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治政府视阈下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理念革新InnovationofthePrincipleofAdministrativeRationalityfromthePerspectiveofDigitalRuleofLawGovernment

数字法治政府视阈下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理念革新

张静波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收稿日期:2023年5月29日;录用日期:2023年6月16日;发布日期:2023年8月25日

摘要

关键词

数字政府,法治政府,行政合理性原则,理念革新

InnovationofthePrincipleofAdministrativeRationalityfromthePerspectiveofDigitalRuleofLawGovernment

JingboZhang

LawSchoolofGuizhouUniversity,GuiyangGuizhou

Received:May29th,2023;accepted:Jun.16th,2023;published:Aug.25th,2023

ABSTRACT

Keywords:DigitalGovernment,RuleofLawGovernment,ThePrincipleofAdministrativeRationality,

ConceptualInnovation

ThisworkislicensedundertheCreativeCommonsAttributionInternationalLicense(CCBY4.0).

1.引言

2.数字法治政府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理论

2.1.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沿革

具体而言,法治与数字政府之间的关系有如下特征。第一,法治可以保证数字政府的建设在预定轨道上平稳运行。用法律规范为数字政府建设中的行政活动划清界限,起到预防行政机关在利用信息技术开展行政活动时超越法律边界的效果。第二,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的政府治理信息化同样也能反作用于法治,丰富法治的内涵。数字时代不仅带来新技术,还会带来法治理念的革新。如在行政机关利用“电子眼”等新技术进行执法时,便存在归责主体不定、证据性质难以确认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便促进了法治理念的革新和法治内涵的丰富。最后,法治与数字政府之间是相得益彰的关系,二者有机结合在一起,最终旨在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体现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新技术的优越性,但与此同时,其也对行政法治带来了新的挑战,故后文将对数字时代给行政合理性原则造成的冲击展开分析,提出解决措施,以期有助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2.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

行政法上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之所以得到确立,与政府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有关。在授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行政裁量权之后,随着人们对行政裁量权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便加强了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意识。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合理性原则发端于德国19世纪末期的一些司法宣告之中。在此类司法宣告中,法官援引这些原则来审查在法律领域或者有关程序事务方面警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力,最终形成了“适当性原则”(PrincipleSuitability)、“必要性原则”(PrincipleofNecessity)、“比例原则”(PrincipleofProportionality)这三个中心原则。在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大量行政性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合理性的精神,但一直未公认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存在。1980年之后,学术界逐渐认定行政合理性原则应当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尽管每个学者对行政合理性原则外延与内涵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其本质是一致的。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最终得以确立,离不开我国学术工作者长期的研究,也离不开司法部门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更离不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发展。这一原则确立后,我国行政法对政府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表明政府在今后的行政活动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合法性标准,还要注重合理性标准,要尽量避免合法却不合理去行政行为出现。

综上所述,现代行政法虽然要求职权法定,但在立法的过程中却必须考虑授予行政主体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各国公共行政领域必然会发生的事实。但行政裁量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不能恣意妄为,要有一个“度”,应当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故为了评价和控制行政裁量权,行政合理性原则得以确立并逐渐获得学界、实务界的认可,从而成为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内涵主要包括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和理性要求三个方面。

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最初仅在警察行政领域适用,后被扩展到更为广泛的行政领域。由德国的法制经验可得,比例原则具体由三个子原则组成,分别为适当性、必要性与衡量性。适当性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能与目的相违背。必要性是指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衡量性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或平衡原则,它是指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要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共同作用于该原则的正常适用,三者缺一不可。平等对待的基本含义是,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理性要求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不能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3.数字时代下行政合理性原则适用的问题分析

