、田径场、体育馆等地举办的演出、放映、表演、比赛、集会、讲座、报告会等活动。学生集体外出是指学校各级组织自行组织的(大型活动)40人以上离开校园参加演出、比赛、集会、参观、社会服务等外出活动。
第二条校内大型活动及学生集体外出实行“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明确主要责任人和安全责任人。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及集体外出应制定应急预案,必须做到方案周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活动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教师负责各项活动方案和安全工作措施落实。主要责任人由部门领导担任、安全负责人由分工人员担任。15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安全责任人必须出席大型活动现场或跟随学生集体外出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组织学生大型活动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保卫处联系,共同对活动现场勘查,确保设施安全,并做到场所容量与观众数量相符。
第五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租用的车辆等交通工具,必须是经交通部门认定合格的专门客运车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的交通安全,严禁聘用无客运车辆驾驶证的司机,严禁超载或超速行驶,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六条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注意自身安全,维护学校形象,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凡因无视学校规章制度打架斗殴者,学校将作出严肃处理。
第七条学校倡导高品位、高格调的校园文化活动、内容健康,有利于陶冶学生身心。审批部门应对学生筹办的大型活动内容严格把关,积极倡导内容健康向上的活动,严禁在大型活动中发布、传播不健康的内容和低级庸俗的内容,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之外的各类应急活动,严禁组织各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八条各单位对举办大型学生活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不得引进纯粹商业活动,不得擅自组织、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讲座、辅导班等,任何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处、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推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学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文明意识,树立我校大学生的良好风范和形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大纲》,作为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也作为学生学习、生活和参加活动的基本要求和行动指南。
第一条仪表端庄着装得体
不浓妆艳抹,不奇装异服,不焗染鲜艳发色,不留剪奇异发型。
第二条谈吐文明行为雅观
不讲脏话,不大声喧哗,以礼相待,互敬互谅,男女同学间文明交往;遇到领导、老师主动问好和让路;轻声敲门,征得同意后进入办公室;注意行走姿势,右侧通行,不横堵楼梯;注意不在教学区、宿舍区、办公区进行影响教学、工作和休息的体育和文娱活动。
第三条爱护公物讲究卫生
第四条科学认识网络,理智对待网络
依法运用网络资源,正确分析、判断和甄别网络信息,不浏览不健康网页,营造积极向上、文明安全的网络文化氛围。
第五条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声誉
积极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加强信息沟通,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爱护母校,文明离校。
第六条倡导带书包进入课堂,不带零食进教室。
第七条杜绝迟到早退专心上课
第八条仪表整洁衣着得体
注意仪容仪表,着装大方得体,不穿拖鞋、背心、露脐装、低胸衣等过分裸露的服装进入教室。
第九条讲究卫生爱护设施
保持教室整洁,不乱放杂物,不乱丢垃圾;爱护桌椅和教室,不允乱涂乱画乱写乱刻,不践踏桌椅,不破坏教学设备和设施。
第十条积极健康行为文明
上课期间积极听课,听从安排,在老师的指导下学习和讨论;男女之间交往,注意行为的影响,不得发生勾肩搭背,搂搂抱抱,旁若无人的嬉笑打闹等行为;禁止在课堂和教室吸烟。
第十一条节约用电人走灯灭
需要加强光线时开灯,不开长明灯,离开教室随手关灯。
第十二条遵守就餐纪律,自觉排队,不插队不拥挤。
第十三条不浪费粮食,勤俭节约。
第十四条讲究卫生,不乱倒剩饭剩菜,饭后餐盘放到指定位置。
第十五条禁止在食堂进餐期间大声喧哗、吸烟、拥抱、接吻等行为。
第十六条遵守制度按时休息
第十七条团结互助友好交往
第十八条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及时打扫寝室卫生,垃圾扔到垃圾桶内,不随意在走廊堆放;爱护寝室的物品,不故意损毁和破坏床柜设施。
第十九条安全用电注意防火
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接电源、收藏和使用管制刀具;离开寝室关掉电源或拔下充电器。寝室内禁止点蜡烛,烧酒精炉和燃油炉。
第二十条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
不得在寝室内讲脏话、粗话,不得在走廊内大声喧哗、唱歌和嬉闹、追逐。
第二十一条保管好物品提高防范意识
保管好个人物品,不在寝室内存放过多的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寝室管好门窗;走廊内遇到陌生人,立即询问,并向门卫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禁止留宿外来人,尤其是禁止异性留宿。
第二十四条遵守纪律保持安静
第二十五条爱惜图书不偷盗读书
不撕毁、损坏图书,不乱沟乱画;不偷盗图书,看完图书放回制定位置。
第二十六条服从管理照价赔偿
服从图书馆老师的管理,损毁图书和丢失图书,按照规定按照一定的要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按时进入对号入座
第二十八条维护秩序听从指挥
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听从统一指挥,尊重讲话人、演讲人不交头接耳,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九条爱护公物不损坏设备
爱护会场的桌椅和电脑、音响等设备,不违规操作和擅自使用会场设备。
第三十条讲究卫生维护坏境
不吃零食,不乱扔废弃物,不随地吐痰,保持会场清洁。
第三十一条举止有礼不喝倒彩
第三十二条遵守纪律服从管理
遵守自习室的纪律,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自觉约束,服从管理。
第三十三条文明礼让互敬互让
不在自习室聊天,不在自习室谈恋爱,不带他人占座位,不抢占暂时离开的位置。
第三十四条爱护桌椅和设备,不随意毁坏和使用设备。
为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原则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德育总体目标
(二)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三)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第二条考核项目
(一)思想政治表现及道德修养
(二)学习态度
(三)劳动管理
(四)校规校纪
(五)课外活动和实习实训
(六)学生干部管理
(七)日常行为管理
(八)作息出勤管理
(九)学生公寓管理
(十)课外竞赛活动
(十一)评优评奖
第三条考核标准
(一)思想政治及道德修养
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要求进步,主动靠近党组织,积极参加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的学习和活动;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倡导文明、礼貌,诚信、友善。
1.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及党、团组织生活,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分。
2.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精神文明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3.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及党、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者每次扣2分。
4.诚实守信,如有违反诚信道德,隐瞒自身或家庭真实信息和实际情况,造成不良后果者扣10分。
5.诚实守信,如有欺骗家长和老师,不按时、按标准缴纳学费者每次扣10分。
6.诚实友善,如有故意损害他人名誉,侮辱他人人格未造成后果者扣10分,造成后果受到学校纪律处理的执行违返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扣10分-30分】。
7.遵守公共道德,爱护公共环境,严禁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钉乱挂、乱张贴,违反者认错态度好且自行修复的每次减5分,情节严重者按违反校规校纪处理扣【扣10分-30分】。
8.遵守公共道德,爱护公共设施,严禁故意破坏学院公物;违反者按校规校纪处理的执行违返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扣【扣10分-30分】。
9.倡导男女生文明交往,如有不文明交往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5分,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且执行违返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扣【5分-30分】。
10.助人为乐,做好人好事,受到通报表扬者每次【校级以上加10分,校级加5分,分院级加2分,班级表扬加1分】。
12.弘扬正气,见义勇为,受到政府、教育部门、学校确认并表彰者加10分。
