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是个严谨、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文书,岂能任性而发!
不管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矛盾纠纷,最终诉至法院,期待法院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判决,化解、了结、终结矛盾纠纷的归宿,这最终的归宿,有时是幸福的启迪、有时是噩梦的开始。。。一份公平、公正、公开的判决,源于法律、法规的健全,是否更源于法官的柔情和良知。。。
2019年4月,金乡居民李先生将购置新房的装饰工程委托给金乡县百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县百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李先生提供了装饰材料的清单并保证质量,承诺所采用的家装材料都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在装修过程中,李先生感觉房间内气味刺鼻、睁不开眼睛,百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装饰完工后,打开窗户通通风就好了。装饰完工后,李先生多次开窗通风,可是房内刺鼻的气味无法消除。李先生在家装工程开始时,向金乡县百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在验收时,经通风多次、多时,房内气味仍然很大,无法居住,故不能正常支付剩余工程款。金乡县百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家装材料没有问题,故索要剩余工程款,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金乡人民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剩余工程款。金乡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装饰材料石塑板材的甲醛含量,2020年5月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沪华碧[2020]质鉴字第525号石塑板材的甲醛含量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涉案石塑板材的甲醛含量为0.219mg/m3。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决李先生败诉。
经过近3个月的通风,李先生仍然感觉到屋内气味刺鼻,不敢居住。李先生找到有室内空气鉴定资质的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8月4日,李先生向金乡县公证处申请对山东城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集金乡天兴广场小区0012号楼2单元1101室内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取样全过程。山东城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鲁城控检字[2021]第795号检测报告》,多项指标均超出国家标准。
2021年11月12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民终5897号民事判决书对李先生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关于2020年5月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沪华碧[2020]质鉴字第525号石塑板材的甲醛含量质量鉴定报告》和2021年8月4日山东城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鲁城控检字[2021]第795号检测报告》的结论不一致、有争议,二审法院是否应重新组织鉴定。
2020年7月23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828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先生关于涉案石塑板材的甲醛含量为0.129mg/m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
2021年3月23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828民初388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认(2019)鲁0828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鲁0828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认为部分第三段中“李某关于案涉石塑板材的甲醛含量为0.129mg/m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补正为“李某关于案涉石塑板材的甲醛含量为0.219mg/m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书的作出是严谨、严肃、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岂能如此大意,这是不是可以说明是对审判工作的不认真?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为什么不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司法裁判权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又怎么体现,百姓怎么认可、信赖、尊重法律的公平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