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通过引发公众声音后形成的巨大舆论力量对各种社会不公与腐败现象具有不可忽视的监督和遏制作用,是抑制司法不公、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有效手段。但新闻媒体对司法的公正运作也不时传出一些不和谐的信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独立,进而影响司法公正、挑战司法权威,如何处理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与司法独立的有机统一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旨在分析二者之间存在的辩证关系,剖析现状,提出建议,最终实现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和谐并进。
关键词:
新闻舆论;审判独立;监督
以下正文:
一、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关系概述
(一)审判独立的概念与意义
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审判独立具体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在西方国家“审判独立”就等同于“司法独立”,西方的司法独立最初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三权分立”,是作为统治者的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及防止行政干预司法而制定实施的“以权制权”的司法原则。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是由民主集中制衍生而来,民主集中制在强调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同时,也并不反对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所以司法审判得以保证其独立性,审判独立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它也是司法活动实践中保证司法独立、公正的核心原则。
随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逐步推进,目前,有关审判独立含义研究从原先单独强调“人民法院的独立性”逐渐过渡到了强调“人民法院和法官两者的独立性”,在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同时,还强调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组织和办案法官的独立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
1、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2、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这从制度层面明确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独立性的具体要求。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受法外因素的干涉,是世界各国普遍强调的司法原则,为的就是要求审判机关及人员在处理案件或争议过程中能够严格依法审判而不能受到任何法外因素的干扰或影响,否则就难以保证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实现司法公正。所以,审判独立对司法公正、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还是司法公正能够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失去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司法公正也就成了空中楼阁而变得遥不可及。
(二)新闻监督的性质与功能
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媒体是公民行使权利的重要媒介,其衍生的新闻监督也就相应成为法治社会公民行使权利的重要渠道。但新闻监督并不等同于舆论监督,它是在舆论监督的基础上对社会舆论的选择整合,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和渠道,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大众媒体称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基本传播形式,所以人们又往往认为舆论监督与新闻监督具有等同的效力。新闻监督是新闻媒体凭借舆论的特殊力量监视社会上的'不良或不作为现象,并通过批评与督促以使其沿着符合法制和社会共同准则的方向变化的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反应就是一种权利。所以,从法理意义上来说,新闻监督是一种权利,且这一权利行使的主体是各类新闻媒体,其客体是一切有关政府、社会及公共利益的事物、组织或人物等。新闻监督对公民行使权利、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新闻监督是一种神圣的宪法权利。新闻监督从本质上反映的是社会民众的意见和呼声,传达的是其背后的民意,所以人民群众是新闻监督的真正主体,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权利,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申诉和控告的权利,这就保证了作为新闻监督本质主体的人民群众具有了宪法所赋予的、对有关政府、社会及公共利益的事物、组织或人物实施监督的权利,而新闻监督则成为人民群众享有充分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的体现形式。
2、新闻监督有力保证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新闻媒体及社会民众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目的就是要通过对社会不良或不作为现象,特别是对权利组织或决策人物的权力滥用行为的监督而对其产生约束或制约作用,有利于敦促权力拥有者谨慎用权、严于律己、为民用权。此外在遏制权力腐败、保证权力阳光运行、实现权力公正等方面新闻监督也具有积极作用。
3、新闻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通过新闻监督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规范司法、依法办案,保证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
(三)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新闻监督司法审判,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审判公开和舆论监督的进步。虽然新闻媒体在履行其监督职能的实践过程中,对司法审判活动表现出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新闻监督审判活动还是存在其必要性的。
1、审判实践呼唤新闻监督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刚起步晚、发展路程曲折,司法审判活动也必然存在着积极与消极的矛盾两面,我们有必要在对这一矛盾正确认识的同时也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加以解决。虽然我国法律对审判机关审判权力的行使做出过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却依然暴露出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存在着由于体制缺陷、执法人员素质不牢等原因而引发的司法审判腐败现象,这是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实现司法公正目标所相悖的。审判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就必然会导致腐败,监督与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而新闻监督作为我国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依靠其强大的公众威慑力对遏制司法腐败、促使司法活动朝着符合社会价值和公众利益的方向发展并最终实现司法公正都有积极意义。
2、新闻监督审判活动是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
3、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辩证
据此,社会民众虽然具有对司法活动给予监督的新闻舆论自由,但我国司法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又要求其不受社会团体或个人等因素的干涉,这里自然也应当包括不受新闻舆论的干涉。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司法审判由于其自身特性的原因,要求在一个相对独立且封闭的环境中进行审判活动,以保证审判的独立和司法公正,这就决定了司法审判对新闻媒体监督的排斥感;而新闻监督则具有广泛性、时效性等特性,使其对司法审判活动或案件进展具有天然的进犯性。
所以,新闻监督与判独立在在各自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对立着、矛盾着。但另一方面新闻监督及审判独立都为我国宪法精神所包涵,两者都具有重要的宪法地位,都在意对案例真实、客观本质的揭露,都具有相同的追求与目标,即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如果抛开或损害任何其一,那都将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我们应该努力寻求两者之间在效力作用上的平衡与和谐。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只有把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开,把宪法所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这对于促进审判独立、实现司法公正及规避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二、我国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关系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法制也对包括大陆法系在内的其他法律文化加以积极吸纳和借鉴,逐渐形成了我国现阶段的具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但在我国,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需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的实际情况,理性分析。
