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旭何积华: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协同与整合

【摘要】:青少年司法社工体现出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两个制度的紧密互动,已在实践中发挥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帮助涉罪少年回归社会的重要作用。但是在理论层面,还有很多问题亟待深入研究,为回应这些需要,本文系统阐述了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两种制度结合的基本问题,包括两者的亲缘性与契合性,青少年司法社工的角色与功能、服务内容和方法、工作领域等。需要在宏观制度建构上凸显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社会工作也要在互动中回应少年司法的需求,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拓展发展空间。

【关键词】: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互动全系统模式

一、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亲缘性与契合性

少年司法的本质和社会工作“助人自助”之间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如果将从刑事司法中分离出来的少年司法作为本位,以专业助人为宗旨的社会工作被很多研究者视为一种嵌入、介入,作为福利和社会的代表力量,进入少年司法领域。事实上,在嵌入(介入)说阶段后,我们发现两者在根本上是互相需要的,少年司法需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而社会工作扶助弱势群体的本性也呼唤少年司法成为其服务领域,两者是互相需要的共生关系。

(一)目标与理念、价值观的契合

首先,两者的目标都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是国家为社会提供的公共物品,以满足公正的社会职能。少年司法从刑事司法中分离出来,其目标也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而这领域的社会工作可以帮助青少年成为一个守法者,成为能做出积极决定,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其次,少年司法是柔性司法,少年司法既包含惩罚又涵盖更生要素,具有双重功能,社会工作者与处理少年案件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共同担负起双重责任。社会工作以提升弱势群体的福祉为己任,帮助评估并满足少年司法体系中未成年人的需要,有助于还原少年司法的双重功能。其三,少年司法是人性化司法,这与社工注重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尊重、接纳、平等的价值理念相契合。社会工作的接纳原则有利于对少年司法中的未成年人去标签,尊重、平等的原则有助于发现未成年人需求,降低少年犯罪,保护少年的健康成长,最终实现个体的全面发展。

(二)功能的契合

首先,少年司法制度的根本目标在于预防与减少青少年犯罪,帮助其恢复社会功能,促进其身心发展。少年司法中未成年人具有康复性和更生性需求,而社会工作的恢复、发展、预防功能与之相契合。其次,少年司法具有恢复性司法的要素,能够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化解深层次矛盾,这与社会工作以人为本、赋权增能的理念相契合。最后,少年司法在功能上延展的需求,以改善未成年人所处的环境,从根本上降低未成年人犯罪,这呼唤少年司法需要向前、向后及向左右进行拓展,而社会工作资源整合功能可以满足这一需求,并调动社会参与的动力与热情,链接机构、社区、家庭等多方资源,有助于少年司法“亲民”形象的树立,两者的合作是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体现。

(三)方法的契合

2.家庭治疗。多数进入少年司法中的未成年人都有家庭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解决家庭问题,就不能解决未成年人的行为问题,社会工作家庭治疗可以有效介入并解决问题,因此有些国家建立了家庭治疗中心。

3.团体方法。青少年有自己的亚文化,共同的问题可以通过社会工作团体的方法得到解决。同时,少年司法在预防时需要借助社区的力量,这与社会工作的社区方法相契合。最后,运转良好的少年司法制度需要采用全系统模式,充分调动司法系统和超司法系统的各方力量,而社会工作具有资源整合功能,能够作为专业队伍聚合社会力量,实现司法与社会的紧密合作。

(四)需求的契合

总之,社会工作能够满足少年司法柔性的本质要求,而少年司法也为社工服务提供了广阔的施展空间,两者的结合有利于法治文明,法治创新,彰显司法的温情与温度,改变传统司法的冰冷,最终有益于实现预防和降低青少年犯罪的目标,并帮助罪错少年恢复社会功能,降低再犯率。

但是社会工作在服务少年司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矛盾与冲突,会遭遇伦理困境,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在理念上社会工作强调的案主自决与司法强制性之间的冲突。同时,少年司法社工在角色上也存在角色压力(rolestrains)。这些角色压力源于角色不一致(roleinconsistency),训练与培训不一致(trainingincongruity)和跨职业身份紧张(interprofessionalstatustensions)。[1]

