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
不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
(二)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
(三)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
制定法渊源。
非制定法渊源。
(四)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
主要渊源。
次要渊源。
(五)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
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主要承继成文法传统,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具体而言,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广义的宪法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包括其他附属性宪法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二)法律
(三)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适用。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依照关于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规定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四)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其中,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