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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探讨“不死鸟”的自然法复兴的根本原因,阐述了“法的自然法”、“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和“新仁学”等现代自然法形态与人权理论的关系。作者认为,在新自然法学的框架内,西方和东方的人权概念和范畴并不存在对立或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正是新自然法学对现代人权理论的最大贡献。
关键词:不死鸟;自然法;人权;新仁学
试图避免主观和任意的近代自然法理论并没有达到其原初的目的,这是因为自然的概念受到了不同的解释。在古代,自然法曾被看成是大自然的法则,在中世纪则被看成是神的法,在近代被看成是人类自然的法,由此人们对自然法的机能甚至产生了相反的理解。在人类历史中,自然法有时成为人们反对专制政治和法律的口号,有时又能成为维护现存统治和秩序的工具。但是从十七、十八世纪开始,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来自人类本性的自然法和自然权不断被写进实定法,并且在十九世纪出现了反形而上学的高潮,自然法学因此衰退,法实证主义应运而生。对自然法的不信,主要是近代的产物,对自然法之正义的最大打击,产生于自然法学的内部,即它不是来自对自己的否定,而是产生于对自己的解释和修正。但是,自然法的正义之某种信仰能够顽强地流传这一事实本身,应该指示着真理的核心。[1]二十世纪的新黑格尔主义和新康德主义哲学加强了哲学的形而上学化,反映在法哲学上是导致了自然法学的复活。新自然法学经过批判主义的洗礼,一脱近代启蒙自然法学的僵硬态度,在承认若干根本原理普遍妥当性的同时,主张有弹性的、可变的自然法理念,并且带有新托马斯主义和“新仁学”的色彩。
一、“不死鸟”的自然法
论文关键词:洛克;自然权利;自然状态
一、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渊源
二、从自然状态、自然法到自然权利
论文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权利自由主义霍布斯洛克
论文摘要:通过简单分析古典自由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以及他本身的理论表达,以此为前提来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并分析他们各自理论中的自由主义因素,进而比较他们政治理论表达的不同以及他们的理论在自由主义历史发展的影响和它们的历史意义。
一、自由主义的兴起和理论的构建
萨维尼认为法律虽然是社会生活的表现,但随着其自身发展,法律又成为法学家掌握下的一种科学。法学家视野下的法学与法官视野下的法律有着一些比较明显的区别。关于此点,艾伦·沃森有着更为具体的表述:“深居学府里的教授们,比那些由成功的律师阶层而跻身为法官的人们,更可能对法律体系性的、哲学的、结构的方面发生兴趣”。“虽然法律发展有效源泉的自然属性影响着哲学的浸透程度,但是法学家们的学术论文却是按照哲学体系阐述法律的典型形式。”上述两位学者之观点有利于理解人性对于民法体系构架的潜在影响力:一般而言,对人性认同程度之高低直接决定了一个时代或一个民族对民法体系的模式选择或创新价值。由民法史学角度考察,《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虽然在其体系构建过程中都继承了罗马法,但其价值选择及其制度设计却未能趋向一致,其根本原因即在于两个国家或两个时代对人性认同程度存在差异;另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虽然一定程度上也拥有共同的法律渊源,但迄今为止无论是价值目标还是制度构架两大法系仍存在过多的差异。
(一)人性与民法体系之必然联接
综上,自然法之所以能居于统摄地位,其根本原因即在于自然法集中体现了人作为自然人所应该具备并应得到法律保护之自然本性,人类法律对该种本性的认同程度直接反映其立法水平,法律理性的实际表征即是对人性的认同与关怀。平等、自由、公正代表了人类的所有追求,也是人类世代为之奋斗的目标。民法典作为实定法,其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均应体现人类之共同价值目标。以平等原则为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一大成就即宣告了“男女平等”,但该类理念于《法国民法典》中极少得到体现,罗马法之“妇女终身监护”制度仍在早期民法典中占据核心地位,延至1979年之法典修订,男女才真正实现平等。相形之下,《德国民法典》在人性论证上更多借鉴了自然法精神,反对身份歧视,关于人之平等法律地位通过构建权利能力加以解决,并于法典第l条明确规定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其出生事实,从逻辑(形式理性)和价值(实质理性)两个方面更趋近于自然法。
应该说,近代以来民法之发展及其现代化转型,其基本动力实则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近代以来高扬理性大旗,完成了对民法价值目标及其体系之法哲学论证;二是罗马法为西方近代民法提供了有益的制度资源和价值选择,两者相互依存,相互推进,成为西方近代社会转型之主要推进行力量。而对于人性之认同及民法典基于人性认同而产生的相应体系建构则构成其本质基础。
(二)英美法与大陆法之歧向语境与融汇趋势:人性解读之同一性与歧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