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物简介: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二、《论犯罪与刑罚》简介: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黄风《贝卡利亚传略》)。
贝卡利亚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并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本书的出版在当时引起了欧洲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指控本书攻击天主教会和基督教,贝卡利亚在思想开明的米兰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的保护下得以免受处罚。
(贝卡利亚当时居住在意大利的伦巴第,当地虽已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攻击宗教信条的言行仍然被视为大逆不道)在贝卡利亚写作本书的18世纪中期,文艺复兴已经过去数个世纪,宗教改革业已完成,启蒙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大陆打击封建教会势力的斗争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越发明显。
在这种背景下,一本抨击旧的封建刑事制度的书籍及其作者仍然面临如此威胁,对我们历史学习中常识性的理解无异于一次颠覆。
从中可以得知,新兴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
欧洲大陆思想解放之不易,可见一斑。
三、阅读笔记:(一)就体例而言,如果将本书看作一本简易的刑法学教材,该书的全部四十二章,以第二十五章“犯罪的分类”为界,前后两部分似可看作现代刑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
前二十五章中,除总体概述“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外,还大量论述了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包括逮捕、定罪、侦查、审讯、时效等一系列属于刑诉法范畴的内容。
在后十七章中,主要分类叙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但贝卡利亚在其中又明确表示了对一些当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反对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律认定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在第三十七章中,贝卡利亚所说的“一类特殊的犯罪”被译者标注为“异端邪说罪”,贝卡利亚使用这种隐晦的说法,反映出宗教保守势力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治上的最后终结,实质上应该是在启蒙运动完全结束很久之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主导权,完全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个非常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古代的征服者所遗留下来的残缺不全的法律——它是根据一千二百年以前统治着君士坦丁堡的国王的命令收集起来的,后来又同伦巴底人的习惯法混在一起并散在充满个人所作的混乱不堪的注释的大木古书堆中——是由传说湊成的,但是在大部分欧洲,这种传说却被称为法律。
而且一直到现在,到处——尽管这是可悲的现象——是把卡拉普佐乌士②的意见、克拉鲁斯③指出的古代习惯和法里那奇④怀着恶毒的谄媚心情所提示的各种拷打当作是法律,而这些法律又由那些本应当怀着颤抖的心情来决定人们的生命和命运的人们冷酷无情地加以适用。
这些法律是最野蛮的时代的遗产,其中构成刑法体系的将在本书中加以探讨。
这些法律的缺点,恕我敢于在决定公共的幸福的人们的面前,用无知识的和缺乏耐心的平民不大熟悉的语言叙述出来。
公开寻求真理,不受通常的意见的束缚(这本书就是以这种精神写出来的),这只有在宽大而又文明的政府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而作者就是生活在这种政府的管理下的,伟大的君主——统治我们的人类的大恩人,——是热爱由那些谦逊的哲学家认真的(但他却没有那些无理性的、随时准备采用暴力或欺骗的人所具有的狂热)说出来的真理的。
任何人,只要领会到我所描写的无秩序状态的本质,他就会了解到,我指出这种状态,要责难和嘲笑的并不是现代和它的立法者,而是过去的时代。
1因此,凡是想要使我很荣幸地受到他的批评的人。
首先应当很好地了解我写这本书的目的。
我写这本书的目的,并不是要削弱合法的权力,而是要加强它的——只要观念给人的影响比暴力还更不可克服,只要这种观念的治和性和人道精神在所有人的眼中已得到证实。
刊载在报刊上的批评文字。
这使我在一个时期内把写给文明的读者的讨论中止下来,以便使任何因胆怯但又热心而产生的谬误想法和由于恶毒的妒嫉心而产生的诽谤,永远成为不可能的产生。
控制着人们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有三个源泉:神的启示、自然法则和自愿缔结的社会契约。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上]2008-06-0615:18《论罚罪与刑罚》-贝卡利亚阅读笔记——向毒舌的老贝,以及他洋溢着人道主义精神的伟大著作鞠躬!(题记)摘录:引言部分1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
2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的精疲力竭之后,才会下定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
3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4当哲学和真理成为了共同的财富,国家之间悄悄的展开了一场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也是理智的人们最值当的战争。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
过去的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已经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偏向势力。
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5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6应当用几何学的精度来解决问题。
