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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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征信业发展征信管理条例监管信息共享人才培养

一、加快征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二、我国征信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征信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主要从事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征信业务。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不断扩大,征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但征信业在发展中也遇到很多问题,如社会信用制度供给不足、信用立法处于短缺、信用机构竞争无序等,信用法律法规的缺失也制约了我国征信市场的发育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正常发展。目前征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二,对征信业缺乏有效监管。现有征信企业无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市场竞争无序、征信服务不规范,评级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竞争激烈。为使效益最大化导致短期利益行为,以价定级,以价评分,影响征信业的公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无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和惩罚方法。

第三,征信市场信息不能共享。在征信活动中,征信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采集、整理和分析企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并为信用交易的开展提供信用报告等信息服务,其中,信息采集是首要环节。在我国,信用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行业和机构,各个行业间壁垒森严,信息采集成为征信机构的困难问题,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就是要实现信用信息充分共享。然而,随着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所面临的困难问题亟待改善。

第四,征信产品市场需求不足。目前征信产品市场需求方主要企业发债需要评估以及金融系统信贷需求,产品需求单一,缺少外部推力。

第五,征信机构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目前征信机构数量众多,但普遍规模较小,发展不平衡,公司治理结构不尽合理。征信机构在内部管理和人才培养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征信机构的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持,而专业人才缺乏,投入不足,管理滞后,使征信机构没有国际竞争力。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征信业发展

我国征信业规模和业务不断扩大,但征信业的发展,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显现出迫切要求政府加强对征信业的引导、扶持和管理,以规范和完善征信行业发展。

《条例》中有注册资本金限制,但出资人身份不被限制。中国征信中心作为征信监管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对外提高有偿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信息资源无偿获取,没有竞争,不利于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不利于为信息需求者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

征信产品定义为公共产品属于政府服务的范围,征信机构应有政府出资,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定义为商品;它应是一种特殊商品,对于提供征信产品的机构应该有严格限制,特别是对于当前我国信用体系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信用信息源大多在政府机关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征信服务机构作为中介采集信息没有任何公信力做支撑,只能凭各自的关系去获取,不利于公平竞争。《条例》中对设立征信机构注册资本设定限额、特许经营等要求是基础,前期政府应参入指导、扶持其发展,待征信市场法制法规健全,征信业框架已经形成,企业能健康可持续发展,再推入市场商业运作。

第二,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立法必须先行。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美国这样发达国家在征信业监管方面也暴露出了很多独立性不足、内控制度不严、市场垄断、权力滥用等问题,更加凸显了征信业在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征信行业而言,加快立法进程、加强对征信业的有效管理已成为确保征信业和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是我国信用行业发展的里程碑,填补了我国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空白,对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对政府、企业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信息共享、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等都需要法律法规完善,加强我国征信法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第三,提高征信市场监管的力度和效率,征信业运营和监管分离。《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征信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干预,但政府干预过度反而又会使征信市场发展受限制。对征信市场的监管主要是防范金融风险、净化金融和社会信用环境。为了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效率,对征信业的运营和监管应实行分开管理,对征信市场的监管应重点把好四道关口:对征信机构准入和退出审批关;对征信机构高管人员审定关;对征信机构违规惩戒关;对征信机构业务风险检查关。

第四,共享征信信息产品数据,以免浪费资源。建设征信体系,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信用信息的充分共享,只有这样,征信机构才能够采集到各类信用信息,并提供高效服务,从而推动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法律法规应明确地方政府、行政单位、行业组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以及进行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的空间,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征信系统之间、征信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同时降低信息采集成本,共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政府引导信用市场需求,征信服务机构不断创新。征信业作为信用服务中介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就是市场对信用产品有需求,目前我国对使用信用产品的领域还很少。前期市场发展不完善,政府应该给予指导和扶持,可以考虑在项目审批、特殊人才聘用、资质认证等工作中,推广使用专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产品,扩大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征信机构不断创新满足市场对信用产品的多种需求。

第六,以征信为契机,多渠道培养信用管理专业人才,调动全社会力量,构建和谐守信社会。一个行业要发展,人才培训是基础。信用管理是跨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学科的一门应用型交叉学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人员也是征信行业急需和企业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人才。信用管理师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为新职业之一,适当放宽报名条件,但考试过关严格要求,实行“宽进严出”,普及全民信用知识,培养全民信用观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完善征信业的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征信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结合,保护守信者,惩罚失信者,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各部门、监管单位、征信业的共同努力,在全社会范围里形成诚实守信的风气,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

【参考文献】

【关键词】征信市场;监管体制;信息资源;政策扶持

征信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基本形成,但制约征信市场的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在征信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加上政策助推力,以促进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保定征信市场基本情况

二、征信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信市场发展滞后,业务范围相对狭窄

(二)行业规则不完善,监督管理体制不成熟

资信评级行业没有规范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以及严格的风险防范和制约机制。如各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因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了解程度不高,评级标准和方法不同,致使同一企业存在不同评级结果,造成企业对资信评级工作的误解。如保定立中集团2012年被建行、中行评为AAA级企业,被农行评为AA级企业;长城汽车在中行、农行、建行被评为AAA级企业,而在工行被评为AA级企业。企业的真实资信情况很难得到如实反映,而且企业在不同银行贷款需要重复评级,不仅加重企业的负担,更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三)部门各自为政,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以保定市为例,目前工商、税务与人行分别建立起各自的信用管理系统,但相对封闭,互不沟通。工商部门的信用管理系统只有企业身份、资产等社会层面的静态信息,税务的信用管理系统只有企业的缴税漏税的情况记录,其数据开放也仅局限于本系统内部。而人民银行所建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却只有反映企业信贷变化情况的动态信息,没有企业与其他部门往来的信用信息,信息服务仅局限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企业进行基本的贷前查询。这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部门垄断、缺乏共享的局面若不能尽快得到扭转,势必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难以形成客观、独立的信用评价体系,为今后系统的整合增加难度。

