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位于英国伦敦西部一家超市外的自动取款机,因故障而发生罕见的“取一送一”现象,即吐出的金额为取款金额的双倍。闻讯而来的市民在该取款机面前排起长队,5小时后银行方面才关闭故障机器,但已损失5000英镑。英国法律规定,理论上,若发现有人在明知取款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故意获取不属于自己的金钱,银行方面可以提起诉讼。但实际上,面对此类案件,银行大多不主动报案,而是采取自行销账的方式。这是因为取证所要投入的物力,往往多于已经造成的损失。权衡利弊,银行方面当然只能吃进损失。
这样的事件,若从道德上来定性,恶意取款的市民显然应该受到谴责,不止是谴责,他们理应吐出多取金额,甚至受到处罚。以如今的技术手段,要找到这些恶意取款人,该不是难事。但实际情形却不是如此,这是因为在法律面前,银行与个人处于同等地位,银行必须出示足够硬的证据,证明这些取款人是在明知故犯,由此才能定罪。但证据的获得并非随手拈来,银行不得不知难而退,以致便宜了那些取款人。就这一事件而言,是否必须修改法律,以便银行方面轻易就能胜诉,从而体现公正?
这就说到何谓公正或正义。休谟曾如此说道,“单独的一个正义行为往往违反公益;而且它如果孤立地出现,而不伴有其他行为的话,它本身就可以危害社会。”(语出《人性论》)比如,当法庭判决,一个正直人士必须把一大笔财富还给一个恶棍时,这是一个正义的行为,但它却有可能违反公益。设想财富若是在前者手中,他也许可用它来行善;但在后者那里,却更有可能用来作恶。但“单独的正义行为虽然可以违反公益或私利,而整个计划或设计确是大有助于维持社会和个人的幸福,或者甚至于对这两者是绝对必需的。”(同上)
这就是说,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整个社会秩序有条不紊地运行,而不是着眼于单个事件都能体现所谓的公正。前者是程序正义,后者是实质正义,显然程序正义更为优先。以ATM机取款为例,法律当然可以修改规定,以便银行方面更容易胜诉。就单个事件而言,这似乎更有利于杜绝此类恶意取款事件;但就整体而言,它使起诉犯罪的成本降低,结果就易于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罪犯。比如,你确实是无意中多取了金额,只因取款机出了故障。但现在银行方面却提起诉讼,因为无意和故意的区分实在难以厘定,于是,银行方面在不需过硬证据的情况下轻易胜诉,结果可想而知。这就是程序正义丧失带来的恶果。
话再说回来,难道社会就无视银行方面的损失、无视道德风气的败坏?这就说到了法律的功效问题。究其实质,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惩恶”而非“扬善”。就惩恶而言,法律首先必须确保底线公正不至受到侵害,要做到这一点,万不可丢失的就是对证据的尊重。就ATM机的非正常取款现象而言,银行得不到法律的偏袒,它就会设法加强对ATM机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以尽可能杜绝损失。此举要比空谈道德更具效力。
但时下却有不少人误以为法律还有“扬善”功能。以前一阵子的人质绑架案为例,一种意见认为,在那种情况下被迫杀人的夏伟业也须负刑事责任,因为人不能以牺牲他人的生命来换取自己的生命。人确实不能以牺牲他人的生命来换取自己的生命,但其前提却是,杀人者须是主动作为。但在人质绑架案中,夏伟业却是在绳索紧套脖子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法律若是惩罚此种情况下的“作恶”,能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吗?若说法律要惩恶,该惩的正是绑匪而非同为人质的所谓“协从犯”。而对于“协从犯”的惩罚,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分担甚至减轻了绑匪的罪恶。
当然,夏伟业此举决非“善举”,但仅此而已。如前所述,若要法律承担起“扬善”的职责,就有可能破坏底线公正,只会带来危害程度更大的制度性的“恶”。(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