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罗马法;罗马学派;夏洛亚;彭梵得
一、罗马学派
在意大利,罗马法是必修课。在一个大学里,一个老师带学生,学生留校当老师,如此传承,即构成他自己的学派。在意大利语中,学派就是从一个老师所出者构成的学术共同体的意思,它并不意味着该共同体具有与其他共同体不同的观点或方法。在这个意义上,意大利的罗马法学派众多,本文篇幅有限,只能研究在罗马城的罗马学派。
在上述研究罗马法的学者中,马里奥塔拉曼卡和弗蒂塔拉曼卡是阿兰乔鲁伊兹的学生;迪波尔多和法薛尼都是塞劳的学生,而塞劳本人也是阿兰乔鲁伊兹的学生;马西是朱塞佩布兰卜的学生,迪里贝尔多也间接是布兰卡的学生――他是卡里亚里的斯提齐亚的学生,而后者的老帅正是马西;康却利是德法兰齐西的学生,但并不是直接的,他曾师从法尔齐,而法尔齐则是伽布里奥伦巴第的学生,后者曾在罗马的拉特兰诺大学任职,一度也是法兰齐西的学生;布鲁迪、曼特罗和佩佩是里卡尔多奥雷斯坦诺的学生;托恩多和克里弗是埃米略贝蒂的学生;瓦卡是卡尔罗奥古斯多康纳塔的学生,同时也是乔万尼布里叶瑟的学生。所有的这些人都属于罗马学派,他们的研究才能也是在这里发展成熟的。
瓦尔特纳、布兰卡、德法兰齐西和埃米利奥阿尔贝达里奥都是彼得罗彭梵得在帕维亚时期的学生;德法兰齐西的学生古列莫罗切拉也听过里克波诺的课;朱塞佩拉瓦吉在1916年曾是阿尔贝达里奥在罗马的学生,在罗马第二大学度过了他全部的教学生涯。奥雷斯坦诺曾是萨尔瓦多里克波诺的学生。与他们不同的是阿兰乔鲁伊兹,虽然他的许多学生在罗马,但直到1946年他才成为这里的教授。他的老师是那波利大学的卡尔罗法达,尽管他们在方法论上有很大的差异。贝蒂和布里叶瑟自身也并非罗马学派的,他们是都灵大学赛格列的学生。彭梵得是维多利奥夏洛亚的学生,而里克波诺首先在巴勒莫学习,然后在德国的温德沙伊德和贝尔尼切学派中成熟,之后逐步向夏洛亚靠拢。
二、罗马法研究视角的多元性
在罗马法的讲授中,在“意大利法史”课里分离出一门新的课程“罗马法史”,它研究的是从罗马法产生到优士丁尼时期的公法和私法,提出了“罗马共和国研究”。在起源和发展的整体视角下,彭梵得用一种生动而又一致的笔法,从起源、内在的结构、由危机所引发的进化以及此种进化与政治和社会形式进化之间的关系中,对所有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他的文本超越了那种简单的历时性研究模式。
1904年温格为《罗马与古代法学》所作的序言,象征着国际层面的古代法争论的展开,它成功地说明了在我们的法学研究中罗马法相对于其他古代法的作用。1917年,米特西的论文《古代法和罗马法研究》也讨论了同样的问题。此时在罗马,另一种正在成长中的方法论开始受到重视,即由鄂瓦里斯多卡如西(1866-1940)所推动的“东地中海法”研究。一系列重要的论题包括:关于与非法律文献以及与历史学关系的问题;起源的问题,公法和私法的法律史问题,社会和法律的问题;对古典法律文献的批判性研究并重构的问题;“添加”的研究方法问题以及东地中海的古代法和法律研究。这些问题都围绕着罗马法研究中历史更久远的一种“两分法”,即:或以《民法大全》为基础的研究;或是通过对于它的形式和变化的每一种可能的渊源考察,而对其内容进行重构。这种两分法比前列的诸多问题更为简单,虽然不准确,但抓住了在我们的体系中的优士丁尼法的基本核心,这是值得重视的。对于各位才华横溢的同事,我也不能全面地介绍他们的兴趣以及在科研活动中的累累硕果,只能谈一些基本的方法论。
三、法兰齐西等学者对公、私法起源以及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研究