因为这种精度足以致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
刑法的起源惩罚权1刑罚越是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初步结论1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2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
3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入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对法律的解释1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一、人物简介: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二、《论犯罪与刑罚》简介: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黄风《贝卡利亚传略》).贝卡利亚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并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本书的出版在当时引起了欧洲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指控本书攻击天主教会和基督教,贝卡利亚在思想开明的米兰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的保护下得以免受处罚。
(贝卡利亚当时居住在意大利的伦巴第,当地虽已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攻击宗教信条的言行仍然被视为大逆不道)在贝卡利亚写作本书的18世纪中期,文艺复兴已经过去数个世纪,宗教改革业已完成,启蒙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大陆打击封建教会势力的斗争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越发明显.在这种背景下,一本抨击旧的封建刑事制度的书籍及其作者仍然面临如此威胁,对我们历史学习中常识性的理解无异于一次颠覆.从中可以得知,新兴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欧洲大陆思想解放之不易,可见一斑。
三、阅读笔记:(一)就体例而言,如果将本书看作一本简易的刑法学教材,该书的全部四十二章,以第二十五章“犯罪的分类”为界,前后两部分似可看作现代刑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前二十五章中,除总体概述“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外,还大量论述了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包括逮捕、定罪、侦查、审讯、时效等一系列属于刑诉法范畴的内容。
但贝卡利亚在其中又明确表示了对一些当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反对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律认定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在第三十七章中,贝卡利亚所说的“一类特殊的犯罪”被译者标注为“异端邪说罪",贝卡利亚使用这种隐晦的说法,反映出宗教保守势力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治上的最后终结,实质上应该是在启蒙运动完全结束很久之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主导权,完全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个非常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贝卡利亚在书中说,人的感受力理应要得到释放,而人的情感则可以像道德那样接受教育。
他说,“我知道发展自己的内心情感是一门依靠教育才能学到的艺术。
”由此,他认为,国家法律应该注重对公民进行情感教育的一面。
那么,国家法律怎样才能教育我们的情感呢法律规定对罪犯可以执行死刑,贝卡利亚说,随着刑场的日益残酷,人的内心对残酷的忍受力也在不断的提高,死刑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用它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这是一种信仰的滥用。
因而,贝卡利亚从这个角度出发,主张在法律中废除死刑。
因为相同的理由,他对秘密控告制度和悬赏,也是嗤之以鼻的,认为这是扭曲的不正常的现象:“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
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发展到对自己也同样隐藏这种感情。
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着威胁自己的恶人,在对前途的忡忡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安全,……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唯一安慰。
”“……自相矛盾的立法者,一方面把人们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
……这是软弱国卷首,贝卡利亚引用培根的话作为引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之后因为其他原因只是把这本书看完,没有写笔记。
不过我还是会在后面几天把读后感写出来。
我的版本是由贝卡利亚著,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下面就是笔记的内容,希望在更后面的日子里,我能把笔记补全。
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切萨雷Bonesana,Marchese贝卡利亚,1738-1794本来用意大利语出版了在1764Deidelittiedellepene.英国人:在罪行和处罚上的一篇随笔.被侯爵贝卡利亚写,米兰.与一个注释归于了到先生deVoltaire.费城:由R印刷了而且卖了.贝尔,隔壁对圣.保罗的教堂,在第三街道的.MDCCLXXVIII.[1778]目次处罚的起源第01章.第02章那正确地处罚.前面原则的第03章结果.法律的解释第04章.法律的阴暗第05章.第06章那比例在罪行之间和.估计罪行的程度第07章.罪行的区分第08章.光荣的第09章.Duelling的第10章.扰乱公众的Tranquillity的罪行第11章.处罚的意图第12章.证人的可信度的第13章.证据和罪行的证明第14章。
