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法律意识范例6篇

法律语言学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分支,从目前的研究状况开来,尚有待于成熟和发展,无论是对法律语言的本体研究,还是对法律英语的翻译研究,仍需不断深化和系统化。尤其在我国,相对于对外法律交流的不断深入及频繁发生的涉外法律争端,法律语言的研究还相对滞后。所以,研究法律语言的主述位结构有益于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在整个语篇中德分布情况,抓住主要和实质性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准确的翻译活动。

1.主述位理论及其运用与翻译中的可行性

主位是语篇分析与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最早是由布拉格学派创始人马泰休斯(V.Mathesius)提出来的。后来,以韩礼德(Halliday)为代表的系统功能学派在此理论基础上,提出对话语进行语义切分,从功能而不是分布上对主位进行定义。他将主位划分为四类:(1)简单主位(simpletheme);(2)多重主位(multipletheme);(3)句式主位(clausaltheme);(4)谓语化主位(predictedtheme)

英汉两种语言分属两个不同的语系,因而在句法结构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而绝大多数的英汉书面语篇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句子构成的,因此,前后句子主位与主位,述位与述位,主位与述位之间就会发生某种联系和变化,这种联系和变化就叫推进(progression)。实际运用中的语篇是多种多样的。似乎在选择某种句子成分充当主位时回旋余地很大,但实际上却受到某种因素的制约,从貌似无章可循的语言素材中可以归纳出主位变化的基本模式,这些模式就叫作主位推进模式。根据Fries(1983)和Danies(1974)的观察和发展,主位推进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主位同一模式:在一个句群中,各语句的主位是相同的,但各有各的述位,亦称为散发式,这种类型在汉英两种语言中十分常见,用图示来表示,其基本模式是:

T1R1T2(=T1)R2T3(=T1)R3

(2)述位同一模式:其主要特点是主位各有不同,但述位却是相同的,亦称集中式,用图示来表示,其基本模式应该是:

T1R1T2R2(=R1)T3R3(=R1)

(3)直线延续模式:这一类的特点是前面一句的述位(或其一部分)是后面一句的主位。其公式是:

T1R1T2(=R1)R2T3(=R2)R3

(4)交叉接应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前面一句的主位是后面一句的述位。其公式是:

T1R1T2R2(=TI)T3R3(=T2)

翻译活动,无论是笔译,还是口译,都是语言在不同具体环境中的应用,是动态的,是意义连贯的话语链。而以主述位理论来探讨翻译中英汉两种语言的转换规律则具有实际意义。英语和汉语,作为分别属于印欧语系和汉藏语系的两种语言,是不同的语言类型,在信息的分布上也是不同的。语言可以分为主语显著、主题显著、主语主题都不显著和主语主题都显著四种,英语一般被认为是主语显著性语言,而汉语是主题显著性语言。主语显著语言句子的基本结构是以主语和谓语的形式出现的,句子的主谓关系容易识别;而在主题显著性语言中,这种主谓关系并不总是很容易识别,句子的基本结构主要体现为主题和述题的关系。这样,只有从主位和述位这种信息结构上去分析才会不受各自特点的制约,顺利地实现语言转换。所以,主述位理论应用于英汉互译中是可行的。

2.法律法规的分类及语篇结构分析

传统意义上,法律由基本结构条款、定义条款、限制性条款三大部分构成。就基本结构条款而言,分为:(1)标题(title)和导言(preamble),简要说明法案的背景和法案产生之由。(2)制定条款(enactingclause),简要说明立法程序。(3)目的条款(purposeclause),简要说明法律制定的目的。现代法律中,目的条款代替了先前“导言”的职能。(4)主体条款(provisions),详细说明法律的主体内容。就定义条款而言,其目的在于使概念清晰同一,同时避免重复。

定义条款一般置于“制定条款”之后;定义条款本身并不创设权利和义务,但如果它们被置于“主体条款”之内,便具有与主体条款同样的言语行为效力。

就限定性条款(proviso)而言,它往往以“假如……”开头,置于法律的某一节或某一段结尾,旨在限制前述语句的效力。从解释效力来看,限定性条款与法律主体的其余部分具有相同的效力。限定性条款也称为“但书”(proviso)。从法律角度来看,首要的法律效力在于“主体条款”部分。

3.主述位理论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运用

3.1不同的法律法规所对应的主位推进模式及在翻译中的策略

翻译是译者将一种文字所蕴含的意思用另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文化活动,翻译的标准在实践层面用“忠实通顺”来要求就足够了。客观性法律法规绝大部分属于主位同一模式,语言的特色是具体,明确,不偏不倚,不带主观色彩。

3.2实例分析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述位同一模式,便很好的体现在上面的宪法文本中。翻译如下:

Landintheruralandsuburbanareasisownedbycollectivesexceptforthoseportionswhichbelongtothestateinaccordancewiththelaw;housesitesandprivatelyfarmedplotsofcroplandandhillylandarealsoownedbycollectives.