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勤奋、刻苦钻研。
1.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进步20个以上名次加10分。
2.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进步11-20个名次加5分。
3.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进步5-10个名次加2分。
4.学习态度未端正,不能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后退5-10个名次扣2分。
5.学习态度未端正,不能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后退11-20个名次扣5分。
6.学习态度未端正,不能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后退20个以上名次扣10分。
8.在学习、休息期间,无正当理由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每次扣1分。不听劝阻者且影响正常工作者每次扣5分。
9.在课堂上影响教师正常教学,授到任课教师批评者每次扣5分。受到学院纪律处理的执行违返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扣10分-30分。
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意识,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养成良好生活、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学院、分院、班级组织的“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创建活动各种劳动。
1.培养热爱劳动的习惯,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劳动,无故迟到(劳动开始10分后)、早退(劳动结束前10分内)者每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劳动者每次扣2分。
2.认真履行值日生职责,做值日不合格者每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值日生劳动者每次扣2分。
3.培养热爱劳动的习惯,积极参加学院、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劳动,在劳动中表现突出,受到表扬者每次【学院表扬加5分,分院表扬加3分,班级表扬加2分】。
4.爱护劳动工具,如有故意损坏劳动工具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且执行违返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扣10分-30分。
5.认真履行值日生职责,二级学院、学院检查卫生结果为优秀的班级,其值日生每人次加1分。
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加强学生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1.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寝室如有未向二级学院院舍务管理辅导员、公寓管理员报告而私自换锁行为的,在检查中以差寝考核,其寝室成员每人次扣4分。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处理者每次扣15分。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处理者每次扣20分。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处理者每次扣25分。
5.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处理者每次扣30分。
(五)课外活动和社会工作
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树立服务意识,强化团队意识,关心集体,热爱学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
1.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为学校、二级学院争得荣誉的每人次【受到学校通报表扬的加5分,受到二级学院通报表扬的加2分】。
2.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者每次加2分。
3.积极参与社团组建工作,并积极规范的开展社团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受到院团委、分院团总支通报表扬的社团,其骨干成员加5分。
4.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后勤保障工作者,每次按组织单位分别加3分、2分。其中(学生干部工作职责内不加分),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6.向校园广播站投稿被录用每次加1分。一学期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
7.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课外实践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8.活动中听从安排、服从指挥;违反者每次扣1分。经劝告仍不改正不良行为者每次扣3分。劝告无效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程度给予违纪处理扣5分-30分。
9.在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中,担任主持人或特邀表演嘉宾者每次加2分。
10.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大型团体操或前导队等形式的表演者每次加8分。
11.积极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晚会、联谊等文艺演出活动及其它文化体育活动,做到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表现良好者每次加3分。
12.积极参加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班会、团活教育活动,活动中表现积极且受到通报表扬者每次加1分。
13.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表现良好,学期末被评为优秀社员加5分。
1.担任校学生会、团委干部,任职一学期,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依据考评结果,【优秀加15分、良好加12分、合格加10分、基本合格加8分】。
2.担任二级学院学生会、团总支干部,任职一学期,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依据考评结果,【优秀加13分、良好加10分、合格加8分、基本合格加5分】。
3.担任各教学班班长、团支书、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任职一学期,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依据考评结果,【优秀加10分、良好加8分、合格加6分、基本合格加4分】。
4.获得校级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每次加8分。
5.荣获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每次加15分。
6.获国家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每次加20分。
7.担任校学生总会、团委干部,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且按要求接受戒免谈话者扣10分。
8.担任二级学院学生会、团委干部、各教学班班长、团支书,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且按要求接受戒免谈话者扣8分。
9.担任各教学班班长、团支书,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且按要求接受戒免谈话者扣5分。
10.学生干部例会、临时会议或组织活动,无故缺席会议、活动者每次扣2分。
11.学生干部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徇私舞弊或失职者,情节轻未造成影响者每次扣5分。三次及以上或造成影响者根据学院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停止工作并撤消其学生干部职务。
12.学校或二级学院为学生干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学生干部没有履行职责,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者每次,【未落实者减6分、应付未合格者减4分、人为因素影响进度减2分】。
14.担任“小班任”职务,任职一学期,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依据考评结果,【优秀加15分、良好加12分、合格加8分】。
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学院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的校园环境。
1.积极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较好地完成任务,受到学院表扬通报者每次加6分。
2.积极自愿参加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较好地安成任务,受到分院表扬通报者每次加4分。
3.积极自愿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能认真完成工作、活动任务者,每次加2分。学院、二级学院或班级组织安排的不加分。
4.遵守公共秩序,禁止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如有违反者每人次扣2分。经多次劝告仍不改或与管理人员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程度给予违纪处理扣5分-30分。
5.遵守公共道德,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如有违反者每人次扣5分。
