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个人总结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学个人总结,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二次来到市中院了,但感觉跟以前的很不同。

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法院干警,本人在过去的一年中,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积极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学习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实实在在的教育、警示以及典型案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增强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意识,决心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更好地承担起肩上的责任。

二、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充实自我

三、立足本职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本人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做到踏踏实实,勤勤恳恳。2010年上半年,作为一名驻基层法庭的法警,本人能不折不扣的完成值庭任务,维护正常的庭审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完成庭长及审判人员交办的送达及其他工作。下半年回到法警队工作,在短时期很快进入角色,顺利完成大队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依照《四项规则》等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提押、值庭、临时看管、排妨、送达诉讼文书和协助民事执行等各项调警任务,不怕辛苦,毫无怨言。

四、遵守规章制度,严谨工作作风

一、要提高教学质量,关键是上好课。为了上好课,我做了下面的工作:

1、课前准备:备好课。

①认真钻研教材,对教材的基本思想、基本概念,每句话、每个字都弄清楚,了解教材的结构,重点与难点,掌握知识的逻辑,能运用自如,知道应补充哪些资料,怎样才能教好。

②了解学生原有的知识技能的质量,他们的兴趣、需要、方法、习惯,学习新知识可能会有哪些困难,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③考虑教法,解决如何把已掌握的教材传授给学生,包括如何组织教材、如何安排每节课的活动。

3、要提高教学质量,还要做好课后辅导工作,初一的学生爱动、好玩,缺乏自控能力,常在学习上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有的学生抄袭作业,针对这种问题,就要抓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并使这一工作贯彻到对学生的学习指导中去,还要做好对学生学习的辅导和帮助工作,尤其在后进生的转化上,对后进生努力做到从友善开始,比如,握握他的手,摸摸他的头等。从赞美着手,所有的人都渴望得到别人的理解和尊重,所以,和差生交谈时,对他的处境、想法表示深刻的理解和尊重,还有在批评学生之前,先谈谈自己工作的不足。

4、积极参与科组活动,虚心向同行学习,博采众长,提高教学水平。

5、认真学习新课标要求,勇于从事语文教学的新尝试。

本人名叫许鹍,系罗塘派出所民警,自担任罗塘中心小学法制副校长以来,积极协助学校做好依法治校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校园法制宣传教育额安全保护工作中,尽其全力打造了一个让“学生安心、家长放心、学校称心“的校园环境,为平安校园的建设作出了努力。

四、协助帮教不良行为学生,预防青少年犯罪。我能积极配合学校、家长及时纠正在校学生的不良行为,确定帮教对象,做好后进生、劣迹生的帮教工作,促进帮教对象的转化。对学生的违法案件,也能妥善的进行处理,并对学生进行恰当的法制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同时对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教学秩序的事件严肃查处,全力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中国古代军事法励士功能综述

“励士”的提法由来已久,古代兵家对此早有研究,“励士”意为振奋军人(士气)。古代作战主要使用冷兵器,所以特别看重战争中的精神因素。在古代,“励士”亦称作“励气”、“厉气”,兵书里阐释“励士”的方法很多,许多兵书都曾论及,比如《六韬》的《励军》章,《吴子》的《励士》章,《将苑》的《厉士》章等等。古代很多兵家结合实践经验,都对“励士”的方法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总结。现代“励士”理论研究侧重点有所改变,但也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的激励功能理论方面的研究

西方法律经济学学科代表人物康芒斯科斯早前就提出,“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有着激励的功能,诺思认为制度能够“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活动,使个人的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就是说,制度使得个人获得个人经济活动的全部收益,当然个人自行承担个人经济活动的全部成本;或者说,制度(法律)激励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西方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础上,国内关于法律激励功能理论的研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关于法律的激励功能的内涵及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付子堂教授指出,“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激励功能,就是通过法律激发个体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个体受到鼓励去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张维迎教授认为,“法律实际上是一种激励机制,它通过责任的配置和赔偿(惩罚)规则的实施,内部化个人行为的外部成本,诱导个人选择社会最优的行为。”倪正茂教授按照法律的功能划分出了激励类法,他认为,“激励法是对人的特定行为实施激励的法律”。

