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大纲要求:掌握)
1.犯罪构成(2023年调整)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主流观点):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国家税收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税额≥10万/税款损失≥5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无中生有)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无中生有)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无中生有)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情况下,都是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款、抵扣税款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2.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2)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了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行为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二)虚开发票罪(大纲要求:掌握)(2023年调整)
国家普通发票管理制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开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包括:行为人支付手续费形式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以便提供给商品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介绍他人虚开
虚开普通发票
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或者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情节严重
(1)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
(2)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30万元以上
(3)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1)、(2)项标准60%以上
一般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纲要求:熟悉)(2023年调整)
复杂客体: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出售,或者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人员,违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6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者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大纲要求:熟悉)(2023年调整)
复杂客体: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国家发票管理制度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6万元以上
(3)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
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五)非法出售发票罪(大纲要求:熟悉)(2023年调整)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2)票面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纲要求:熟悉)(2023年调整)
复杂客体: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6万元以上
【提示】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伪造
(1)伪造,是指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专用纸、形状等样式,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冒充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印制的,即构成伪造
(3)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直接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
(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大纲要求:熟悉)(2023年调整)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6万元以上
没有印制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印制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伪造的对象是“假发票”)
擅自制造
直接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大纲要求:熟悉)(2023年调整)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印制用以冒充真发票的假发票的行为
擅自
制造
印制发票的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普通发票,或虽经批准,但私自超量加印普通发票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纲要求:熟悉)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10万元以上
(2)票面税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
【提示】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大纲要求:熟悉)(2023年调整)
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不包括非法制造的“真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25万元以上
(2)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
(3)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应为“票面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
(4)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应为“票面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
持有
行为人对伪造的发票处于占有、支配、控制的一种状态。可以随身携带,放置或藏匿在某一地点,也可以委托他人保管,只要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即可
伪造的发票,是指仿造发票的内容、纸张、油墨、形状、图案、色彩、版式等,使用印刷、制作、变造等非法手段制造的假发票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而是受欺骗、蒙蔽,误以为是真发票而持有的,不能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