其他学者也对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制度中的问题进行了概括,如Zastrow认为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少年司法官员承担既要保护公共利益又要保护少年的双重责任;社会工作是不精准的科学;治疗资源不足;一些少年犯会玩游戏;一些少年会在成年后继续犯罪。[3]同时,少年司法社工也可能遇到多重问题,例如罪错少年同时具有网瘾、毒瘾、酗酒等多重问题。当少年司法的首要任务还是惩罚和控制时,作为社会福利力量的社会工作也往往无法施展拳脚。

二、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与角色

社会工作者在少年司法体系中可以扮演多种角色,承担多种功能,包括整合资源功能、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功能、社会观护功能等,他们执行国家政策,有助于构建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这一模式的重点是在原有司法机关为核心的少年司法力量基础上,建立以司法社会工作者为核心的社会支持体系,司法与社会在少年犯罪预防、检察审理和少年矫正等全方位进行互动,通过跨学科、跨领域合作有效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一)构建社会支持体系

在全系统模式中,社会工作是整合多学科、多机构、多部门,尤其是社会部门的核心力量。这一原则和做法体现在多数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中。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社会工作与其他专业的人士共同组成一个小组,叫做青少年犯罪小组(youthoffendingteams),在预防犯罪上面起到重要作用,社工撰写报告、介入法庭程序,拘留后监督少年等。在苏格兰,社工会介入到整个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中。[4]完善以司法社工为核心的社会系统,加强少年司法与社会系统的互动与整合。社会工作者是社会各系统中专业的服务力量,在少年审判中吸收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非常必要。

(二)承担司法体系中的多项功能

在很多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中,少年司法社工都承担了多项司法制度任务,例如社会调查职能、合适成年人职能等。有的国家的职能更加多样,例如在美国,虽然少年司法中的社会工作职能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但都包含一些共同职能,如筛选(intakescreening)和预审服务(preadjudicationservices),心理评估(psychologicalassessment),法院强制调查(court-mandatedinvestigations),提供法庭证词(courtroomtes-timony),缓刑监督(probationsupervision)和法院指定的社会服务(court-assignedsocialservices)。[5]社工可以为分流或者释放出来的青少年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让他们处于监督与管教之下,以防止其再犯。

(图略)

图1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图

(三)社会观护

在少年司法体系分流渠道外,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建设,承接分流出来的少年的监督与帮教服务,包括少年保护机构、中途之家、家庭寄养等。让社会工作者承担社会观护职能。我国在未检阶段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适用后起到了明显的分流作用。在整个少年司法程序中,设置多个分流渠道,由少年司法社工进行帮教,预防再次犯罪。

在发挥上述功能时,社会工作扮演了多种重要角色。社工可以充当的角色分为直接角色和间接角色,直接角色是可以直接与青少年案主接触的,包括个案治疗师、个案管理员、多系统团队成员、翻译人员、大型系统变更专家等。其中,翻译人员是向未成年人解释司法语言,这是少年司法中独特的角色。法律语言与社会语言也有很大的差异性,由于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阶段,对司法体系的程序、制度等方面知之甚少,需要司法社工将司法语言翻译成青少年能够听得懂的语言,并让他们真正理解。以社工为代表的语言由于其强烈的人文关怀倾向,为当时的主流价值观所推动,价值和伦理倾向显著,而法律的语言则会更加晦涩难懂,但需要努力结合起来,使用一种可以互相懂的语言。[6]

可见,社会工作者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发挥重要的功能,有独特的角色价值,因此我们需要在少年司法顶层设计上引入社会工作者,发挥社会工作者角色功能,用个案工作、团体工作、家庭治疗、全系统模式等专业方法对进入少年进行治疗与帮助。

三、社会工作者与罪错少年

对未成年人而言,司法系统是复杂、遥远、陌生的,如果他们进入到刑事司法体系会惶恐不安,茫然失措,因而此时社会工作者的介入与帮助是相当必要的。社会工作者的服务介入被定义为“专业人员在有组织的服务系统(主要是公共性质的服务)中实施的助人过程”。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者在服务罪错少年时,需要对少年司法制度有所了解,并对社会工作和少年司法之间的关系有清晰认识。社会工作者既改变一切,同时也保留一切。社工服务改变了少年司法体系中更生性因素少的现状,改变名称、形式结构、具体活动和任务等外在形式,同时也保留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内在逻辑等固有要素,使得游戏规则不变。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不能片面审视的问题,司法社工需要在儿童福利和儿童权利的视角下,系统地将未成年人犯罪和少年司法问题放在更为广阔的框架下。在明确了儿童的特殊生理和心理时期、儿童权利、儿童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后,我们需要明确少年司法服务需遵守的原则,即系统、福利和保护的原则。

