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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自考00247国际法复习大纲(2)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Subjects)
一、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二、主体种类
(1)国家(基本主体)(2)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主体资格)
(3)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在一定范围内的主体资格)
三、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
根据国际法主体的两大基本理论来判断(1)相对主体论;(2)绝对主体论
四、国家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
(1)居民subject(2)领土territory(3)主权sovereignty(4)政权government
(二)国际分类
1、单一国与复合国。
(1)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其质的特征为5个1。
(2)复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国家联合体,细分为“邦联”和“联邦”。
2、联邦与邦联
(1)联邦是由若干成员邦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如美国,联邦宪法分权。
(2)邦联是由若干主权国家组成的国家联合体。1982年开始的冈比亚与塞内加尔。
3、政合国与身合国
(1)身合国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的一个国家联合体,各自相互独立。荷兰与卢森堡曾于1815年-1890年。
(2)政合国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联会在一个君主之下,对内各自独立,对外合为一体。1867-1918年的奥匈帝国。
4、独立国与附属国
(1)独立国是指享有完全主权的国家。
(2)附属国指享有部分主权的国家,包括被保护国与附庸国。
5、永久中立国
(三)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的权利。其中基本权利是指国家所固有的权利。而派生的权利是指根据国家的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权利。1949年《国家权利义务宣言》对这种基本权利进行了总结。
1、独立权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政外交,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保权指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1)国防建设权
指国家使用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以防备外来侵略的权利)
(2)自卫权
指当国家遭受外国武力攻击时,进行武力反击的权利。包括集体自卫权和单独自卫权
4、管辖权(指国家对处在其领域内的人、事、物,以及其国民行使管辖的权利
(1)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权(4)普遍性管辖权
5、豁免权(国家财产与行为免受外国管辖的权利)
国家财产豁免与国家行为豁免
五、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一般权利
(一)国际组织主体资格的确立(1948年执行联合国职务时受损害的赔偿案)
1、组织约章说2、隐含权能说3、职能性原则
(三)国际组织的一般权利(所有国际组织都拥有的权利)
1、参与国际关系的权利
(1)召集外交会议权(2)派遣接受外交使节权(3)协调各国行动权
2、缔约权
(1)总部协定缔结权(2)其它专业协定缔结权
3、国际求偿权
六、民族解放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一)民族解放组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确立
西方国家一直否定民解组织的主体地位,但在一战和二战之后,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兴起,其法律主体资格才逐渐得以确立。
(二)民解组织的基本权利
民族自决权
指一个民族有独立自主地决定本民族命运的权利
具体包括两个基本权利和与之相匹配的附属性权利
1、民族自决权包含的基本权利
(1)建国权。即通过独立建国、联合建国、或在一个国家中采取特殊的政治地位的方式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
(2)制度权。即确定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制度的权利。
2、附属权利
(1)民族战争权(2)获得外界援助权(3)不受压制权
七、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一)承认的概念
即存的国际法主体对新出现的国家、政府、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条约或某种情势的确认,并导致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单方面、政治、法律行为。
(二)承认的特征
(1)承认者是国际法主体。(例1:1950年秘书长向安理会提交的《关于联合国代表权的法律问题备忘录》和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关于承认会员国代表权的决议》)。
(2)承认的对象十分广泛。(交战团体与叛乱团体的承认,例:美南北战争)
(3)承认的行为是一种确认行为,并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例:构成说,宣告说)
(4)承认的双重性。(政治性与法律性)
(三)承认的分类
(1)国家承认(2)政府承认(3)国际组织承认(4)民族解放组织承认
(5)交战团体与叛乱团体承认(6)条约承认(7)情势承认。
八、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
(一)概念
(1)国家承认:是指即存的国际法主体对新出现的国家的确认,并导致一定的国际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政治法律行为。
(2)政府承认:是指即存的国际法主体对新成立的政府的确认,并导致一定的国际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政治法律行为。
两者的差别是前者承认的是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后者是承认的是政府的“代表资格”
两者的联系是承认新国家意味着同时承认新政府,而承认新政府则表明国家本身是合法存在的。
(二)发生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情况
1、需要做出国家承认的情况
A、分裂(前苏联、南斯拉夫)B、分离(巴拿马)C、合并(德国)D、独立(东帝汶)
2、需要做出政府承认的情况
主要指政府非宪法性更替,包括政变和革命等。(巴基斯坦莫沙拉夫)
(三)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条件
1、国家承认的条件
“四构成要素原则”,即:当一个国家具备了领土、居民、政权、主权等四个构成要素,就具备被承认的条件。
2、政府承认的条件
“有效统治原则”,即:当一个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有效的统治,就符合了被承认的条件。
(四)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方式
1、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1)明示承认是指以语言文字的方式进行承认
(2)默示承认是指以实际行动来加以承认。
2、适时时承认、过急承认与过迟承认
(1)过急承认指国家还没有具备四个构成要素,政府还没有实现有效统治,就加以承认。是一种干涉内政的行为
(2)过迟的承认指国家已经具备四个构成要素,政府实现了有效统治,也不予承认。
(3)适宜的承认指具备被承认的条件就加以承认。
3、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A、法律上的承认是一种正式的、完全的、永久的承认。又称之为正式的承认
B、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非正式的、不完全的、暂时的承认又称为非正式承认。
(五)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效果
1、正式承认的效果
(1)关系正常化。可以相互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条约
(3)相互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得以承认。(4)相互的诉权与豁免权得以承认。
2、非正式承认的效果
(1)承认后,还不可以建立外交关系(2)缔约领域陷于经济、贸易非政治领域
评:第一项和第二项效果其实不是法律效果,而是外交效果,因为它并不意味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变化。
(六)不承认主义
1、概念
不承认主义是指各国对严重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情势,有权利也有义务不予承认。如不承认满洲国傀儡政府“史迪生主义”。
2、该原则的渊源
(1)1933年美洲国家缔结的《非战公约》规定:成员国有义务不承认武力取得的领土
(2)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有类似规定
(3)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使用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认为合法。
(4)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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