上段文字体现的就是主述位结构中的交叉接应模式,其翻译为:

Ifthesellermakesthespecificationhimself,hemustinformthebuyerofthedetailsthereofandmustfixareasonabletimewithinwhichthebuyermaymakeadifferentspecification.

4.结语

法律文本的制定旨在准确传达立法者的意旨;译本的理想境界,是使译本信息与源本信息尽可能安全对等,将主述位理论运用在法律英语翻译中,首先能够使译者清楚分析并了解法律文本的层次结构以及罗辑思路,使得在之后的翻译过程中语言简练,但使译本发挥与源法律文本尽可能相同的功能,产生与源文本尽可能相同的法律效力,这样不仅能使中外法学家们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异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还能对涉外法律案件的更好交涉有更大的帮助。(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黄振宇主述位理论在新闻翻译中德运用[J]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4

[2]李克兴论法律文本的静态对等翻译[J]外语教学与研究,2010.1

[3]王晓彤主述位理论视角下的中美宪法语言对比[J]中国海洋大学,2012.6

[4]徐盛桓主位和述位[J]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出版社,1994-2012

形式瑕疵的书面遗嘱之纰漏主要有以下几种,现举例并做具体分析―

遗嘱没有冠名

法律上没有遗嘱必须冠名的规定。一份文件是不是遗嘱,不管是否冠名都要从遗嘱的特征来考虑:一是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二是遗嘱的成立必须依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和方式。三是遗嘱人立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四是遗嘱是以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为。

柳大妈是一名退休工人,她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家,都有自己的事业。老伴去世后,柳大妈随女儿共同生活。她有一套三居室的楼房。她在遗嘱中明确写到,她走后遗有的一套楼房归女儿所有。

这份文件没有冠名,但符合遗嘱的各项法律特征,不影响其效力。

遗嘱中的财产

不具体

于某退休丧妻后,又续娶了一个老伴钱某,双方感情很好。于某的一子一女均在外地工作。于某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楼房和50万元存款。为了防止一旦自己故去,钱某的生活无保障,他便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交代,自己一旦逝去,所遗财产除给孙子、孙女各10万元外,其余财产全部归钱某所有。于、钱共同生活九年后,于某病逝。于的遗嘱中没有言明具体财产,只写到给孙子、孙女各10万元后的全部财产归钱某。这一没写明楼房、存款具体财产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这类遗嘱虽然没有写明具体的财产,只写全部,而这一全部是确定的。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认定遗嘱有效。

遗嘱中文字运用的笔误

何老汉老伴很早去世,何老汉临终前留下这样一份遗嘱:“我两间50米的平房由老大继承。8万圈存款由小儿子继承。”房屋的面积应当为平方米、“八万圈”应为“八万圆”。“米”、“圈”显然为笔误。经过核对50平方米、8万元与何老汉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面积、存款折上的钱数相符。这份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

遗嘱没有签名

只有私章或手印

书面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字。吴老汉前不久去世,逝世前九个月,他与小他30岁的来自农村的女性田某结婚。处理完吴老汉的后事,田某拿出了一份经过公证的,由一名律师代书、见证的公证遗嘱,遗嘱中明确,吴所遗价值近150万的一套200平方米的楼房和70万存款等财产全部归田某所有。遗嘱没有吴老汉的签名,只有吴老汉的印章。对此他的两个儿子认为,老爸不可能一点财产也不留给孙子,而把200多万财产都给了田某。

遗嘱人在书面遗嘱上签字,是对所立书面遗嘱的确认。没有遗嘱人亲自签字的遗嘱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上案所述遗嘱由律师代书设立这种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在代书人代书之后必须向遗嘱人宣读,由遗嘱人认可,并且代书人、遗嘱人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此遗嘱仅有代书人、见证人等的签字而无遗嘱人本人亲自签字,只有私章,且见证人只有一人。因此该遗嘱尽管经过公证也是无效的,吴老汉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未署年、月、日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个性化需求不断加强,进行旅游人们更多追求的不是风景而是个性化路线、奇特经验、充足放松休闲.因此,具有文化背景的景点正面临体验式旅游的创新瓶颈,少数民族旅游点日前主要以展现少数民族特色,服饰与饮食为主,如何更好体现少数民族文化,并展现个性化与体验式成为其重要课题.