(四)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

征信机构既不像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一样获得高额收益,又不像高新技术企业一样获得政府资金资助,而是完全依赖于自己开发业务的能力。整个征信业的年营业额只相当于许多行业的一个零头,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甚至可以被忽作用[1]。从信用评级业务来看,没有相应的鼓励商业银行和企业使用信用服务产品的措施,致使信用评级机构难以正常开展业务。征信需求有着广阔的市场,但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目前社会、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产品的有效需求还十分有限,征信市场的发展依赖于政府培育。企业信用评级在扩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尚未显现,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融资效益。

三、推进保定市征信市场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一)加快征信立法步伐,不断完善征信制度

(二)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培育征信市场

(三)坚持开拓创新,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发展、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建立政府应对征信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扶持,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拓宽征信产品应用领域。政府在从产业总产值的角度看待企业征信业,将其作为支撑金融和贸易的基础性战略产业来发展同时,也应该从战略层面,提供包括税收减免、政府购买服务、开放官方信用信息源等多种形式的支持。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提高征信机构准入门槛。

(四)整合征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重复性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在加快征信立法的前提下,整合社会各系统的信用信息,统一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要健全征信市场,加大对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保理、商账追收等市场主体的培育,逐步形成完整的征信市场管理体系。

(五)加强征信队伍建设、提高征信人员素质

一方面,征信管理部门应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做好培训工作,把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征信业内部信息沟通,帮助征信从业人员开阔思维,拓展视野。另一方面,加强理论培养,在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与高校加强沟通协作,既能使学生学到系统化的信用管理知识,接触征信机构的实际业务操作,使高校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信用管理人才,又能使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接触到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新知识,了解最新发展动向,达到及时充电的目的[1]。

四、征信市场发展建议方案

(一)确立人民银行监管主体地位,推动征信标准化

我国征信机构的监管涉及人民银行、商务部、经贸委等多个部门,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机构也涉及众多部门,各部门制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标准不一,其征信结果也各不相同,直接影响征信产品的社会公信力。建议借鉴国外模式,由人民银行加强对全国征信业的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征信标准,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快征信监管立法,为征信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且各地发展不平衡,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不完善.建议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并在监管方面明确规定以下几点: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市场监管主体地位;二是有关政府部门向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企业、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信用数据的义务。

(三)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

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重复性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

(四)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发展,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

建立政府应对征信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扶持,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拓宽征信产品应用领域。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提高征信机构准入门槛。

参考文献

[1]刘晓明,丁忠明.后危机时代中国企业征信业的新发展[J].征信,2012(5):12-14.

[2]唐明琴.促进征信市场繁荣发展的长效机制研究:广东视角[J].区域金融,2010(401):78-79.

关键词:征信体系;现状;优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912.28;D913

一、引言

征信(CreditReference)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服务,帮助信用交易方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征信体系是由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有机系统,是现代金融体系得以安全运行的有效保障,也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1]。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讲:“信用崩盘是没有赢家的赌博[2]。”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动荡和经济衰退,再次将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推向风口浪尖,促使世界各国重新审视征信体系在信用经济时代的重要意义,并将促进征信业规范发展和加强征信监管视作当务之急。

我国征信业自20世纪90年代初的真正起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活跃在市场上的征信机构有300多家,但仍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征信业依然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有国际影响力的权威性征信机构,且各省市、各地区发展极不均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11年3月公布的“评级结果可以在信贷市场使用的评级机构名单”,全国共有80家征信机构榜上有名,其中沿海发达地区占有近60%的比例,山西、江西、宁夏等中西部10省无一机构上榜。随着我国经济及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社会各方对信用信息平台的需求愈加迫切,因此,加快并逐步优化我国的征信体系,已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题中之意。

二、征信体系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

就征信制度而言,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会员制模式(见表1)。

(一)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

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以美国、英国、加拿大及北欧部分国家为代表,在该体系模式下,征信机构采用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政府只负责对征信业进行必要、有限的监管,其征信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信用发达的国家,征信法律体系一般都有十几部甚至更多的法律为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以美国为例,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基本法律的征信主体法、以《公平债务催收法》、《信用卡发行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为征信关联法,共达17部之多[3],为征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2.征信机构市场化商业运作

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一般是由企业或个人投资组建,以企业形式存在,按照市场化的商业模式动作。仍以美国为例,在长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了以艾飞可(Equifax)、益百利(Experian)和环联(TransUnion)3大个人征信局为代表的个人征信机构,以邓白氏(Dun&Bradstreet)为代表的世界最大的企业征信机构,这些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征信服务范围的扩大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3.有完善的征信监管体系

以美国为例,对信用行业的主要监督和执法机构有两类:一类是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办公室、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另一类是非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和储蓄监督局,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征信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同时,以美国信用管理协会和联合信用局为代表的民间信用管理协会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信用经济时代在全世界达成广泛共识,原本征信业发展缓慢甚至未起步的国家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机构,但在发展的初期基本上是完全依靠政府的推动力量建立起来的,属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后,全世界共有17个国家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但有别于德、法等国完善的征信体系,其各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比较薄弱,建立公共征信体系为现实选择,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比较单一,且多为基础性的,基本没有增值服务(见表1)。

(三)会员制模式

由于行业协会在日本经济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其征信体系也明显区别于前两种模式。采用的是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制模式,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依靠法律和行规运作,只有会员才能享受到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征信机构提供其及时、客观、全面的信用信息。该体系下大致以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等三大行业协会为主要征信机构,在日常信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效用。

三、我国征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从薄弱到壮大,发展迅速,成就斐然,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一个覆盖面广泛、结构基本齐备、以公共征信为主导的多层次征信体系。第一层是拥有大量基础信息的公共信用数据库和若干个专业信用数据库,该层次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为代表;第二层次是掌握特定经济信用信息的政府职能部门、投资金融机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该层次以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为代表;第三层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搜集、调查、加工并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征信机构,既包括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征信机构,也包括国内民营征信机构及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资征信机构。截止201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691万户,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超过790万户;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收录自然人数7.77亿,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数2.20亿多,且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但是,我国的征信体系和信用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征信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且层次较低