二、古代具体军事法律制度励士思想的研究

关于此研究的专著方面比较匮乏,但有专章论述励士的,主要是里克主编的《治军史鉴》的第七篇――“励士篇”,该篇阐述总结古代丰富的励士思想和诸多励士的案例,从而总结古代励士的方法,并具体论述了古代战场鼓动和军乐军舞所具有的励士功能。

三、军队激励应用机制方面的研究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

[2]梁宇红.军队士气评估模型的构建与应用研究[M].北京:出版社,2011.

关键词国际私法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1法学案例教学的基本特征和规律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高校法学教学的一门艺术,基本特点就是教学中选用精当的案例,以启发学生对案例的讨论为主体,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思维对法律事实进行分析的能力,实现对法律基本原理和规范的准确理解。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丛书》序言中说:“作为一名民法教师,我认为在民法教学中应当特别注重案例教学……因此,作为一个民法教师如果只能教授规则的语义、演化、特征甚至是规则间的联系,但没有教会学生将特定的规则与相应的社会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并进而运用规则去解释现实生活和处理各类纠纷,这种教学活动在我看来是不成功的”。可见,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教学中的重要方式,是高等院校法学本科阶段教学改革的发展势向。

在本科法学教学中要贯彻案例教学法就必须准确把握和理解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和规律,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和规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法学案例教学法是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侧重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解决法律纠纷的基本能力。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高度概括性,因此案例教学就必须给学生以模拟化的场景,让学生仿佛置身于这种情景中以激发自己发现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它强调和看重的是学生分析、思考和讨论的过程,对结论本身不太注重;它重在是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和逻辑推理过程。案例分析是一个从具体案例到学科理论,再从学科理论到具体案例的双重思考过程,本质上就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认识过程,其中贯穿着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的辩证逻辑思维能力。换句话说,通过模拟真实场景的激发,学生的潜能和兴趣得到释放,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有效的提高,语言表达能力也得到锻炼。

(2)以学生讨论为主体,以教师提问引导为主线。夸美纽斯创立课堂教学论以来,从事教学研究的专家一致都认为:教学过程是贯穿着教与学的矛盾运动过程,教与学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它既对立又统一。只有调动教师和学生这对矛盾的两个面的积极主动性,才能收到好的教学效果。然而,传统教学方法注重教师的主导性,过分强调单一的知识灌输,形成了一种注入式倾向的教学风格,这种风格对教师而言,容易操作,但是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必将受到影响。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呈双向互动关系,教师和学生都有了新的角色意识。教师不再是运动场上的“运动员”而是“教练”,教师在教学中通常起组织、指挥作用,他的任务是对案例进行选择设计,引导学生进行案例讨论。学生不再是观众和听众,而是教学场上的“运动健将”,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他们可以论辩、质疑,发表新看法、新观点,形成师生间、学生间的交流与互动,激活思维,点燃智慧的火花。

(3)以案例为媒介,渗透着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案例教学是以经典案情事例的探讨、研究,使学生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从具体扩展到一般,从而达到对事物的内在本质的认识,遵循事物的发展规律和人们的认识规律。当然,在以案例探寻法理之前,必须以一定的法律法学知识的介绍做前提,通过案例教学,一方面印证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也锻炼学生学以致用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以案说法,法从案来。传统法律法学教学以概念先行法规铺述,即通过系统的抽象的理论知识讲授,讲授中引用相应的实践事例加以佐证;而案例教学法则以现实案情事例先行,即通过大量的事例剖析,让学生在感性事例中引申出对应的理论结论,对自己的本体认知结论加以发挥印证,深切感受正确思路的内心满足,从而进一步激发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探寻和内心感通体验。因为每一个案例都有社会现实的源泉,学生能感同身受、亲临其境,能够以其敏锐的触角增加了其感性认识。学生的感性知识越丰富,对抽象的理论的理解就越深刻。