秘密控告的第15章.拷问的第16章.金钱处罚的第17章.誓约的第18章.立即处罚的利益第19章.暴力的动作游戏的第20章.贵族的处罚第21章.抢夺的第22章.丑名的第23章考虑了如处罚.懒惰的第24章.放逐和没收的第25章.在美国的家庭精神的第26章.处罚的温和第27章.死亡的处罚第28章.监禁的第29章.实行和处方的第30章.困难证明的罪行第31章.自杀的第32章.偷运的第33章.破产者的第34章.理解或杀害罪犯的酬谢第36章.尝试,共犯和原谅的第37章.暗示性审问的第38章.特别类型罪行的第39章.实效的错误主意的第40章.避免罪行的方法第41章.科学的第42章.长官的第43章.酬谢的第44章.教育的第45章.原谅的第46章.第47章结论.切萨雷贝卡利亚:切萨雷贝卡利亚历史的背景: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三月15日在米兰进入一个贵族的家庭之内出生意大利.他受到了耶稣会信徒教育,而且在1758年达成了他的程度。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他谈到犯罪这个事儿的时候,真的是把那些弯弯绕绕都给捋直了。
以前我就觉得犯罪嘛,就是干坏事,该罚就罚呗。
但贝卡利亚可不是这么简单看的。
他说犯罪其实是社会环境、人的欲望和各种复杂因素搅和在一起的结果。
就好比一个人偷东西,可能不只是因为他天生就坏,也许是因为他穷得叮当响,社会又没给他足够的机会去改变现状。
这让我想到现实生活中那些小偷小摸的人,可能真的背后有很多无奈的故事。
不过这可不是给犯罪找借口哦,只是让我们更全面地去看待犯罪这个现象。
再说到刑罚,哇塞,这部分可太有趣了。
他就像是一个精打细算的商人,在衡量刑罚和犯罪之间的关系。
他强调刑罚的目的可不是为了单纯地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我们给汽车装刹车,不是为了惩罚车跑得太快,而是为了防止它失控撞到人。
他觉得刑罚如果太重,就像是一个失衡的天平,会让整个社会的正义体系都变得摇摇欲坠。
而且,过度严厉的刑罚可能还会适得其反,让那些犯了小错的人觉得反正都要受到那么重的惩罚,不如破罐子破摔,继续干更大的坏事。
这就像我们小时候,如果犯了一点小错,家长就把我们打得死去活来,我们可能就会想,既然都这样了,那再犯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贝卡利亚还提到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说刑罚要是像个不靠谱的快递员,总是迟到或者干脆就送不到,那可就糟透了。
犯罪的人就会心存侥幸,觉得自己可能不会受到惩罚。
就像那些闯红灯的人,如果每次闯红灯都有被罚款或者教育的风险,而且这个风险马上就会降临,那还有多少人敢随便闯红灯呢?确定性和及时性就像是给刑罚这把剑加上了锋利的刃,让它在预防犯罪的时候更加有效。
这本书还让我对死刑这个沉重的话题有了新的思考。
以前我觉得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就应该被判处死刑,一命抵一命嘛,多简单的道理。
可是贝卡利亚却提出了一些让我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观点的想法。
他觉得死刑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而且万一误判了呢?那可就是无法挽回的悲剧。
这就好比你不小心踩死了一只蚂蚁,然后发现它其实是在做好事,你得多懊悔啊。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几点说明《论犯罪与刑罚》的中文本在我国早已流传,最早的版本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室的张也教授等人从俄文版翻译的。
该版本虽然没有正式出版,但流传甚广。
其翻译的文笔优美,表达准确。
为了供大家学习参考,特将该版本贡献给广大读者。
献给读者※※①古代的征服者所遗留下来的残缺不全的法律——它是根据一千二百年以前统治着君士坦丁堡的国王的命令收集起来的,后来又同伦巴底人的习惯法混在一起并散在充满个人所作的混乱不堪的注释的大木古书堆中——是由传说湊成的,但是在大部分欧洲,这种传说却被称为法律。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引一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攻击。
该文虽以贝卡里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由韦里兄弟执笔撰写的。
―译者注进其中的过渡。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民感激的是那些哲学家,他们从被人忽视的陋室向群众撒播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民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于国家之间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为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骄傲王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开展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实际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正规的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一、引一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一、贝卡利亚三大刑法原则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明确全面地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和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由此产生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这三大原则也为现代的刑法制度所确认。
尽管其中的有些内容受到不同程度的修正,但是其在当今仍有着深远的影响。
那种认为罪刑法定等原则在当今已不适用或过时的说法是不恰当的。
可以说从那时起到现在,世界性的刑法理论都与这三大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刑擅断主义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从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向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前进的一个步骤。
这是资产阶级革命给人类带来的文明成果之一。