关键词:体验式;文化旅游;少数民族旅游

无论是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群居或是现代的个人生活形式,个人存在价值在不断提升,同时也使人们对个性化发展有更强烈的欲望,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恰为这种需求奠定了基本物质基础.个人旅游的要求不断在向个性化、独特及新颖方向发展,这就使体验式旅游开始盛行;我国旅游行业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同时也为更好满足多样化的需求时刻在转变及创新,但是面对少数民族旅游资源的欠缺或者说不完善,旅游业仍然面临较大的挑战.我国西南地区以云桂川黔少数民族聚居为主,虽然具有多种民族,但是旅游资源的开发仍然较为欠缺,大部分游客只知道丽江少数民族、九寨沟少数民族和广西傣族等地,对重庆藏族、广西瑶族及羌族等旅游区基本都不知道,再加上西南少数民族旅游区的地势和地理位置等各方面因素影响,旅游区开发及发展都比较缓慢.笔者认为目前正是体验式旅游方式的盛行时期,可以根据西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特征及实际情况,开发西南旅游新路线.

1体验式旅游

1.1体验式旅游含义

体验式旅游目前无法给出具体的定义,主要以游客主管感受为核心,体验式旅游所规划的旅游活动能够尽可能的为游客提供个性、独特和自主的休闲方式,鼓励游客积极参与,尽可能避免走马观花的旅游形式.随着人们生活节奏速度的加快,人们旅游已经不再局限于游山玩水,而是远离喧嚣,享受大自然的闲适,得到身心的真正放松.所以舒适、自然、幽静的旅游区更受到人们的喜爱.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农家乐”旅游方式得到快速发展,也成为体验式旅游的代表之一,“农家乐”让人们近距离的与大自然接触,享受农作乐趣,亲身体验农村安逸闲暇的生活;除了这种娴静优雅的旅游方式,如漂流、攀岩和滑雪等冒险刺激的旅游方式也成为体验式旅游种类之一,这种旅游方式还激发了游客征服自然的动力与能力;双城换房旅游方式也是体验式旅游的一种经典,是以旅游公司为平台,多个不同城市的游客相互交换居住环境.尽管以不同的形式加以表现,但体验式旅游的核心总是一致的:强调游客对景观的体验,使游客从身心上接收景观带信息,以体验接收来的自然美感与人文感受.如今体验式旅游种类越来越多,也能满足各种层级和年龄的消费者需求,也就是说体验已经成为旅游的一种主要方式,也是一种趋势.

1.2体验式对西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意义

在巨大旅游压力下,西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存在较多的缺陷及不足,这不仅由自然因素影响,同时也受到人文因素的影响:

第一,少数民族由于表达能力限制,无法展现特性.大部分人对于西南少数民族旅游资源中,只听说过傣族泼水节,对于其他特色则很少有人知道,游客旅游过程中往往更多地集中在参观景点、观看表演,这些只能让旅游了解比较浅薄的服饰、饮食和婚俗等,而对更深层次的少数民族特色文化则鲜为人知.少数民族文化由于缺乏表达能力和特性,自然无法引起游客的兴趣.少数民族特色文化通过体验式旅游逐渐体现了民族特色,不仅省去了解说的烦恼,也一定程度增强了少数民族文化特色表达能力;另外,游客可以亲身感受到少数民族文化,感受民族文化的感染力,在揭开少数民族文化神秘面纱的同时,也给游客带来更多的乐趣.

第二,少数民族基本是以无形生活形式为主,具有很少的有形产品.西南少数民族旅游资源开发速度慢或者说无法开发的最主要原因是少数民族文化大多无法集中生产,能够成形并展示的则更少.文化资源不能单纯的通过商品来展示,而是要将其融入到体验式旅游方式中去,在游客的衣食住行中充分融入本地居民的习俗,让游客感受本地居民的生活方式,例如举办篝火族会或走婚等活动让游客感受少数民族文化的特色与魅力,让游客能够陶冶性情.换句话说,少数民族文化特色要在游客亲身体验的过程中来体验和发现,这样才能让游客更深入的理解少数民族文化的内涵.