2国际私法课程特点

国际私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国际私法是以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国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婚姻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并在这些学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学生学习本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至少是民商法学的内容有一定掌握。否则,学习起来困难很多。教学或学习中应注意本学科与上述学科的课程的相互衔接,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课程。它与国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国际公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等法律学科紧密联系,相互补充、相辅相成,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民事往来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私法课程是法学本科阶段中较高层次的学习的内容,它建构在众多其他基础法学知识的基础上,是“抽象中的抽象,理性中的理性,知识架构跨度大”。因此,是最需要案例教学的一门法学学科,感性案例的引用和教学事关本学科教学的成效。

3国际私法课程案例教学的重要环节

案例教学法在高校国际私法课程本科教学中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方法,是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值得研究的问题。运用案例教学并不等同于举例教学。举例教学比较简单,可以随时插入,信手拈来,不必精心准备,更没有启人思索的耐人寻味。然而案例教学却有其完整的实施过程,这个过程大体包括三个阶段,即课前准备、课堂讨论、总结点评阶段。而在这三大阶段中,以下环节确是至关重要的。

3.2设问引导,学生讨论

教师拟设问题应考虑以下方面:一是要围绕教学目标。提出的问题紧扣学习的理论知识,引导思考和讨论的方向。二是提出的问题具有现实趣味,符合学生的知识储备水平,有思考的可能。三是提出的问题要具体化,对综合性理论能够以具体问题分解。四是问题具有发散性,要多角度变化。五是问题之间具有连贯性,能够环环相扣。

学生课堂讨论的形式一般有两种:全体讨论和分组讨论。但是无论以何种形式讨论,都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注重教师的引导,但教师不能越俎代庖,角色主次不能够颠倒。在案例讨论过程中,学生是讨论的主体,教师只是引导者,引导学习者去探讨案例中复杂的、深层次的、有争议性的问题,协助学习者进行讨论。针对复杂的疑难案例,教师也可以设疑方式加以引导,给学生提供选择思路。但是,教师在引导中不能够出现结论性暗示,因为这样会诱发学生的“懒惰”潜能,扼杀学生的创新思维。第二,对学生的探索行为要以鼓励和肯定来不断强化。案例讨论中学生探寻的结论无所谓正确与否,注重的是分析方法和研究方向是否科学。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是正常现象,争论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争论不是争吵,旨在对问题的分析,切忌人身攻击,教师要特别注意杜绝此类倾向。另外每个人的发言都能够迸发思维的灵光,是彼此学习的借鉴,只有科学的肯定和尊重才能激发学生参与的兴趣和促进共同进步。

一、模拟教学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模拟教学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模拟教学的过程我们分为三个阶段,根据教学实践,不同阶段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总结如下:

1.前期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包含了教师指导下的庭审观摩、案例选择、司法文书的起草和移转等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遗漏或忽视庭审观摩,直接进入下一环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具有特殊性,导致我们很难邀请法院到学校现场开庭,这是客观上难以解决的问题。(2)虚拟案例,直接编造或杜撰案件事实,以追求其“典型性”。(3)法律文书的起草不规范,甚至出现知识性错误。(4)司法文书的移转不遵循法定时限。

2.中期开庭阶段。这一阶段是整个模拟实践教学的中心,开庭又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三个主要环节,其成败直接关系到教学活动的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审判人员的发问缺乏明确的目的性,有时问题过于简单,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明确清晰。(2)发问带有明显倾向性,与法官中立地位不符。(3)调查阶段出现对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导致程序混乱。(4)举证内容缺乏关联性,并只简单列举缺少质证过程,致使证据证明力不足,影响到对事实的认定。(5)法庭辩论不是围绕事实证据及法律法规的适用展开,片面强调个人的口才,法庭辩论成了“辩论会”。(6)审判长不能及时规范辩论行为,致使辩论失控,出现混乱。(7)不顾庭审内容,直接宣读庭前拟定的判决书。(8)判决书没有必要的论证过程,只是简单罗列事实和法律法规,既不规范更难以令人信服。