贝卡利亚和法国启蒙思想家从资产阶级的伦理观出发,发动了对扼杀人的自由和尊严的禁欲主义和神道主义的进攻,直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的和法律的要求,具体在刑法领域就是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反对司法擅断制定统一的和法典化的刑法,排除宗教律法、传统习惯和个人见解等纷杂的旧法渊源。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从多方面提出了他的罪刑法定思想。
首先,从公民的行为来讲,贝卡利亚指出:“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这是一条政治信条,它本应得到人民的信任,本应得到廉正地守护法律的、高尚的司法官员们的宣扬;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确的补偿,因为他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普遍自由。
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头脑;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
”其次,从犯罪的界限来说,贝卡利亚认为犯罪应有严格的法律界定。
他指出“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相信跟我一样,很多人对他的认识都是始于他的不朽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写这本书的时候他只有26岁,但是没有人能够否认,这本由一位少年写出的只有区区几万字的书,是古典刑法理论的开山之作。
直至现在,这本书的某些思想,也就是贝卡利亚的思想,对法律学界还有着深远的影响。
这可能是每个少年的梦想,而贝卡利亚则是我们的榜样。
这也是在一篇书评的开头,我要先介绍作者其人的原因。
”“只希望做人类的保卫者,但不愿为此做殉道者”。
而贝卡利亚的反应也出奇的冷静,仿佛默认了一切。
不过这并不影响这部书所带来的震撼力以及影响力。
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读过《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之后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正如服用了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它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当中依然残留的野蛮内容。
”而这也正是真正的学术界所给这本书,和书中无处不在的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的最佳赞誉。
塞林格说:“当看到一部作品具有的崇高或者颠覆,千万别以为作者也是如此。
我的懦弱和退缩有时也可以借书本获得躲避或伸张。
”但是显然贝卡利亚并非如此。
如果不是对当时的腐朽的刑罚制度深恶痛绝,对民主主义的社会剖析深刻,又怎么能写出这样富有逻辑和人本精神的著作?在此书中,贝卡利亚深刻的揭露了旧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事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力倡无罪推定。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摘要和理解一、引一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法律可以遏制一些少数人一些少数人的独裁和专制,而人们的头脑有时缺少分析和思考,总是将一些重要的决策性的工作交给这些少数人去做,然后等到发现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错误,已经使得少数人变得强盛开始压制自己时,才发现法律本身的益处。
但是历史上法律只是少数人为满足自身利益的工具,并不被普遍使用于所有人的内心中。
且绝大多数的民族,他们不懂得创新和发现,他们等待缓慢的人类的自由发展,默默承受。
而哲学家则是其中的优秀者。
他们将他们发现的真理扩散,使大家广泛的了解。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为共同的财富他们,这方面的骄傲王交往振兴起来。
受到冷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在各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或臆想中的罪犯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日益的阴森恐怖。
这些反应应该惊动那些引导人类您的司法官员。
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层迅速的论及过这一问题,那不可分割的真理促使我循着这意味人的灌回足迹前进,然而,聪明的读者都会把我同他的步伐加以区别。
如果我也能像他那样赢得暗中平静地追随理性的善良者的密密感谢,如果我能唤起那些善感者的心灵向人类利益的维护者发出热情共鸣,那么我真感到幸运!如果说犯罪的本质随着年代和地点的不同而变化,用不着我们去一一赘述的话,现在我们将按次序研究并区分所有不同种类的犯罪以及惩罚他们的方式。
至于唤醒那些曲解了自由而企图实现无政府状态的人们和那些喜欢驱使他人服从修道院禁律的人们,我只想在示以最一般原则的同时,指出他们最要害的共同错误。
但是,对于这些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呢?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刑讯和折磨算是正义吗?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呢?同样的刑罚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样有利的吗?他们对习俗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应当用几何学的精确度来解释这些问题。
因为这种精确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儒的怀疑。
如果我的功劳只在于第一个在意大利比较明确地提出其他国家已大胆写下并开始实践的东西,那么我深感荣幸。
然而,如果当我坚持人类的权利和神圣真理的权利时,恰恰是把某些暴政或愚昧(它们同样是灾难)的不幸牺牲品从死前的痛苦和抽搐中拯救出来,一个无辜者在惊喜中流出的泪水和发出的颂扬,对于我是一种安慰,它使我忘却了别人对我的轻蔑。
二、刑罚的起源惩罚权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
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
正如一种虽然极小的力量,如果不断地起着作用,就能战胜任何传人肌体的强烈冲力一样。
我们向人的心灵作了调查,在那里,发现了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利的基本起点。
