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立华方琦吴艳阳尹春哲徐金鲁政委
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2024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从内容来看,《指导意见》是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三大功能”和“五大支柱”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思路的进一步丰富与落实,形成了我国下一阶段绿色金融发展的顶层指引。围绕五大支柱以及气候风险防范,《指导意见》提出了几大重点任务,可谓亮点纷呈:
(2)强化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约束机制。亮点一: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同时推进;亮点二:信息披露从环境信息拓宽至可持续发展信息;亮点三:明确鼓励金融机构披露高碳资产敞口、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结果;亮点四:首次明确提出将ESG因素纳入信用评级。
(3)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一是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提出了丰富碳金融产品及交易方式、交易主体按需适时扩大、增强碳市场流动性等要求,特别是强调了“研究丰富与碳排放权挂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方式”,预计金融机构开发与碳排放权及其指数挂钩的绿色结构性存款、绿色理财和绿色信贷等产品的空间将被打开。二是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包括加大对重点领域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为境内主体境外融资提供增信、推动绿色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三是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力度。四是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和服务。五是壮大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
(6)加强国际合作。《指导意见》提出“深化绿色金融合作”与推动“一带一路”绿色投资。
事件
2024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
点评
从内容来看,《指导意见》是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三大功能”和“五大支柱”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思路的进一步丰富与落实,在我国绿色低碳发展新形势下,形成了我国下一阶段绿色金融发展的顶层指引。
一、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构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与首要任务。近年来,我国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已取得一系列积极进展,本次《指导意见》围绕“推动金融系统逐步开展碳核算”和“持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两个方面,推动进一步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其中呈现出三大亮点。
1.2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丰富
近年来我国已构建相对完善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包括绿色金融基础标准和各项绿色金融产品标准,并不断朝着国内统一、国际接轨的方向完善。在此基础上,本次《指导意见》再次提出要“制定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以及持续完善各项绿色金融产品标准,其中重点针对绿色债券标准的持续优化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二、强化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约束机制
《指导意见》强化信息披露,可谓亮点纷呈,如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同时推进,从环境信息拓宽至可持续发展信息,明确鼓励金融机构披露高碳资产敞口、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结果,以及在官方层面首次明确提出将ESG纳入信评,强调推动不同主体、跨部门环境信息、碳排放信息共享等。
2.1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同时推进
信息披露包括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也包括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要同时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因为两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一方面,企业(特别是融资主体)的碳排放等环境信息披露是金融机构计算和披露信贷和投资等金融资产产生的碳排放量的前提,因此企业的碳排放等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的碳排放等环境信息的披露质量。另一方面,加强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求,可以实现运用金融手段间接推动企业进行碳排放的核算与披露,并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
针对企业,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公开印发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确定了我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作为《改革方案》的落实,生态环境部研究发布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明确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以及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主体应当披露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并且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还需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影响和保护等信息。
2.2信息披露从环境信息拓宽至可持续发展信息
本次《指导意见》专门提出制定与完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指引,在用词和未来发展方向上与此前证监会指导三大交易所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征求意见)、ISSB发布的《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2号形成呼应。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绿色金融五大支柱政策发展思路下的信息披露将逐步从单一的环境信息披露扩展到可持续发展/ESG信息披露。
除了上市公司与发债主体,在内地市场,最早基于《环境保护法》从上位法的角度规定了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公开披露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2021年,生态环境部公布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针对重点排污单位与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以及涉及生态环境违法的上市公司及发债企业。除了生环体系的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内地市场目前对披露主体环境信息披露影响较大的两套政策文件——人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与证监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征求意见)为例,我们对比了内地不同监管体系下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的异同:
可以看出,人民银行监管体系下针对金融机构提出了针对性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特别是关于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创新、环境风险流程管理、金融机构的影响、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数据梳理保护与校验、绿色金融创新及研究成果等方面都极具金融机构特色;相比之下,证监会指引针对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污染防治与生态系统保护、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三个大类的四十一条具体规范,针对全行业上市公司,更体现通用性。
2.3明确鼓励金融机构披露高碳资产敞口、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结果
2022年银保监会15号文《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第十二条提出:“加强对高碳资产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在保障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同时,渐进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最终实现资产组合的碳中和。”与15号文相比,本次发布的最新《指导意见》则明确提出鼓励金融机构披露高碳资产敞口,在加强高碳资产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的指导思想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工作细则。
综合来看,ISSB标准对于气候与碳排信息披露要求最高;证监会指引强调通用与包容性,因此对范围3碳排放不作要求;人行指南因为针对金融机构,因此明确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投融资环境影响与风险度量的要求,但针对金融行业影响最大的范围三排放此前并未明确约定,留下了披露执行的模糊空间。
2.4首次明确提出将ESG因素纳入信用评级
《指导意见》提出从监管标准和数据共享两个维度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并在官方层面首次明确提出将ESG纳入信评。
