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价值体现
古今中外对法的价值的研究从未中断,一般意义上,法的价值包括公平、效率、秩序、自由、平等、正义等内容。我们这里探讨法的价值,又指法律的价值,其中一种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比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民的自由、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还有其根本体现,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而经济法作为比较年轻的一个部门法,起步要晚于宪法、民法等,却有其自身的独特价值。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是法的的一个部门,故也称部门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其自身的价值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个是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另一个就是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一)经济法的目标价值
经济法通常选取的是社会整体效益来衡量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如果个人利益高于社会的整体利益时,对于个人来说,其有利的一面仅体现在需要的是一种个人资源配置,但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均来说,一点得不到体现,甚至出现副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就需要对上诉的配置方式进行一些干预,从而去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换句话说,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可体现在社会整体效益上,让社会整体的效益达到最大化,同时社会整体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特点及其精神价值目标的唯一体现,也是其宗旨与功能价值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
(二)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经济法的普遍价值,包括公平、正义、和谐与发展、效率、秩序等特点,直接体现出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是其独特的目标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不同,经济法的核心价值也随之改变。下面就经济法核心价值的转变来探讨这方面的问题。
2经济法核心价值的转移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是经济法的基础价值。经济秩序、经济平等、经济效率、经济自由等,这些是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经济法所要追求的目标。
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经济法的效率就体现了更重要的价值。
经济法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种现象直接损害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破坏了市场中的社会效率。在此时期,我国经济正式迅速发展时期,社会效率在经济法的价值中体现的尤为重要。在法律对市场进行法律调节时,就以社会效率为中心,去促进社会整体效率,来达到经济发展的最大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到了现代。由于认识、体制、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市场经济秩序出现了很多问题,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如当今社会的物价混乱、房价飙升、金融监管漏洞、垄断横行等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经济秩序混乱,这就需要秩序去维持经济的正常发展。在这其中,对经济秩序的维持也是难度最大和技术含量最高的。法竭力维护秩序价值,但法与秩序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张力更加明显地体现于经济法与秩序价值之间!但与此同时,经济法与秩序价值之间也有着难得的和谐!经济法与秩序价值的这种辩证关系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是必不可少的!”
3经济法秩序价值的体现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在当今社会价值的体现主要是指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作用,就是经济法在执行中,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恢复和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恩格斯这样说过:“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恩格斯的语句中所提及的“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所指的就是经济秩序。
4经济法秩序价值对经济的影响
经济法秩序价值所体现的就是维护作用,在维护的作用上面,我们就下面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秩序在市场规制秩序中维护作用的体现
市场规制秩序是指在规制市场中,政府在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定程度上的连续、一致和确定性。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的秩序价值规律就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为了避免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出现失灵,形成全备的市场经济,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就得到了重要体现。
首先是规制法定,政府是要让市场经济得到正常的运行,而不是去遏制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活力,这就需要政府为市场提供更好的资源配置,为其提供良好的条件,从而发挥经济价值规律的作用。第二就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经济要想得到有效的资源配置,就必须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前提。这就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需要效率优先的情况下去兼顾公平,从而去维护竞争秩序,形成市场经济的有效的竞争和有序的竞争环境,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而让市场经济得到更好的运行。第三就是去提高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经济正常运行的命脉,是消费者正常购买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只有产品质量得到保证,我们的经济秩序才不会发生混乱,这些在我国制定的《产品质量法》中得到体现。《产品质量法》的制定,对于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第四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始终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那么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就会受挫,就会对市场经济的运行造成严重的破坏,就混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在这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对消费者的权益做了保护,这对市场经济的维护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经济法的秩序在宏观调控中的维护作用的体现
经济法秩序在宏观调控中的维护作用主要是指对市场中资源配置起到的作用。“为了克服政府失灵,经济法需要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宏观调控四大目标,即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
下面我们就经济法秩序在宏观调控中所起到的维护重要但是有待去完善的三个方面去进行阐明。(1)经济法秩序对财政税收方面的维护。我国在对税的征收和税目的征收方面做得还有很大的不足,很多方面在实际运行中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我国要加强这个方面的立法。(2)经济法秩序对价格方面的维护。价格在市场机制运行中是信号灯的作用,价格的正常化是市场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根本。(3)对外贸秩序的维护。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机遇与挑战并存,这就更需要有秩序的维护、虽然WTO本身的规则对外贸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但是政府还是要按照其规则对外贸行为进行全面完整的规范,从而更好的去维护我们的外贸秩序,对此,我国的《对外贸易法》也有详细的规定。
5结语
以上我们从经济法的价值开始论述,一直到核心价值,再到核心价值的转移,这都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变迁而随之发生变化。不同的经济时期,我们的着重点也不一样,但不管怎么样,经济法的价值缺一不可,公平、效率、自由等影响着经济的根本,几者之间相辅相成。但是如果我们着重去研究不同时期的核心价值变化,那么对经济的发展将起着非比寻常的推动和促进的作用。
法律输出是将本国法或者本区域法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文化以及法律研究等向目标地区或者国际社会进行推进并使之与本国法或者本区域法趋同的一种活动。进行法律输出的目的在于实现其本国或者本法域范围内主体的利益最大化,美国的法律输出活动在各个领域都有体现,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中美国的法律输出收益明显,以下笔者从不同角度对其收益情况进行简要的分析和研究。
一、美国法律输出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获得的体制性收益
美国法律输出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获得的体制性收益,主要是美国在国际经济条约中所取得的确认和保障,形成对条约中的各主体的有效的法律约束,这种体制性的收益可以认为是美国法律输出的最有稳定性的收益,例如美国在WTO的各项协议中所进行的法律输出形成了对美国具有国际法保护的效果,尤其是美国将其司法审查制度和强制管辖与执行制度在WTO框架内的确立,实现了美国利益的最大化,包括关税的削减、贸易的增长,这些都强化了美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