3.后期夯实提高阶段。主要包括庭后讨论和书面总结。这是模拟教学活动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庭后讨论流于形式,不能从知识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剖析。有的甚至只是在开庭结束时由指导老师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学生根本就不再参与讨论,遗漏了重要的环节。(2)没有书面总结或书面总结过于简单,总结不够全面和深刻,不能挖掘深层次的问题,达不到巩固提高的目的。

(二)模拟教学应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分析。一是对模拟教学理论认识不足。如前所述,模拟教学理论现在从研究上讲还有很多不太成熟的地方,老师和学生对其认识还有很大差异,容易导致出现“硬伤”。特别是在对模拟教学的内容和环节的把握上往往容易出错。二是组织者主观上重视程度不够。模拟教学在教学中的重要地位还未被老师和学生普遍接受,一部分院校组织模拟法庭只是走个形式,有的甚至只是作为党团活动或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一部分。三是学生参与此类教学活动少,精神高度紧张,慌乱中出错。四是不排除部分学生思想上懈怠,准备不足。

2.客观原因分析。一是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知识点把握不够深透。模拟法庭的过程就是让学生灵活运用书本知识全程模拟参与司法实践的过程,参与主体对基本知识的把握程度直接影响到模拟教学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很显然,如果学生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知识掌握不够扎实,在模拟行政诉讼过程中必然捉襟见肘、漏洞百出,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二是某些院校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合作联系少,难以搞观摩开庭类似教学活动,甚至可怜到连现场开庭的一些影像资料也没有,学生仅凭借书本知识进行模拟活动,此过程出现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三是现有课程设置模式不尽合理。在实践课中还没有把模拟教学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主干课设置,所以课时不足,导致经验缺乏。四是缺少一支强有力的指导教师队伍。模拟教学效果如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指导,所以教师的培养是第一位的。而我们的教师多数热衷于知识的传授,而缺乏对实践教学方法的研究。五是模拟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缺乏。规章制度为模拟教学的开展设定了基本的行为规范,是保障教学过程有条不紊的进行的必要条件。而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是对模拟教学效果的跟踪和测评,是师生总结经验教训的重要指标。

三、模拟教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要搞好模拟教学,就必须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模拟教学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软硬件两个方面着手组织建设,其中软件建设是核心。

(一)硬件建设

硬件建设是指模拟法庭实验室及其配套建设,这是搞好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物质基础。根据教学的实际需求,我们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了标准的模拟法庭实验室并配备了齐全的配套设施。包括可同时容纳500人的模拟法庭会堂,多媒体、录音录像设备、照相器材、国徽、法槌、法官袍、律师袍、法警服及席位牌等等,为搞好模拟实践教学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二)软件建设

1.现有课程设置模式的转型。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法学院校还只是在实体法和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偶尔运用模拟教学法,并没有单独设立模拟法庭教学课程,这对模拟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及作用的发挥构成极大的障碍。毕竟,由于课时或教师工作重点等各方面的原因,传统教学过程中对模拟法庭教学的适用往往暴露出许多弊端,比如模拟次数少、走形式或忽略前期准备和后期总结等重要环节。现在的法学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的条件专门设立模拟法庭教学必修课或选修课,真正的把模拟教学法充分运用到模拟实践教学中来以发挥其最大功用。

3.制定和完善模拟教学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建设是模拟教学得以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我们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先后研究、制定了《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教学人员岗位职责》、《模拟法庭教学教学计划》、《模拟法庭教学程序规范》等较为全面的规章制度。

