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个人的不公正,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法律立法尊严条文

亚当·斯密认为,所谓正义,就是让一个人获得他应得的东西。

让义人得到应得的尊严,让不义之人得到应得的惩罚。这就是最基本的正义。其中的关键词是“应得的”,如果惩罚过重,比如抓住小偷就砍手,那也就背离了正义的原则;如果让没有什么过错的人遭受惩罚,那就毫无正义可言了。

公平、公正,是正义最基本的内涵。而法律则是保障正义得以实现的最有力武器——虽然它本身也永远无法尽善尽美。

▌何为良善的法律?

法律,归根到底是人的法律。它存在的目的,不是建立尽善尽美的人间天堂,而是让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有力的保障。真正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真正的自由,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自由。

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说:“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法律的首要目的,就是维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的正义。良善的法律,让一切权力在规则下运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为对应,人民应当遵守、维护法律。对一国、一民族来说,普遍的法律精神至关重要。通晓法律常识,理解法律精神,是现代公民的一堂必修课。

▌法律重要,解释法律的方式更重要

埃德蒙·柏克认为,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要保障社会的正义,仅有死板的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很多时候,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比法律本身更重要。错误的法律解释,常常会违背立法的初衷。

一个公正的法律条文,应当有明确的对象和范围,尽量避免在实际操作中产生过多的解释。正如托马斯·莫尔所说:“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越公正的法律。”

如果一条罪名包含的范围过于宽泛和模糊,那么它就会成为“口袋罪”,任何事、任何人都可能被装进去——这时,法律已然失去了它的意义,回到了“人治”的老路上。

▌对一个人的不公正,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法律与体制紧密关联。比如,专制的根本特征就是权力失去制约,既无法律又无规则,这是立法失败的结果。权力恣意妄为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法律和正义皆失的社会。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制度只有在它能确保个人的幸福和尊严时才有价值。”

▌为权利而斗争,权利才能永存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是一天就能完善的。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人口、贸易等多种因素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其实,这些因素可以归结为一:所有这些因素最终影响的是一国、一族的法律精神。

从立法到执法,反映的都是一个民族法律精神的真实水平。人民敢于为权利而斗争,是完善法律的重要反馈过程。没有这样的反馈,法律就是自上而下的法律,是死的法律,是注定会酿成悲剧的法律。

权利来自哪里?这个问题的答案如此重要,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一书作者德肖维茨认为,权利来自于人类对过去经历的暴行磨难的反思,为了避免重蹈覆辙,人类创立和积累起权利体系来抵抗恶行的侵袭。而为了实现这一点,权利也需要人类倍加珍视和维护——为权利而斗争,权利才能永存!

然而,法律精神、法律常识教育严重缺失的当下,愿意学习、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的人并不多,真正懂得法律和法治、文明之间关系的人就更少了。多一个人了解法律的意义和内涵,多一个人敢于为权利而斗争,这个社会才能多一点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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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审判之外的道德审判不是正当的一辩稿(第二版)道德审判是指公众根据自身对公序良俗的认知对争议纠纷进行判决。我方需要强调的是,审判不同于批评,评价,它是绝对权力的拥有方施加的判决。如法律诉讼在法律绝对权威的保障下才能叫做审判,而老师指出学生的错误,叫做批评而不叫做审判。我方判断是否正当的标准为,在法律审判之外,道德审判的过程中能否做到尊重客观事实并且http://bianlunba.cn/post/11116.html
2.昨天老友赛有辩题法律审判之外的道德审判来自汪有昨天老友赛有辩题“法律审判之外的道德审判是否是正当的”。原则上我支持正方(这条长微博借鉴了很多正方花花少年队的赛前讨论)。 法律审判,少数情况会有两个后果:放过坏人、罚了好人。 在好的情况里,这不https://weibo.com/1959830294/KgZaJfUxm
3.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第一章 法律基础 一、法的渊源:(法律渊源) 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又称“法的形式”。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8种)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⑥特别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4.首届“海华杯”法律写作大赛三等奖作品展示首先,是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规定本就是在不断完善中的,也就需要我们法律人不断地关注法律动态,不断地学习,弥补知识的缺陷。其次,是经验的学习与变通。学习办案的经验和与人沟通的技巧,一个案件不仅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做调解,而且要与其他干预案件的“第三人”进行沟通,让案件能够尽可能的公正;变通是说要学会https://www.lvxinnews.com/details/e7060610-1f2d-461e-b631-2d5c63b3aff4
5.20081文摘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肯定了案例指导制度。自1986年始,国内学术界对是否借鉴西方国家判例制度的问题,已经进行了20https://www.xjpcedu.cn/info/1160/4106.htm
6.宝鸡律师事务所宝鸡律师咨询宝鸡法律咨询然而,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将自己置于表达陷阱当中,对央视所象征的公权力的不满,必须用一种反道德的方式来言说。这当然很容易授人以柄了,于是有人说,公知挺黄是一招臭棋。但其实这都是表面的现象,其间是以隐喻方式进行抗争的难以言传的苦衷。在我看来,人们所要表达的与其说是对弱者的同情,不如说是对公权力的http://qinxuanlaw.com/index.php?ie=122-16-2305-1
7.正义与非正义(精选十篇)相抵触的情况比如:夫妻中不忠的一方提出离婚或分割财产的等主张, 在法律上就算是婚姻不忠方也具有诉讼的权利, 但这种权利的实现在伦理正义的道德上视之为非。 在伦理正义与法律正义的关系的研究中, 我们必须注意两种趋势, 这也真是造成二者矛盾冲突的罪魁祸首:第一, 伦理正义中的道德滑坡已经到了比较严重, 不能不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yjc7313.html
8.鸽《拒绝报应主义》本书的两个目标是反驳报应主义和阐述一种用来应对犯罪行为的既能在伦理上得到辩护,又在实践上可行的非报复性可行替代方案并为之辩护。在本书的前半部分,我提出,存在若干个拒绝报应主义的有力理由,其中之一就是,尚不明确行为人是否拥有为它的正当性辩解所需要的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我也考量了报应主义的一系列替代https://www.douban.com/note/863166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