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从来没有承认法律,却要遵守法律?
写在前面:
值得大家注意的一点是,法律不止有刑法。
狭义来看,我国部门法就有民刑行政经济商法、宪法、环保法、知识产权法、诉讼法、程序法等。
广义来看,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政策文件等。
有的法学家还认为这里的法律甚至包括学校规章制度、当地风俗习惯、公民之间的约法三章。(有点儿类似十九大提出的“软法”概念)是指一切强制的和非强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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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是为满足人类共同诉求:安全、平等、自由,为了让人类过上连续的、稳定的生活,而被人类选择的一个工具。简单来说,你生而为人,只要你拥有人类这个身份并希望满足三个诉求,则默示你承认法律并应遵守之。
正文:
正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古罗马有这样一句格言:“只要有政治社会单位的地方就有法律。”人类制定了法律,而后又不断地思考人类为什么制定了法律和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但正如知友所问,我们这些新生人类为何要接受前辈人类所书写和接受的法律呢?并且是什么导致了我们这些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类会趋于同路的把法律作为自己的精神权威呢?
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这样解释道:“人类选择法律,是秩序的需要、正义的要求;法律规范的出现是人类选择了过有序的生活。”弗洛伊德、马斯洛等学者均认为人类对于有秩序有组织的生活的心理需求源自于“人类主张生活具有连续性”。无论何时,只要人的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控制,重复规则性这一要素就会被引入到社会关系中。而法律规范作为一种权威性的渊源,会被重复性的使用来指导私人和官方的行为,这种行为方式的规则化,给予了社会生活很大的稳定性和有序性。
但人类为什么选择的是法律这个工具呢?
我承认或许存在比法律更好的方式能够满足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类的共同诉求:“安全、平等、自由”。但在现有的人类的认知和探索情况来看,法律无疑是一个可以满足当前人类共同诉求的一个工具:
1.通过行之有效的私法制度,可以划定私人和私人群体的行为规范,以防止或反对相互侵犯、过分妨碍他人的自由或所有权的行使和社会冲突;
2.通过行之有效的公法制度,以限定和约束公权力,以防止或救济对应予保障的私人权益的不恰当侵损、以预防随意地暴政统治。(当然这是完美理想状态下的完美法律,也可以说是具体法律应达到的目标)
综上,我可以这样理解,不存在“某个个人对法律这个工具是否承认”这个问题,因为这是为实现人类共同诉求所选择的一个为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稳定的高度规范性、普遍适用性、重复适用性工具。但是存在“社会整体或大多数人对于某些具体法律规定(成文法)的是否承认”这个问题。因该问题过于庞大就不展开论述。而“某个个人或极小部分人是否承认某项具体的法律条文或部门法”这个问题本身就不具有讨论的意义,因为总会有行为特异、无视规则、崇尚无序的极小部分人存在,这部分人很大几率成为违法者,特别是违反刑法者。
而对于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这个问题我想自然不必赘述。有学者提出,法律是最低道德底线。遵守法律是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是对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私人不侵犯别人权利、不限制别人的自由、自觉履行应付义务和不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官方权力不得滥用、依法行使、接受监督。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为了有秩序、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实现和保障人类对于“安全、平等、自由”的共同诉求。
注:我的这篇短文做不到全面的阐述和穷尽的解释知友所提的这个问题,但若能引发读者的一点点思考或提供一个看问题的视角,我也就很满足了。
另,这个问题在法社会学和法哲学界已经有一些成体系的学说,经我哥推荐,现推荐几本具有代表性的书籍供读者和提问的知友阅读参考:
1.《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泰勒
2.《制宪权与根本法》陈端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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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杰罗姆弗兰克,《法律和现代精神》1935年,第46、128页
2.本杰明N卡宴佐,《法的发展》1924年,第40页
3.莫斯利科恩,《法律与科学方法》1933年,194页
4.罗纳德M德默金,《规则模式》1969年,第13-24页
5.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2004年,第206-2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