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出身于法律世家的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年轻时代即受学术导师尤利乌斯·宾德(JuliusBinder)[1]的影响,认真研读过黑格尔的许多著作。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对拉伦茨日后的法学研习、学作都产生了深远影响。1927年,拉伦茨在歌廷根大学获得了博士学位,第二年即取得大学教授资格。虽然到了中年,法学黑格尔主义因与纳粹政权的关系而备受谴责,拉伦茨也因此遭受牵连,但并未丝毫动摇日后他在德国私法学界的崇高地位。甚至,其一生当中最为重要的几部著作都是在二战后完成的。
提及拉伦茨的法学著作,其中有四部的重要性是受到同仁公认的:《债法教科书卷I:债法总论》(1953年版)、《债法教科书卷II:债法各论》(1956年版)、《德国民法通论》(1967年版)和《法学方法论》(1960年版)。这四部著作是他融毕生所学的倾心之作,奠定了他在德国私法学界的泰斗地位,至今仍对德国法学的发展起着指引作用。表面上看来,四部作品各自独立,探讨的范围属于法学的不同领域;然则这实在是一大误解。受青年时代就刻意钻研的黑格尔哲学的影响,再加上自己对于法学研究的独特见解,构成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债法教科书》写作的年代较早,可以被认为是拉伦茨构筑自己法学方法的预演和酝酿;《法学方法论》的写作期间与《德国民法通论》相重叠并且早于后者面世,因此更可谓是相得益彰。
表面上看来,《德国民法通论》以介绍德国民法典总则中的主要制度为主,然而若仅仅如此该书不会在大陆法系国家产生如此重要影响,著者显然也怀有超出该范围的打算。纵览《通论》全书,有两个因素不得不令我们侧目:法哲学理念和法学方法;这两个因素在该书中的作用同时又非截然分离。拉伦茨自己也认为,如果不考虑法哲学就根本无法研究法学方法论。[2]所以,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得以共同渗透到《通论》全书中,三者浑然而为一体;建立在丰富资料基础上,拉伦茨把该书作为自己深厚的法哲学理念和独特的法学方法论的充分演练;也正因为有了这两大支柱,该书得以远远超越一般的民法学教科书,日久而弥新地散发出法学理性的永恒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