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讲义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

(二)法律制定的特点

1、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职权进行活动的形式之一。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综合性活动。

(三)法律制定的阶段

1、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

2、法律制定的确定阶段。

在法律制定的全过程中着重讲解法律制定的确定阶段,又称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各中立法活动主要围绕着有关的四个程序进行的,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较之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在形式上更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

3、法律制定的完备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废止;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

二、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

1、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2、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3、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民主的原则

1、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2、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3、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1)《立法法》第35条专门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2)《立法法》第58条还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三)科学的原则

1、立法应当从中国和各地的实际出发;2、立法必须注重调查研究;3、立法科学与否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4、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三、我国的立法体制(重点)

(一)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

四、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重点)

(一)法律案的提出

1、《宪法》第64条第l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6)最高人民法院;(7)最高人民检察院;(8)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3、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是:

(1)委员长会议;(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6)最高人民检察院;(7)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二)法律案的审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1)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2)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3)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4)通过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1)听取提案人对该法律案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2)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并进一步审议。(3)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三)法律案的通过

1、宪法的修正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案,是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第五节法律实施

一、法律实施的概念和基本形式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两种基本形式:1、法律适用;2、法律遵守。

二、法律适用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

三、法律遵守

(一)违法的定义,构成条件

违法是指有一定主体资格的公民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违法同时具备的条件:

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即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4、违法必须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

(二)按照违法行为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可分为:1、违宪;2、民事违法;3、行政违法;4、刑事违法。

四、法律监督(2010年新增)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1、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

(1)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这种法律监督构成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2)各政党、社会团体和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由

(3)人民群众。

2、我国法律监督的客体

在我国,受法律监督的客体包括进行各种活动的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全体公民。也就是说,人人都必须受监督。

3、我国法律监督的内容

在法律监督的内容中,对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是否合法,是法律监督的重点。

(二)法律监督的种类

1、按照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1)国家监督即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又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等;

(2)社会监督即各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和人民群众所进行的监督。

2、按照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可以分为对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对各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3、按照监督的方法,可以分为对法律事实的监督和对法律文件的监督。

(三)我国国家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

1、对立法活动的监督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2、对行政活动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的活动的监督;(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基于隶属关系,通过报告工作、执法检查、备案批准等方式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提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4)监察机关的监督。(5)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6)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

3、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2)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具体包括对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三个方面。

(四)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的监督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对于推进我国的法律监督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THE END
1.法律进步与变迁民法典目录对传统习惯的影响有何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演变,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中国近年来推出的《民法典》是对现行民法典目录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调整的一次重大改革。这部新立的法律不仅为解决当前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新的答案,也为未来的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在这一过程中,对于传统习惯的处理尤为重要。 https://www.1lhyh3ij.cn/ke-pu-huo-dong/461844.html
2.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从原则到实践的探究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从原则到实践的探究 一、法律法规的定义与作用 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各方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 二、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 基本 法律:规定国家根本制度https://www.cjan6a6c.cn/ke-yan-xiang-mu/454920.html
3::立法修正案?法律修改和法律废止法律修改与法律废止都是法律实施以后,由于主客观的情势变更,导致对已生效的法律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必须按照一定之规进行。立法修正、法律修改和法律废止虽然发生在"立法行为"(Legislative Behaviors)的不同阶段 ,但是它们的程序原理和技术要求有许多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将之放在一起讨论或许更有裨益。http://iolaw.cssn.cn/zxzp/200403/t20040320_4589419.shtml
4.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工作的是:A.及其常委会B.国务院C.中央及地方各级的立法机关D.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考试题库练习。一分钟将考试https://www.shuashuati.com/ti/b14728ad643b4d3c95c840a9d759b621.html?fm=bdbdsca3359523d9d87d2d3bee3e98e239df9
5.法学基础理论第二节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https://www.gzhgz.com/show-1655-7264.html
6.202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1. (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的是( ) A. 法律 B. 习惯 C. 国际条约 D. 民族自治条例 【答案】B【解析】法律渊源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中国现时成文法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https://gs.huatu.com/2022/0318/1628632.html
7.法的制定名词解释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的一项专有活动,它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职权。 2、法的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的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https://edu.iask.sina.com.cn/jy/3uTw23kmBuL.html
8.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文档资料.ppt★ 法律的修改(法的修订或变动): 国家立法机关对现行法律进行部分变更,包括删除、修改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 ★ 法律的废止: 国家立法机关终止某些现行法律的效力的活动。;(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1、 合宪原则 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精神。 【法律规定】 (1)《立法法》第3条:“立法应当遵循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1027/8131014136004025.shtm
9.《法理学》第三章法的制定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法的制定包括以下几点:(1)法的制定是一种专门活动;(2)法的制定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承担的;(3)法的制定不是“一定的国家机关”的随意行动,而是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即要依法制法;(4)法的制定包括http://www.sdsgwy.com/article/html/1189143.html
10.立法权立法权构成国家的主权,这通过法律来组织和调整一切。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立法机https://baike.sogou.com/v3624707.htm
11.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撤销后的权利救济从时间节点来看,有两种情形:一是制定之时,即存在不适当的情形;二是制定之时不存在不适当的情形,但实施一个时期后,作为其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被修改、废止、撤销,或因情况变化,从而出现不适当情形。从涵盖范围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不合法;二是不合理。不合法又包括程序不合法、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3249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