第三,少数民族人民很少宣传本地资源,缺乏系统科学的旅游推广.以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为例,多数少数民族以谦逊、安宁的生活方式与个人性格为主要特征,不喜欢过于宣传自己日常生活与民俗民风,外界了解度必然相应受到限制.民俗的传播又最需要个人言语相传以及行为影响等,个人因素与性格因素与本地文化旅游等的发展具有密切联系,缺乏系统科学的旅游推广,缺乏对旅游消费市场的针对性推介,使得旅游资源的优势得不到最大的发挥,优质的旅游资源被闲置浪费,无法最大程度地向经济效益转化.

2西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体验式发展建议

2.1完善文化旅游产业链

建立产业链就要有企业的支持与投资,而且在完善文化旅游产业链的同时,要保护少数民族原有的特色.坚决以保护少数民族特色为基本前提来建立和完善产业链,杜绝一切以破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形式.

2.2设计游客参与性文化旅游方式

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制作基本是以人工为主,也就是说能够让游客亲身体验产品制作过程.如大部分游客都对少数民族文字感兴趣,可以设计少数民族文字印章、卡片或其他产品,可以让游客亲身参与产品的制作,通过游客与少数民族文化的沟通交流,来更深层次的感受神秘的少数民族文字.再如,四川、重庆等地是西南旅游重地,是以银饰品最为著名,苗族银饰品可以激发游客自主设计能力,同时亲自参与到样式、雕刻等制作过程,使产品的意义更加深刻.我们注意到很多西南少数民族吸引眼球的在于饮食部分,因此可以设计关于饮食部分的创意设计,并将食材推而广之,给予游客自己了解并动手制作的机会.动手能力的发展是增加游客对旅游地深刻印象的最好方式,也是留给游客美好回忆最简单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游客进行口述宣传.讲求个性化的时代,设计各种个性化路线与纪念品及其他,是最好的宣传手段.

2.3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介推广

另外,西南少数民族对于商业化模式接触的比较少,在规划设计旅游路线等问题上也不是很精通,不擅长吸引游客参与实践.因此,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在宣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旅游政策和旅游路线,推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使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产业链更加科学和完整.

3总结

我国西南地区是少数民族分布最为密集的地区,也是极富少数民族风情和自然风光和,并聚集了多种特殊地貌.所以,西南地区是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重要资源,要通过开发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来实现少数民族之间的交流,增进的了解和认知.尤其在云南、贵州等地区最具自然风味的少数民族,最贴近大自然的生活方式,是现代都市人们所追求的生活.通过宣传,增加人们对偏远少数民族的了解,提升地区魅力,吸引更多游客了解少数民族,喜欢少数民族.

因此,我们在设计推广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文化风情旅游时,要顺应时代潮流,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适当的改变旅游发展战略,从原有的直线型发展、单向发展逐渐转变为循环型和多向度发展.要抓住体验式v领有的核心与关键之处,尽可能的促进游客主动参与到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中去;充分利用独特而雄厚的文化资源与特色,规划新颖、个性的旅游方式,让游客更感兴趣;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链,使其具有个性化、参与性、原风貌和一体化等文化特色.

〔1〕张蕊.桂林恭城瑶族文化旅游体验式开发研究[M].旅游经济,2011(1).

〔2〕李湘豫,梁留科,韩辉.河南佛教文化体验式旅游ASEB分析[M].2011(4).

〔3〕梁伟.体验经济时代的民俗旅游产品营销初探[J].红河学院学报,2006(4).

〔4〕朱世平.体验营销及其模型构造[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5).

〔5〕吴文智,庄志民.体验经济时代下旅游产品的设计与创新——以古村落旅游产品的体验化开发为例[J].旅游学刊,2003(6).