6.遵守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违反者视情节受到学院纪律处理的执行违返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扣10分-30分。
7.注重个人仪表,倡导文明着装,严禁校园内敞胸露怀、穿拖鞋、短裤、背心、配戴不雅饰物,男生留奇异或长发等,违反者每人次扣5分。
8.爱护校园环境卫生,爱惜校园绿化,如有随意乱扔杂物、踩踏草坪、损坏植被者每人次扣2分。经多次劝告仍不改或与管理人员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程度给予违纪处理扣5分-30分。
9.做文明观众,如有在集会、活动期间鼓倒掌、喝倒彩、嘘口哨者每人次扣5分。经多次劝告仍不改或与管理人员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程度给予违纪处理扣5分-30分。
10.严禁酗酒、在公寓喝酒或将酒带入、存放在公寓,违反者每人次扣5分。受到学院纪律处理的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扣5分-30分。
11.遵守公共卫生秩序,倡导文明生活习惯;严禁从窗户向楼下泼水、抛洒废弃物等行为,明确责任人的违反者每次扣5分。
12.遵守公共卫生秩序,倡导文明生活习惯;严禁从窗户向楼下泼水、抛洒废弃物等行为,找不到责任人的寝室成员每人次扣2分。
14.遵守校规校纪,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禁止扰乱考试秩序;违反者视情节受到学院纪律处理的执行违返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扣10分-30分。
15.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出据伪证、提供凶器或参与策划等行为,违反者视情节受到学院纪律处理的执行违返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扣10分-30分。
16.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严禁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违反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受到学院纪律处理的执行违返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扣10分-30分。
17.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严禁参加邪教等非法政治组织;违反且经多次教育不改者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并执行违返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扣10分-30分。
18.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严禁私存棍棒等打架工具,违反者每次扣5分。
19.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严禁私存管制刀具等打架工具,违反者每次扣10分。
20.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严禁出现欺诈、偷盗、侵吞国家、集体、私人财物等行为,建反者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并执行违返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扣10分-30分。
21.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严禁参与赌博或为其提供条件,违反者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并执行违返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扣10分-30分。
22.维护学校网络、通讯等正常管理秩序,严禁更改、盗用国家、集体、个人的网络信息资源,违反者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且执行违返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扣5分-30分。
23.维护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无故干扰学生干部正常工作且未造成后果者每次扣2分,造成后果者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且执行违返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扣5分-30分。
自觉遵守作息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做到课堂、自习、活动无旷课、迟到、早退行为,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5.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请病假每2学时扣0.5分。(全天按6课时计算,请病假一周以上,履行正常长假手续,不予减分)
6.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请事假每2学时扣1分。(全天按6课时计算,请事假一周以上,履行正常长假手续,不予减分)
无故不出勤者每次扣2分。
10.学校、二级学院或学生会、团委(团总支)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迟到(活动开始10分后)、早退(活动结束前10分内)者每次扣1分;无故不出勤者每次扣2分。
1.学期荣获“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加4分。
2.学期荣获“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5分。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日常卫生检查优秀的寝室(即优寝),寝室成员每人次加1分。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日常卫生检查优秀的个人(即优床)每次加1分。
5.学期“文明寝室”活动中,检查评比为差寝的寝室成员每人扣4分。
6.学期“文明寝室”活动中,检查评比为差寝的寝室长扣5分。
7.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日常卫生检查不合格的寝室(即差寝),寝室成员每人次扣1分。
8.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日常卫生检查不合格的个人(即差床)每次扣1分。
9.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走廊内随时干净整洁,检查中发现所在寝室门外有垃圾的,明确值日生者每次扣2分。未明确值日生的寝室成员每人次扣1分。
10.遵守公寓管理规定,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寝室存在安全隐患;如有人离寝而电脑未关闭电源或充电设备未断电且未造成安全事故者每次扣5分。
11.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在寝室内使用安全合格的插座,规范合理布置网线或电线;如存在使用不合规定的插座或私拉乱扯布置网线或电线的造成安全隐患的检查每次扣2分。
12.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节约的良好习惯,如有人离寝后而室内仍长明灯的现象,明确责任人者每次扣2分。未明确责任人的寝室成员每人次扣1分。
13.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寝室如有未向二级学院舍务管理辅导员、公寓管理员报告而私自换锁行为的,在检查中以差寝考核,其寝室成员每人次扣4分。
1.参加国家级文化艺术类比赛,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0分、15分、12分。参赛者加10分。
2.参加省级文化艺术类比赛,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2分、10分。参赛者加8分。
3.参加市级文化艺术类比赛,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7分。参赛者加5分。
4.参加校级文化艺术类比赛,荣获一、二、三、纪念或排名奖的分别加8分、6分、5分、4分。参赛者加2分。
5.参加二级学院级各类比赛,荣获一、二、三、纪念或排名奖分别加6分、4分、3分、2分。参赛者加1分。
6.参加国家级体育类比赛,荣获第1名、第2-4名、第5-8名奖的分别加20分、15分、12分。参赛者加10分。
7.参加省级体育类比赛,荣获第1名、第2-4名、第5-8名奖的分别加15分、12分、10分。参赛者加8分。
8.参加市级体育类比赛,荣获第1名、第2-4名、第5-8名奖的分别加10分、8分、7分。参赛者加5分。
9.参加校级体育类比赛,荣获第1名、第2-4名、第5-8名奖的分别加8分、6分、5分。参赛者加2分。
1.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刻苦学习,获得国家奖学金者每次加20分。
2.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刻苦学习,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每次加15分。
3.荣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每次加8分,如上述荣誉兼得,只加一项分。
4.荣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每次加15分,如上述荣誉兼得,只加一项分。
5.荣获国家级主管理部站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每次加20分。
第四条考核办法
(一)学生德育考核每学期为一个考核周期,德育考核基础分为80分。各考核内容按具体项目标准在“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德育考核管理系统”中进行考核登记。
(二)学生德育考核由、辅导员每月负责在“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德育考核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学生考核成绩,每月25日至下月1日前为成绩公示期。
第五条考核评定结果的使用
(一)德育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推荐优秀毕业生和评定奖助学金的条件。