二、美国法律输出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获得的事实性收益
美国法律输出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获得的事实性收益主要是指美国国家和经济主体,凭借其在国际上的优势地位,通过重复的经济贸易行为所形成的对与其进行交易的国家或主体的国际习惯或国际惯例,并通过这种国际习惯或国际惯例在国际上的应用不断形成扩大影响,逐步形成国际经济领域的规则。美国的事实性法律输出收益主要是以美元为核心的在国际金融方面的优势,包括美元的国际性货币地位和美国由此获取的国际铸币税优势,石油美元的形成以及由此给美元带来的优势等,在事实性法律输出中给美国带来的是国际贸易中更多的遵循有利于美国的国际习惯和惯例,从而实现其本国权利的最大化和义务的最小化。美国在国际上进行的这种事实性法律输出实际上具有不平等性。
三、美国法律输出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获得的过程性收益
对于美国而言,通过体制性法律输出和事实性法律输出无法获得其想要的收益的情况下,美国还会积极的采取过程性法律输出来获取收益,具体的过程性法律输出指的是积极促进或者引导不具有国际法普遍约束力但是具有说服力的示范性国际规则形成,这种国际规则当然是与美国的本国法律制度相一致的。过程性法律输出也可以说是一种正在进行的过程性行为,美国在过程性法律输出方面覆盖范围广,力度大,会在将来的国际经济领域形成巨大的影响。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在过程性法律输出方面参与度较高,这不但对美国的法律输出形成了助力,还极大的消除了被输出的国家或地区的在这方面的疑虑,例如法庭之友制度的建立就是非政府组织通过过程性法律输出所获得的.有效收益。相比事实性法律输出,在非政府组织参与下的过程性法律输出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和合理性,同时在美国所进行的过程性法律输出的影响下,其他国际和经济体也进行其本国的法律输出,这样也有助于形成更加优化的国际经济法领域的规则,有利于平衡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各经济体应当积极的参与到过程性法律输出。
四、美国法律输出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获得的政策性收益
对于美国而言,通过以上三种法律输出有时也不能获得其想要的收益,这时美国就会在国际经济获得中,违反国际法或者国际组织的条约规定等或者直接推行单边主义,而其他国家或者经济体由此获得针对美国的报复权利,但是却由于报复成本高而没有实施报复或者在美国威慑下不敢报复,这样就使美国获得了政策性收益。因此美国的政策性法律输出收益是一种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单边主义,美国的这种政策性法律输出是以其在国际上的经济优势地位为保障的,美国实施政策性法律输出多是出于保护本国产业为目的,针对美国实施的政策性法律输出,各个国家和经济体应当提出明确的反对和进行抵制,要促进并坚持利用国际法或者国际贸易规则解决由此产生的争端,要求美国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
五、结语
美国的法律输出是基于其国家利益作出的战略选择,从国际经济贸易的整体性利益来看,美国的法律输出行为具有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的性质,各国应当予以抵制。但是从美国的国家利益来看,其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取得了对美国非常有利的收益和效果,作为我国来讲,要客观全面的看待美国的法律输出,要看到美国法律输出背后的动机,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其合理因素,发挥我国的法律优势,积极参与到法律输出的国际竞争中,为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
一、跨国电子商务对传统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的挑战
二、我国在跨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的对策建议
但是,电子商务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并不意味着跨国电子商务引起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遥远的问题。首先,应该清楚地看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尤其是网络通讯的安全技术和网上支付技术的完善成熟和互联网的覆盖面迅速扩大,在经济全球化数据化的发展趋势影响推动之下,互联网电子商务在中国今后几年内必然也和发达国家一样获得飞速的发展,国际电子商业交易额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迅速提高。如果我们不是尽早地重视和研究解决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的策略措施,政府将面临着贸易额增长而税基萎缩、财政收入流失的危险。其次。更为紧要的是国
际社会正在酝酿讨论跨国电子商务课税的国际规则。在这种情势下,中国和其它发展中国家更应加紧对解决电子商务的各种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制定新的信息时代国际税收规则的活动,才能促进国际社会形成公平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而不致于落后和被动接受不合理的既定国际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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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沈阳城市学院经管类专业在经济法课程设置改革方面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有从经济法角度独立思维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课堂采用案例教学、分组汇报等教学模式,切实适应经济法律型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
沈阳城市学院作为一所沈阳民办Ben科独立学院注重以培养应用性人才为目标,贴合社会、实际的要求,开设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类学生的必修课,有力地迎合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一、经济法课程设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是对于法学和经济学科有深远意义的一门基础课,它是法学理论知识如何在社会主义经济下发展的一个分支。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将该课程定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课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三)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普遍沿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以讲授为主要形式,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参与度不高,进而影响学生主动学、动手学的积极性。其次,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案例与实际贴合度不强,或是理论部分讲授不充分,知识点难以理解,教师引导方式不恰当等问题,导致学生参与不积极。为培养经济法律型人才,落实沈阳城市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目标,授课中融合经济法真实案例,实现课堂上案例与讲授相结合的模式。同时配合讲练结合、分组讨论等模式实现课堂上教学互动,增加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及对知识点的理解程度。
二、经济法教学的改革策略
针对经济法课程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何来进行解决就成为重中之重。
(三)改变传统经济法的教学理念,灵活教学过程中的形式。参照美国、英国、澳洲教学的理念,在课堂中,增加案例教学法,讲练结合等互动模式,推行实践性教学活动。随着经济法知识的应用领域的推广,在教学模式中如何创新、改革,以适应当前的教学形势成为经济法教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
1、以案例教学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教学方法。经济法教学以培养着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性。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搭建“真实案例引导—联系法律理论—精讲精练、师生互动”课堂平台,在教学的实施效果上要有浅入深,结合生活中易理解且与贴近的真实案例进行引导式教学,从而引导学生思考;再者,案例教学尽量采用多媒体、影像等形式,或是以讲故事的模式引入,把学生带入情景模式中;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实际案例的引导,结合理论知识的运用,帮助同学们理解知识点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3、改革考核形式建立在学生对于基本理论的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设置,沈阳城市学院以考试考核形式占总成绩40%的比例进行。考试题型以案例分析为主,考查学生对于知识点的理解、分析、运用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经济法教学改革是一个坚持不懈、势在必行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注重知识的应用和实用性,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使学生们在经济法这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里能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1]潘洪建。当代知识转型及其对教学改革的启示[J]。教育科学论坛,20xx(9)。
[2]陈晓华,孙玲玲。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应用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xx(2):77-79。
《经济法》课程是财经类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具有经济、管理与法律方面的交叉性的特点。作为开设专业有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金融与保险、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与后续专业课程相衔接,为后续其他课程学习奠定基础。学生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既能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又学会用法律思维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以及协调能力。培养当代大学生成为应用型人才具有基础和重要作用,使他们能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犯法,树立良好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理念,饯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经济法课程的特点
