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佑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

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一直是人类法律文明史上的重大课题,能否处理好及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效。

法治与改革的关系集中体现在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上,我国经历了从“立法确认改革成果”到“立法服务改革大局”再到“立法引领改革发展”三个阶段的历史演变。

从“先改后立”“边改边立”到“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立法实践创新,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与改革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也科学揭示了法治与改革的发展规律。注重法治与改革的良性互动关系,成为我国处理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要理念。

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主要作用

新时代改革具有新的内涵和特征,涉及深刻而强烈的利益调整,其广度、深度、力度和难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重点领域改革还有不少硬骨头要啃”,在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不少深层次矛盾躲不开、绕不过”。因此,改革不仅需要政治勇气,更需要法治智慧,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法治对改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引领作用。改革是一个持续不断的推进过程,也是一场攻坚战和持久战。法治的引领作用体现为法治的前瞻性和指引性,旨在为改革定目标、定方向、定原则、定方式、定程序、定责任,使改革能够有序开展和持续推进,避免改革出现失范与无序状态;体现为法治能增强改革的可预期性,激发改革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只有通过法治的引领,才能蹄疾步稳推进各项改革,才能在稳大局、应变局、开新局中展现新作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就像大海中指明航向的航标,而改革则是在大海中航行的巨轮,正确的航标能够确保巨轮顺利安全地到达彼岸。

二是规范作用。法治是规则之治,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以法治的“立”或“定”,为改革的“破”或“变”提供规范。法治将改革的范围、步骤和内容加以框定,保障改革这列动车在既定的轨道上稳健前行。改革的“变”必须依法而“变”,否则,就会变形走样、变味异化,甚至会越轨翻车。如果法治思维欠缺、法治观念淡漠,就会滋生特权思想,产生违法施政、执法不公等问题,改革就会偏离轨道;如果法治规范不足、法治手段软弱,就会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蔓延,使改革难以取得预期成效;如果改革不受法律约束,甚至违法行事,短期内也许会取得速度快、效率高的效果,但也容易出现全局性、长期性的失误。

三是保障作用。法治的保障作用就是以法治方式突破旧体制、旧利益格局的束缚,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形成人心齐、泰山移的氛围,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就是运用法治眼光审视改革问题,用法治思维谋划改革路径,用法治手段破解改革难题,用法治方式优化改革环境,避免可能出现的无序状态和进退失据现象,保障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产生持久的正效应。法治可以保证改革合乎理性,为改革提供合法性、权威性支撑,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连续性和协调性,实现改革的总目标,也可以使改革成果得以巩固和复制推广。

四是校正作用。改革是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进行重新调整与分配,必然涉及众多人的切身利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刻的社会变革,推进改革发展、调整利益关系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特别是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利益复杂交织,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稍微处理不好就很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而法治具有分配正义的功能,其平等、公正、安全、秩序等正义性价值可以调节利益分配,回应公众诉求,平衡社会整体利益,及时预防、纠正和制止那些打着改革旗号规避或破坏法治的行为;运用法治方式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可以减少利益分配带来的社会问题,缓解结构调整所造成的阵痛,有效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就是校正器,能及时校正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的底线就是改革的红线,法治的底线不能逾越,改革的红线不能触碰。

可见,法治之于改革的作用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逻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40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越是到了改革的深水区,越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越是重大改革,越要坚持法治先行和于法有据。要以法治之力护航全面深化改革,将改革成效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增创“中国之治”新优势。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路径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在改革的各个领域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要根据改革的不同情形,确定法治推进的不同路径。

第一,要及时将改革决策转化为法律规范。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衔接,在研究作出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时,同步考虑立法需求,及时提出立法建议,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通过法治方式把改革思想转化为法治精神、原则和规则,确立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和遵循的准绳,从而为改革奠定合法性基础;要将改革目标、改革主体及其权限、改革内容、改革行为模式法治化,为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据;要将改革中涉及的其他问题,诸如改革的程序步骤等转化为法定程序,通过法定程序使改革决策更为完善、更加科学。

第二,重大改革须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于法有据,就是要做到先立后破,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做好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增强法律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无论是改革思路的谋划、改革方案的设计,还是改革措施的实施,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要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遵循法治原则和精神。实践证明,凡是依法进行的改革事项于法有据的,都能顺利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实,也能妥善解决好改革中的各类难题,实现改革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总之,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先行,先立后破,在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指引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这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改革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书记、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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