(二)德育考核不合格,不予毕业。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活动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各级领导教师和学生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居安思危,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防范于未然。
第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学院的各项规制度。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学生对国家社会学校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反应,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第五条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图片,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学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毒品,严禁盗窃酗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诈勒索聚众闹事,学生必须在学期间禁烟禁酒规定。
第七条学生必须遵守防火防盗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电饭锅等高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灶。
第八条学生住宿期间,不得擅自离校出走,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过夜。
第九条学生离校回家和返校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学生不得擅自到非游泳场所野游和岸边戏水,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各二级学院和中职部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要人员到位,工作到位,遵循学生工作规律,切实做好新生、老生和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自觉维护学校安定稳定。
第十一条学生定时和辅导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有困难、学生患病、学生有特殊心理问题学生感情遭遇挫折以及犯错的学生要主动关心,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及时走出思想误区,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和中职部辅导员以及舍务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开展安全稳定调研,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及时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和考勤情况,沟通学生反映的渠道,妥善处理学生反映的各种问题,做好节假日和敏感时期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中职部要要建立“措施有力,责任明确,信息畅通,防范严密,处置迅速,师生共防”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深入了解和及时反馈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学生遵守安全纪律情况。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门卫查验、值班守护、巡查督导、财物保管、请销假、查寝查铺和周日晚点名等制度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对各种大型活动的管理,各单位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实训等大型活动,要严格实行学生集体活动审批制度。具体参照学校《大学生集体外出和大型活动审批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所在二级学院和中职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经市级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予以退学,按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园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交通灾害、意外伤亡等事故和各类政治性事端时,应迅速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中的学生指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心理育人质量,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织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党教{2018}41号),结合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实施党的教育方针,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坚持育人为本,根据我院高职大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规律,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心理调节、承受各种心理压力和处理心理危机的能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身心素质全面协调发展。
(一)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既要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大学生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二)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解决成长过程中共性的、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更要根据不同情况,加强个别心理指导与咨询,有针对性地教育和引导学生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心理困惑和心理问题。
(三)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既要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又要组织大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炼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四)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
第四条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建设
(一)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完善教学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程,覆盖全院学生,同时开设《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影视赏析》等选修课程,并整合线上优质心理健康教育资源,在全校范围内普及和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了解和把握大学生的心理调适及心理疾病防范等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四级网络体系,加强体制机制建设
1.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形成学校统筹、分级管理的心理健康教育领导体制。
2.进一步发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职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定期召开会议研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听取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报,解决实际问题;协调各部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工作等。
定期组织开展班级心理委员经验交流会、心理健康知识学习、朋辈心理辅导员专业知识技能交流等,不断提高心理教育意识,掌握有关的理论知识,明确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任务。将助人自助理念及心理辅导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五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体系建设
(一)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月
利用“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月为契机,开展符合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主题教育、心理情景剧、心理电影赏析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多媒介地开展贴近学生需求,在学生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向学生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
(二)拓展传播渠道,加强普及宣传,开展多样的校园心理健康宣传活动:
1.利用学院宣传场地、广播站等宣传阵地,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3.心理委员设计心理健康咨询宣传海报,发放粘贴到每个班级。
4.指导各班级心理宣传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召开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
