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发展的生命力,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2018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稳就业为“六稳”之首,把稳就业摆在突出位置。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旨在强化各方面重视就业、支持就业的导向。由此可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高度重要性。当前,江苏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企业创新和转型升级使劳动关系出现新特征、新问题。为落实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江苏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旨在通过量化分析,研判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引导用人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劳动者树立理性维权意识,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
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总量有所下降,但仍保持高位运行
(三)服判息诉率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渐趋成熟
(四)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成效初现,终局裁决分流案件效果明显
近三年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能够持续减少,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顺畅。一方面,全省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程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一致,可以减少当事人基于裁审不统一而执意起诉追求另一裁判结果的预期,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另一方面,一裁终局制度分流了较大数量的案件。2016年至2018年,全省劳动人事仲裁委终局裁决数分别为6250件、8064件和10791件,同期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总数分别为798件、1013件和1100件,比例较低。
(五)人事争议数量较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较为稳定
全省基层法院近三年受理人事争议案件数分别为58件、72件和60件,相对于每年四万多件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数来看,其占比较低,反映出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较为稳定。其中南京地区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数最高,分别为20件、22件和14件,占全省案件数近三分之一,这与南京地区高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较多有关。
二、劳动人事争议诉讼的新特点、新问题
(一)劳动者诉讼请求复合化,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
一方面,劳动者提起诉讼时一般会同时主张多项权利,包括拖欠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等等,有的案件甚至多到十余项权利,诉讼请求复合化倾向较为明显。另一方面,随着新经济业态的发展,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例如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与侵害商业秘密责任竞合,员工和企业间的劳动关系与股权激励、期权奖励关系并行,履职过程中职务行为引发侵权行为,用人单位欠薪的民事责任与拖欠劳动报酬罪刑事责任的竞合,因职务侵占、挪用公款、商业贿赂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等。这些案件往往存在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交叉现象,审理难度增大,对法官的综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二)劳动关系主体日益复杂多元,立法滞后问题凸显
首先,从用人单位方面来看,民营企业成为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主体。中小微企业吸纳了80%的就业,八成以上的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在中小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其次,从劳动者方面看,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迅速增加。通过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替代性和薪酬等市场要素调节,劳动者逐渐被市场分层。反映在诉讼中,不同阶层劳动者的利益诉求也呈现出不同的层次。一方面,公司高管劳动纠纷数量明显增多。我国劳动法并未将公司高管排除在劳动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劳动者身份主张二倍工资、加班工资、股权红利分配、请求撤销董事会解聘决定、虚构工资债权主张破产优先清偿权等案件成为劳动争议审理的难点。另一方面,关于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超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存在不一致之处;而关于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法律规定则是空白。如何在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与不妨碍他们就业之间取得平衡已成为司法审判的难题。
(三)涉新经济业态案件数迅速增加,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减弱
(四)群体性纠纷仍呈高发态势,化解难度较高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深化,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采取关停、卖地搬迁、减小经营规模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因裁减人员、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标准而引发群体性纠纷。例如,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对下属的张集、夹河、庞庄、旗山、权台、垞城六个矿井实施关闭,因分流安置引发的劳动争议诉讼已有130余件。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因农村轮换工身份置换问题引发的群体诉讼有120余件。因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抱团和观望情绪浓厚,还出现不同企业群体性纠纷劳动者代理人为同一法律工作者的情形,各种因素叠加导致纠纷化解难度较高。
三、妥善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作法
(一)重塑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理念,平衡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用工自主权
劳动关系法律制度既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又是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整法。妥善处理好各类劳动矛盾纠纷,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我省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新时期,我们树立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通过裁判的引领作用,增加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促进劳资双方共同发展,从而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建立多元联动矛盾化解机制
(三)完善裁审衔接机制建设
2018年2月,省法院与省人社厅联合《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意见的通知》,对规范裁审程序衔接、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等具体落实问题提出要求。各地法院积极细化具体的裁审衔接方案,切实提高争议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无锡中院与市仲裁委首创裁审人员交流机制,选取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助理仲裁员分别担任惠山区人社局特邀调解专员和劳动争议庭书记员,组织区法院与仲裁委互相观摩庭审和文书互评。苏州中院与市仲裁委建立每季度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疑难案件和进行专题调研,2018年底联合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南京江宁区法院、徐州经济开发区法院、连云港连云区法院等基层法院在区仲裁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实现仲裁与诉讼的无缝对接。
(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审判
为满足劳资纠纷与普通民事纠纷在处理程序和审理理念上的特殊需求,我省法院继续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业化审理。2019年初,省法院确定由民事审判第四庭集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并对全省法院进行审判业务指导。目前,无锡中院及其辖区内梁溪、滨湖、锡山、惠山、江阴五家基层法院成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南通中院建立专门劳动争议审判庭。全省其他中院及多地区基层法院均落实专门合议庭审理。
(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自2017年起,无锡中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编写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共刊出六期《劳动争议审判参阅》。2017年,常州中院形成《劳动人事争议裁决数据分析及启示》,通过对2016年全年裁判文书的系统分析,梳理裁判思路,引导当事人合理诉讼。扬州中院2018年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并对该指导意见作出详细解读。
四、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一)劳资双方和谐互助,构建合作、诚信的职业伦理观
(二)加强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劳动者权益保护,搭建理性对话平台
(三)推进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形成规范企业用工的合力
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各调解组织、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等不同主体在执法、司法、调解、法律援助过程中,树立“利用一切机会进行普法”的原则,形成多元化、立体化、社会广泛参与的普法宣传工作格局,增强企业规范用工和劳动者理性维权意识。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在加大对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欠付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监控和征缴力度的同时,尽量提供补办补缴社保和社保待遇给付等各种便利,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工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保、整体拖欠工资等用工不规范行为的,应加强与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的沟通,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司法和执法的相互配合、工作联动,形成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合力。
(四)进一步加强裁审衔接,统一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五)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劳动争议案件质效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问题压力不减、结构性矛盾凸显,稳增长首要就是为了保就业。江苏法院将继续顺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提高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劳资关系和就业环境,为推动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