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吐蕃时期是藏民族发展史中重要的历史阶段。吐蕃的法律文化渊源深远。它既源于吐蕃本土习惯和苯教文化,也受到中原佛、道、儒文化和印度法文化的影响。研究吐蕃法律文化的渊源和特点,是考察藏族法律文化嬗变历史规律的基础。
关键词:吐蕃法律文化渊源
杨士宏:西北民族大学教授,甘肃藏族学研究会会长,学报原主编,硕导。1996年10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勤劳勇敢智慧的藏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影响深远的法律文化。它根植于藏族文化的土壤中,构成了藏民族的行为规范。吐蕃时期是藏民族发展史中重要的历史阶段。吐蕃的法律文化渊源深远。它既源于吐蕃本土习惯和苯教文化,也受到中原佛、道、儒文化和印度法文化的影响。研究吐蕃法律文化的渊源和特点,是考察藏族法律文化嬗变历史规律的基础。下面试论之。
一、源于吐蕃本土的习惯和苯教文化
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的《原始文化》一文中讲到:“文化是一团复合物,包括知识、修养、艺术、道德、法律、风俗,和一切创造人类社会成员的能力与习惯。”这已说明文化就是人类生活所展现的一切现象。
藏族习惯法的形成,最初不外乎其先民在原始宗教信仰中,出于“万物有灵”的观念而产生了信仰与禁忌,久而久之成为人们敬天、敬地、敬人的行为规范,并形成人们在群体生活中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风俗。“风俗是人类在日常生活中世代沿袭与传承的社会行为模式。在原始社会时,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共同的生活秩序,最初全靠习俗来调整。”(1)美国著名人类学家L·H·摩尔根(Morgan,L,H,1818—1881)根据自己在印第安原始部落的实地考察,指出原始民族内部一般盛行着10种社会习俗,在大多数情况下,习俗会把部落内部的秩序调理得头头是道。马克思也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择要》中指出:“原始社会人们和睦、友爱、宽容,相互之间既无嫉妒,也无憎恶,这是蒙昧人的习俗。”当社会只有习俗规范时,习俗处于一种未分化的状态,它含有原始宗教,原始伦理以及原始法律等规范的萌芽。(2)习俗的内容十分丰富,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诸多层面,体现在民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各个方面。如:岁时节令;人生礼仪;社交庆典;宗教信仰;生活禁忌;生产禁忌;道德规范;习惯法规等。
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与大自然展开了长期的斗争。藏民族生活在高山峻岭,天地与人事间高深莫测的变化,使他们感到天地间有超乎人类的精灵存在,宗教观念遂得以而生。在吐蕃社会的前期,即佛教传入西藏之前,吐蕃先民已在原始宗教的基础上,使其信仰在理论上系统化,规范上体系化,规模上社会化,从而形成了较为严密而精致的苯教理论体系。信仰宿命论,以“因果论”来约束、指导、规范人在现世的行为习惯,并归结为“善”。“善”成为吐蕃先民所追求的完美人格和对理想社会的构想。
二、源于道家和儒家文化的影响
中华文化的精神,是以人为本的文化,即“人本文化”,可以称为人本主义。而宗教性的文化,是属于所谓的“神本文化”。
我国在文化上有薪火传承贯通古今的“道统”,有治理国家制度而变通趋时的“法统”。自上古帝王时代,就糅政教合一措施,推行人伦教化,所以说“中国自有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5)。