(一)课程综合性较强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比较强的课程,内容包括劳动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律制度等章节,涉及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和条款,涵盖内容广泛而且复杂。另外经济法课程具有经济、管理与法律方面的交叉性的特点。不仅涉及到经济学、管理学还涉及到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础,对老师教学和学生学习都有一定难度。
(二)教学内容更新快
随着我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经济法课程内容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教材需要不断修改和补充。
(三)经济法理论抽象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法律基础薄弱
商靴曾经指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学生们大多对于法律的描述是敬畏,而是没有法律基础,缺乏对基本法律专业术语的认识和理解。现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思维更是模糊不清的。由于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比较薄弱,这就为经济法的教学带来了不少难度。但是,对于经济法的学习所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如诉讼时效、法人财产权、股权转让等理论,需要同学们必须掌握和理解,加大了课程学习的难度,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学的情绪,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这就需要我们在有限的课时内做出更充分的利用。
(二)教学方法较为单一
(三)实践教学缺失
(四)教学具有时代性和挑战性
三、财经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探讨
(一)从讲授法向参与式的转变
陶行知先生曾说过:“教师的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生学习。”可见,教学过程就是教师“教”学生如何去“学”,而不是教师“教”的过程。教学过程应该按照一定的教学规律、教学原则来进行教学。根据当前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努力实现课堂从以教师为主导转变到以学生为主导,提升课堂教学效果。我们应该将以讲授法为主的教学方法,逐步转变为以参与式教学。参与式教学是将老师和学生平等的理念融人到教学中来,其核心思想是让学生亲自参与课堂,努力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比如案例分析法和小组讨论法等都是参与式教学方法之一,最大程度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注重开发课内外教学资源实现学生学习无处不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不仅仅要依赖课堂内教学活动,更要充分借助网络资源、新媒体和移动网络技术,充实和完善教学中所需的各种资料和资源,使学生能够有效利用网络来开展课下辅助学习。多媒体教学具有直观性,详实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配合简单明了的板书将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教师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等新型教学手段和方法,将有关经济法的最新知识、最新信息直接传递给学生。通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内容,有助于活跃课堂气氛,也可以激发学习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
(四)适度开展实践教学
“教无定法,重在选优”,只要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发了学生学习欲望,提高了学生参与意识,这就是好的教学方法。教学要不断创新,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和不同章节的内容灵活运用,努力教有所受、点有所到、启有所发、导有所悟。
引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大力建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简单的说就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体,其他各种经济体制并存。正是由于我国独特的经济体制,所以民商法与经济法共同协调不同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面的利益。转载请注明:中国民商法与经济法既相互补充,又具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其最终目的都是法律主体的根本利益,从而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
要全面的理解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首先必须要深入的理解市场经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概念。
(一)市场经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平等的进入市场并在市场中进行竞争的机会;第二、最大程度上保护每一个人合法的经济利益;第三、不同企业之间通过合同进行经济活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第四、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进行调整;第五、赋予了企业高度的自由、平等权利,充分调动了各行各业的创造性。
(二)民商法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看,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结合的产物,例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商法的范畴。民商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起到了微观调控的作用,它主要是用于调节、处理共同从事某一项经济活动的各个经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虽然民商合一不断的深化,但是二者之间依然存在着相对独立性。其中,民法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权益,例如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等等,可以说民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过程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此外,商法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市场经济活动,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三)经济法的概念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完善。为了更加清楚的反应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主要从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1.市场经济治理观念方面的差别
2.保护的法律主体不同
民商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个人利益不受到侵犯,它的法律主体主要是企业法人、自然人等。而经济法虽然也起到了保护个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经济法要求社会公共利益要大于个人利益。它的法律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了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
3.二者的基本目的不同
通俗的讲,民商法所要实现的是绝对的平等,即平等的对待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每一个个体。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相对的平等,重点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求实现国家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1.二者的本质相同
从宏观角度上来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本质是相同的。中国怎么样?它们都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来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推动国家的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它们是同质的,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但不会产生矛盾,反而会起到互相补充、互相弥补的作用。
2.二者的作用范围相似
虽然民商法和经济法属于调整市场经济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手段,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调整过程中,二者的作用范围还是存在很多交叉的地方。例如公司法、合同法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又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3.二者的法律要素相似