1.缺乏系统的征信法律法规

2.立法分散,法律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规范征信领域专门的法律规范,分散地分布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办法和地方各级政府主导下的征信管理办法之中,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等,虽然有一定数量,但全部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层次较低,缺乏具有较强法律约束刚性的全国性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效力有限[4],不能满足我国整体征信业发展的需要。

3.立法规范的范围较窄

(二)征信机构市场竞争力较弱,协作机制缺失

如前文所述,我国征信机构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地方、各行业征信系统、中资征信机构、中外合资征信机构和外资征信机构中国办事处并存和竞争的发展局面。活跃在我国市场上的300多家征信机构,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当有限,可提供的增值服务还有待提升,以我国最大的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库为例,止2010年末也只有1691万户客户信息,世界上最大的企业征信机构邓白氏公司动态存储着来自世界各国5700万家企业的信用档案,几乎所有的世界500强企业都将之视为经营决策的可靠商业伙伴。2010年7月11日,中国独立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北京首批50个典型国家的信用等级,表明中国争夺国际征信市场话语权迈出重要的一步,但我国征信产品在世界上的公信力还有待提升。同时,因我国本土评级机构实力与资力不足,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对我国实行的“战略进军”迅速控制了我国评级市场的2/3份额,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安全。

(三)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

1.征信市场监管缺乏组织保证

根据信用发达国家经验,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全国性的统一协调指导机构和建设规划,而在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指导和管理征信体系建设的机构,尽管《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但该局仅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下的一个专业部门,它在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及各省、市级单位之间协调指导的有效性还十分乏力。

2.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对征信业进行自律监管

前文述及美国、日本的征信体系,行业协会在征信业监督管理中的职能得到了充分发挥,而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只是讲“征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但并没有解释推动行业协会建立的牵头部门及实施规划。所以我国各征信机构之间还存在着征信产品和服务公信力差、恶意竞争、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等不良现象。

3.缺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教育宣传滞后

在信用发达国家,信用报告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珍爱信用记录”已经成为“经济人”的一种习惯。而在我国,人们虽知道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信用文化建设水平低下的问题亟待解决。

四、我国征信体系优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征信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型的行业,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根据对征信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的研究和借鉴,以及我国征信业的发展现状,本文提出了符合我国征信业实际的“1213”优化发展路径,即以市场化行业运作体系为主导方向,以民营征信机构和公共征信机构为两翼,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两大系统为基础,以完善征信立法、完善行业监管和加强教育宣传为三大保障的征信体系(如图1所示)。

(一)完善征信立法,使行业发展“有法可依”

(二)构建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三位一体”监管体系

征信体系的完善亟需建立全国性协调统一的行业监管体系。首先要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权威性不足的尴尬局面,成立专门的具有较高层次的“中国征信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次要成立具有约束力和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的自律性监管职能,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再次,要运用市场的约束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征信行业的有序开展,构建我国“三位一体”的行业监管体系。

(三)加大市场培育力度,打造征信行业腾飞“坚实两翼”

市场需求产生的源动力是征信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重要途径。我国需要从供需两个层面打造征信行业腾飞的坚实基础:从市场供给层面,应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基础数据库和国务院各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大力推进征信机构结构优化,在信用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的前提下,将人行征信中心“裁判员兼运动员”的身份瘦身,专门从事行业监管工作,重点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民营征信机构发展壮大,使其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国内、国际竞争力的权威征信机构,以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和高品质的征信产品和增值服务;从市场需求层面,应营造政府、企业、个人全方位的征信产品需求网络,使信用产品的使用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巨大的市场需求动力成为征信机构盈利和创新发展的坚实之翼。

(四)强化征信教育宣传,培育行业发展“不竭动力”

良好、诚信的信用环境是促进征信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环境有待提升的前提下,应加强征信教育和宣传工作。要做好征信行业的教育工作,不但要从大学专业教育、职业教育和征信行业资格认证三个层次做好征信人才的培养,为征信体系优化提供根本动力,还要做好针对社会信用活动主体的参与者企业和个人做好教育工作,比如将征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中;以政府各职能机构为主要推动力量,组织银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进行宣传工作,常态化地组织“征信宣传周”或“征信宣传月”活动,打造征信宣传的长效机制,同时要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惩戒”的浓厚氛围,提升社会各阶层诚实守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培育行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参考文献:

[1]戴根有.征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网站。厉以宁:信用“崩盘”是一场没有赢家的赌博[EB/OL].(2009-10-09)[2011-06-16]..

[3]唐明琴.促进征信市场繁荣发展的长效机制研究:广东视角[J].南方金融,2010(1):78-82.

[4]刘玲.加快我国银行系统征信体系建设初探[J].现代财经,2009,(6):85-91.

[5]郑良芳.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J].征信,2010,(1):39-42.

关键词:征信;信息;监管

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表明我国的征信立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与前几稿相比,《意见稿》在多方面进行了创新。

第一,坚持了征信活动市场化导向:

第二,吸取了美国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失灵的教训,加强了对信用评级利益关联的法律治理:

第三,明确了人民银行对征信业监管职责,妥善处理了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四,明确中国征信中心性质为公共征信机构;

第五,明确了各不同征信数据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最后,统一信用评级标准。

但是,该《意见稿》仍有诸多规定需要立法者从法律基本原理出发,抛弃部门利益的偏见加以完善。

一、《征信管理条例(意见稿)》的不足

(一)效力层次低

目前,该《意见稿》的名称为《征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效力明显偏低。效力低下的立法不足以有效地保护被征信人权利,不足以担负起促进交易安全的重担。

(二)征信机构定性缺位

征信机构是否具有诸如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共机构性质决定着征信机构在信用交易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如果定位为公共征信机构,那么有关该类机构的公共责任内容、实现方式和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政府职责等规定的立足点显然不同于非公共机构。反之,如果将征信活动主体定位为非公共机构,其经营方式、责任承担,风险防范机制则与公共征信机构则应有很大不同。

