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五大原则法律立法司法权民商事案件

很多我们自以为十分熟悉的概念,也许是误解最多的。民主、自由、资本无不如是。

然而在诸多现代文明价值之中,“法治”恐怕是被人们误解最深的一个。即便是一些法律工作者,也很难说清楚,真正的“法治”究竟是什么。

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近现代的戴雪、拉兹等思想家,都曾深入思考过法治的基本原则。总结起来,大概有五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称为健全的法治。

-原则1-

法治的第一要义,是人人守法

一谈到法治,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民众守法”;稍高一点的,能想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但是,不受限制的权力,从来都是文明的最大障碍。

所以亚里士多德说:与其让公民中的一员来统治,不如让法律来统治;即便是法律的捍卫者,也必须遵守法律。

因此,法治的第一要义,是人人守法,国王也不例外。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被迫签署《大宪章》,承认“法律高于王权,国王不得越过法律任意征税”。

《大宪章》的历史,奠定了法治的内涵和前提:法律至高无上,人人都要守法;权力有边界,受法律约束。

正如林来梵在《宪法学讲义》中的总结:在一个典型的法治国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神圣规则,凌驾于一切个人或组织之上;一切公权行为,都必须受到公开的、清晰的、事前规定的规则约束。

-原则2-

法治的目的,是保护权利

很多人还认为,法律是“维护治安”乃至“民富国强”的必要手段。

这其实是将法律视为工具,是RulebyLaw——法制。

而真正的法治其实是RuleofLaw——法治。法律只能以自身为目的,法律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法律的唯一使命就是维护正义。

所以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含量,从来不是看法律条款的完善程度,也不是看司法实践产生的“现实效益”。

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准,是要看该国的法律,是否切实地保护了个体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

正如梁慧星在《民法总则讲义》一书中所说,一部遵循法治原则的民法,能够保护的自由权利包括:

公民的生活、住宅、通信的安宁权;民营企业家的私有财产、自由经营和公平竞争的权利;公民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宗教之后的自由权利……

进一步说,只要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好了这些公民权利,民富国强就会自然而然地发生。

-原则3-

法治的手段,是程序正义

在很多人看来,法律就是实现“恶有恶报”的审判;为了实现正义,可以采取任何手段。

比如对待一些“显而易见”、罪大恶极的罪犯,有人主张绕开或简化司法程序,直接对其定罪判刑;

有人辱骂法官和律师“偏袒坏人”,要求修改法律“特案特办”;有人甚至主张严刑逼供,或是“XX犯一律枪毙”。

但这常往往忽略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不是上帝,不能看穿一切。只有经过正当、逻辑、理性的审判程序,我们才能断定一个人是否真的犯法。

所以,法治的第三原则就是——程序正义。

对于能够裁判公民生命、财产和自由的刑法而言,程序正义更是正义的“生命线”。

正如《张明楷刑法学讲义》一书中所说:

刑事审判必须遵循疑罪从无、罪刑法定、不溯及过往等程序正义的原则,否则必然会导致公理、人伦的大崩溃。

倘若一次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就是污染了整个水源;

倘若律师没有“为坏人辩护”的自由,那么他们也必然会失去“为好人辩护”的自由;

倘若法律可以溯及过往、任意裁量,那么每个人都不再有安全,也不再有停止犯罪的理由……

无独有偶,法理学名著《洞穴奇案》也强调:

手段就是正在进行的目的。不正义的程序,即便带来正义的结果,也会鼓励更大的不正义。

-原则4-

法治的保障,是权力分散

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都表明:要实现程序正义,强大的公权力往往是最大障碍。

面对公权力,特别是拥有暴力能力的行政权力,个体永远是渺小的。

因此,法治的第四个原则就是——负责审判的司法权,要与其他公权力区分独立出来,不受其他权力的干扰。

该原则的内涵包括“裁判上的独立”和“制度上的独立”:

前者要求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和证据,独立地完成司法程序,不受任何外在的干预或影响。

比如,英国的法官在实施审判时,享有持续、广泛的保障,不会因完成本职工作,而负上民事责任。

后者是指,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平起平坐,并且司法机构在实践司法事务时,可以不受行政、立法机构的不当控管。

比如美国联邦法院,可以和政府首脑、立法机构平起平坐;

联邦法官的薪资待遇终生不变,法官与政府、法官与法官之间,都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原则5-

法律是一项门槛极高的技艺,需要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司法从业者从事的,是一项崇高的、永恒的事业。

孟德斯鸠、托克维尔等大思想家,也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稳定、国家变革的中坚力量。

于是很多人认为,立法、修法都是政治精英的事,普通百姓也“默契”地配合,对立法、修法保持沉默。

但其实,司法工作固然需要专门的技能。但如果没有公民大众的参与,制定出来的法律,既不能服众,也不能持久。

从司法实践来说,出于专断的法律一定是不公正、不完善的;专横权力甚至以法律的名义,侵犯基本人全。

这就是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所说的“恶法非法”。

政府不能随便制订法律来维持秩序;制订法律就是人民的事,是人民在宪法下行使的天然权利,也是人民和政府构建的契约。

建成法治社会,是每个现代公民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一个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必经之路。

法治不仅是法学家研究的课题,背后更是我们真实的生活。无数仁人志士在追求法治的路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只有读懂法治,才能超越固有的狭隘思维,用法律人的头脑思考社会问题,大到理解治国安邦之道,小到理顺生活琐事,化解社会冲突,并在秩序缺位时,懂得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做清醒的现代公民。

THE END
1.探索正义的边界法律学术之旅我想学法律,这个决定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知识的海洋与未来的无限可能。法律,不仅是规则和规范的集合,更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手段。我希望通过学习法律,能够深入理解这个世界如何运作,以及我们每个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二、解锁法律之门 要想学好法律,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它的基础知识。这包括宪法、民法典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55247.html
2.法律框架内推动社会正义实现之道法律资讯在法律框架内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氛围。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法律秩序的良性发展。 https://kanfawang.com/post/21222.html
3.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究竟占什么地位,起什么使用?我想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讨论:一、统治者心目中的法律;二、法律与人民生活;三、法律职业。 一、统治者心目中的法律 统治者心目中的法律指的是关于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地位、法律的功能。各时期不同,历史上的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法律思想的变化;(二)法律内容和http://iolaw.cssn.cn/xspl/200311/t20031124_4587618.shtml
4.“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这是法治思想对法律和道德功能的清晰定位A. 法律是普遍的强制性规范,具有维护秩序、安定天下的功能优势 B. 道德是一种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具有支持秩序、强化性的功能 C. 道德的核心功能在于以明确的规则尺度来分配权利和义务,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D. 法律的重要功能是解决纠纷、维护正义,是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秩序https://www.shuashuati.com/ti/45ff3d6cfadd49ef84742bf83cabe619.html?fm=bd087161d645bcbad9dd3b8368cfd440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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