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是我国法律的四个基本要素,不同的法律之间各个法律要素的主体不尽相同。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部分法律要素是通用的。例如,公司法人制度、诚信原则在两部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的最终目标是经济自由,经济法的最终目标是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充分认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内在联系,相互融合发展,不断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律体系,从而才能够不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论文摘要:1994年底,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了以“老干妈”为商品名称的食品,自1996年8月,开始使用自己设计外包装上,随后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10月,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开发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使用的瓶贴与“贵阳老干妈”的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11月,“贵阳老干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湖南老干妈”及销售商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告上法庭。
论文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位法与下位法
1案件分析该案中,在当事人都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都没有取得商标权的情况下,国家专利局几乎是在利用两次专利授予调戏法院。根据专利法,两家老干妈的力量几乎均衡,一方的权利无法否定另一方的权利,法院只好以先用权为依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否定华越公司对“老干妈”的使用权。华越公司根据国家专利局授予的权利,取得了“老干妈“的外观设计专利,那么他就可以合法的贴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否则我辛辛苦苦的申请专利干嘛?事实是我被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判输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没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也没有具体法与一般法的名分之争,凭什么就得适用一个对我不利的法律?华越公司的法律顾问没有据理力争,是个遗憾。国家专利局的一次专利认定直接导致了一次法律冲突。
3.1法律顾问在公司开始申请专利的时候就应该提醒公司的决策者,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我们在做一个非常危险的模仿,后果轻则胆战心惊,寝食难安,重则粉身碎骨,万劫不复。毕竟是心理如明镜似的知道理亏,一旦纠葛起来会非常危险。再者,案后竟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让专利局没有受到丝毫的惩罚,或许,公司感到了难度,有了畏难的情绪。
4高级法院与国家部级(国家专利局)行政单位究竟谁是最后的终结者司法作为民众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能否得到像宪法阐述一样的发挥,法院的判决国家专利局能否平静的执行。
5一审的判决当王老师在屏幕上打出当时北京二中院的一审判决时,也不是很服众。
判决:
①被告华越食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其在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之前与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瓶贴相近似的瓶贴;
②被告华越食品公司赔偿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
摘要
经济法的违规违法行为侵害的主要是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在实际操作中有个人诉讼的情况出现,但是更多的还是需要社会公诉,依靠国家强制的公共法律诉讼。当然,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都是经济法实施的重要部分,缺一不可,作用十分重要。
关键词
经济法、私人、实施
一、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经济法实施针对私人的时候主要包括各个企业、组织与个人等个体在实现或者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时候,利用经济法来执行,这种行为最主要的就是民事诉讼与仲裁。
(一)私人实施中私人的内容。经济学中最大的假设前提就是“经济人假设”,这也是经济法中私人的角色,具有利己特性和理性假设。经济法中的私人不懈努力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会不遗余力地捍卫自身利益。利益的存在是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的根本动力,这己经不仅仅是利己特性使然,而且也是私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天然的属性,就是为了利益而来。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前,会有充分的权衡准备,利用自身具备的知识和经验判断作为或是不作为更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但是由于私人知识结构缺陷、所处社会环境以及个体风险偏好等,私人的判断不一定就是最优化的决策,这种利己和理性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中,需要政府力量的引导和激励,进行有效实施。
二、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经济法主要就是为了促进市场整体经济的发展,在整体范围上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性和效益。这就需要经济法在私人实施的同时,推动经济法社会实施。社会实施的对象主要包括社会上某一类别或者某一个行业整体上实施经济法的行为,内容主要是集体的公益诉讼。
(一)单独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别。单独诉讼一般发生在私人实施经济法的情况下,当满足原告的個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被告的具有一足的针对性的损害行为的条件时,原告才有对被告发起单独诉讼的条件。集体公益诉讼一般发生在社会实施范畴内,与单独诉讼不同之处是被告者的行为对社会公众权益的损害,即集体社会公益被被告者而损害,公众权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益。公益诉讼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挽回受害者的损失,同时也让被告者为其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严禁再犯。公益诉讼存在赔付金的问题,当原告胜诉时,原告的职业律师会获得酬金,但是这也对社会公众权益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公益诉讼中职业律师的胜诉酬金应该有一套详细严格的规范。
(二)公益诉讼的缺陷分析。目前对于公益诉讼的归属,属于私人还是社会实施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公益诉讼为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因为集体公益诉讼是由社会组织或是个人发起的,而且在中国的法律程序上是民事诉讼法。但是,发起人的身份并不是只能由公与私来区分。发起诉讼的社会组织或是个人,不管其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权益按照一足的社会契约组织在一起,以维护者的身份来参与法律实施的。此外,之前在未颁布刑事诉讼时,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也是通过民事诉讼受理的。行政诉讼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只是在刑事诉讼颁布之前暂时使用民事诉讼程序。而公益诉讼也只是暂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受理,因此并不能因为使用民事诉讼程序就把公益诉讼归于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在国外已有专门的集体公益诉讼程序法出台,比如瑞典已颁布的集团诉讼程序法。
三、提高我国经济法实施有效性措施的`合理设想
四、结语
1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定义:“可持续农业是一种采取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方式,不断满足当代人类及其子孙后代对农产品需求,以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农业”。我们可以看出农业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一种平衡,而对于现阶段生产相对薄弱且按地域分布不均的中国农业来说,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应把努力的方向放在以下两点:①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②协调生产,所需以及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两点作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两大难题,解决他们将会对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2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以公法性质为主,兼具私法性质,是与市场经济想匹配并体现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型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和宏观调控手段,借助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以经济增长,平衡协调发展,充分就业,保护弱势群体等为调整要务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农业经济法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是调整农业经济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农业经济法也将是下文讨论中的经济法的主要成分。
3经济法的原则与目标
1)公平正义,以不公平求公平:在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能力差异,这种情况下经济法给予某些主体以相对特权来实现大体上的公平。中国存在长期的重工轻农的心态从而造成了中国农业的相对弱势,而经济法所能提供给农业的相对公平对于弱势的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尤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2)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通过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从总体上保护公民,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统一。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更要充分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从这一点来说,农业可持续化与经济法的'立场统一。