(三)忽视了信用信息主体的复杂性,没有就信用信息采集协议作出明确规定

(四)有关征信机构资格终止后数据处理方式的原则要求与操作性具体规定不一致

征信活动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平衡是征信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当前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征信纠纷案件完全采取协调解决的办法,而非判决的方式,这表明了司法实践迫切要求法律对征信民事责任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征信侵权责任的主观样态,《意见稿》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必然产生法律逻辑上的矛盾。《意见稿》第五十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因过错给信息主体或信息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该逻辑,在发生不属于征信机构的过错所导致的信用记录错误情形下征信机构可以不矫正错误信用信息。显然。这样的逻辑是错误的。

与人民银行2007年提交的草案相比,《意见稿》第五十七条更加原则化。前者第五十五条规定:“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恶意利用征信机构,制造、散布虚假信用信息,打击竞争对手,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征信机构为此而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追索。”该条规定表明人民银行作为代起草人已经认识到信息提供人和征信机构出具错误信用报告之间责任的相互关系,确立了征信机构的代位责任制度。毫无疑问,确立代位责任制度对于征信纠纷的解决更具有操作指导意义。但是,《意见稿》取消了该代位规定,实质上降低了其对司法实践裁断的重要作用。

(六)规定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仅具有参考性作用不利于对信用权益人的保护

《意见稿》同我国许多地方立法规定和政策有极大的相同之处。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对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资者的交易判断和决策只具有参考作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被征信主体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该条规定客观上免除了征信机构在过错情形下的责任义务,使本来配置不平衡的权利义务变得更不利于信用信息主体。

二、完善《征信管理条例(意见稿)》的建议

(一)将《征信管理条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

(二)明确人民银行为主导,地方政府信息管理部门、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为辅的监管权利分配格局

(三)明确中国征信中心数据库与地方政府数据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数据库之间的共享方式和渠道

然而,长期存在的因各自部门利益博奕困境导致信息资源无法实现共享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征信产业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采取电子或纸质文档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金融、海关等中央在鄂机构应将其认为可以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传送给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可见,该规定力图实现金融、海关等中央单位信息与湖北数据库信息的共享问题。但是这种共享如

果没有统一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只能是一梦想。

(四)正确确定《征信管理法》在征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五)合理平衡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目标和信息充分共享价值目标之间的矛盾

从信息收集到出具信用报告,每个环节都面l临着促进征信行业发展,减少交易成本以及对信用信息主体保护的双重任务。但是,由于不同环节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信息在这些环节所被利用的状态也不一样。因此,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也应有所区别。征信立法必然同时考虑这两个层面的内容。从促进征信产业发展角度看,根据信用信息流通路径,立法应该确定五大机制,即征信信息数据采集机制、数据加工机制、信息评价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信息机制。与此相对应,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还需要设置相应的四大制度,即信息保密制度、被征信人救济制度、责任承担制度、征信监管制度。与前五大机制不同之处在于,后四大保护制度是贯穿于各征信活动任一环节均需要的制度。例如在数据采集阶段,在设置数据采集机制时就需要考虑哪些数据是不能采集的,如何加强对越权采集或违法采集行为的监管,违法采集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受到侵害的被征信人如何获得救济等多个问题。

(六)合理规定民事责任

目前,不同学者对征信机构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态度不一样。在民法学界,杨立新教授在其草拟的《中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四十四条“侵害信用权”中规定:以非法手段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或者毁损他人信用,造成信用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征信机构依照法律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超出必要范围,造成他人信用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显然,《中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过失样态下征信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还有学者认为,“如果征信机构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形,信用报告中的错误是由信息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征信机构就可以以向受害人披露信息提供者为条件得到免责……。总之,征信机构为错误的信用报告向信息用户承担严格责任显然是不现实的”。然而,如果将信息提供人提供错误信息后征信机构必须承担对该错误信息修正视同为义务,或者说将修正错误信息,收回错误的信用报告也算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那么征信活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就很有必要。

(七)合理界定征信报告的效用

关键词:药品安全信用体系;问题;对策

我国医药行业发展迅速,一方面涉药单位数量众多,另一方面违法违规案件还较为频发,行业诚信意识亟待加强。为此,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整个行业诚信自律意识,对于合理配置药品监管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自1998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我国药品安全信用体系逐步开始建设,在提升涉药单位整体管理水平、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效率等多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地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毋庸讳言,当前药品安全信用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地位不高

(二)内容有待完善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仅对药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环节的信用等级进行分级管理,而占药品终端消费70-80%的使用单位却未列入其中;在确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时,单纯依据行政处罚,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规、但达不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未受到重视;行业组织在信用等级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虽有所提及,但不够明确,缺乏操作性;对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信息公示,无明确的规定;缺乏与社会保障、卫生、工商部门和社会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等。

(三)各地操作不统一

根据《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但在各地的信用分级中,有不少地方则自我“创新”,无统一标准,有的分为诚信、守信、警示、失信,有的分为A、B、C、D四级,还有的分成三级等等;对于信用评定的主体,有的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的则是设区的市级或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信用评定的对象,有的仅仅对辖区内零售企业或批发企业进行信用评定,有的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定,还有的是药品生产环节;在评定结果信息公告公示方面,部分在政务网站、甚至大众媒体进行公开,有的则显得遮遮掩掩,仅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进行通报。

二、对策

(一)建立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平台

(二)建立药品安全信用评定制度

(三)建立医药行业组织自律制度

行业组织是行业利益的代言人,是企业和政府、企业和社会以及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沟通的桥梁,也是“有限政府”的重要帮手。为此,必须明确医药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积极参与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医药行业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开展行业管理,维护医药行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同时,医药行业组织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修订、完善管理章程,制定、实施行业标准,支持诚信企业做大做强,树立品牌形象,曝光失信单位,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在全行业形成倡导诚信建设的浓厚氛围,并将诚信意识内化于心,内化于药品质量管理的每一个细节中,实现涉药单位从“要我诚信”到“我要诚信”的转变和跨越。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银行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查实,徐先生长期持有几家上市企业的优质股票;他在某保险公司还购买了100万元的个人寿险;他本人的信用卡还款记录良好。银行认为,徐先生信用良好,因而同意为其发放信用贷款5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银行一个中小企业融资产品促销的案例,然而,在不远的将来就会实现,因为这里所说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目前已经在规划建设之中。