中华文化以人为本,它完全出于中华民族的哲学思考。藏族文化与中华民族的主体文化——汉文化有着悠久而密切的渊源关系。《易经》是中华文化的源头,强调“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6),其中的天地的道合,是我国早期法律思想的由来。在藏族文化中,“究天人之际”的思想及探索人与自然间关系的进取精神则是其构成的精髓。因此,天人合一的思辨观念对藏族传统法文化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吐蕃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与整个中华文明相同的基础之上的。中华文化是先民们观察人生活在大自然中的道理,而建立天地人之道。因此藏族先民所追求的道理,是人在天覆地载的宇宙立体时空中的道理,也是人与万物并存的道理。
三、源于佛教和古印度法文化的影响
佛教教法教人修身养性,净化心灵,佛法治心,似为“乐”(佛教徒认为佛法是妙音);人法规范人之言行,节制贪欲,人法治躬,似为“礼”。两者是吐蕃社会早期“安上治民”的两大“科室”,我们将佛法喻为医学之“内科”,调理人的内心世界;人法喻为“外科”,调理人的外在表现。“二法”之功能与我国古代儒家提倡的“乐”、“礼”异曲同工。以礼乐代表我国古代制度,起自五帝,源远流长,此即现今意义上的法治。
吐蕃社会到第32代藏王松赞干布(617—650年)时期发生了巨变,松赞干布于公元629年继承王位。《旧唐书》称其“弱冠即位,性骁武,多英有略,其邻国羊同及诸羌,并宾服之”。公元634年,松赞遣使赴唐,是为藏土通中原之始;公元641年唐太宗以文成公主嫁吐蕃,唐太宗以释迦牟尼佛像、珍宝、经书、书橱、360卷经典,作为文成公主的嫁妆。松赞干布迎娶文成公主以后,“遣诸豪子弟”赴唐学习中原文化。唐蕃经济、文化之交往也因唐蕃联姻而发端;在此之前松赞已与尼泊尔公主巴利克提结婚。二位公主入藏,佛教也因之广为传播。松赞干布为巩固吐蕃政权,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吐蕃社会的法律思想及其演进,此时得以逐渐由崇尚法律思想趋向法律务实,注重法律的具体直接作用。松赞干布即位执政之后,派学者吞米桑布扎仿印度文字创制西藏文字,极力弘扬佛教,在佛教“十善法”的基础上制订了《神教十善法》:①不许杀生造罪;②不能偷抢大于针线的财物;③不能邪淫;④不许谎言;⑤不许挑拨人和;⑥不可恶言咒骂;⑦不许散布流言;⑧禁贪欲;⑨禁害人心;(10)不做违背因果之事。
《神教十善法》的主要内容是以佛法倡导之“善”,寻求与吐蕃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切入点,将佛教提倡的“十善”直接转化为“人法”,制定了吐蕃王朝建政初期的首部成文法,从而说明吐蕃社会完成了从部落联盟到国家政权的过渡。松赞干布为了统一人们的意志,从“人本主义”出发,提出了“治人”的“言”、“行”及“内心世界”的三大要素,即“治身”、“治言”、“治心”的符合佛教所主张皈依“身、语、意”三宝宗旨的“人法”条文。在《神教十善法》制定不久,松赞干布从规范构成社会的最小分子人和家庭出发,再次颁布了《入教十六净法》。《入教十六净法》对人们从敬事佛法、修身养性;崇尚孝道;慈善仁义、尊重知识、积极精进、勤俭节约、知恩当报、取财有道等16个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更加接近社会生活的道德规范。
另外,在吐蕃时期除制定了《法律二十条》外,据《贤者喜宴》记载,当时还颁布了6类大法律,即:《王廷、衙署职官安置之法》、《十万金顶具鹿之法》、《王朝准则之法》、《据两造申诉判决之法》、《总法》、《内府管理之法》;制定了7大法律:即不杀生、不偷盗、不妄语、不饮酒、奴不反主、不邪淫、不盗掘坟墓;补充了六六大法,即“三十六制”(六种大法、六大决议、六种告身、六种标志、六种褒贬、六种勇饰)。(9)
依据“六六大法”的量衡标准、伦常道德,两造地位不等则敬强护弱、两造有罪则俱施处罚、两造有理则指令修好等,由此确立政权机构、设置官吏职级、制定行政法则、调整内部秩序、建立健全民事诉讼条规,建构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由国家行政法规——民法——教法——民族共同体组成的奴隶制国家政权之社会。