3)经济法作为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法律的一种,对于确认和规范政府对于农业的干预行为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并且有利于避免所谓“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干预失灵“的双重失灵现象,使得市场经济能够按照既定模式运行,这对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并且维持其稳定性有着很大的作用。
4有关用经济法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的探讨
根据前文的解释,我们将实现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所应该努力的方向分为两点:①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②协调生产及所需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所提出的对策就着重对这两点进行考虑。
4.1调动农民积极性方面
1)健全价格法律制度: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让农民增收,也就是运用经济法,农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制度,不允许农产品价格的虚高也不能让某种重要农产品在市场的价格过低,赋予每种农产品一个确定的的价格区间,让农产品的价值真正体现在其价格上,确保农民从农产品上获得的收益。另外一点则是对农民的投入即生产资料的购入进行优化,扩大价格保护的适用范围,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也实行保护,做到双向保护,这样才能够真正的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收益,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2)减小工农差距:现阶段抑制农业生产者积极性的不仅仅只有收益问题,还有大众重工轻农的不正确心态,中国逐渐发展以来,众人明白了“无工不富”,但却忘记了“无农不稳”,这严重的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经济法要做的是将两者平等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公示,用法律强制国民把农业当作应该重视且必须重视的一项产业,从根本上解除大众重工轻农的错误思想,由此才能够调动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让农业可持续化发展起来。
4.2协调生产与需求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方面
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协调生产,环境以及人口所需三者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可持续化发展注重的是一种整体上的发展,用使用不至于给“环境”带来压力的最少资源,“生产”出可以满足现阶段人口“需求”的最大贡献。或许民间的其他法律无法为之提供帮助,因为对于民间的私法来说效益首先是个别的、微观的,然后以此去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益,所以,它难以解决个别效益与整体效益,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但是对于立足于整体效益的经济法来说,其哲学观和价值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相一致的,两者之间和谐统一,不会存在突出的矛盾,从这一方面来说,经济法是干预调控经济的一种合理的手段,经济法对于调节整体化的供需关系是十分有帮助的。
根据整体的分析来看,如果经济法发展的主要轨迹能够与上文提及的对策大致一致,那么经济法将对中国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巨大而又有效的帮助,而随之而来的将不仅仅是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会是中国国家软实力的又一步提高。
5总结
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问题,也是社会发展的大问题,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否最终实现。经济法的出现让我们或许可以相信法律是解决它的重要手段。经济法就是农业治理的法宝,通过经济法的完善来健全国家宏观调控职能,进而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以及平衡供需关系做出贡献,排除农业发展道路上的重重障碍,才能够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及与整体经济协调发展。而国家要做的则是运用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将这一步构想变成现实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民族经济法对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关问题。首先,对于民族经济法的作用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发挥规范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少数民族企业利益、保障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增长等作用,之后,分析了民族经济法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包括民族经济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民族经济法律更新滞后于市场发展、法律的有边界与市场的无边界存在矛盾、民族经济法执行不到位等,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与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内容、建立法律更新调整机制、理清法律政策边界、提高法律执行效果等。
关键词:民族经济法;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民族经济法旨在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然而,在实践中,民族经济法对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明显,没有起到保护和推动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质量提升。在这种背景下,本文深入分析民族经济法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作用发挥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与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族经济法对民族地区应当发挥的作用
二、民族经济法作用发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促进民族经济法发挥作用的对策与建议
[1]方玉强,浅论少数民族经济法的适用与执行[J],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4期.
[3]万忠德,论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J],宁夏党校学报,20xx年第11期.
[4]孙跃丽,少数民族经济法浅析[J],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1期.
[5]兰培,民族经济法若干问题刍议[J],青海民族研究,20xx年第9期.
[6]宋才发,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及其研究[J],民族研究,20xx年第9期.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飞速发展,而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的企业也得到了快速成长的机会。然而,我国经济发展的代价是巨大的,粗犷式的经济发展方式让环境急剧恶化。很多企业无视环境,为缩减自身成本,肆无忌惮地排放污染性的废气、废水以及固体污染物。除此之外,虽然我国有部分企业在维护员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仍然有许多企业只顾小家而舍大家,滥用社会资源、无视职工和消费者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这些行为又有可能进一步激发社会矛盾,给社会带来极多的负面问题,破坏社会和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经济法与企业社会责任间的关联
(一)实质性与价值性的统一
首先,从法的价值上来看,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所以,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客体是法律本身。法讲求公平正义,并且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和公民的利益。而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关乎全社会的切身利益,也能够为保障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较大的贡献。因此,经济法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统一性,二者有着实质性与价值性的统一。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统一
经济法,顾名思义,就是对国家经济发展进行必要干预、管理的法律。我国的经济法力求站在公众利益的角度上,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而企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若要稳住脚跟,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就必须要自觉地站在作为社会的一份子的立场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无论是经济法还是企业的社会责任,都是保障人民利益、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即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统一的。
三、经济法视域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完善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二)强化民间组织力量
