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内容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人民主权原则三、基本人权原则四、权力制约原则五、法治原则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它是宪法的精神和灵魂,也是判断一部宪法为良宪还是伪宪的根本准绳。在这四项基本原则中,人民主权原则是逻辑起点,人权保障原则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原则是基本手段,法治原则是根本保障。1、普遍性宪法基本原则是全人类宪政追求的基本共识,具有普世性。宪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源于人性的普遍性。2、特殊性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特有的原则,不是其他法律或者政治文件
2、的原则。3、最高性具有最高效力,指导宪法一般原则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4、抽象性对宪法规则和宪政实践的高度概括,5、稳定性不因宪法条文的变动而变动,宪法条文的变动不得违反基本原则二、人民主权原则(一)主权与人民主权的含义法国的法学家博丹首次提出主权的概念,认为主权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具有绝对性、永久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主张神权基础上的君主主权论。霍布斯继承主权理论,主张自然状态基础上的君主主权论洛克主张自然状态基础上的间接民主的人民主权论卢梭主张自然状态基础上的直接民主的人民主权论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现代人民主权理论的基本共识。(
3、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第一,直接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文本中一般明确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第二,间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一般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保障人民主权间接的代议制形式(主导形式)间接的代议制并辅之以特定事项的全民公决形式第四,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人民主权的实现程度吗?“必须明确的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宪法条文对人民主权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在生产资料资本家个人占有的条件下,只能是有产者的主权,人民主权根本无
4、从谈起。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选举:衡量人民主权实现程度的真正指针人民主权和公平公正的选举密不可分。选举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没有公平公正的选举,人民主权也就成为了一句空话。没有公平公正的选举,宪法文本中的人民主权就不可避免沦为强力集团主权、既得利益集团主权,从而出现主仆倒置的局面。三、人权保障原则(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与生俱来,不证自明,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人权理论兴起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成熟于启蒙运动。洛克是近代最早系统阐述人权理论的思想家,对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
5、影响深刻。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权利(人权)社会契约政府的成立(二)人权保障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第一,既明确规定人权保障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形式规定人权的具体内容。我国宪法是这一模式的典型。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第34条到第50条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并不明文规定人权保障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如美国宪法第三,确认人权保障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如法国宪法四、权力制约原则(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将国家权力划分为不同的职能,由不同的机关行使,行使不同职能的各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二)权力制约
6、原则的历史发展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是最早阐述这一问题的思想家。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三)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体现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或者三权分立原则,是指将国家权力划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不同的职能,由不同的机关行使,行使不同职能的各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和制衡。具有三种模式:1、均衡型分权制衡美国2、立法主导型分权制衡英国3、行政主导型分权制衡法国参众两院参众两院立立法法总统总统行行政政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司司法法总统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总统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可以三分
7、之二多数通过国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统所否决的法律总统所否决的法律最高法院可宣布总统违宪最高法院可宣布总统违宪总统任命联邦法官总统任命联邦法官总统任命的司法官员必须经参院确认总统任命的司法官员必须经参院确认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不合宪法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不合宪法美国联邦政府的分权制衡示意图美国联邦政府的分权制衡示意图美国的三权分立制衡体系美国的三权分立制衡体系国会对总统的制约:国会对总统的制约:国会建议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国会建议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下属行政官员的任命;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通过弹劾案统下属行政官员的任命;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撤换总统。
8、国会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国会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参议院审判弹劾案;国会宣告惩治叛参议院审判弹劾案;国会宣告惩治叛国罪;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弹劾审判联国罪;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邦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的制约:总统对国会的制约: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对议会的法案有签署权和有限否决权.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议会议员不能担任行政职务;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总统对司法权的制约:总统对司法权的制约: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最高法院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
9、并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之权。法官之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总统因弹劾受审时,联邦最高法院首总统因弹劾受审时,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审判庭主席。席法官担任审判庭主席。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法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律是否违宪。英国的分权制衡1、权力分立保留英王,统而不治立法权议会行政权内阁司法权法院和议会中的上院英国宪政结构示意图英国宪政结构示意图君主君主上院上院下院下院内内阁阁选选民民司司法法独独立立任命任命(大贵族)(大贵族)选举选举组组成成议议会会多数多数组阁组阁形式任
10、命形式任命负责负责立法权)立法权)(行政权)(行政权)(司法权)(司法权)(国家象征(国家象征)2、权力制约(1)国王(女王)统而不治。国王(女王)名义上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国王(女王)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但必须根据国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2)议会主导议会由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下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上院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搁置否决权。上院如不同意下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
11、延年生效,对于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个月。(3)政府实行内阁制,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4)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具有专属的法律解释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干涉。法国的分权制衡法国的分权制衡权力分配权力分配议会议会立法权;总统立法权;总统行政权;法院行政权;法院司法权司法权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权权力制约权力制约议会对总统的制约。议会享有立法、财政和行政监督权。议会对总统的制约。议会享有立法、财政和行政监督权。总统应当应当执行议会的立法和决议。总统应当
12、应当执行议会的立法和决议。总统对议会的制约。可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已通过的法案,总统对议会的制约。可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已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有权就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有权解议会不得拒绝;有权就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有权解散议会。散议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制。宪法委员会对议会和总统的制约。宪法委员会对议会和总统的制约。审查国民议会和参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的合法性、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
13、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四)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体现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具体形式为权力分工和监督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宪法设置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国家主席、军事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元首权、军事权。第一,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规定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申诉、控告、批评、建议的权利。第三,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规定了监督的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对全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