唐中宗景龙四年(710年)金城公主出嫁吐蕃,就在金城公主嫁吐蕃的同时,在吐蕃社会上早已有佛教教义流传,然主要在上流社会。在民间公开宣扬佛教则是在公元763年。此年寂护在钦浦弘扬佛教4个月,主要内容是“十善”、“十八界”和“十二因缘”等。寂护从吐蕃统治者巩固王权的社会需要出发,着重从佛教的伦理学、认识论、人生观三个方面传播佛教。寂护宣扬的佛教伦理学即“十善”,也就是业果决定论,即吐蕃社会的善与恶,均是由于人们的习惯(佛教成为业力)为缘(条件)而显现,以习惯流传,以习惯出离。(10)因此,就要求人们修习“十善”。其目的就是克尽“十恶”(分别是杀、盗、淫、妄语、离间语、恶语、绮语、贪欲、嗔、邪见),使佛教之“十善法”成为后来藏族社会民间佛法的渊源。
四、源于中原法律文化的影响
据《旧唐书》等有关史料记载,文成公主与金城公主先后远嫁吐蕃,当时文成公主带去经书及经典360卷,金城公主带去“毛诗、礼记、左传、文选各一部”。由此可见,二位公主带入吐蕃的经书中不乏有《十三经》等。这些经典为吐蕃社会注入了汉文化的精髓。其中《尚书》、《礼记》对建立不久的吐蕃政权则影响不小。《庄子·天下篇》称:“《诗》以道志,《书》以道事,《礼》以道行,《乐》以道和,《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而《尚书》则是古代著名的政治读物,即为古代统治者治理邦国的一切措施和政治手段。其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宗教、法律等。《仪礼》、《礼记》之中所讲的“礼”——是人类文明的脚步;是“亲亲”——血缘的纽带;是“尊尊”——权利的表现;是“长长”——宗族外的人伦;是“男女之别”——性别的不平等。《周礼》是周人理想世界的总蓝图,是一幅充满东方文化情调的构想;《周礼》是周人建构的理想而严密的国家管理体制;《周礼》是周人精心设计的治民模式;《周礼》是值得注意的富国政策;《周礼》是科学管理思想的发端。
在吐蕃建立国家政权之后,一代明君松赞干布,为寻求治邦安民的方略,极力倡导博采众纳,崇尚佛法,仰慕汉风。在藏文历史文献中可以见到这样一段记载:“印度佛法之君;中原法律之邦;大食财富之国;格萨尔为军国之王”。因此说,吐蕃法律在吸收印度佛法、《摩奴法》和中原儒家文化《尚书》、《周礼》、《礼记》的同时,唐律的影响也不可避免。唐朝是当时东方的强盛帝国,开拓疆域,羁縻边陲,汉唐文化使其周边邻邦包括亚洲诸国大受感化,东自日本、新罗、北起大漠,西自伊朗,西南自印度,沿古代丝绸之路,使者、留学生、商人等等纷纷到唐之京都长安,商人贸易、学生求学、使者通好,贡物封藩,有的入仕唐朝。于是在唐之长安出现了东西文化交流融汇的繁荣景象。是时西域高昌、吐蕃等也派遣留唐之学生,努力于文化输入。加之吐蕃军事势力的东移,与唐战战和和近百十余年。在频繁的交往与冲突中,法律文化的引进、吸收则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因隋唐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隋唐的法律在中外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隋唐法律在中华法律体系中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集往古法典之大成,立后世法典之楷模。使往古的礼制,融入于法典。
唐蕃文化有着很多相近的切入点,如二者均先后从印度引进了佛教文化,吐蕃君王松赞干布依佛教“十善法”为法律依据制定的《神教十善法》与其相反的“十不善”及《吐蕃三律》,则和隋《开皇律》为刑名定型,确定“八议”、“五刑”及隋唐律中相承确定的“十恶大罪”,称“十恶不赦”等有着深刻的渊源关系。
“八议”是中国封建社会封建贵族阶层特权将人分为三六九等的集中表现。凡符合“八议”对象的,按其亲疏等级分别享有议、勤、减、赎、当、免等一系列特权。如所谓的“赎”,即指用铜赎罪。适用于3种人,(1)享有议、勤、减特权的人;(2)九品以上官吏;(3)指七品以上官员等范围的亲属。以上3种人犯流罪以下的可以用铜赎罪。在实际的量刑过程中,死罪也可以赎。唐律明文规定死罪不分绞斩,赎铜120斤。“赎”是罚的形式之一,刑重体罚,罚重敛财。所以,“赎”在古代封建法典中由来已久。到西周中期因周穆王横征暴敛,掠夺财富,令司寇吕侯修订《九刑》,拟定了用铜作赎刑的刑书,称《吕刑》。其中规定用黄铜赎刑的5种刑罚:墨刑罚100锾(锾:古代铜货币单位,1锾重6两);劓刑加倍,即200锾;腓刑罚500锾;宫刑罚600锾;死刑罚1000锾。在吐蕃法律中“赎刑”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与“八议”相似的是罚锾的多少以官阶及其特权的表现形式“告身”来区分。“告身”即指官吏的等级,也是不同阶层的人身价值标准(即命价)。告身分6类12级:(1)金、玉告身;(2)银、颇罗弥告身;(3)铜、铁文字告身。
