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废止三件法规原因:已不适应社会发展

2014年5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定,废止《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就此,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谈谈废止这些法规的主要背景?

废止法规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须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对195件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法规清理报告中提出对部分法规予以废止的建议,其中包括《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等。对此,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法规清理报告,积极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废止《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三件法规的议案。

答:我市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和饲料添加剂的规范管理,早在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就依据1999年国务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了《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并一直保持较强的执法监督力度。应当说,该条例当时立法的必要性较强。该条例对加强我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也发挥了积极作用。自条例施行以来,我市饲料工业小、散、乱局面得到有效改观,饲料产品质量合格率一直保持较高比例,全市未发生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得到有效控制。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业监管的制度建设。2011年,国务院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在明确责任主体、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完善产品追溯机制、建立召回制度和安全信用管理体制、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内容更加全面、具体,且可操作性强。比如,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使用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构建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研制、审定、登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全程监管制度。加之,农业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国务院新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这些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依据国家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各环节进行管理,已经完全能够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地方性法规在制度创新方面可以补充、细化的空间很小,修法的必要性也就不存在了。目前,我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已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现况,与上位法相抵触,也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不相适应。比如,我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需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产证和产品批准文号,与国务院新的规定明显不一致。因此,废止我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问: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完善商品交易市场体系,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为何要废止《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答:《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自1997年施行以来,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活跃市场交易,促进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该条例进行过五次修正。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条例已不适应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现实需要,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且不具备修改价值,应予废止。具体而言:

四是条例在实践中已经不具备操作性和实用性。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目前,条例涉及的登记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管理两大内容,已经被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涵盖,工商行政实际管理中已不再适用。

问:废止《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主要原因?

答:《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是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的施行对促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废止该条例的主要理由是由于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际管辖区域和管理体制的变更,条例规定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已不复存在。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经开区规划面积是“南岸区内的9.6平方公里”,随着发展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位于南岸区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也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委办〔2013〕67号文)已作了重大调整,开发区行政管理、社会事务由所在行政区政府统筹管理。因此,该条例继续存在已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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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从原则到实践的探究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从原则到实践的探究 一、法律法规的定义与作用 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各方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 二、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 基本 法律:规定国家根本制度https://www.cjan6a6c.cn/ke-yan-xiang-mu/454920.html
3::立法修正案?法律修改和法律废止法律修改与法律废止都是法律实施以后,由于主客观的情势变更,导致对已生效的法律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必须按照一定之规进行。立法修正、法律修改和法律废止虽然发生在"立法行为"(Legislative Behaviors)的不同阶段 ,但是它们的程序原理和技术要求有许多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将之放在一起讨论或许更有裨益。http://iolaw.cssn.cn/zxzp/200403/t20040320_45894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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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学基础理论第二节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https://www.gzhgz.com/show-1655-7264.html
6.202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1. (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的是( ) A. 法律 B. 习惯 C. 国际条约 D. 民族自治条例 【答案】B【解析】法律渊源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中国现时成文法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https://gs.huatu.com/2022/0318/1628632.html
7.法的制定名词解释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的一项专有活动,它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职权。 2、法的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的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https://edu.iask.sina.com.cn/jy/3uTw23kmBuL.html
8.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文档资料.ppt★ 法律的修改(法的修订或变动): 国家立法机关对现行法律进行部分变更,包括删除、修改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 ★ 法律的废止: 国家立法机关终止某些现行法律的效力的活动。;(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1、 合宪原则 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精神。 【法律规定】 (1)《立法法》第3条:“立法应当遵循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1027/8131014136004025.shtm
9.《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制定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法的制定包括以下几点:(1)法的制定是一种专门活动;(2)法的制定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承担的;(3)法的制定不是“一定的国家机关”的随意行动,而是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即要依法制法;(4)法的制定包括http://www.sdsgwy.com/article/html/1189143.html
10.立法权立法权构成国家的主权,这通过法律来组织和调整一切。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立法机https://baike.sogou.com/v3624707.htm
11.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撤销后的权利救济从时间节点来看,有两种情形:一是制定之时,即存在不适当的情形;二是制定之时不存在不适当的情形,但实施一个时期后,作为其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被修改、废止、撤销,或因情况变化,从而出现不适当情形。从涵盖范围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不合法;二是不合理。不合法又包括程序不合法、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3249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