(一)我国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关系的现状
三、促使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和谐并进的几点建议
(一)从业人员应加强自身的职业和法律素养
(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促使新闻监督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影响审判独立的前提下积极传播司法正能量。
四、结语
通过对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研究与分析可以知道,一方面,它们因各种特性的差异而存在着天然的对立性。新闻监督显得主观但反应迅速,其对案例做出的“媒体审判”式结论容易对理性、独立又不失严谨的司法审判产生负面影响。但另一方面,两者从根本上都为实现社会公正而服务,所以具有相同的终极目标。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来积极协调好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间的关系,使两者能够和谐相处,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进程,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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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蓉.浅议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J].法学,2007(8)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10)
【摘要】
媒体的本质言论自由与司法的本质公正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冲突。司法审判缺乏媒体的有效监督,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而表达自由超越了媒体的界限范围,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影响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本文分析了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的成因,旨在建构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关系。
【关键词】
媒体监督;司法审判;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而二者本身又是一对天然的矛盾[1]。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的界定不仅关系到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性权利,也事关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因此,在司法权的行使与媒体监督之间如何营造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是实现有效的司法监督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媒体与司法的本质特性
媒体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介。它是指人用来传递信息与获取信息的工具、渠道、载体、中介物或技术手段。媒体报道体现了言论自由,如若丧失这种自由则媒体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言论自由是媒体的本质特性。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是公众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故而媒体向公众传达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这是媒体的内外规定性。
司法所追求的首要目标便是司法公正,其本质特性应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着手,在程序方面,必须要严格遵守诉讼的程序规则,在实体方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审判。同时,司法过程也应保持司法独立,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媒体过度话语权
(二)官媒和私媒权利的滥用
由于官媒的政治条件使其在报道中处于优势地位,在接触司法案件时拥有更为便利的条件,使其往往认为自己可以代表国家意志,与司法机关是同样的立场,而完全忽视了自己是作为媒体的一员也同样要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官方媒体代表政府发声,其所处的重要地位更应该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客观真实的报道案件,而不能未经法院审判做出判断或者过度报道案情。
随着网络的发展,私媒逐渐显现出影响力,但其言论自由的无限制发展必然会成为民主式的洪水猛兽,给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造成严重侵害。我国司法改革正遇到了难得的契机,司法独立成为国家和社会努力建构的目标,这来之不易的成果需要巩固,保证其正当、有序发展。私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活动若超越了权利的限度,走向权利滥用,易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三)利益驱动型的媒体报道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的调和
(一)保障司法独立,促进公正司法
司法独立任重而道远,从众多案例来看,司法机关不能完全不受干涉作出独立审判,国家需要进一步保障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确认,主要不是以自足的方式,而是要建构相应的环境,即从社会的角度来予以界定。司法独立要求不侵权、不介人、不施压、不妄评[3]。自十八大以来,国家推动员额制改革,而且推进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的独立,从司法体制和权力分配着手,确保司法程序不受各种势力的干预。我国媒体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主要在于干涉司法进程,因此,对媒体监督的控制应主要着眼于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机关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使其在处理案件时做到公正司法,这是从基础层面保障司法公正。
(二)媒体报道客观真实
媒体不仅应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应恪守行业道德。媒体具有商业性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不能夸大、虚构事实。特别是对于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事关被告人的生命权、身体权,更要避免随意性。信息传播的失真可能误导民众,从而引发与民众正义感完全背离的“民愤”[4]。媒体应以促进司法审判工作和维护社会正义为出发点,不得肆意损害和歪曲司法机关的形象,尊重司法规律,推动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严格遵循司法程序,对尚未进入审判程序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犯罪分子”等用语,不得在侦查阶段介入司法程序,尊重法院的审判。媒体应该自律,不得影响司法权行使,不得以片面推测报道司法案件,要注意维护涉案当事人的隐私和名誉权,不得公开发表含有人身攻击或侮辱、诽谤的言论。
(三)司法機关提高职业素养
司法机关作为司法审判的核心,司法活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应妥善运用自由裁量权。法官进行司法判断时只能依赖于职业化思考方式,自觉地与政治因素、道德因素及其他因素保持必要的距离。法官在通过法律视角思考案件时不得脱离“法的空间”,即使面对敏感的、棘手的政治问题、道德问题也要转化为法律问题,运用相应的法律技术手段来处理[5]。司法工作队伍的素质在公正司法的过程中尤为重要,应进一步推进员额制改革,优化司法队伍。提高法官处理案件的能力,建立法律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审判队伍,更大程度地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裁判文书要说明案件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易于被公众接受。
(四)公民应增强守法意识,提高分辨能力
当社会生活的某个领域或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时人们就会情不自禁地呼唤监督和介入,而呼唤的对象多为司法和传媒[6]。媒体对于司法审判的干预主要方法在于利用煽动民众,错误的引导民众形成舆论压力,操纵舆论朝着他们希望的方向发展。因此,公民应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不能一味的跟风,应该提高分辨能力,形成自己的价值判断,不信谣,不传谣,能根据真实情况做出理性判断和选择。只有民众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积极维护司法的权威,抵制不良舆论对自己的侵蚀,做司法正义的坚定的守护者,才能让那些利用民众干预司法的媒体不能达到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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