隋唐律中的五刑为:笞刑,是用竹板或柳条击打罪犯的背脊、臀、腿部的一种刑罚;杖刑,是用大于笞刑所用的竹板或荆条捶击罪犯的背臀、臀、腿部的刑法,比笞刑较重;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迫其劳役的一种刑罚;流刑,是将罪犯遣送到边远地方去服劳役,不许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法;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极刑。据有关文献记载,吐蕃法律的刑罚体系也由5个方面组成:1、死刑(砍头、解肢分尸、绞刑、活埋、剥皮、绝嗣);2、肉刑(断肢、挖眼、割舌、劓刑、黥刑、笞刑、鞭刑);3、流刑;4、罚没财产;5、罚金。吐蕃法律的刑法,反映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推行残酷重刑和敛财重罚的思想。
“十恶大罪”在唐律中被认为是“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的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而放在首篇。吐蕃法律则从10个“善”的方面作为立法的主要依据进行正面疏导,依此杜绝杀生、不与取、邪淫、妄语、离间语、粗恶语、绮语、贪欲、嗔恚、邪见等“十恶”大罪之发生。
总之,吐蕃法律与隋唐律在内涵和外延上有着非常相近之处。尤其,像唐律中律、令、格式等所反映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似为吐蕃制典之模范。
唐律还规定将杀人罪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合谋杀人;将伤人罪分为故意伤人、过失伤人、共同伤人,并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刑。将盗分为窃盗、强盗和监守盗3种。吐蕃先后引进印度佛教文化和中原的儒家文化,使得印度文化、汉文化在苯教文化为主的影响下吐蕃本土化。
五、僧侣集团的形成使教法、民法初步分离
松赞干布为了巩固吐蕃王权,削弱守旧势力所支持的西藏传统宗教——苯教的影响,对佛教采取了扶持的态度,先后为尼泊尔公主、文成公主兴建了大昭寺、小昭寺、十二神殿及查拉路甫石窟。但在当时仅仅作为供奉佛像、经典的宗教场所,并无僧侣住持,也没有合乎佛教戒律的仪式和规范,更谈不上僧侣集团的形成。
在松赞干布之后的第4代赞普赤德祖赞(704—755年在位)时期,大力扶持佛教,赞普曾建牙帐于桑耶附近之札玛止桑,金城公主也常住于此。
注释
(1)贾春增主编:《民族社会学》[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年,183—184页。
(2)李钟声著:《中华法系》上[M],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63年7月出版,第11页。
(3)同上,第12页。
(4)同上,第31页。
(5)同上,第65页。
(6)《桑耶寺志》[Z],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页。
(7)[法]迭朗善译,马香雪中译:《摩奴法典》[M]译序,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
(8)丹珠昂奔著:《藏族文化发展史》[M]上册,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564-565页。
(9)《桑耶寺志》,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页。
(10)李用兵著:《中国古代法制史话》[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