(三)积极支持和帮助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社团,通过举办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活动,强化学生自觉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的兴趣,解决一些在学习、生活中产生的心理困扰,达到助人和自助的目的。
第六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一)建立一支具有一定心理学专业知识的教师组成的专兼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坚持发展性咨询为主、障碍性咨询为辅的方针,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的个别咨询和团体辅导。专门设置心理咨询与团体辅导室,负责为学生提供个别及团体的心理咨询服务,学校心理咨询室保证每个工作日对学生开放,不断满足我校学生心理咨询的需求。
(二)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心理状况,特别要对贫困生、有心理障碍、心理冲突、心里困惑以及其他心理疾病的同学及时发现,做好心理咨询和沟通,帮助学生走出心理困境。同时,要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将心理咨询、谈话记录、家长来访等记录在案。
(三)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各项工作流程,保证心理咨询工作有效运行。建立健全心理咨询的预约、值班、咨询、反馈、督导、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开展心理委员的培训工作,坚持每周一次例会。了解掌握学生心理状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七条加强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
(一)积极做好新生心理普测工作。新生入学后,由学生处下属心理健康中心统一规划、组织新生心理健康普测,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以心理普查为基础,建立筛查、干预、追踪、监控一体化的防御体系;定期对在校学生进行心理筛查,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学生信息库”,对心理危机学生档案的管理以名册、档案、案例分析等形式为主进行,并做好特殊个案研究。心理普查及心理咨询结果及时统计、及时反馈,对可能形成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主动约请,并做好跟踪、回访工作。
(二)完善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积极开展预防性心理健康教育。充分考虑学生个体、原生家庭、学院和社会各种因素,从危机评估、危机即时干预、危机后干预的全程角度,建构多层次、全方位的生态化的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完善宿舍、班级、学院、学校四级心理防护网络,形成早预防、早发现、早评估、早干预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
(三)成立“心理辅导站”,站长1名,副站长2名,心理辅导站下设心理委员部和寝室心理联络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以各班级心理委员、寝室心理联络员为成员,部长、副部长均从班级心理委员及寝室心理联络员中产生,各班级心理委员要每周及时填写《班级心理状态晴雨表》,并把出现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报由我院心理辅导员负责,在每个月的月底前把我院的汇总结果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并将由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记录在案,实行动态管理。
(四)在心理辅导站中下设求助小组。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上报二级学院的负责人,同时立即报告给学生处、团委、保卫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部门。如遇紧急情况,应本着学生安全的原则,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八条加强家、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建设
保障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师资队伍专业化发展,定期对心理教师进行培训,鼓励支持其参加国家及省内开展的大型学术型会议。并对兼职教师及辅导员进行分层次高水平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对异常言行的识别能力、异常心理的鉴别能力以及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力量。同时积极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工作,努力做到学校认真管理,家长大力支持,共同培育社会主义新型人才。
第九条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件保障建设
在我校现有心理咨询室,心理健康测评中心等专业机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师资配置与机构设置,继续加大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增配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力争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列入精品课程等。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按学校规定的要求和日期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而未请假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2.身体健康原因: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报到入学,需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1.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至该生退役后的2年;
2.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保留1年,如需继续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则最多可再延续1年;
3.因创新创业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及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招生规定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录取通知书与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将被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凡未足额缴纳学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九条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学籍登记表是学校永久保存记录学生在校期的学业状况,要求用蓝黑墨水或黑色碳素笔填写,要真实、准确、清晰、整洁。学籍登记表由二级学院专人保管。因故改写时,必须有学籍管理人员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五)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转原则。
第十二条转专业的条件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及所录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可允许转专业。具体条件是:
1.第一学期期末成绩优良,专业排名前10%。
2.经学校审核转入专业有接受条件。
3.转入转出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同意。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的;
(五)学生根据劳动市场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转专业更有利学习或就业,转入的专业与原就读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者。
第十三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贫困地区专项生、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三)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不能转专业;
(四)按大类招生的高校学生,原则上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五)未办理转专业审批手续自行到拟转入专业就读的;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四条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按照学校具体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校转专业申请表》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二)《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校转专业申请表》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学生处处处长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由学校主管学籍领导签字、加盖校公章后由学籍管理部门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一)转专业只能在本校范围内转。
(三)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期初两周内;
(四)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学生处学籍科负责;