一、前言

泸沽湖地区自然生态系统保持完好,湖畔生活的摩梭人至今保留着由女性当家和女性员传宗接代的母系大家庭,以及男不娶、女不嫁,男双方终生各居母家的“阿夏”婚姻形态(俗称走婚),丰富的自然资源与独特的民俗旅游资源在此地有机结合,每年都吸引着众多的国内外旅游者。随着旅游发展对摩梭文化的影响日益深入,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笔者认为,基于原真性的体验研究云南泸沽湖旅游开发策略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原真性”理论在旅游领域的运用

“原真性”理论在旅游体验研究方面。Cohen(1984)对旅游体验真实性做了较为全面地论述,他认为游客的个性、喜好会影响他们的旅游体验和反应,并将游客分成了五种不同的类型,他认为这五种不同类型的游客对旅游体验的“真实性”标准是不同的,对于那些视旅游为玩乐,极易在旅游中得到满足的游客来说,“真实性”的问题根本不存在。旅游对“原真性”的影响的研究方面。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也进入学者们的视野,学者们开始以一种更加科学的态度来思考旅游的影响,重新审视旅游对目的地“原真性”的影响。

三、泸沽湖地区旅游发展状况

泸沽湖地理坐标为北纬27°41′--27°47′,东经100°43′~100°54′之间,是滇、川两省的界湖,由两省所共有。湖区大致以东经100°46′50″被分隔为东西两部分,东部为四川盐源彝族自治县所辖,西部为云南宁蒗彝族自治县范围。

四、旅游开发对泸沽湖地区的影响

总的来说,旅游开发对泸沽湖地区特别是对摩梭文化的原真性保持带来一些比较负面的影响。为了迎合旅游者的需求,摩梭服饰、土特产品、“走婚”习俗、歌舞演艺节庆活动等都被艺术加工成舞台形式每天都呈现给游客观赏,正在失去原始的内涵。而接待的旅游者很少的地方,则受旅游业影响很小,因此民居建筑、特色饮食、民风民俗、歌舞演艺和节庆活动等则明显保留着相对原始的形态和内涵。云南泸沽湖当地的摩梭村落纷纷意识到自身的资源优势和旅游业的巨大经济效益而投入到发展旅游业的行列之中,目前各村的民俗旅游发展程度具有较大差异,许多村落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笔者希望借助上述比较,明确旅游业对摩梭文化的影响,为新兴的旅游村敲响警钟,并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五、原真视角下的泸沽湖旅游开发与利益共生机制构想

(一)厘清泸沽湖旅游资源,分类保护开发

厘清摩梭文化资源是对文化进行合理开发与保护的基础。经笔者实地考察,摩梭文化主要包括民居建筑、摩梭服饰、土特产品等物质文化资源和婚俗、母系氏族制度、、语言、歌舞、节庆以及摩梭人的生活生产方式等非物质的文化资源。

(二)加强区域内合作

云南泸沽湖旅游区内的各村应该加强合作,从整体的角度开发旅游,明确功能分区与定位,各村在丽江泸沽湖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通力合作,共谋发展。原真性程度与旅游地生命周期的关系,处于旅游发展起步阶段的旅游地文化原真性水平最高,随着旅游的深入发展,其文化原真性呈逐步下降的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各摩梭自然村落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设计出不同的旅游产品,提供不同的旅游服务,尽量避免同质性强的问题。

(三)重视民俗旅游专业人才体系培养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公民社会没有出现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远远抵不上权力意识(官本位意识),人们的思维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运用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国,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不是我们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有公民将守法变为自觉,社会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识与司法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所以,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公正。法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句话说,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识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环节。

3.法律意识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誉为第三种权力的监督,这说明其监督的力量与力度的强大。理论上,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它独立于公权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权力干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存在许多尴尬状况。这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现象:其一,舆论完全依附于权力,没有自我,缺乏独立性;其二,舆论不负责任,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两种现象均反映出我们的舆论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试想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权势,不受制于权力,勇揭权力的滥用与黑暗,那将会对公权力形成怎样的制约,公权力自会收敛其无度的扩张。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就必然会慎重对待给社会的信息是否客观,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此外,舆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并引导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甚是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它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着力加强的工作。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353.

〔2〕〔5〕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51.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2.