企业是否能够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关系到全社会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利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之外,还需要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对企业进行监督。在强化民间组织力量方面我们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先进成果。例如,美国专门成立了代表职工利益的公会,一旦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公会就可以向企业施加压力,由此来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此外,政府还可以建立实施舆论监督制度,由新闻媒体和新兴的自媒体对民间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且对有违法或者危害社会利益行为的企业进行披露,从舆论上对他们施压,进而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四、结束语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首先,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要达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目标,重点应放在法律的应用上。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行业在经济法的适用层面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教学中应该体现这种差异。由于课时限制不能将不同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规都纳入教学内容,而统一教学,统一考试时又不可能分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很难实现因材施教。其次,教学内容重复。大部分经济法规已经融合到专业课程或者其他课程当中。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系的《国际商法》,很多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有重复,所以很多学生在学了经济法之后,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就表现得不够认真;金融专业的由于学习了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及专门学习了金融法律法规,而经济法课程里同样也涉及了证券法,保险法,造成了教学的重复。
(二)教学方法不完善,侧重实践,忽视理论非法学类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级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基础,不具备或鲜少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商法的基本理论等,没有这些基础知识的积累,会使原本就属于法学门外汉的学生更加迷惘。有的财经院校甚至安排没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来讲授经济法课程,有时竟把经济法讲成经济学,或者保险法讲成保险学。有些教师认为,既然是非法律专业,就不可能对经济法的理论有多高的造诣,课上讲一些案例就足够了。但是,法学的教育与其他学科不一样,更加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所以这样重实践,轻理论偏离了经济法的教学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对于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考试,大多数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考试形式单一,考试题型简单。经济法课程考试多为闭卷考试,考试题目多为知识的再现,客观题较多,主观题较少,由于考试题型以客观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现象就很难避免;
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考试前几天集中背题,达不到课程设置的目的。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通常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包括: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综观全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或者商法,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的安排上应该遵循以下三点:
第一,课程的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是缺乏的,而经济法的专业性比较强,课时有限,所以为了增强时效性,在其他课程方面应该做好衔接,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可以在基础知识方面给予补充,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
第二,课程设置总体上还是必须坚持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寻找一个合适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也包括商法内容。比如关于公司法,一般财经院校都是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而法学专业这个是不讲的,是放在商法里来讲。所以,在讲公司法的时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上,而是要先讲一下商法中关于公司法的理论,包括公司的.产生发展,让学生了解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的逻辑性。
第三,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根据专业的特点做适当的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比如,会计专业,对于《税法》,《财经法规》就可以不讲,而市场营销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就要重点讲。
(二)强调理论传授与案例教学并重经济法虽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激发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争辩及理沦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此外,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例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关于消费者维权,可以讲华硕笔记本高价索赔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学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讲清楚以下三点:
一是这是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
二是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是这个案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
弄清这三个点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经济法属于法学教育,应当安排到律师事务所,公司参与实践或到法院旁听,或模拟法庭,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习致用。
作者:吴金蓉单位:广东白云学院
一、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
1.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说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内部结构和社会中出现的,可以在进行一些行为时产生一些后果,来使自己在社会里有了不一样的地位的情况,它表现出了社会与法的关系。从法律的基本功能上分析,能分成社会功能与规范功能这两个各类。
2.经济法功能的不同体现
(1)从整体上对经济法的功能进行分析。学者对经济法的研究成果破丰,比如,在研究经济法利益分配的之后发现,其根本是如何分配集团的利益,分配的目标不是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是集团利益;在研究了经济法里的“促进型”发现,“促进型”经济法不但要将功能最大可能的发挥保守性与诱致性,还要通过不同方式来规范市场活动,指引市场动向,将“促进”尽可能发挥的淋漓尽致。
(2)从功能配合与互补的角度分析。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在于,行政法的作用是保证经济自由、行政权力,而经济法的作用是保证秩序、控制市场竞争,它们的功能是相互作用的,不是单独存在的;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配合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经济法处于社会本位,它可以对民商法进行补充。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经济主体契约不是绝对自由,所有权被限制、当平等性减弱时,民法里的弱点就体现出来了;在对社会法和经济法的配合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社会法可以配合经济法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法可以保证社会整合的作用,而经济法可以发展社会整合作用。
(3)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经济法其主要表现在三点:首先,在研究时无法做到全面性,现在针对经济法的研究一般是经济功能的研究,而社会功能研究的比较少,或者只注重研究经济功能。一般会把社会功能当作一种从属功能,而不是特别鼻祖。其次,重点研究经济法的各种功能,不过对各种不同的功能之间的关系研究的不够,比如怎样平衡不同功能间的矛盾等。最后,重点研究别的部门和经济法的配合和组合,更倾向于从外界的数据来分析经济法的功能,而不是深入了解经济法里的消化功能和不同功能的协同工作。
3.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
以上研究表明,经济法存在社会二元功能。通过其产生效果的方面可以分成文化功能、社会功能、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这里面的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会对我国的发展产生明显的作用,而且这两种功能的联系也相对来说更紧密,它们组成了经济社会的二元功能的体系。总的来说,在经济领域的功能能看作是经济功能中的一种,而在社会领域里的功能可以看成是经济法里的社会功能。
二、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之冲突
1.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的冲突
(1)经济法的经济功能。经济法中的经济功能可以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平衡的发展、效率的发展。社会功能是说达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安全、正义、公平的目的。这两种功能的目的是一样的,社会功能可以使经济功能更好的发展,经济功能可以帮助社会功能展开。因为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作用核心不一样,所以两者的功能也有着一些矛盾,会制约彼此发挥其相应作用。社会功能主要目的是社会更好的发展,尽可能的体现社会效益,但是经济功能的重心是经济的提高,它们的'不同的目的会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使得经济法中的两个主要功能间存在了隐患。