4.制定模拟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对模拟教学效果的评价实质是对模拟实践教学的跟踪测评,有利于我们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提高模拟教学的水平。这方面的指标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主体在单位模拟案件中的具体表现的评价,比如对知识运用是否灵活,法律程序是否正确,逻辑思维是否清楚,语言运用是否流畅以及法律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等等。另一个方面是对教学方法、教学质量的评价。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又自成体系,因此具体量化指标应从两个不同的层次分别编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理论研究和知识传授的。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和方法已远远达不到现代法学教育的目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早在1972年编著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中说,教师的职责已经越来越少的传授知识,而越来越多的激励思考。除了他的正式职能外,他将越来越成为一个顾问,一个交换意见的参加者,一个帮助发现矛盾论点而不是拿出现成真理的人。②因此,我们必须在法学教育中对传统教学模式和方法进行改革。模拟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应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本文结合模拟教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初步探讨,也希望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对模拟教学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特色的研究,我们有理由相信模拟教学必将在法学教育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注释:

①何勤华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一卷)[M].法律出版社,2003.247.

②《学会生存一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版,第118-119页,第115页,第284-285页。

①邓建民李芽.论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完善和更新[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0).

②王龙.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法治论丛》第20卷第5期,2005年9月.

③李殿英.利用高校模拟法庭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④龚家林.论“模拟法庭”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作用[J].南昌高专学报,2005,(1).

现将我在本学期的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我做过的工作:

(1)完成法学院第五届学生会干部、干事通讯录。

(2)整理xxxx下半年中期检查教学信息反馈表。

(3)做法学院学生会xxxx-xxxx年度工作总结。

(4)积极参加例会、值班等。

我在工作中所取得的经验:

(1)处理好人际关系,是做好办公室工作的前提。

(2)“内抓团结,外塑形象”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关键所在。

(3)在工作中建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比较科学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办公室内部成员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4)不应追求那些“华而不实”表面虚假的东西!任何工作都要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去做。

(5)多向他人学习,自己就会提高得更快。

今后建议:

(1)学生会能够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考核力度,真正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工作方法,以广大同学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开展各项工作。

(2)在能力可能的情况下,完善办公室以及我们学生会的硬件设施,以便于我们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

改革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法势在必行,本文认为刑法课堂教学中要注重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这样一方面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刑法学教学的课堂有效性,和培养学生刑法基本理论研究和知识运用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对于教师而已,不仅可以培养良好的师生关系,同时也可以有效的提高自身的教学业务能力。

关键词:

刑法课堂教学;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法

一、恰当合适的案例选择是做好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

二、科学开展对案例的讨论分析是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关键

三、课堂学习过程结束后的归纳总结是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应有之义

总之,在司法考试内容的不断变革的时代背景下,笔者认为刑法学教学中,内容需要改革,同时更要改革传统教学方法,引入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这样一方面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刑法学教学的课堂有效性,和培养学生刑法基本理论研究和知识运用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对于教师而已,不仅可以培养良好的师生关系,同时也可以有效的提高自身的教学业务能力。

作者:郑明景单位: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1]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J].法学研究,2000(1).

[2]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J].中国法学,2009(2).

[3]刘永强,廖天虎.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在刑法课堂教学中的运用研究[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2).

[4]周详,齐文远.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合理性———以司法考试刑法卷为例[J].法学,2009(4).

[5]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J].法治论坛,2008(2).

摘要:奥斯丁认为,法律是者的命令。他的这一法律定义引起新分析实证主义的频繁批判。本文通过简要介绍了奥斯丁的“法律是者的命令”这一学说,从社会背景、认识背景、知识背景、个人背景四个方面分析他这一学说的形成原因并试图从历史的角度论述这一学说的遭受批判的之时亦有其可取之处。

关键词:奥斯丁;法律;者

1.法律命令说的概述

众所周知,约翰·奥斯丁是19世纪英国分析法学的首创者,又被尊称为“现代法理学之父”。他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阐述了法的定义,并总结出了——命令——制裁一体的法律定义,又因为命令一词是奥斯丁法律定义的核心,因此他的法律学说又被称之为“法的命令说”。