〔4〕亚里士多得。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论文摘要:制度深刻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环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联系。法律环境可区分为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即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它们对经济发展均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规则,构建经济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通过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社会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所以,在目前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时期,必须注意同时做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及其“硬”、“软”经济作用的内涵

(一)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的内涵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人们的经济行为受着两类经济制度的约束,一类是正式制度,另一类是非正式制度。所谓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建立起来的与经济发展相适用的具体经济制度,它可以通过文字准确的表述出来。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和文化的甚至包括宗教信仰方面的传统、风俗及习惯,它是一个难以通过文字所记载清楚的但对经济发展有深刻影响的内容。

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法律体制、执法环境、司法环境以及深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意识。法律环境所构成的独特制度体系也可以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类,亦可称作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这里,硬法律环境即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建立的具体法律制度,在我国就是指建立的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门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软法律环境即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在实际生活中,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达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用的水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是否具有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法治观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

(二)法律环境的“硬”、“软”经济作用内涵

广义上,法律环境就是一种制度,它由正式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等组成,所以,经济发展与法律环境的关系类似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这里的正式制度即法律制度,由于其作用的发挥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和保障,故而,我们可把它对经济的作用称之为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相应地,由于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作用的发挥更多地要靠人们内心深处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所以,它的作用的发挥比较间接,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

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上来说,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生活都有重要作用。事实上,制度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是巨大的,“制度对社会结构加以历史性的限制,它转而于个人行动中加上了结构性的强制作用。”同时,只有当一个社会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两者才会发挥更大作用,正式制度的效果才会真正实现。所以,无论法律环境的“硬”作用还是“软”作用,只有当它们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及其环境的优化

(一)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构建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几个方面,具体说来:

确定产权就是指确定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社会,所有经济主体的交互行为从其本源上来说都是围绕产权而展开的,明确的产权安排一旦通过法律程序被确定下来以后,它就会对社会资源及其衍生的利益的分配格局产生几乎是决定性的影响。事实上,正是通过法律制度确定不同性质的产权,才为资源运用上的配置提供保障。比如,针对私有产权,就能完全通过自由市场协调的、自愿的双边交往做出资源运用上的决策。

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是指法律制度能够确定经济交易的游戏规则,从而使社会按照某一特定的规范运行,发挥规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为经济交往主体提供较为准确地预测,保障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

法律制度对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构建起着决定性作用。组织的构建是为了有效地对活动过程加以控制,以求交易能够顺利地、低成本地施行。比如,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构建主要得益于法律制度的作用,这体现在法律所确定的企业准入市场制度、企业的资本管理制度、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债券制度以及企业的变更与终止制度等等均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使之规范化,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制度能够降低经济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是制度的源泉。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成本作为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的工具。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制度在经济运行中具有内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任何社会交往都需要支付成本的,制度的“使命”就是要减少无序的交易状态,促成有序的交易行为,从而减少交易成本。

对于现实中的交易,不同法律、政治、社会制度中的经济行为会有很不同的结果,而最好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减少交易成本。政府节约交易成本的做法是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定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从而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

以上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正说明了建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的学者分析:为什么中国的卓越技术,尤其在宋代的技术,从未转变为一次工业革命这是因为,在当时的中国缺乏一定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前提,即缺乏一定的制度。

(二)关于“硬”法律环境的建设

硬法律环境的建设实质就是指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在我国,就是指要建设好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如何建设完备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体系呢对此,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二,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一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尽管一国法律制度的内容应遵循国际法与国际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同一的模式。一国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该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健全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是,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要有立法规划。立法的速度既不能太快,也不能停滞不前,要考虑一国国情。实际上,一国最重要的国情就是经济发展的水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法律环境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与推进作用,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是通过发挥法律制度的功能展现出来的,但“硬”作用的效果如何,还依赖于法律制度是否与经济状况相匹配。所以,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分步骤、有计划的健全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发生实质性改变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内容当然也应随之改变。

三、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及相应环境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实质就是指以公民法律意识、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与运用,并提高交易者的交易信心。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本原则,被称作是民商法的“帝王条款”。这个基本原则要求交易者双方诚实、真诚、善良地相互对待,它是一种软约束,更多的是约束人们的道德,通过法律本身很难具体化,主要依靠人们内心深处自我的约束予以实现。一国发达的非正式法律制度正是由公正、公平、诚实、正义等基本法律价值为核心所构建的,所以,建设非正式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交易习惯,是有助于公平、正义、诚信等法律价值的实现的。而正是这些法律价值为人们所颂扬,成为一种法律文化后,必然会主导社会的道德文化主流,进而对经济交往提供良好的环境,为交易者提供安全的交易信心。