没有一个人为了公共利益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这只是浪漫的空想。
只要可能,我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希望约束别人的公约,不要约束我们自己,都希望成为世界上一切组合的中心。
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规模不大,却远远超过了贫疮荒凉的自然界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复杂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就使一部分野蛮人联合起来。
为了抵抗这最初的联盟,必然又形成了新的联盟。
就这样,战争状态从个人之间转移到国家之间。
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卫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人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我之所以称它为易感触的力量,是因为经验表明:如果所采用的力量并不直接触及感官,又不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那么,群众就接受不了稳定的品行准则,也背弃不了物质和精神世界所共有的涣散原则。
任何雄辩,任何说教,任何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足以长久地约束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
由此可见,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旧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
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注:请注意:“权利”一词与“力量”一词并不矛盾。
但是,最好说前者是对后者的修正,即对大多数人有利的修正。
至于“公正”,我指的只是把单个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必要纽带,否则,单个利益就会涣散在古时的非社会状态之中。
还必须注意:别把某种实物的概念,例如一种物理力和一种实在体的概念,与“公正”一词联系在一起。
“公正”是人们的一种简单的思维方法,它对每个人的幸福产生着无限的影响。
我这里讲的绝不是上帝所宣布的并与未来生活的赏罚有着直接联系的另一种公正。
―贝卡里亚注三、结论由上述原则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
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
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第二个结论是: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
由于国家可能分成为两方:君主所代表的一方断定出现了对契约的侵犯,而被告一方则予以否认。
所以,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
这就是说,需要一个作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第三个结论是: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于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四、对法律的解释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法官们并不是从我们祖先那里接受法律,就像接受一些只要求后代悟守的家庭传统和遗嘱那样。
他们是从现实社会,或者从它的代表者君主,即社会上一切人现成意志的受托人那里接受法律。
他们不是把法律作为古代宣誓所承担的义务来接受,〔创那是一种业已失效的宣誓,因为它所约束的意志已不存在;同时也是一种不公平的宣誓,因为它使人类从社会状态沦人动物的群居状态。
,法律的力量和权威源自它是臣民向君主公开的或默不的忠诚宜誓,作为约束和控制个人利益的必要手段。
法律真正的和实际的威力其基础在此。
〕那么,谁是法律合法的解释者呢?是社会的代表者君主呢,还是其职责只在考查一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的法官呢?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哪怕只是两种三段论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
“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
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
在我看来,这个道理已被证实。
而在凡人看来却似乎是奇谈怪论,他们往往只感触到眼前的一些小麻烦,却察觉不出在一个国家已根深蒂固的荒谬原则所产生的致命而深远的结果。
我们的知识和我们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知识愈是复杂,观点的差距也愈大。
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命运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
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
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询私的源泉。
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惟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当既应指导明智公民又应指导无知公民的权利规范不再是争议的对象,而成为一种既定事物的时候,臣民们就不再受那种小型的多数人专制的摆布,受难者与压迫者间的距离越小,这种多数人专制就越残忍;多数人专制比一人专制更有害,因为,前者只能由后者来纠正,并且一人专制的残暴程度并非与它的实力成正比,而是同它遇到的阻力成正比。
公民们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自己人身与财产的安全。
这种方式是正当的,因为它是人们结成社会的目的;这种方式是有用的,因为它能使人们准确地衡量每一罪行所带来的不便。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也将获得一种独立的精神,然而,它已不表现为摆脱法律和无视最高司法官员。
不过,如果有人胆敢把屈服于他的专断强横的软弱称为美德的话,那么,这种独立精神对他倒是莱鹜不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