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用户对主播打赏行为性质的认定

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余某某为管某某“刷礼物”款项的性质以及管某某是否应当返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管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余某某支付53244.27元;

二、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一、网络直播中用户与直播发布者(即“主播”)及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1.关于用户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网络直播平台提供各种类型的语音、视频等网络平台服务,用户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观看直播、进行充值和“打赏”,平台则通过用户购买和使用虚拟货币收取服务费,用户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2.关于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用户在各网络直播平台注册后,可以用真实货币充值换取平台的虚拟货币,在对直播发布者的直播内容感到满意或赞赏的情况下,用户可以自愿用虚拟货币为直播发布者购买各种虚拟礼物,即“打赏”,用户向“主播”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主播”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一般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

二、用户能否要求返还对主播的“打赏”

1.一般“打赏”构成无偿赠与,用户无权要求返还“打赏”款项

用户对直播发布者的“打赏”,一般成立赠与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实务中,用户对主播的“打赏”,大多并未约定要求对方履行特定义务,没有提出“打赏”的对价,因此并非服务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用户没有证据表明对该赠与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主播对用户进行了欺诈,且无证据表明该赠与合同附有义务,则用户无权撤销该赠与合同,即不能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项。将直播“打赏”认定为赠与合同,不影响符合法定条件时“打赏”款项的退还,如未成年人对主播的“打赏”,可依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进行处理。

2.用户为主播“代刷”礼物不符合赠与性质时,可主张返还代刷的款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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