《指导意见》第七条提出: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健全针对绿色金融产品的评级体系,支持信用评级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纳入信用评级方法与模型。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在ESG整合固定收益投资的探索过程中,将ESG因素纳入信用分析应成为未来ESG纳入固收投资的首选抓手。固定收益是银行业的主要资产端,因此,本次《指导意见》提出将ESG纳入信用评级的建议既反映了当下资本市场最前沿的进展,在人行绿色金融五大支柱指导思想下也属于水到渠道的政策指导迭代。
结合《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当前固收ESG数据和投资理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构建一套独立的针对发行人的ESG评价体系,后续可以考虑从长期的公司治理因素分析入手,并针对特定行业将环境与社会指标纳入信评调整项,最终整合为完整的ESG因素调整后的信用评级,从而解决固收投资有效利用ESG信息的问题。
2.5推动不同主体、跨部门环境信息、碳排放信息共享
三、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
在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方面,《指导意见》围绕碳市场、绿色信贷、资本市场、绿色保险和服务、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部署。
3.1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指导意见》在第八条提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围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指导意见》提出了多项建议和要求。
3.1.1丰富金融产品及交易方式
3.1.2交易主体按需适时扩大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仅纳入二千余家电力行业企业,且不允许纳入重点排放单位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开展全国碳交易。《条例》第七条提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因此可以看出,全国碳市场在法律法规要求中是允许除重点排放单位以外的其他主体参与交易的。本次《指导意见》提出:“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该句在表达中有两个重点需要重视,一是“逐步扩大”,二是“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前者说明了全国碳市场未来必然会扩大参与交易的主体范围,但将会按照逐批逐类型的节奏分批纳入;后者则解释了纳入新的交易主体的节奏。从短期来看,全国碳市场仍将以逐步扩容为主,优先纳入碳排放量大、产能过剩严重、减污降碳协同效果好、数据质量基础好的重点行业,目前看将优先将水泥和电解铝行业;从长期来看,在保证市场平稳运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大型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有望优先纳入,其他交易主体如专业碳资产公司、大型生产制造企业等也将适时纳入。
目前,我国8个地方碳市场均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以外的机构参与碳交易。通过多年的运行,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2023年7月,首届全国碳市场模拟交易大赛正式举办。参赛主体除了来自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和民航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外,还纳入了非履约主体,为完善全国碳市场交易机制提供了重要参考。上述种种实践都为今后全国碳市场纳入不同交易主体提供了有效的借鉴。
3.1.3增强碳市场流动性
《指导意见》提出:“增强碳市场流动性”。现阶段,我国碳市场交易仍然呈现较明显的“潮汐”现象,市场交易主要受履约因素影响,不利于碳价格发现,无法为后续气候投融资提供有效的基准价格参考。为提升碳市场交易活跃度,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以增强碳市场流动性。
(1)纳入更多交易主体类型。尽快允许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既可以自身参与碳交易,丰富交易主体数量;同时,金融机构能直接参与碳交易也是实施大部分碳金融产品的基础,才能真正为重点排放单位提供更丰富的碳市场融资和风险管理工具,进而最终增强碳市场流动性,强化以碳市场为核心的中国碳定价机制功能。
(2)设置配额结转规则。配额结转规则的设置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重点排放单位惜售行为,以促进市场配额供应,提升交易活跃度。
(3)优化交易制度。福建碳市场在2023年的成交量最大,遥遥领先于其他几个地方碳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福建省在2023年出台的《关于核定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3〕118号),对采用协议转让、单向竞价和定价转让等方式交易的手续费由成交额的4%下调至1.5%。因此,优化交易制度,下调或减免交易手续费,有助于提升碳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活跃度。
(4)建立市场稳定机制。碳价的短期异常波动,过高或过低,均不利于碳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市场稳定储备机制,通过投放或回购等方式,动态调整市场流通配额总量,保证市场价格平稳,防范配额价格过度上涨给控排企业带来过高的成本压力、或配额价格过度下跌造成的市场失灵。
3.2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
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一直以绿色信贷为主导,截至2023年末,我国绿色信贷余额已超过30万亿元,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在绿色信贷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指导意见》对绿色信贷发展提出了一些新的侧重方向。一是加大对重点领域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指导意见》提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绿色金融标准或转型金融标准,加大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二是为境内主体境外融资活动提供增信服务,《指导意见》提出“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为境内主体境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降低海外金融活动风险”。三是推动绿色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指导意见》提出“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绿色供应链创新与应用”。
3.3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力度
3.4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和服务
3.5壮大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
尽管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迎来了快速的发展,但仍以绿色信贷为主,占总体绿色融资规模的比例在90%以上。因此我们看到目前绿色金融市场的参与机构也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但这也意味着,如果未来继续呈现这种结构,对于我国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来说,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约束。不仅如此,大部分绿色项目投资周期较长,需要银行提供长期贷款,而银行的平均负债期限较短,期限错配问题严重。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亟需激活多元化的市场活力,提供更为丰富的绿色金融产品工具。在此背景下,《指导意见》提出“壮大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尤具意义。
四、加强政策协调和制度保障
二是更丰富与完善的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是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机制将持续完善,《指导意见》提出要持续优化绿色金融评价机制,并提出“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及能力的考核评价力度,逐步将金融机构持有的绿色基金和境外绿色金融资产纳入绿色金融评价,丰富评价结果运用场景”,此前人民银行在2021年升级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仅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未来纳入评价范围或将进一步扩展到金融机构持有的绿色基金和境外绿色金融资产。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将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未来金融机构自上而下的绿色金融发展动能将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是绿色金融货币政策进一步丰富,一是碳减排支持工具将继续发挥作用,《指导意见》提出“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二是推动央行资产配置绿色化,《指导意见》提出“推动中央银行资产配置绿色化,逐步将可持续性纳入外汇储备长期经营管理目标,继续投资绿色债券”。
四是扩大绿色试点。《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深化绿色金融区域改革,特别提到“有序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升级扩容”。绿色试点的扩容值得期待,同时不同类型试点的协同也将变得日益重要。
六、加强国际合作
应对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是全球重要议题,因此,金融支持绿色与可持续发展尤其需要重视国际合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深化绿色金融合作”与推动“一带一路”绿色投资。
注:
[2]参考资料:吴艳阳,钱立华,鲁政委.ESG对信用债定价影响与投资策略构建[J/OL].西南金融,2024(03):3-18[202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