政策推动

今年以来,关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工作,已多次被政府提及。

在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对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作出部署,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即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在央行最近召开的2012年征信工作会议上,央行副行长杜金富也表示,今年将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立包括证券、保险、外汇等信息在内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业内人士向SMEIF记者分析,近年来,中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成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另一方面是央行建立了征信系统。2006年,央行正式建成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运行。目前,征信系统已经与中国境内所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连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亿人,全年累计查询次数为2.4亿次;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800万户,全年累计查询次数为6930万次,全国已累计补充完善中小企业信息227万户;全国共为1.4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评定了9300万信用农户。

建设蓝图

但是,业界普遍认为,这些成果距离发展目标还很远,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进度仍需加快。

徐德顺认为,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工作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对个人隐私由央行牵头,将“一行三会”的信息数据进行有效整合;第二步,研究信息的使用问题,使这些数据向金融部门和社会放开;第三步,进一步整合公安、工商、海关、检察院、法院、中国移动等部门的信息数据,建设成为全社会统一的征信平台。

除此之外,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方式也被认为需要完善。

据了解,目前征信系统在信息采集上,主要以信贷信息为核心,同时还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基本信息方面,收录了个人身份证件信息、工作单位信息、联系方式等。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有概况信息、出资人信息、财务报表信息等。信贷信息方面,征信系统采集了企业和个人的所有正负面信息,覆盖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信息,包括各类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担保信息等。此外,征信系统还收录法院判决信息、履行法定义务信息、行政执法信息等其他信用信息。

兴业银行经济学家鲁政委则认为,一个统一完整的征信系统,不仅包括企业的信贷还款记录,还应包括企业水电煤气缴费记录等,在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时将信息方便地提取出来,对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意义。

瓶颈待解

“在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工作中,央行具有牵头的职能。但是,以行政级别论,央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同为部级单位,要协调这项工作也不容易”,一位金融部门的人士向SMEIF记者这样分析。

徐德顺则认为,针对中国国情,可以考虑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增设一个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来协调和指导信用建设工作。该部门主要围绕金融业的征信开展工作,又不局限于金融部门,它的职能可以延伸到公安、工商、海关等更广的信用范畴。

“结合国家现状来看,一开始有政府去推动征信工作是必要的。成立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适合中国特色。但是长久来看,我认为更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徐德顺强调。

而征信法律法规不健全则是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工作中的另一个阻碍因素。

一、国内外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的比较

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需求主要以信用消费需求为主,它对经济增长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以信用消费为核心的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却十分落后。

(一)国外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程度较高。在英美等金融业高度发达的国家,金融业在GDP增加值中的份额已超过6%。由于资本市场为企业融资拓宽了渠道,近20年来,这些国家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发生了重要变化,特别是面向居民个人的消费信贷、银行卡等个人银行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业务领域和效益源泉。如英国的马克莱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等主要商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占其全部收益的60%~90%;银行资产的50%以上为住房按揭货款。在银行卡业务方面,发达国家银行卡业务的盈利能力是贷款业务的3倍多,在美国,每年超过6000万家庭用银行卡付款消费。

(二)我国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相对落后。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个人银行业务主要是在住房按揭、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消费信贷及信用卡领域。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银行转向发展以银行卡为重点的个人金融业务。以建设银行为例,今年银行卡业务发展达到历史同期最高水平,2006年上半年银行卡实现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30%。信用卡新增发卡量135万张,达447万张,消费交易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50%,新增商户超过7000户。尽管这样使用率仍然较低。2006年全国使用银行卡消费金额是4280亿元,仅占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7.2%。

二、个人征信是目前我国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的瓶颈制约

(二)“信息不对称”制约着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即那些寻找消费信贷最积极、最可能得到贷款的消费者,往往资信状况不佳,导致银行对信贷客户做出错误的选择,此为“逆向选择”;借款人得到消费贷款后,从银行角度看,可能从事风险非常大而不宜介入的活动而改变银行与借款者商定的借款用途,此为“道德风险”。为了规避坏账风险,减少贷款损失的可能性,银行在办理个人银行业务时制定了较严格的条款,对个人资产业务的拓展较为谨慎,对个人信贷客户的审查较为细致。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消费信贷等个人银行业务的供给,从而制约了我国个人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个人信用缺失严重阻碍了个人银行业务的开展。我国目前社会信用基础十分薄弱,恶意申请购房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机恶意欠费等失信现象层出不穷。2005年由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拍卖处置的银行卡资产包就属于建行江苏省分行。它共涉及20536户银行卡,总债权高达几千万元。究其原因,其中大部分的坏账都是客户透支办理代扣费业务之后又一直未补缴扣款而形成的。如果我们有了完备的个人征信体系的话,这种不利的状况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四)传统消费观念影响了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由于受历史文化和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我国居民“量入为出”的消费习惯根深蒂固,大多数人仍对个人信用贷款持谨慎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体系的现实举措

(二)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是个人征信的基础,这项工作涉及人多、面广、难度大,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都在搞信用信息数据库,这不仅会造成大量重复建设,也会由于某些部门不懂市场化运作方法,使信用信息资源大量浪费,还可能对个人隐私问题造成危害。因此,面对我国个人信用数据库建立较晚、基础工作差等现状,应实行分步实施的办法。在目前,我们主要要做好起步阶段的工作。建议在起步阶段,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建设采取由人民银行牵头,以各商业银行为单位,充分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技术平台,采用接口程序,统一个人信息征集内容和技术标准,在各行台账中自动产生数据文件,并向个人征信机构传送。这样既可避免数据的重复录入,使各行已有的系统能够独立正常使用;又能保证各行及时报送各自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