2.法律命令说产生的原因

第一、社会背景。奥斯丁所处的年代,正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资产阶级已经从一个革命的阶级逐渐转变为保守的阶级。在此之前盛行的作为革命的武器的自然法理论的思想,现在却对准了资产阶级自己。在这样的社会政治环境之后,资产阶级急需打破包括自然法理论在内的“革命法”,建立一套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的“执政法”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而奥斯丁关于法的定义就强调了者制定的法律具有强制履行的义务,否则必然招致不利后果的。这为当时的者——资产阶级要求人们绝对的服从他们的法律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进而资产阶级通过将他们自己的意识上升为法律,实现自己的维护统治的目的。因而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应运而生。

第二、认识背景。英国最早进行产业革命,是西方第一个成熟的资本主义国家,从而较早的建立了各种政治、法律制度。但由于习惯传统的长期影响,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异常复杂混乱的情况,急需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对法律概念加以科学的说明。奥斯丁在他担任伦敦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过程中,对法理学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针对当时法理学存在的问题,主张将法理学从众学科中独立出来,从而定义了法的概念正迎合了当时的思想认识需要。

3.简要评述法律命令说

面对这些评价,我个人认为需要从历史的角度一分为二的看待这个问题。首先,我们不必太苛责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缺陷。在当时的英国,关于法律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因此奥斯丁提出的法律命令说对统一当时的思想认识方面是产生了我们后人不可磨灭的作用,这也为以后分析实证主义的进一步研究和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理论指导作用。再者,在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中充满了“强势”的色彩,在他们眼中法律是强硬至上的,法律权威是不可侵犯的,如果不遵守,将会有不利后果的承担。这恰恰地契合了当时的资产阶级的统治需要,有利于巩固其统治。

但从消极方面,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适用范围是针对他人的行为,为他人设定强制其执行的行为模式。其实质是一个人希望另外一个人该如何行为,而他自己却不受自己所发出的命令的约束。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命令说过分地强调了者的地位和权力,赋予了者帝王般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这俨然是专制君主的做法,是历史的倒退,容易导致社会阶层矛盾的加剧。(作者单位:厦门理工学院)

[1]亢爱青.奥斯丁及其实证分析法学──奥斯丁法学思想的历史解读[J].当代法学,2001

THE END
1.法律的意义和价值行业资讯教育作用: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制裁违法犯罪等方式,对人们进行教育引导,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综上所述,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自由、实现社会正义、提高效率以及平衡社会利益。同时,法律还通过其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等价值功能,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http://www.anlihk.com/detail/id/103/
2.法律具有哪些作用律图法律咨询24h在线 18万+认证律师 15亿+普法人次 咨询我 律师解析 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二、评价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三、https://m.64365.com/tuwen/aaansyk/
3.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法理学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一般法律硕士、法学硕士考研都会考察到,本文整理了“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相关复习资料,一起学习吧。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https://www.kaoyan365.cn/jm/363593.html
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免费11篇(全文)(2)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6.国际条约和协定 【知识点】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b8c8sbb7.html
5.公考干货丨常识知识点:关于法律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而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是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https://www.jianshu.com/p/daff66fd2c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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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知识点.pdf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知识点 .pdf,学习必备 欢迎下载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辅导资料 ]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考点 : 宏观经济 1.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及其衡量指标宏观经济发展四大目标: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 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https://m.book118.com/html/2024/0708/5301334243011241.shtm
8.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总结1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要知 识点总结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的内容一、会计法律制度概念 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只能中 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本质是对单位 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 通过提供会计信息,做出预测,参与决策, 实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https://doc.mbalib.com/view/8af669a9cf92710fdcdfac86e89feff8.html
9.每天一点“典”《民法典》人人应知的49个法律知识点三、合同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16.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17.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https://www.meipian.cn/41bbd4if
10.民法必考知识点之民事法律行为之三:效力体系按照上述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讨论,凡同时具备所有生效要件者,即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凡欠缺某个或者某些生效要件者,即为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瑕疵的类型,又具体分为三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就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法定效力类型。 https://www.yoojia.com/ask/17-121780799763054547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