(五)学生录取通知书与教育部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教育部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六)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七)学籍科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备案审核及电子注册工作。
第十六条转学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二)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集中受理的原则;
(三)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转学的基本要求: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二)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三)在校学习第三学期以后的;
(四)不同学历层次之间者;
(五)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六)转出学校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校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八)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贫困地区专项生、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等;
(九)处于休学期间者;
(十)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十一)应予退学者;
(十二)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十三)己转学一次者;
(十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转学的程序
(二)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拟转入学生的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四)《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省教育厅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学校申请、审核发放;
(五)转学由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期办理、会议研究、领导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二)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三)经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四)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己修课程成绩单;
(五)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六)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八)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九)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校对经审批通过的转学学生在原学校和原专业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三)转学学籍异动工作实行具体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校领导签批制度,必要时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转学学籍异动事项由学校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业。高中起点高职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初中起点高职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五年,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修业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予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休学: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手续的办理:
(一)欲休学的学生要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必要的证明,经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经批准休学的学生要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从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必须离校,回家休养、治疗。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书、休学证书、二级甲定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复学须经本二级同意、报学生处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级学习,如没有原专业,则转入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非法滞留学校而引起一切后果由学生和本人家长负责。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试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考试及格或论文设计答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五)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历类型获得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级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有权利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2015〕36号)、《黑龙江省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营造鼓励创业、勇于创新文化氛围,激发创业激情,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本章适用于学校认定的参加创新创业项目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十二条修读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创新创业学生的修读年限可在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再延长3年。
第四十四条参加创新创业的学生每学期奖励创新创业学分4分,可用于自主申请免修等值学分的课程。审批程序按现有免修课程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学生创新创业期间,可免修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类课程,并计入相应学分;可写创业调查、可行性报告、商业策划书、创业项目总结等作为毕业论文;创业项目的产品设计、发明专利可作为毕业设计(或课程设计)。
第四十六条参加创新创业的在读学生不及格课程可直接参加补考,不受最低分数、交作业次数和出勤等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学校各类教学科研资源(如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向创新创业学生开放。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学籍变动的处理,首先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学籍变动审批表及附件材料报教务处,由学生处负责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十三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学籍管理工作是学生管理的核心部分,是建立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保障。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开展各项工作。为了严肃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第三条不及时注册情况:因故不能及时注册的学生,必须由系部提出申请,上报学生处学籍科备案,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实习期间注册要求:学生实习期间,由各二级学院督促辅导员联系学生本人亲自核实信息,反馈结果由辅导员和系部领导签字,上交学生处学籍科。
第六条请假制度:
(五)杜绝隐报瞒报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条销假制度: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履行销假手续,未按时销假者,按旷课处理。累计一定学时,注销学籍。
第九条学生退伍复学:学生服役期满,必须到学生处履行复学手续,返校继续就读,否则注销学籍。
五年制学生四年级第2学期。
第十二条采集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本人亲自登陆学信网注册核实信息,本人未核实,出现错误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新生入学后,辅导员收齐学生档案,交由系部统一保管。学生办理毕业手续期间,系部严格按照学生处归档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装档要求:按照学生处学籍科统一要求,整理档案。凡经公示的奖励和处分材料必须装入本人档案。凡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毕业生档案管理:统一由学生处保管,系部督促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到校领取档案。