德法兰齐西还讨论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正如塞劳所解释的,那些德法兰齐西提出的“非同质的时刻,即制度对于社会中的信仰、观念、经济的需求的表达”,对此的研究是一条通往更为全面理解法律自身的道路。
也许是由于过于简单化地解读彭梵得,人们常常忽略了在他的思想中存在着的细微差别以及一种一致性。它的整体构思表现为一种“循环”的逻辑,包含了政治和社会的形式、政治制度、私法各方面的变化。自然主义的方法论是他最有原创性的贡献,并且一直得以确认和保持。在对制度的结构和功能的区分中,他找到了一种外在于积极进化论的价值,并被看做是产生强大统一动力的一般性的法律在进化中所引导的有机规范的重组。这种构思在德法兰齐西的作品中逐步被抛弃,而自身处于变化中的社会及其历史,不再被恢复为一般性的法律。
当然,对经济要素的注意也体现在阿兰乔鲁伊兹的书里,但此一要素对塞劳而言意义是不同的,那是他的研究最根本的特点。做同样研究的还有德马尔蒂诺,他的教程是一种对马克斯韦们非教条式的解读。以塞劳对罗马各种法律的研究及其作品《罗马历史中的私法、经济和社会》为例,在深入分析不同法律制度形态中不同的经济社会结构的需要之后,他对罗马私法做了整体性的重构。在导言里,他阐明了方法论的各个基本点。他所研究的这些要素呈现出一种张力,学生们更愿意通过表示总分关系的连字符将之称为“社会一法”,其中社会是第一要素。这种表达方式,被迪波尔多接受和改进,他的首部作品就表现出对于经济关系和法律一组织规则的重视。
四、对法律渊源批判的、历史的、教义学的分析及渊源中的法律重构
五、罗马学派的学术成果
(一)从起源到优士丁尼时期罗马法变迁的重构:复杂性、争议性规范与变化
我要强调的是,在国家立法主义的路径上,民法典已沦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时,我们也要讨论罗马法自身的路径。在罗马诸学派对“法”的研究中,他们为这样一种理想找到了空间,即法律应该追随形成并领导着正义的生活,由此使得法学家可以与一个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统一的意大利国家,一种更复杂更有生命力的社会生活进行对话。而要为法律提供这样一种社会生活,就必须有一个对于解决的方式和提议非常开放的结构,一种可以面对变化、寻找变化并且有助于发展此种变化的结构。确实,虽然现在仍处于一种模糊状态中,我们在研究和方法论中已经阐明了问题的多样性,它是罗马学派的一笔巨大遗产,其地位就如同其他值得长期投入的研究一样。
(二)开放性问题和对话:从解释的问题到法学思想完全的历史解释以及对罗马法研究基础的比较
这些日趋成熟的罗马法所重新带来的复杂性和共时性,并没有触及改变现有的罗马法研究本质,它变得更为开放,但仍然与现行法的新问题没有什么积极的关系。
相反,奥雷斯坦诺的观点与罗马法学派更为一致,里克波诺对他的研究生涯影响很大。他在重建古典法和对于添加批判的解释工具的利用方面,更忠实于其导师里克波诺的方法论。他以一种更为深刻的方式来看待法律知识的分类问题,这不是法兰齐西和阿兰乔鲁伊兹的研究方向,而是经过重新解释和改变的方法论。在他看来,这不仅仅是解释的认识论问题,而且也是在法律经验及其历史解释模式中所展现的历史性这一背景下法学思想自身的一个特殊问题。他强调,需要通过大量研究工作以实现对许多现行概念、原则和制度的现代起源的重新认识,明确非连续性和差异对它们的意义。因此,他强调从罗马法的经验整体到现代法典编纂其中的千丝万缕的关系早已被切断。在《罗马法(历史)研究导论》中,他认为“法律的建构”并非基于古代法和现代法的连续性,因为在法律文化研究中,对于历史的研究已经是法律科学的一部分了。