3.1.数字技术的机械性影响比例原则的适用

3.1.1.妨碍目的适当性

从行政行为目的的角度出发,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面对多种可选择的数字技术,必须择取确实能达到法律目的或行政目的之数字技术。如在之前新冠疫情肆虐全球的背景之下,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国家基于疫情防控中保障公民健康之目的,运用健康码等采集、处理和分析个人信息具有适当性基础。适当性原则要求政府的疫情防控部门在个人数据的采集、处理及分析方面都只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这一目的而展开,但某些政府部门基于其他目的利用数字技术随意赋码、任意处置公众个人信息的行为却违背了目的适当性原则。而这正是数字技术的机械性所决定的,故如何将数字技术正当地融合于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值得深思。

3.1.2.有碍手段必要性

此外,由于数字技术的机械性,它并不知道如何收集、处理公民的个人信息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最小损害,对信息没有统一的区分标准[7]。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也过于依赖数字技术,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加以区分便公开,导致许多人因为一些敏感信息被公开而遭受网络暴力,这说明行政机关在对数字技术的过度依赖的影响下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采取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最小损害的手段。

3.1.3.阻碍决策衡量性

衡量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实现的利益必须大于为达到该目的所损害公民的权益,如在先前的疫情防控过程中,衡量性便要求行政机关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与所损害的公民个人利益之间便要符合衡量性原则的要求。在疫情严重时期,行政机关运用数字技术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违反衡量性的条件。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是为了维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在新冠疫情态势发生变化后,对这些措施再进行审视就会得出不同的答案。在高风险地区或场所利用健康码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无可厚非,但在一些低风险地区或场所,新冠疫情并没有对公众对利益造成紧迫的威胁,此时仍坚持利用数字技术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无差别收集便不能保证实现衡量性的要求。

3.2.数字技术的歧视性冲击平等对待原则的价值

3.3.数字技术的局限性缺乏理性要求的取舍

4.数字时代下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理念革新

4.1.比例原则:从数字技术的机械性到构建权益评估机制

权益之间的比较、衡量是比例原则的一个核心内容,因此对行政决定进行权益比较,从而构建权益评估机制,可以更好地调整数字技术的运用,并进一步完善比例原则,落实比例原则。

4.1.1.增加数字技术的运用方式以满足目的适当性

目的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措施,必须择取确实能达到法律目的或行政目的之措施。如在疫情期间,为了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护更多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在民众的出行方面往往采取利用健康码采集信息的方法,但如果为了实现该目的仅采取凭健康码出行的方式,其他任何理由都不得自由出行,这并不能促使该行政目的的实现,此种情形即属违反适当性。故为促使某一行政目的实现,行政机关不能仅局限于依靠某一种数字技术的算法决定来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而应拓宽能够促使行政目的实现的渠道,多采用几类数字技术。换言之,可以用一种数字技术促使行政目的之实现,但为实现该行政目的却不能仅有一种数字技术。

4.1.2.促进技术手段与时偕行以满足必要性

权益评估机制的构建可以促进技术手段的与时俱进,因为在这一机制的作用下,行政机关经过各权益之间的比较,会考虑到行政相对人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即使在类似的行政活动中权益受损,其程度可能也不尽相同,从而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来改进所运用的技术手段,使其更符合必要性的要求。如在新冠疫情末期,行政机关在经过权益评估之后,决定不再利用健康码等数字技术不加区分地对公民的信息加以采集、处理与分析,并逐步停止了行程码、健康码等技术手段的使用,便是行政机关促进技术手段与时偕行的表现之一。今后,行政机关在面对诸如此类的情况时,便可更快速地通过权益评估机制来及时改进技术手段的运用,采取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

4.1.3.鼓励发挥行政机关主体作用以满足衡量性

在数字技术机械性的影响之下,构建权益评估机制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主体作用使十分必要的。同样以前面的疫情防控为例,行政机关可根据权益评估机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为抗击疫情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与所损害的相对人的个人权益之间进行一个权益评估。具体而言,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主要是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与社会的正常秩序,而所损害的公民个人权益通常是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等[11]。针对特定地区,行政机关能够通过权益评估机制对该地区中的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进行衡量,选择符合衡量性要求的数字技术手段作出行政决定。针对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公民个人信息,可根据其内容的不同,通过权益评估机制对打算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选择与取舍。在个体上实现衡量性要求,最终才能在整个行政活动中实现比例原则的衡量性要求。

