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导语: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法理学”知识点,你Get了吗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3.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对一些关键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效力范围内对普遍的人和事具有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等。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三、法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

2、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规定的是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3、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效的法。

4、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法理学知识点汇总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那么〔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标准,具有标准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与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标准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成认其他社会标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的,表达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标准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标准,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标准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标准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标准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标准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标准作用;〔2〕社会作用。

法的标准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与教育作用。

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

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与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标准不是规律总表达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标准;它具有稳定性与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与精神条件〕。

8、法的内容包括法律标准内容与法律技术内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法理学考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律这一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简单说就是去琢磨法律为啥产生啊,法律本身是个啥玩意儿,法律怎么运行之类的。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那是老大哥的地位啊。

就像是大楼的地基,如果不懂法理学,那法学其他的科目学起来就跟漂浮在空中一样没根。

比如学民法怎么判案子,宪法为啥那么规定,如果没有法理学对法律基本原理的阐释,根本就理解不深。

③前置知识:学生得有点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对社会的基本秩序和规范有个基础的认识。

像明白为啥红灯停绿灯行这种最基本的规范逻辑。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可多了去了。

要是你想当个律师或者法官,还没点法理学的知识,那怎么能从法律的本质上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运用法律呢?好比你仅凭习惯给人指路,但懂得地理知识后就能科学准确地指路,法理学就相当于法律学习的地理知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法理学就像树的主干,各个部门法学像树枝。

它是众多法学知识的源头一样的存在。

②关联知识:和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紧密相连。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概念很抽象。

像法的价值这些概念,什么公平、正义,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关键点在于理解法律背后各个概念的真实含义以及相互关系。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相当重要。

考查方式多样,有直接考概念含义的选择题,也有考原理分析案例的论述题。

这就好比水源,水从哪里流过来的呢。

例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就是好多法律的渊源。

像其他的法律很多规定不能和宪法冲突,因为那是它的源头之一啊。

-法的效力:就是法律在啥时候、啥地方、对啥人有效。

比如中国刑法在中国境内对本国公民都有效,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也按照中国刑法处理呢。

这就像是一个游戏规则在特定场地对参与者都是有效的。

②特征分析:-法律具有规范性。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法理学,这门学科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大上,甚至让人觉得有点神秘莫测?其实啊,它就像我们生活中的一个智慧宝库,里面装满了各种关于法律的有趣知识和深刻道理。

咱们先来说说法理学中的“法的概念”。

啥是法?这可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清楚的。

简单来讲,法就像是社会生活中的游戏规则,告诉大家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比如说,在学校里,不能随便欺负同学,这就是一种规则;在马路上,要遵守交通信号灯,这也是法的体现。

我想起有一次在路上看到一个小朋友闯红灯,他的妈妈赶紧把他拉回来,严肃地说:“宝贝,这可不行,闯红灯是违法的,很危险!”这小小的一幕,不就体现了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嘛。

再聊聊“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到底是啥呢?其实它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但这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咋样就咋样,而是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需求。

就像一个班级选班长,班长得为大家着想,不能只想着自己,不然大家肯定不乐意。

“法的特征”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法具有规范性,它给我们的行为指明了方向。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能偷东西,这就是一个明确的规范。

法还有国家意志性,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这就好比学校的规章制度是由学校制定的一样。

同时,法还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不管是谁,都得遵守,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

还有“法的作用”,这可有意思啦!法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

比如说,当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做的时候,法律就像一个指南针,指引我们前进的方向;当有人做了坏事,法律就会来评价他的行为是对是错。

社会作用呢,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等。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法律,社会可能会乱成一锅粥,小偷到处跑,坏人无法无天,那得多可怕呀!在学习“法律体系”的时候,那可真是像走进了一个大大的法律图书馆。

不同的法律就像不同的书架,有着各自的领域和范围。

比如刑法、民法、商法等等,它们各司其职,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法律关系”也是法理学中的重要内容。

●②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③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④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①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②确立封建等级制度。

●③维护专制王权。

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理解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关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1,神意论;神意论者认为法是由神创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不变之自然法则。

三大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

习惯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习惯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论即社会法学派,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管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依照法律进行的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法理学知识点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和原则的学科,旨在通过分析和理解法律制度,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它对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进行研究,帮助人们理解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下面是法理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国家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强制性意味着法律的规定必须被遵守;公正性意味着法律必须体现公平和正义;稳定性意味着法律应具有长期有效和稳定不变的特性。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违法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道德是人们的行为准则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但违反道德会受到社会的非正式道德谴责。

三、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绝对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相对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只对具体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还具有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的区分。

直接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本身具有直接约束力;间接效力指的是通过其他法律规定实现约束力。

四、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法律解释包括字面解释和精神解释两种方式。

字面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而精神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精神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的目标是尽量保持法律文本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避免任意解释。

五、法律的追溯力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对过去行为的适用问题。

原则上,法律应该以后发制人的原则适用于未来的行为,但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应当依据法律原则进行追溯适用。

法律的追溯力主要分为立法追溯和司法追溯。

六、法律效果与效果法律法律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它应该能够真正起到规范和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效果法律是指通过不同形式制定的法律,其实施效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比如,法律的法规效果体现为规范人们行为,法律的经济效果体现为对经济活动的调控。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认识西方法学派别的发展历史。

名词解说:各法学派别。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整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概认识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整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概认识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括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重点都要睁开掌握。