第十九条办理程序:以系部为单位统一办理。
第一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奖励包括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第四条凡在籍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五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考评,坚持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第六条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学校成立奖学金评选小组全面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奖学金评选办公室设置在学生处。
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评选工作。
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学生的评议、推荐工作。
第八条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学习年限
1.三年制的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扣除休学、参军的学生);
2.五年制四、五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扣除休学、参军的学生)
(二)学习成绩
1.学习成绩排名要求: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成绩位于前三名(即第一、第二、第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成绩位于班级总成绩的前30%。
2.申请国家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要求: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前三名(即第一、第二、第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三名,但均位于前5%—10%以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前30%。
第九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条评选原则和程序
(一)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评选;
(二)由二级学院出具参评者的学年成绩单、操行评定成绩及综合鉴定;
(三)各二级学院按评选条件民主推荐、公开评议初审名单,学生处复审,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评定结果公示一周(即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佐证材料,上报学生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评选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学年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或事假累积一周以上(按5天计算)者;
(三)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有旷课现象或迟到五次以上者;
(五)非因贷款而拖欠学费者。
第十二条三好学生分为省级“三好学生”和校级“三好学生”。省级“三好学生”推荐名单需要在校级“三好学生”中产生。
第十三条评选标准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共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三)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及其它有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七)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补考情况发生,且在学生中起到一定的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评选
“三好学生”评选工作以二级学院评选为主。评选工作要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和二级学院承担。先由各二级学院初评,初评结果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纸质材料、公示照片及电子版报送然后报送学生处进行学校联评。(预期不报,视为弃权。)
(二)学校联评
学生处对二级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学生直接取消资格,不予补充名额。学校联评结果公示结束后,将拟表彰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组织填写《确认表》和《汇总表》,填写确认表必须使用第三人称,手写要字迹工整,提倡用计算机打印。
(三)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
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
第十五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委会成员精干团结,有凝聚力、号召力,密切联系群众,积极肯干,以身作则,坚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作风民主,成绩显著;
(二)全班同学思想活跃,积极上进;具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文明向上,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班级学年内无受纪律处分学生;
(三)学习目的明确,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互帮互学,共同提高,成绩良好;
(四)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班级寝室整齐干净积极参加二级学院、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成绩突出;
(五)课余文化生活健康丰富,大多数同学能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并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六条评选比例与原则
(一)三好学生占学生总数的8%,优秀学生干部占学生干部总数的10%,先进集体占班级总数的20%。
(二)严格按比例评选,宁缺勿滥。
第十七条评选程序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每学年度评选一次,与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奖学金评选、奖励同步进行;
(二)各二级学院按评选条件及评选比例要求进行评选,经学生处联评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奖励方法
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学校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内又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正,三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推卸责任、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第二次违纪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取消处分期内的奖学金评选资格;
(二)在处分期内取消评优资格;
(三)受处分期间不能担任学校、二级学院学生会成员;
(四)受处分学生在德育考核中相应扣分。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扰乱教学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生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旷课(包含早操、早读、晚自习和课堂出勤)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累计旷课6至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18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0至4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42至7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连续旷课两周,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试秩序,该课程考核无效,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累计作弊两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肇事、打架、斗殴、出据伪证、提供凶器或参与、策划者除给予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无论是否在现场)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或社会人员到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打架后被打者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给予警告处分;打架者强行要求被打者“私了”,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
2.造成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凡结伙打群架(三人以上),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诈骗、侵吞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元至500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可开除学籍;