司法社工对案主不批判,不贴标签(labelling),而是评估与调查,同时要使用温和、中性的语言,不用绝对或者负面意义的言辞,称谓上不使用“罪犯”(delinquency,offending)“少年犯”等,而使用“进入司法体系的少年”(youthinvolvedwithjustice;youngpeopleinvolvedoflaw)。

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如何看待少年加害者是社工与他们进行交流的基础。社工除了本着专业价值观和原则的要求,如尊重、接纳、平等、个别化等,还需要对这些特殊少年持有正确的态度,秉持专业的视角。社会工作者将罪错少年视为“犯人”,需要惩罚;还是将其视为“病人”,需要治疗,这是社工开展服务的根本问题。社工要首先视罪错少年为未成年人,通过适当的干预、指导、订立规矩,他们是可以成长为对社会有益的公民。[8]

在国外的少年司法社工机构也会受到批评,因为不是每个犯人都能改过自新。社工应该知道,尽管专业服务可以帮助涉罪未成年人,但是我们的力量无法百分百的改变每个未成年人的行为,我们所能做的只是为那些希望改变的未成年人提供机会。

四、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与方法

福利原则是很多国家处理儿童案件的第一原则,少年司法中渗透福利思想。在福利化处遇过程中,设计特殊的处置程序,注重刑罚的非监禁性,多采取替代措施。在这一原则下,少年司法制度中的社工服务特色显著,这一方面表现在司法场域的特殊性,需要社工服务“带着镣铐跳舞”;另一方面,社工的服务对象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场域与服务对象的交叠作用下,少年司法社工有很多特殊的服务内容。

(一)青少年司法社工服务的分类

(二)少年司法社工的服务方法

社工在传统的个案、团体和社区方法之外,还需要根据少年司法特点,掌握青少年外展工作方法(outreach)和全系统模式(Wholesystemapproach)。外展方法是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利用社区资源,主动服务有特殊需要的青少年,主要聚焦在高危犯罪青少年,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外展工作包括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选定服务对象,这期间要选择目标青少年,了解社区资源,熟悉青少年特点,建立服务团队。第二阶段是初步接触、了解青少年的问题与需求,建立专业关系。第三阶段是与青少年个体或团体保持积极关系,深入了解小组动力,让青少年了解社工的专业助人角色。第四阶段开展介入服务,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介入计划并开始实施计划。第五阶段是评估介入的效果并反思。

全系统模式是在系统理论之后逐渐发展起来的。系统理论由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贝塔朗菲提出,随后人们将系统理论应用拓展到社会科学、医学(如肥胖症应对)、管理学等多领域。全系统模式以问题为视角,任何系统都不是问题解决的唯一路径,必须通力配合下才能取得既定目标。

五、青少年司法社工的工作内容

(一)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非常重要,需要多部门齐心协力。预防工作可以分为超前预防、临界预防、再犯预防等。社工在犯罪预防领域有广阔的作为空间,可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用儿童易于接受的方式,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儿童、青少年策划活动。社工在策划活动和项目的时候要充分利用少年司法全系统中的各个政府部门、机构、社区中的资源,并充分调动学校和家庭系统,避免儿童在充满了犯罪诱因的环境中成长。社工要与警察部门密切配合,同时要调动学校力量,例如香港赛马会援助下建立的青卫谷,在校园欺凌、药物滥用等方面对辖区内各个中小学生进行预防干预,形象生动,易于儿童接受。

(二)担任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制度(appropriateadult)是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在少年司法制度中特别设立的内容,主要目的是确保弱势嫌疑人不会因为犯罪迫于压力而被诬告、错告,并且在警察拘留期间对他们进行公平和适当的对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少年刑事司法系统里的合适成年人制度主要由社会工作者担任,但不限于社工。[13]社会工作者要充分了解警察在少年案件中的侦查程序、警察权力以及警察对其行为负责的方式,在侦查讯问现场对青少年进行支持。合适成年人具有独立性,不同于律师等其他诉讼程序参与人,不仅要做观察者,监督询问过程是否公平,还要促进与被询问人之间的沟通,尽最大努力发挥作用,确保不发生司法不公正现象。我国澳门地区在调查证据阶段,法官须命令社会工作服务范畴技术员出席调查证据的联合会议。[14]