4.2.平等对待原则: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

4.3.理性要求:从数字技术的局限性到重视价值判断

当前,虽然数字技术能够以写代码的形式将法律条文设计在其框架内运行,但是其价值判断的实现仍有赖于行政机关的介入。故在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主观能动性,使行政机关利用数字技术作出的行政决定更符合社会的理性要求,如此才能使行政合理性原则落到实处。缺乏价值判断的数字技术,正如前文所列举的美国农业部所运用的算法决定一般,本意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算法并不能识别出“东非移民习惯”这一特别的风俗习惯,以至于其得出的结论反而是损害公序良俗的。

人类社会中的情形千变万化,目前的数字技术仍不能够妥善解决个案之中的复杂因素,故仍需要行政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个案的取舍。行政机关的价值判断是弥补数字技术缺陷的重要一环,也是落实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必要途径。

5.结语

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我国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共同建设,体现了国家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特别是在新冠疫情暴发以来,数字和法治在政府建设中所起到的作用无可替代,推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已为民心所向。但与此同时,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也产生了新理念、新程序、新技术等各方面的挑战,亟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各专家学者进一步聚焦与互动。可以预见的是,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必定会促使更多的理论研究成果产出,为中国式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THE END
1.法律特征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法律的特征和作用分别是什么3、司法:司法机关通过审理案件,解决社会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 4、法治教育:通过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法治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程序性等特征,它http://www.skypure.com.cn/post/5706.html
2.法律的一般原理于都县信息公开5.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https://www.yudu.gov.cn/ydxxxgk/c100257mgru/202103/f96a84235f9646e2b5aab089764f0da5.shtml
3.目的性限缩与前面法律解释方法中的限缩解释的区别在于,限缩解释是依据条文的立法本意即本来所设想的适用范围,而目的性限缩所依据的是立法目的。目的性限缩与目的性扩张恰好相反,目的性扩张是依据条文的目的,将文义范围以外的案件包括进去;目的性限缩是依据条文的目的,将文义范围以内的案件排除出去。目的性限缩的根据在于法律条文的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839
4.法律概念解释续造与逻辑(前四章总结(法学思维小学堂)书评在描述性科学中,自然主义是和定义上的任意性相互冲突的。自然主义在今天的法学界都被打倒了。我们要形成自己的概念,而且该概念需要经得起正确性标准的检验。正确性标准:1、立法目的,即立法者的主观解释 缺陷在于立法者也有未考虑到的因素2、一般的语言习惯即客观解释 划定外围+类推适用 缺陷:不完整、容易误导3、法律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569313/
5.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什么导读:行政法比例原则有1、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3、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https://www.64365.com/zs/724785.aspx
6.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目的漏洞是指禁止拒绝审判式漏洞以外的基于法律的目的所要求的法律的补充。这种漏洞通过类推适用、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等被认定。原则的或价值的漏洞是指某一法律原则或法律价值已经被证明为现行法律秩序的一部分,但是实证法中却未获得足够的具体化。https://www.fwsir.com/yanjiang/html/yanjiang_20071108001017_67325.html
7.段斌斌:权利还是职权——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性质及立法规制四、职权证成:教师惩戒权法律性质的多维理论透视 对照前述分析框架可以发现,教师惩戒权具有鲜明的职权属性,主要体现在教师可以成为职权主体且有相较学生的合法强力,正当惩戒是基于教育目的而非个人考虑,教师惩戒的行为选择需受法律限制,违规惩戒将受行政处分,而侵权责任则由学校承担。 https://www.hbskw.com/p/708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