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的适用及限定

法律原则通过适用范围的动态伸缩、适用方式的灵活调整来实现裁判功能。针对法律原则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论争始终存在,这源自法律原则自身的扩张性与人们对法律安定性的渴望,但无碍于法律原则在规则之治以外发挥独特的司法功能,为疑难案件和司法困境提供规则之外的解决思路。

田某某与杨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该案是关于适用公平原则时如何对加害行为与侵害结果进行判定的典型案例。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某因在电梯内劝阻段某某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某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根据监控视频显示,段某某在电梯间内吸烟,后杨某进入电梯,双方发生了语言争执。其间,段某某情绪相对较为激动,杨某比较冷静。其后,双方继续去物业办公室理论。没多久,段某某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某的妻子田某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根据(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判定,虽然段某某猝死的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帆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万元。根据(2017)豫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适用公平原则所作出的判决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且反向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后田某某的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公平原则属于具有一般法律意义和强适用性的法律原则,甚至被赋予了进行社会利益再分配的功用。在更为追求裁判说理精细化的当下,近年来该原则的司法适用以上述案件的发生为代表,疑义频生,再次凸显作为法律要素之一的法律原则,其司法功能的实现仍有较大的探讨空间。

法律原则司法裁判效果界分

抽象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司法裁判对法官的要求甚高。规则裁判不能或不当时,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是可欲的,但做到说理充分、有理有据并不容易。释法说理有赖于法官对于立法原意和法理价值的理解,包含大量不确定要素,何为说理、如何说理、述说方式等都对原则裁判的结果和效果至为重要。

法律原则司法裁判适用性辨识

从适用法域来看,公法因关涉国家利益,法律规范刚性特质尤为明显,给予法律原则的生长空间较小,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客观上被限缩。无论是有助于说理,还是直接用作裁判的依据,法官在公法领域适用法律原则都十分谨慎并相对克制。用于裁判文书中的法律原则有限,且一般出现在裁判说理也即“本院认为”部分,而甚少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出现在判项之前。私法的宽厚和自由使得法律原则有着更大的适用空间,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中隐性包含了适用法律原则去填补法律规则的漏洞或纠正法律规则的偏差。

从法律原则的价值位阶来看,有些法律原则具有普适意义,可为所有法律领域的价值指引,广泛适用于各部门法律的裁判当中,体现了最为一般化的价值追求和精神依托,在证立上不存在太大的困难。有些原则生发于某一法律思想领域,根植于特定的法律部门,或肇始于特定的时代,适用范围相对固定,在评价的对象和行为类型上有限,原则的价值层级和位阶相对低一些。在面对价值判断问题时,人们总是受制于时空及认知,较难对法律原则裁判做绝对是或绝对否的判定,面对某一法律原则确有适用的“最强”领域时,应审慎评估、对待以最大化实现原则裁判效益。

法律原则司法裁判方式检视

法律原则之于具体规则的意义,应是解释的依据及方法,一般基于修正法条或扩张、限缩法律规则适用范围的目的而发挥作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以单独适用或联合规则的适用为主要方式,或出现在裁判说理部分,或直接作为判项依据。法律原则适用于裁判说理部分产生的司法疑义并不大,因其传递立法精神,也可作为行为人行为合法合理性的阐释依据。法律原则作为判决依据的情况则较为复杂。其中,原则的单独适用相当于“规则漏洞—原则证成模式”,对应“法律漏洞填补”或“法律续造”法理,但此种适用明确性不足而任意性太大,一般与新型案件或新型法律关系相连接。在对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利请求是否应当被支持这一类型案件的裁判中,因相应权利规则的缺位或纰漏,法律原则的适用空间和适用风险并存。原则与规则并用相当于“依既有规则可解决—规则证成模式”,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或补强规则的次要依据,能较好地实现证立风险的中和。

原则裁判对于法治是否会造成伤害,这种担心并非多余。总体而言,现有的各种类型法律原则司法裁判的适用方式多直接引用原则条文,对于详细而充分的说理论证仍显不足。而当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不具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或适用法律原则裁判只是在规则缺位或不恰当的情况下无可奈何的“仓皇”之选,尚不能确认该原则是否为适用于该案的“最佳命令”时,情况更甚。民众许多不好的司法体验皆由此而来。追本溯源,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本质上是将原则之上承载的法理精神与价值注入司法裁判,以修正或完善严格规则主义之下司法的功能。所有关乎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疑义,都可以转向对法律原则司法裁判场域、条件和方法,以及法官的法治信仰与法律技艺等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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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民法总则应处理好五大关系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般不能作为裁判的大前提,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时必须提出一个具体的民法规则作为涵摄的大前提,并以之作出裁判。而民法总则中除上述基本原则条款之外,大部分条款都是民法的具体规则,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该适用这些具体规则而非基本原则。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存在法律漏洞导致法官没有裁判规范可供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1/id/3195200.shtml
2.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南京师范大学 | 张华开通知网号 在法哲学和法理学意义上,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但是,在法律实务中,法律原则能否作为有效法规范被司法判决所援引,却往往会引起不少的争议甚至是合法性上的质疑。 上个世纪以来,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13106079.nh.html
3.法律的三大适用原则是什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视频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每个人都应该受到相同的法律保护和对待。 2. 法无禁止即可行原则:法律规定了禁止的行为,而未被禁止的行为则是可行的。这意味着,除非法律明确禁止某种行为,否则该行为是合法的。 https://www.bkw.cn/v/3Vxj.html
4.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 (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http://jxjg.hljcourt.gov.cn/m/?act=a&aid=12358&cid=4
5.法律的适用原则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适用: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https://www.64365.com/tuwen/zatmp/
6.法律的适用原则法律的适用原则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1029/10/31297022_942979387.shtml
7.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律师普法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 2020-01-27616 普法内容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不溯及既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https://www.110ask.com/tuwen/103551350929128239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