其余知识点认识即可。

(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色;法的实质;法的作用;法的限制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劳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说:法的渊源;法的形式;今世中国主要法的形式(特别是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波及的观点;法的效劳;法的溯及力。

(2简答题:今世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今世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差异;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劳范围;法的效劳的矛盾与协调第七章法的因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说:法的因素;法律观点;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详细各样分类的观点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义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因素的特色及分类;法律观点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特色;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差异;法律原则的合用。

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P3~P14第一节法的研究对象P3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划分: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的历史二、中国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P6~P7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2.价值分析方法3.实证研究方法:(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3)比较研究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第二章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法理学的性质:1.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宏观整体)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是法学的方法论;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第三章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四编法的运行第五编法的价值第六编法与社会。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一)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1、权威性制定2、社会实效(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一)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二)阶级性(三)社会性(物质制约性)三、法的特征(一)规范性(二)国家意志性(三)普遍性(四)权利义务性(五)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六)可诉性四、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表现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在由社会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体现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一)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

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组成,其中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一般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立法实践中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1、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绪论●法学●概念与分类●概念●001、法学的含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学科类型●学科性质●产生与发展●002、法学的产生条件●003、法学的发展(中国、西方)●西方主要法学流派●004、自然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005、分析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2019法学论述)●006、社会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007、其他法学流派●马克思主义法学●008、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009、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011、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含义●法理学的概念●012、含义、研究对象、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013、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0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0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容(2022非法学论述:法治与德治)●016、良法善治理论(2017非法学论述:如何打造良法)●017、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018、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涉及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伦理等内容。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1.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社会能够维持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的本质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公正和公平。

宪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和基本权利。

法律条文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判例法是法官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形成的法律原则。

习惯法是从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3.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宪法进行解释,以揭示其真实意义和目的。

法律的适用是指将适用对象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则进行对照,并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4.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所承担的刑罚。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5.法律权利和人权:法律权利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人权是指个人或群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6.法律的效力和效力原则: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力。

效力原则包括以法律约束法律、以事实推定法律、以法律显然无效为例外三个原则。

对法学学习者而言,掌握这些法理学知识点将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这一特殊地位首先是由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一般性和法理学的根本性所决定的。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一节法学方法论一、法学方法论释义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因此没有永恒的正义标准,正义的标准是发展的。

第二节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①阶级分析方法一、阶级分析方法释义①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②在对待阶级分析方法时,要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无主义。

二、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

(2)对于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三、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1)正确把握不同历史类型社会的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2)正确把握同一历史类型社会的常态发展时期和危机时期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3)正确把握阶级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

(4)正确把握现实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状态及其发展趋势。

②价值分析方法(记忆)一、价值分析方法释义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二、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精神实质的钥匙。

(2)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方面显现出来。

1.证成提供关于法律的思想,保证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2.批判对恶法保持警觉和排斥,促进法律合理化。

3.选择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协调法律价值的冲突。

4.法律价值的同质化功能(对法律人)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同质的思维方式和价值标准,确保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在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③实证研究方法一、实证研究方法释义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二、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1)社会调查方法: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定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实验,采集资料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命题的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现象进行纵向观察,在法学领域一般借助于文献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

(4)逻辑分析方法:逻辑推理。

(5)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和语境来揭示词语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第三章法学的历史注: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3)立法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

第一节: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第二节: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1)社会经济条件:工业革命创造了大资产阶级和现代无产阶级。

(2)政治法律条件:①公法领域,确认了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权利。

②私法领域,确认了私有权无限制和排他性原则。

《拿破仑法典》(3)思想渊源: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德国古典法哲学(康德自由观、黑格尔法学辩证法)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康德主义-黑格尔主义-《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共产党宣言》新发展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①《共产党宣言》新发展②对欧洲革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③《资本论》新高峰④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⑤同拉萨尔主义论战,《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用⑥“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⑦恩格斯捍卫,推进了新发展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第二编法的起源与发展第四章法的起源(注意:本节应当掌握的问题主要有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规律、法与原始社会社会规范的区别。

)第一节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机制(自己看书)第二节法产生的基本过程1.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分化,不可能有国家和法律,一切纠纷都是通过原始习惯调整的。

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1)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经历过程: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3)深刻影响:宗教规范、道德规范①国家的产生。

②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③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第五章法的历史类型(本节是重中之重。

应当重点掌握的问题有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分支、代表性法典和代表性国家,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分支和代表性国家,两大法系的特征与区别,尤其要掌握两大法系的分支、特征与代表性国家。

)第一节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1.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①法的历史类型: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②人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③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一国家的法,属于法的同一历史类型。

2.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①.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②.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第二节古代法律制度(一)奴隶制法律制度:是由奴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

特征:1、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2、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4、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①.封建制法就是经封建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封建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②.封建制法四个重要特征:1.人生依附关系。

2.封建等级森严。

3.维护专制王权和刑罚严酷。

4.野蛮擅断。

中西方差别(p53—p55)1.2.3.4.5.第三节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1.资本主义法的原则:(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首要原则)(二)契约自由原则(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①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类别。

第四节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一)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二)本质(1)阶级属性:体现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2)产生方式、存在方式:产生于民主立法程序、存在于法律渊源(3)生产方式:根本使命是解放、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4)社会作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发展(三)特征(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3)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4)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5)一国与两制的统一(6)国情与公理的统一第六章法的发展第一节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1、内涵①、法律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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