(四)采用政府推动和市场化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在征信业的组织管理方面,要借鉴西方征信制度发展的经验。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来建立个人征信体系是不现实的,需要依靠强大的行政推动力来打破对信用数据的垄断。采取以政府主导,央行管理,以会员制为核心,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的模式组建我国个人信用中介机构,按市场经济的机制运作。在个人征信数据库建设方面,对掌握在国家有关部门或国有机构(如国有商业银行)手里的公共数据的采集目前不宜靠市场竞争,而是应让有资格的业内公司合法地取得。而其他征信数据的采集,尤其是对数据的整合、加工,征信产品的营销模式,才应该是征信行业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

(五)加强个人征信体系管理监督。央行是全国征信业的管理监督部门,目前职能作用发挥有限,建议拓宽央行个人征信业管理职能,明确职责和任务,切实加强对个人征信业管理监督,具体为: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进行统一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以法定途径和方式将个人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向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开放;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加强信用行业管理,监督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使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和传播征信数据。

(六)建立个人征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个人信用管理行业组织或民间机构。我国可按不同的业务范围或专业领域组建个人信用行业协会,其主要职责是开展个人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个人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进行国际交流活动等。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2月7日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一)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央行作为我国征信业发展的监督、管理单位,同时也兼顾着征信的责任。央行最初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组织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随着后续发展逐步形成了电子化的三级联网运行系统,再经过一系列升级改造后,于2006年完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的构建。同时,我国央行开始在国内部分省市试征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通^对试点问题的改进最终在企业的基础数据库中建立了中小企业这一单独的部分。根据国家文件,2013年央行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并并改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近十年间,全国企业系统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展,截至2014年底,我国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数1,724家,其中接入小微型金融机构1,179家。截至2015年底,该系统共收录了全国超过2,100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其中的1/4存在着信贷记录,全年日均查询次数达到24万。2016年末,我国基本建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实现了企业信息互联互通。

(二)我国征信服务机构。目前,我国的征信机构主要分为三大类:首先,以政府牵头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这类机构是政府为响应国家号召而设立的征信机构;其次,社会征信机构,这类机构规模上并不大,且其发展水平在各地区表现不一,主要担任企业信用服务的职能;最后是信用评级公司,纳入我国央行统计范畴之内的信用评级公司的数目已超过了70个。从业务和规模上来看,我国征信业逐步呈现一种多头垄断的局面,少数几家征信机构,比如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美国邓白氏上海咨询有限公司等,他们的业务覆盖范围达到了全国市场的绝大部分,而其余的征信企业根本无法与它们相比。

三、我国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发展困境

(一)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信用观念薄弱。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中屡屡出现缺乏诚信、不守信用的现象。一方面中小企业大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而忽略了信用问题,一些企业中甚至存在着许多逃债、偷税、漏税、弄虚作假的情况,因此信用信息的披露可能会因此给他们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本身规模较小、所面临的破产危机较大,他们会担心信用信息的披露会外泄商业机密,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因素都导致他们不会主动上报信用信息,为我国的征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2、缺乏内部信用管理机制。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根源实际上在于信息的不对称,也就是说,投资者不能清楚地了解小企业自身以及其融资项目的具体信息。由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对于信用的重视度明显不足,仅有个别企业设置了单独、专业化的信用管理部门。在他们的财务资料中也存在着要素不全、数据缺失、财务报表不平衡等问题,这些都导致了小企业先天的信息缺失。还有许多企业中连最基本的财务制度都是不健全的,这加大了征信工作中信息收集的难度。

(二)中小企业征信监管力度不足

1、法律基础薄弱。本文在前面也提到截止到目前,我国最新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其中上升到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的仅有《征信业管理条例》一部,而其余两部――《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和《企业征信服务机构自律公约》均属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范畴,约束力较小。并且,这些文件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征信业的建设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推进了我国企业征信系统的发展,然而他们并没有对中小企业的征信体系建设做出任何具有针对性的规定。此外,尽管《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法律中对于企业诚信做出了一定约束,但是仍然没有专门用于中小企业信用的有效规定。所以,目前我国在中小企业信用和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面几乎是空白的,使得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构建过程缺乏真实有力的法律支持。

2、监管体系不健全。一方面现在我国的政府部门在征信机构设立时一般按照信息咨询企业的标准对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管理,在市场准入上未能对征信机构的技术水平、准入资格和行业标准等实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这就使得现有的征信公司间水平差距较大,各个公司良莠不齐,进而导致征信机构缺乏信誉,降低了公众对征信行业整体的认可程度;另一方面在行业规范层面,我国目前仅采取分市场监管模式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初步评级,没有对企业的信用登记、信用担保以及信用治理等给出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

(三)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协调统一难度大。企业经营涉及到许多政府部门,包括工商、税务、法院、财政、技术监督等多个单位,同时也涉及到许多非政府部门,包括银行、电信等多个单位。各个机构部门都有自己独有的信用信息系统,采取的信息采集标准也不尽相同,且为保护客户权益,这些信息通常不便于公开。这就导致我国目前亟待一个全国通用的信用信息平台。此外,除了央行设立的全国性的征信系统,各个地方政府也都牵头建立了许多不同的征信系统,信息的重叠导致了资源的大量浪费,同时造成使用者信息查询的不便。

四、健全我国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对策

(三)构建协调统一的中小企业征信共享平台。首先,政府要进一步发挥其引导作用,通过规定统一的、系统的征信标准来协调和整合全国各部门、各机构所搜集的征信数据,建立全国通用的中小企业征信共享平台;其次,通过更加完善的优惠政策来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积极响应号召,加入到征信系统的构建中来。目前,“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成为热点,逐步实现央行征信系统与网络资源的对接,用大数据的科学方法计算互联网中数量繁多的变量,能将更多其他的有用信息也归入征信系统之内,对这一平台的应用将带领我们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征信共享平台。

主要参考文献:

[1]崔学军.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制约因素及对策探析[J].北方经贸,2015.12.

[2]文彬.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征信,2013.4.