(三)提供心理辅导

一部分进入到少年司法体系中的未成年人是因为具有心理问题而引发行为偏差,也有一部分未成年人进入到司法体系后感到惶恐、不知所措,导致心理问题,无论何种原因,对有需要的加害儿童或者被害儿童提供心理辅导都是非常必要的。例如我国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第40条规定“法官可指定一名社会工作服务范畴技术员或其他具专业资格的人陪同青少年,并在有需要时,向青少年提供心理辅导。”[15]社会工作者可以对需要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试,科学分析少年心理状况,并将少年心理状况作为社会调查的内容,向法官进行报告。

(四)青少年的照管与交托

(五)社会调查

为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社会工作者要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背景,法律规定了强制性的社会调查制度。法官依赖于社工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犯罪历史、个人成长、家庭关系、学校表现、服兵役情况、现在经济状况、态度、动机。[17]少年司法社工需要调动专业知识,全面查明有关青少年的人格、行为、社会、家庭的背景及经济、教育等状况,形成“社会工作调查报告”。报告内容突出如下方面:哪些关键事件说明案主可以进入社会工作服务系统;案主的核心家庭组成及其文化特征,家庭历史和家庭关系动态;案件中所有未成年人及其生活、教育、工作、心理健康等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如果具备分流条件,可以建议采取社会观护措施。这样检察官、法官就可以就各方观点进行选择与权衡,从而做出既有利于儿童利益,又不破坏公共安全的有效决策。目前我国的社工在少年司法制度中普遍开展了社会调查工作。

(六)参加听证

有些国家和地区专门在少年司法中设置了听证制度,作为正式进入少年司法制度之前的预设制度,例如苏格兰的少年司法听证制度。我国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第61条[18]听证规定:如法官认为有充分迹象显示青少年曾作出第42条所指批示、申请书或检举文件载有的事实,且基于当时教育青少年的需要,认为可能会对其采用第四条第1款(八)项所指的收容措施,则法官须指定听证日期,并通知一名社会工作服务范畴技术员参与听证。

(七)为法官判决提供意见

社会工作者的意见是法官进行判决的重要参考。例如我国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第62条[19]判决:(1)听证结束后,法官及社会工作服务范畴技术员随即退席,以便作出裁判。(2)裁判由法官作出,并由其作成判决书,但必须事先听取社会工作服务范畴技术员的意见。(3)社会工作服务范畴技术员可要求将其发出的书面意见附于判决书。

(八)进行评估

在少年司法制度程序中,社会工作评估对未成年人的处置至关重要。评估的种类包括心理评估、社会支持体系评估等专项评估,也包括总体评估,社工的评估结果是制定未来处置方案的重要参考因素。例如我国澳门规定社会工作的评估结果如认为需要参加社区援助计划的,则社工局促使其参与不超过六个月的社区援助计划。[20]

(九)矫正服务

社工最早的服务就是在矫正服务。这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又叫做感化服务,以感化令的方式下达。[21]矫正治疗也是社工的基本职能,社会工作者可以在社区开展矫正服务,也可以以项目的形式进行矫正,矫正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包括技能培训、体育锻炼、心理辅导、劳动教育等,具体采用何种措施既要符合司法机关的要求,也要对未成年人个别化处遇,目的是预防其再犯,并让未成年人能够迅速回归社会。

(十)监所服务

监狱和看守所限制人身自由,社会工作服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监所的社工服务意义重大,因为此时未成年人脱离家人、朋友,被迫服从工作人员的指令,这一环境对他们而言是陌生而充满恐惧的(当然惯犯除外)。针对未成年人在监所的不同阶段,可以开展针对性服务,比如刚刚进去的时候,社工可以通过团体活动等方式进行心理疏导,而在离开监所前的社工服务则要强调社会融入、社会适应以及社会关系的重构等。