第二,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加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的权力界限,减少交易成本。现代社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应该是一个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透明政府,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有法治观念。在这些方面,非正式法律制度的效能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非正式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更多地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因而,人们通过共同的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能形成趋于一致的价值判断,这样就会容易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界限,防止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冲突。在经济社会,非正式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人们对法律的共同语言,所带来的人们内心深处积淀的共同价值判断,必然会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非正式法律制度能够提供社会和谐的氛围,有助于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分工。现代社会是竞争的社会,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经济活动的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生活的主旋律,而要做好这个工作,建设好非正式法律制度是关键。非正式制度的“软”作用是通过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来实现的,而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人们经济生活会产生深刻影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分工使人们已经远离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品生产交易时代,人们的经济交往活动更加丰富了,因而,需要有更多人共同遵循的交易规则。这种交易规则实际上就是符合社会经济活动规律的制度,它不仅需要通过文字形式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需要人们内心深处的认同,而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也正在于此。非正式法律制度通过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在人们的意识深处烙下痕迹,形成基本的符合经济规律的交易习惯,并随着法律意识水准的提高,准确地通过外在的合法、合理行为表现出来。这种准确地表现,必然会增进社会的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更进一步交往。

(二)建设优良的“软”法律环境

1、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及其培养的必要性就像人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一样,人人也都有自己的法律观,亦称作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在一定社会中人们对法,尤其是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心理和态度的总称。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包括人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人们的法律要求及人们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等等。法治观念属于较高层次的法律意识,它主要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运用公共权力过

程中的遵法、守法观念。作为“软件”的法律意识贯穿于人们法律活动的始终,被视为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动力。一个国家要实行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本国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官员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只有人人都懂法、知法、用法,官员有了法治观念,作为“硬件”的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体现出来。

在我国,重视全民法律意识培养,重视官员法治观念树立尤为重要。从历史的角度而言,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较长,传统法律模式是礼法结合、国法与家法的融合模式,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对全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人们的法律观念往往带有浓厚的“人情大于王法”的色彩。在法律运用中,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实行重刑轻民以及残酷的刑讯制度,使人们对法律充满恐惧感,很多冲突和纠纷都力争通过法外的礼教去解决。因而,法律的重要性受到削弱,人们疏远法律,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现实中,人们轻视法律而导致不守法,甚至违法的现象非常普遍。对国家公务人员来说,长期以来,很多人一直存在着“权大于法”的观念,并且根深蒂固。所以,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树立是刻不容缓的时代任务。

2、培养全民法律意识,树立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措施

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治观念的树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受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当代中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继续在广大群众和干部队伍中普及法律常识。通过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可以把人民群众零散的不系统的法制观念变为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意识,并且可使国家公务人员切实意识到,他们是人们的公仆,他们所享有的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与要求。

其次,重视法学教育和研究。法学教育和研究发达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的发达程度。一个法律知识丰富的人,才能较好地向全体公民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尤其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才是守法、遵法的基础。所以,要重视法学教育,培育法律人才;要重视法学研究,使人们更好的理解与运用法律。

THE END
1.漳州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知识要点(二)62、法律的权威源自哪里? 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63、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___、___、___。 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64、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是什么?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 65、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http://tjj.zhangzhou.gov.cn/cms/siteresource/article.shtml?id=530375059787390000&siteId=5304183609927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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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七五”普法知识试题及答案(精选5篇)4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哪里? ()A.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B.科学立法 C.依宪执政D.司法公正 4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抓住的关键是下列哪项?()A提高立法质量B恪守以民为本C立法为民理念D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https://www.360wenmi.com/f/file6s06gnvm.html
4.黄永: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同样,这种“可审视性”也有更深层次的要求,即那些违背社会普遍价值观的法律和裁决能够被社会公众发现,允许社会公众将他们与那些“良法”、“公正的裁决”区隔开来,并根据人们的要求得到纠正。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实现法律的权威,就要“引领和推动”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而不是将法律“强加”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609920879427842
5.人教部编版七年级下册《10.2我们与法律同行》2021年同步练习卷(25.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这句话启示我们( )①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信仰②法律主要依靠人们内心的信仰保证实施③要通过法治方式表达自身合法的诉求和愿望④要尊崇法律、信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 A.①② B.②③ C.②https://www.jyeoo.com/sj/2d68d7fc-d309-4be3-8944-3a32b934f980
6.2015年广东公需课树立法治思维建设法治政府(仅适用于2015年公需1、法律的权威源自(C)。 (10分) 2、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A )。 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广东省推进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领域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D ) 4、( C)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http://www.gdrsrc.com/jxjy/ziliaofenxiang/2017101151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