[3]李连恒.健全我国中小企业征信体系有效破解融资瓶颈[J].对外经贸,2014.9.

【关键词】诚信建设信任危机建议

一、当前诚信建设存在问题

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中华民族形成了重承诺、守信义、以诚立业、以信取人的传统美德。改革开放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社会诚信状况不容乐观,失信行为四处滋生。说假话、考试作弊、买卖假证、学术造假、借钱不还、喝牛奶喝出三聚氰胺、买家具买到假进口的“达芬奇”、连捐款都可能落入“郭美美”们的腰包,领导干部中也存在、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搞形象工程等现象。祖先们留下的这笔精神财富似乎在这个时代沦落,公众不得不以怀疑的态度看待身边的人事物,信任危机不断蔓延——谈“食品安全”即色变,对的至关重要经济数据抱以怀疑、投放贷款不得不依赖资产抵押、对听闻到的“事实”质疑不断、对别人许的承诺掂量又掂量、对部分地区政府的公共形象评价负面……这无疑对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运行造成极大地冲击,长此以往,必将危及到实体经济的健康、社会的和谐。

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建议

重振公众信心,缓解这场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可能还需从根本上改进,从质上提升,多方协同努力,构建“诚”的观念体系与“信”的行为体系。

(一)基础:注重个人信用理念塑造

(二)主体:强化“三位一体”建设

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司法诚信“三位一体”构成社会诚信的核心内容。以政务诚信为先导、商务诚信为重点、司法诚信为保障的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整个社会诚信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政务诚信建设,一是在于执行力建设,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一次告知、专项督查等服务机制,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推进党务公开,以政务网站、公开栏、新闻媒体等为载体,畅通群众了解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渠道,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开操作,提高政务透明度;三是避免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而导致的司法不公是对政府形象的最大损害;四是规避政策多变,出台政策前要科学论证,避免政策行为多变导致的市场主体预期和行为短期化。

商务诚信建设,注重两环节。一是引导市场中的商业活动主体以法为纲、守法经营,在信贷、纳税、履行合同等方面讲究诚信,维护自由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优化外部信用环境;二是引导商业活动主体以确保质量安全、防范失信风险为重点,健全信用管理体系,着重在原料采购、产品质量、流通销售、用户投诉、债权债务管理等环节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信用管理。对于司法诚信建设的重点,一是要严格执法,完善程序公开、评议考核、执法投诉、过错问责等监督措施,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二是要公正执法,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履行受理立案、案件查处、诉讼审理等程序,加强法律中介服务;三是要加强社会管理,落实领导干部公开接访、下访制度,健全定期排查、分级负责和联动调处机制,以诚信理念抓管理。

银行是金融活动的核心,银行的发展推动着国家经济的发展。银行的支撑服务对国家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生活都起着重要作用。银行信息系统的等级保护关系着国计民生,十分重要,即银行的业务创新、经营管理等活动都必须依靠信息系统的正常运作。近几年,银行诈骗活动日益严重,特别是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采用的手段有很多,伪造各种票据以及回单和收账通知等以诈骗银行和客户的资金,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银行资产的安全。

1、管理部门多,具体落实困难

有很多部门都在参与《等级保护》,比如说公安部、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密局等,参与的部门太多,导致没有具体指导落实的部门,局势很混乱。《等级保护》的试点工作在现阶段已经出现两难问题:一是如果由公安部强行推的话,会导致银行的系统安全和业务剥离,再由于公安部不懂得银行业务,难于沟通,使得商业银行缺乏贯彻落实《等级保护》的动力。二是如果由银行业自行推,就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

2、政策不具有延伸性,可操作性较差

3、网络系统安全需要进一步改善

随着网络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固有网点经营模式的传统银行不断开发了相应的网络银行。但是,却面临着改革以及整体战略转型的大考验。网络信息维护、网络安全、网络运营管理、网络银行业务各方面的要求,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消费行为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网络银行的发展。中国金融业互联网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对风险的评估能力和安全的防护手段正处在逐步改进之中,银行的业务系统涉及到覆盖全国的网络系统,但在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建立起来。

二、现阶段我国法律对银行资产保护的缺陷

1、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缺位

“信用”是一种资源,在法律上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也包括个人信用方面。如果社会信用缺失,将会导致银行资产总体质量下降,严重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转。尽管国家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剥离银行的不良资产,但我国银行较高的不良贷款率仍然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很不健全,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急需完善。

2、司法功能弱化

(1)执行难。这个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的难题,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制度,影响司法价值的实现。有一部分当事人败诉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使执行环节直接关系到胜诉者的利益。目前,法律上规定在银行债权保护中,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制裁方式,由于在信用立法和举证等方面存在障碍,而得不到有效落实。

(3)司法腐败现象仍然存在,司法体制有待完善。司法腐败现象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腐败有损于司法公正、司法信用和司法权威。如果银行通过司法程序请求债权保护,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遇到司法腐败现象,就更加困难。

3、银行自身法律机制残缺

(2)内控制度有待健全。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一方面缺乏整体性,分散于各部门各岗位中,不能完全覆盖整个商业银行的经营体系,很多银行并没有及时按照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内控制度作出调整,也没有及时作出相应的内控制度;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部门绝大多数都是作为同级行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独立性较差,不能单独行使监督职能。内控部门要对所在行的行长负责,对审查出来的问题不经行长同意不能上报,不能独立作出处罚。另外,内控部门监督的滞后性导致其未渗透到整个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

(3)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随着社会进步和先进技术的广泛应用,银行中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复合型人才较少,很多员工对新业务不熟悉,导致工作效率不高,所以银行员工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改善银行资产安全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当代中国,特别是以信贷为主的银行将面临着很大的国际化冲击,不良资产高,风险隐患大等问题,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危及着银行的生存与发展。为克服和消除信贷风险隐患,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就必须加强银行业的法治建设,以法律手段来保护银行资产安全。