(2)经济法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冲突的内在根源。经济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矛盾主要是社会生活和经济里的公平和效率的矛盾。尽管每个人对效率和公平的认识是不一样的,不过一般来说,效率主要是人们对经济效益和经济功能的看法,公平是人们对社会效益和社会功能的看法。经济法里的这两个功能一直是一种冲突的状态,当最大化的体现一个功能的作用时,可能就要相对来说的降低另外一功能的作用,这是现阶段不可避免的。
2.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在具体领域中的冲突
(2)以房地产市场领域为例。在房地产领域中,经济法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也不是一样的,在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对立的。比如,站在经济功能的角度来说,地产行业的壮大可以促进经济水平的提高,这点在我们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有很多实例。不过由于以前的政策等限制,地产行业的社会效益受到了重视,经济功能的强调,使得经社会能的体现不再是重点。但是如果经济功能的作用使得我们国家的民生出现了问题,社会功能又会被重新重视。所以,事实证明,在我们国家的地产行业中,经济法里的两个主要功能没能很好的协同合作。
三、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
1.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的平衡
(1)社会法对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作用更为直接。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受到的社会法的作用更明显,原因是,尽管社会法与经济法在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中的考虑重点不一样,不过,它们同时有着经济社会二元功能,有着社会和经济的两个作用。所以,可以使用社会法来补充经济里的社会功能的缺点,在体制里面直接产生效果,作用更明显,效果更好。有些专家说,在经济法中,社会功能不受重视,强调经济作用,就是说的在市场经济体制里面产生的效果。经济法在某种意义上讲是需要社会法来平衡其社会二元功能的,这非常有必要。这种情况可以利用社会法的规定、制度等来表现,比如,就业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它也是一个经济现象,这个问题是经济法与社会法都要考虑的,不过社会法从外而内的作用的效果更好。也有一些专家说,想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就业问题,社会法的作用倾向于修正和社会增效,而经济法倾向于经济增效与防范,它们的功能必需要配合、协同工作,才可能更的解决的问题。
2.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在具体领域中的平衡
(1)以财税法中的税法为例
以财税法里的税法为例:我们国家的税收里的大部分会用在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生活水平上,比如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社会保障,所以站在税收的角度来说,税法也有一些社会功能;因为税收不但是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我们国家调控经济的一种方法,所以税法也有很强的经济功能。除了明确的制度,税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矛盾与张力还可以在民生改善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有所体现。首先,我们国家可以收取合理的税务来改善民生和加快国家的发展,相反,不科学的税收也会阻碍民生的提高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可以税法里进行科学的改变来尽量使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达到一定的平衡,尽可能的降低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张力。比如,个人所得税就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个税里有关薪金、工资所缴纳的费用是阶梯式的。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每个时期的生活成本都不同,所以我们国家会有针对的对税收进行调整。利用这种手段,可以体现税法的社会和经济功能,国家在通过税收来改善民生状态时也可以利用税收所得来加快经济水平的提高。
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高,使经济法中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里的矛盾降低达到平衡,是在现阶段不可忽视的问题,这对完善我们国家的经济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利用经济社会二元功能来调查分析,在实际应用里改善民生中使其发挥作用,促进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也可以利用这些分析结论来深入了解经济的作用,获得更多、更完美的新的认识。
各高校为财会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财会人员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培养财会人员应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事实上这一目的是较为功利的,可以理解为用法律知识武装财会人员,最终目的还是服务财会工作本身。由于财会工作属于经济活动的范畴,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按照一般理解,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经济类法律知识。因此,长期以来,在我国财会类专业的培养体系中,经济法课程从未缺席。问题在于:财会专业的从业人员仅仅需要经济类法律知识吗?其他法律知识是否需要,是否需要了解系统的、专业的法学知识体系,以便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经济类法律知识就是经济法吗?
笔者认为,对于财会从业人员而言,需要具备较为专业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不仅需要熟悉经济类法律知识,还需要学习与职业关系密切的其他重要法律知识。经济法这一概念从未涵盖上述法律知识,与其说是经济法,不如说是民商法更为贴切。
本文旨在于财会专业的语境下,重新明确“经济法”这一概念,以期重构财会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更好地为财会专业的教学和人才培养服务。
财会类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
笔者认为,传统高校财会类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基础教育,由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程承担,目前各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程一般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结合,学时数较少;第二个层次是财经法规教育,由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承担;第三个层次是系统的民商经济法律教育,由经济法课程承担。其中,第三个层次一方面由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经济法课程承担,一方面由于CPA考试和职称考试的引导,由学生或者财会工作者在应试的过程中自学完成。
上述体系由基础至上层,由浅入深,由易到难,体现了我国财会类专业法学教育的基本思路,是基本合理的。然而,由于各高校在经济法教材的遴选上做法不统一,使得这一层次的内容出现了分歧。有些高校以考试为纲,选择CPA考试的专用教材,有些高校则选择其他的经济法教材,这些教材的内容也以民商法为主,内容更广,但难度普遍偏低,较难满足财会专业的需求。那么,既然是知识体系,能否由通用的考试大纲和教材来实现呢?笔者的设想是,整合财经法规、会计职称考试、CPA考试的法学教育,编纂一本适用于财会类专业的通用法学教材,同时放弃“经济法”这一错误名称,譬如,可将名称设定为“财会类专业通用法律基础教程”。这一教材可以同时完成思维培养、能力培养、应试三大任务。
那么,应运而生的就不仅仅是“经济法”这一被误读的名称的问题,而是从源头解决财会类专业各类重大考试的科目和大纲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牵涉面广,影响亦颇大,很难在短期内解决。因此,当下比较现实的做法不是改变考试科目和大纲设置,而是在考试不变的情况下,解决财会类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问题,即对各高校的课程设置和大纲进行改革。这也是经济法教学改革这一命题衍生出来的更加重要的问题——财会类专业的法学教育改革问题。当前,受考试科目和大纲等问题的制约,这一问题的解决只能是教材而不是考试的科目及大纲设置,而目前市面上并没有一部适用于财会类专业的通用法学教材。如前所述,此教材不宜继续使用“经济法”这一名称,在内容遴选上也不需要受经济法或民商法这些名称的限制,可以以CPA及会计职称考试的大纲为蓝本,在满足学生未来应试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财会类人才培养的需求,对大纲已有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增减,形成新的内容体系和新的教材。
内容遴选的思路
财会类专业通用法律基础教程大纲(建议稿)
结合教学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笔者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CPA考试以及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在尽可能涵盖大纲全部内容的情况下,略作删减,并加入了少部分未在大纲中但却较为重要的内容,内容总量较大,适用于50学时以上的教学安排。此稿存在内容庞杂、取舍不合理的地方,章节顺序亦未必最优,仅为抛砖引玉之用。
本文缘起于CPA考试和会计职称考试对“经济法”一词的误读,初衷实际上是重新梳理其中内容,并将课程名称改为更加贴切的民商法。然而,民商法的名称也无法涵盖目前大纲涉及的全部内容,同样不够确切,不够严谨。而严谨是财会专业和法学专业共同的精神,即使是考试辅导教材,也不应放弃这一精神,更何况是国家级的考试。因此,与其在课程名称上纠结,继续维系文题不符的尴尬,不如趁此机会改革整个考试体系和整个专业的法学教育体系,突破名称的限制,将财会专业所需的重要法学知识全部整合到新的考试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之中,作为财会专业统一的法学考试,可以说是财会专业的“小司法考试”。这有利于财会专业人才全面了解法律常识,培养法学精神,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财会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财会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