(十一)临时监护

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必然要依靠其法定代理人的参与,但是法定代理人有时会由于自身情绪影响、利益冲突、吸毒、酗酒等诸多原因无法保证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程序中有必要引入可以代理未成年人利益的角色,对其赋予临时监护权。在一些国家,法院会将临时监护交给社会工作者及其机构。例如在挪威,Barnevern机构经常处理虐待儿童和忽视儿童的案件,委员会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交给Barnevern中的社会工作者,他们将未成年人安置在寄养家庭或青年之家中。

(十二)进行调解

少年司法社工吸收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家庭调解、刑事调解和社区调解。社会工作者可以作为家庭调解员,对罪错少年的家庭冲突、问题、矛盾等进行调解,社会工作者可以利用家庭治疗中的理论进行干预和调解。刑事调解是在确定事实及被告负有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如果诉讼双方都同意,为了避免原被告双方进入到“诉讼”程序,调解员被赋予权利进行调解,这是一条非诉讼的解决方案。社会和社区调解侧重于解决人们生活环境中发生的冲突问题。

(十三)提供社区替代治疗

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之后,可以进行社区替代治疗。社工根据案主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可以让案主参加公益劳动、学习培训、到养老院做志愿者等多种方式,避免监禁刑的弊端。

(十四)被害未成年人服务

由上可见,少年司法社工领域的服务是多种多样的,社工还可以为虞犯(身份犯)提供服务。为此,必须对社工进行专项培训,意识到他/她扮演的角色并理解角色的主要功能。不仅让社工了解司法程序,还应该处理社会工作者可能有的任何焦虑或担忧。

综上,青少年司法社工是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在新时代整合的需要和产物,也是两者互动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司法改革与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一方面需要加强宏观的制度构建,尤其是社会已有的司法体系、民政体系、教育体系、医疗健康体系之间的衔接制度;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社会工作的自身建设,不断提升青少年司法社工的专业化程度,青少年司法社工需要苦练内功,方能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THE END
1.简述司法的特征和功能律师普法2、司法的功能 应然功能: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 实然功能,包括: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 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https://www.110ask.com/tuwen/12217428640265047315.html
2.司法局的功能是什么?司法局的功能是什么?人间至味是清欢 职业资格 精选回答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受党委与政府领导,规格比法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的宣传管理法律的专门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https://edu.iask.sina.com.cn/jy/3hFBlpcS46M.html
3.论环境资源司法的基本功能司法功能是指司法所具有的应然性功用与效能,它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联系的中介,其通过司法权的运行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体现的是社会对司法需求的满足程度。环境资源司法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我国的国家治理机制,特别是环境治理体系当中如何定位并产生作用,这是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进程中首先要研究并达成共识的问题。http://www.dxswzfw.gov.cn/Show/189456
4.论司法权的社会功能司法权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的,对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社会纠纷予以处理与解决,并通过法律的适用使国家意志得以贯彻的一种国家权力。从权力关系角度看,它是以国家为权力主体,以包括纠纷当事人在内的一般社会成员为权力对象的一种合法的支配-服从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说,在不同社会结构下,司法权都具有纠纷解决功能、社会控https://wap.cnki.net/lunwen-1012358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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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司法局的功能是什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局主要负责司法行政管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法律宣传等工作。https://www.bkw.cn/gjsfks/ask/598696.html
7.发挥好司法“三大功能”是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权利得到救济,就能实现正义、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公权得到制约,权利才能得到更好地保障,也才能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只有纠纷得到了彻底终结,权利才能顺利、安定地实现。发挥好司法的三大功能,社会主义法律就能得到正确有效地实施,人民法院就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https://www.360doc.cn/article/36064519_586141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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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司法具有哪些功能?()多项选择题 司法具有哪些功能?() A.价值评判功能 B.道德评判功能 C.教育引导功能 D.监督功能 点击查看答案http://www.ppkao.com/wangke/daan/59271e17efdc491ca44bd4972ca2d9c7
10.浅析司法判决的功能及特征司法判决是实施法律的具体判断活动,对于实现法律目的、发挥法律作用、保障法律权威、维持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功能。同时,司法判决还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司法判决的功能发挥与特征显现与法院紧密相连,“法院就是与被称为立法者的机关完全一样的立法机关,法院就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5/id/9628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