作为塞格列的另一名学生――研究中世纪法和比较法的布里叶瑟,其成就超出了罗马法的研究范围。布里叶瑟整合和修改了贝蒂的方法论,有意识地承认对罗马法渊源中连续性、一致性和历时性精确历史重构的意义。虽然他是以比较法教授的身份结束了教学生涯,但是他进行法律比较的方式传达出了更为重要的信号:他没有放弃罗马法的研究。从对法律研究的方法论以及此种方法论对罗马法研究的意义上看,他是一个有能力的罗马法学者。他在罗马创立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比较法研究学派,由此,比较历史的研究法呈现出一个完整的方法论结构。
(三)意大利国家法学的建立:限制和开放
在意大利法学形成的同时,从夏洛亚的教学模式以及种种具体抉择中,可以看到罗马法与意大利国家法学之间存在的开放合作以及冲突争议的辩证关系基础。
夏洛亚的路径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这种国家主义的路径相契合的,这是为了满足建立统一的意大利制度的需要。在1879年出版的《实在法与衡平》一书的序言中,他非常郑重地提到应该反对这样的主张:立法者建立法律而法官对之衡平。提出他应该以优士丁尼法目的中衡平标准作为议会的指引:“为了使法获得与其名称相匹配的力量,自然法应纳入实在法”,法官只能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之处诉诸衡平。由此可见,为了统一的法律,在法院还是有效的诸种法律渊源之一的时候,夏洛亚就明确从学理上反对法官,只寻求和国家立法者对话的路径。
在这样的背景下,历史与罗马法遭遇了。在1881年写给塞拉菲尼的信中,夏洛亚提到,罗马法是一种死去的法,通过对它可能的“语义学”和“解剖学”研究,可以获得知识上的重大突破。同样的,在罗马学派看来,选择翻译萨维尼的《当代罗马法体系》,是因为这部作品代表了“一个停顿的时刻”,而不仅仅是因为它包含了“罗马法的历史学家萨维尼广泛的印迹”。沿着这一方向,彭梵得和法兰齐西成为此种方法论的最早的诠释者。
这种方法论与我们法律体系中罗马法真实状况不相符的问题,造成罗马法研究者学术人格的矛盾,他们的罗马法研究能力即使在制度封闭的状态下也能照常运行。夏洛亚在布农斯《众有诉权》意大利译本的序言中写到:“唤醒市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感受到个人与国家之间更为紧密的联系……为了让法律获得自身真实价值,为了明了研究众有诉权的功能和目的,他们注意到这一制度复兴的政治意义。”彭梵得强调“罗马法也是现代民法的一部分”,因此他提出罗马法有助于民法规范的理解。而德法兰齐西也发展了对于类型化的研究。
这20年来,我开始注意到夏洛亚的作品展现出的另一种重要建议正在逐步成熟:统一私法的研究会的提议和成立。一个罗马法学者应该知道如何提供科学的视角和方法论基础,而罗马法的体系则应具有生机勃勃的共同性和普遍的开放性,这迫使夏洛亚不得不做出抵消国家主义的封闭性回应。人们应该根据当代的研究模式进行运作,即利用罗马法的元素,将它们融合、分裂,再根据不同的目的,重构出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宏大视角。然而这条新的道路与夏洛亚的设想有所不同,20年来的创举是在国家条约法的背景下来管理法律。但如果这只是一种经过变形的实现方式,它将是罗马共同法的普适性教义核心的承载者。在深入的研究之后,依然可以看到核心是可以辨识、实在而具有操作性的(即便有所冲突,我们的法学知识的核心依然具有永恒的价值,正如瓦萨利所承认的,民法从来都不是国家的奴隶,不能否认民法的国家主义对于民法的理性和伦理基础以及学科的普适性所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