(五)在调查案件过程中,知情不报或出伪证影响案件调查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故意破坏学校公物,除赔偿或超额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失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失金额在100元至5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按时归寝,经教育不思悔改,仍屡次不按时归寝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无故夜不归寝一次者,给予记过处分,无故夜不归寝二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在校外私自租房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根据情节,给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妨碍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食堂、公寓、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酒瓶等爆响物及燃烧物品,扰乱校园秩序的;
(二)在寝室、教室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器的,私自使用酒精炉、蜡烛的,焚烧纸张和杂物;
(三)故意损坏公用家具及公用设施的;
(四)对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侮骂、滋事的;
(五)擅自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写、张贴大字报的;
(六)侮辱、谩骂、诽谤、造谣、诬陷、恐吓等侵犯他人人格的;
(七)拒绝、妨碍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十六条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观看淫秽书、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影响恶劣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生活作风不严肃,品行不端,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有碍校园文明形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学习场所穿背心、拖鞋、内衣裤,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纪过以上处分;
(四)卖淫、嫖娼、三陪,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秩序的;
(二)盗用或利用他人账号进行非法通讯,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三)利用计算所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及违反校规校纪的活动;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
第十九条对参加非法政治组织、邪教、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违规、违纪事件调查处理部门如下:
(二)跨二级学院学生之间的违规违纪事件,一般由学生处牵头处理;
(四)学生考试违纪事件由教务处提供学生违纪事实材料,由学生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权做出纪律处分的部门及权限如下:
(一)对学生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决定,一般由二级学院研究决定;
(二)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一般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决定;
(三)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及时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调查做出处理:
(二)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三日内处理完毕或者由违规、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报送处理意见,需要由学生工作处会同保卫处等部门牵头处理的较严重纪律处分事件一周内处理完毕;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在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书送达三日内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需要二级学院对事件的调查说明,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涉及当事学生的书面辅证材料;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以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处罚书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出具处分文件。
第二十七条被开除的学生,自文件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之日内办完手续离校,对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由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审批权限,记过以下处分解除由各二级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审批,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解除需经学生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受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后半年内、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在一年内,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努力学习,无不及格现象;
(三)德育考核合格,班级评议三分之一以上学生认可。
第三十条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或辅导员递交申请,经班级考核通过后,填写《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和学生处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解除处分后,学生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处负责保管;学生毕业前尚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有权做出纪律处理的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做出处理,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处理过程、依据、结果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后,如有不服,对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5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自申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有关申诉的规定,依据《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留(降)级等处理决定后,学生认为本人受到学校的处分或处理行为失当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申诉受理部门复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办理因不服申诉处理决定而向省教育厅提起的申诉或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二级学院或中职部、班级、学号;
(二)申诉人由其他人代理的,应注明申诉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及代理人的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
(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不符上述条件的,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申诉。
第八条申诉时效为10个工作日,自处分或处理决定送达本人之日起计算,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之申诉人及其代理人;
(二)申诉材料不完备的,可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查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汇报,委员会对申诉进行集体评议,产生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分为:
(一)处分或处理不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意见;
(二)处分或处理结果无不当,但处分或处理程序、引用文件不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意见,需要更正程序或引用文件;
(三)处分或处理不当,重新处理。
对在处分或处理中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按事实及有效证据和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出现的各种不当,应向当事人做必要的解释或道歉;对工作不胜任或徇私枉法的有关责任人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学生不得以同样理由对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对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