一、引言
二、农民权益与经济法的交点
农民权益是人类社会其他主体存在的前提条件,包括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前者对后者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是其得以实现的保障,而后者又是决定农民权益的基础因素。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障和影响了人类的其他经济活动的发展,是人类最基本的经济活动。“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农业剩余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原动力,没有农民利益就谈不上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造成农业发展的停滞不前,甚至衰退,从而影响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农民权益的这些特征,不仅决定了农民权益的重要性,也使得农民权益与经济法之间存在了天然的交点与基点,这就是经济利益。
随着经济发展,各市场主体纷纷为各自的利益展开了争夺,处于弱势的农民群体需要得到国家的利益保护,这就要求政府进行各方面的利益协调,通过重新定位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重新确定和限制人们利益行为范围。经济法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其调整的着眼点就是经济利益。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首位,实现经济自由与秩序、经济效率与公平等方面的整体协调统一,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经济法消除了极端个人权利和自由放任的消极影响,保证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运行。
三、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逻辑基础
在对农民权益进行经济法保护时,有必要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人类的活动是以欲望和利益为基础的`,将利益主体、客体和中介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在我国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在经历了社会结构、分配方式和经济体制等方面的改变后,如何保护最)‘-大人民群众的根木利益,通过经济法律规范确立利益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经济法通过经济权利和义务来规范农民经济利益,权利是以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而义务则是强制性的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通过制定有效的管理机制,将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
四、保护农民权益的利益机制与经济法
五、经济法视野下保护农民权益的利益机制体系
1.利益代表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机制是对利益带有原动性的有机系统,包括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利益,好的利益机制是实现和保护利益的前提。个人是最基本的利益主体,多个个人利益构成了群体利益,进而构成了社会利益。随着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兼顾整个社会的公平,实现大多数个体的利益越来越重要。
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的缺失是农民利益丧失和被腐蚀的主要原因,由于力量薄弱,农民无法通过个人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需要一个“集体组织”、协会或机制来代表农民。在我国,就连私营企业都有自己的协会,虽然西方国家农民数量大幅度下降,农业生产产值份额也相对较少,但其建立的利益集团数量之多、覆盖面之广,以及利益集团在社会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我国应该借鉴学习的。而我国农民人ii占总人}}比例约为70%,但除了政府和人大为数不多的代表之外,没有一个能够为农民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集团。因此,从立法源头上确定中国农会的法律地位是非常必要的。
2.利益产生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
要想突破农民权益问题这一困难,我们还需认识到所面临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农民权益受侵害问题突出。农民没有利益代表团体,社会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的侵害程度不断增加;其次,农民权益的缺失问题。与其他社会阶层相比,农民在劳动就业权、政治人权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失现象;再次,农民权益的流失问题。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国家近几年推出了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政策,但是在农业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的商人和厂家却利用了这一政策,进而占有了农民利益;最后,农民权益的匮乏问题。
回顾历史,我国的农民权益争夺之战在朝着胜利不断迈进,农民权益是中国最大阶层的权益,把农民权益保护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够解决农民权益问题,才能够更好的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没有利益增量就没有农民的动力,利益增量需要通过机制和制度的建立来获得。制度剥夺和市场剥夺构成了剥夺农民权益的两种力量,前者是主要原因,后者是农民竞争力低等自身原因。长久以来各种制度的实施,己经对农民公平竞争造成了冲击,在经济法制度安排中,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均能在发展中真正解决农民问题,在新增利益的过程中提供制度安排,用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来改变现状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案。
3.利益协调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
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悬殊的利益分配带来了不和谐的冲突现象,然而财富分配的木质就是经济利益的分配,只有将冲突转化为和谐,才能整合调整悬殊的利益分配,我国应该通过法律制度安排重组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利益,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纠正各种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统一。通过利益协调环节社会各阶层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持不同社会阶层、区域和全体间利益的系统平衡,对利益关系进行重新合理定位,做到巩固一个基础、实现两个平衡,最终实现全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能够通过建立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对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以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引导个体行为,达到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还要注重协调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方而国家通过政治力量,以多种方式取得农民创造的价值;另一方面,国家利用分配职能给予农民产品、货币或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六、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与制度构想
1.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
在探究农民权益的保护机制时,我们应该首先考虑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第一,最小限制与最大促进原则。前者是指在限制农民权益时,无论何种政策和法律都要采取最小范围、程度和代价的手段。后者是指最大限度的把农民利益增加起来,使利益范围、程度、效应最大;第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公平和效率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社会价值,在一定的条件下,二者能够呈现异向变化,也能够呈现同向变化。公平原则要求建立一套更公正、更合理、更完善的利益协调制度,经济法的公平观是建立在社会整体公平的高层次的水平上的,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强调机会平等、实现实质公平是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之一。在对社会增量利益的分割中,公平先兼顾效率原则能够更好的利用制度的作用保护农民权益,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也符合我国农业的具体情况;第三,兼顾农民利益与平衡协调原则。农民利益的高低,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因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有原则性的进行利益协调,处理好农民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逐步缩小利益差距。
2.农民权益保护的经济法制度体系的构想
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社会生产创造利益,中国农民权益问题需要以这种利益为基础,来建立制度保障体系。首先,建立经济主体法律制度。经济主体法律制度需要政府管理主体的完善、村民委员会主体制度的规范、社会中间层主体制度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主体制度的勃兴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变革;其次,建立农村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我们主要进行竞争行为、商品市场规章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等建设,优化农民制度生存环境,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