1、法律对于银行资产安全保护的价值

2、银行业特殊性的法制需求

银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很容易遭受特殊风险,从而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银行和其他企业一样,在经济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功能,但银行又不同于一般普通企业。一方面,银行为整个社会提供信用资源,并且管理着整个社会的支付活动,因此,银行部门发生的问题对其他行业部门具有较大的影响,银行资产安全的破坏将直接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的瘫痪,其成本和代价是巨大的。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安全性和不对称性,银行业具有恐慌传染性特点,容易导致系统性挤兑。因此,在理论上,银行的特殊性证明了银行资产亟需法律保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四、我国法律对银行资产安全保护的对策和完善

1、加强信用立法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比如逐渐制定《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条例》、《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个人信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社会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对于其他有关规范社会信用的法律法规也应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为银行债权的保护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其次,应当建立信用信息保护体系。通过信用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信用信息收集的原则、范围、主体权利以及权利的救济等方面的规定,使社会主体的信用权、隐私权及商业秘密权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同时,信用信息数据的完整健全决定了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用信息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着信用数据的质量。最后,要建立相应的失信惩罚制度。要对失信者进行惩罚,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强化司法功能

(1)解决执行难问题,强化司法信用。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我们应当建立企业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监控,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并加大对诉前虚假行为的惩处力度,要使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刑罚的惩戒功能。

(2)要实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主要包括机构独立和法官独立。只有独立审判才能保证司法公正。但是,司法行政化、功利化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导致行政干预司法以及司法腐败现象发生。所以,只有实现司法独立,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保护银行债权。

3、加强银行的自身法律建设

(1)对国有银行进行公司化改造。我国银行应当继续深化改革,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渐使产权多元化,在银行的经营运作中真正体现产权人的意志。建立健全银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架构,保证银行在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体制,建立科学民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邹薇、伍志文: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促进金融经济健康发展[J].金融日报,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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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意义和价值行业资讯教育作用: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制裁违法犯罪等方式,对人们进行教育引导,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综上所述,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自由、实现社会正义、提高效率以及平衡社会利益。同时,法律还通过其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等价值功能,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http://www.anlihk.com/detail/id/103/
2.百条法律法规精解守护社会秩序的坚实基石在现代社会,法律法规就像一座座庞大的城墙,维护着每个角落的和谐与稳定。100条法律法规,是这一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的环境。以下是对这些法律法规重要性的六点论述: 法律基础 确立社会秩序的根基。100条法律法规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和人民https://www.cjan6a6c.cn/xue-shu-bao-gao/456508.html
3.司法独立三原则保障司法权威防止外界干预和确保公正审判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尊重法律的关键。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对于如何确保司法独立而不受外界干预,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制定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司法权威。 这些规定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https://www.1lhyh3ij.cn/ke-pu-dong-tai/460515.html
4.司法独立保护三大原则维护公正审判防止滥用权力确保法律规范实施上述三项原则并不容易,它要求整个社会体系内从最高领导层到普通民众都需有一种共识,即尊重并保护 司法人权。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加强监督机制、提高公众意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建立有效沟通渠道,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问题。 结论 总之,“防止干预司 法三个规定”为我们提供了一套框架,让我们可https://www.erdqcvtxm.cn/jun-lei-yang-sheng/402740.html
5.法庭独立三原则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石二、防止干预司法三原则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国法律都设定了一系列规定来防止司法机关遭到不当干预。以下是三个核心原则: 法官独立选择证据和决定案件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有充分的自由度,可以自行选择需要采用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规则。这要求所有参与者必须尊重法院裁决,即使他们不满意结果,也不得通过非正式手段试图改变https://www.6vjxuc8a1.cn/zheng-ce-fa-gui/449794.html
6.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1、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3、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http://m.qicaisi.com/bk-715425.shtml
7.工会基础知识问答,助你快速了解工会30.劳动竞赛有哪三大功能? 答:创造功能、激励功能和教育功能。 31.劳动竞赛的特点有哪些? 答:劳动竞赛具有三大特点:群众性、广泛性和民主性。 32.新形势下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新形势下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思想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统一” 、 “三个结合” 。 https://www.youmaigroup.cn/nd.jsp?id=176
8.践行价值观文明我先行——漯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知识电视大赛题3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市民诚信有哪些要求? 答:市民要具有诚信意识和规则意识,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兑现承诺,严守契约。 35.全国文明城市的定义是什么? 答:全国文明城市(区)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市民文明素质、城市文明程度、城市文化品位、群众生活质http://www.luohe.com.cn/news/lhgg/2018/10/1458606.html
9.冲刺篇丨人大法学考研专业课背诵方法总体提示:既见森林,又见树木思维导图上可尽量简洁明了,不必一一详细说明,可用一些简写代替,如上图9所示,例如我在法律原则的功能中就会将创制方面简化成:决定性质、协调保障、导向改革,这些简写对于其他人不一定熟悉,但对自己来说就有提示整个长句子的作用,这也是要求先背诵的作用所在,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记忆习惯,同样的背诵材料,最终大脑对其印象https://www.douban.com/note/839317458/
10.运城人才网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支柱”,以实行大病统筹为主起步,分别从制度上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居民。 32、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有哪些?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 https://www.ycsrcsc.com/a/web/article/descNewsInfo?id=0b61a83229e648cc81710e6e45cff3d7&type=122
11.煤矿安全知识问答题答:1)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2)必须遵守劳动纪律.3)及时报告和处理险情,积极抢救事故. 4,煤矿三大规程的内容是什么 答:煤矿三大规程是指:《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5,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内容是什么 https://www.mkaq.org/html/2010/10/25/64447.shtml
12.系统架构设计师案例分析知识点总结(更新到2023年最新知识点)2.先看问题,带着问题看题干,题干和问题一般是有对应的!先做容易做的。 3.概念题如果答不上来,可以思考,这项技术的提出解决了什么问题,要按条目来写,拆条目,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拆成细小的点逐条命中。 4.问答题主要从架构师的多个角度来回答,如果不知道怎么答,结合题干的描述,题干中有哪些功能和问题对得https://blog.csdn.net/zhousenshan/article/details/137710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