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1、博登海默法理学一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博登海默法理学一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着作。本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在本书中博登海默从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来思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与行政、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进行了区别比较。本书既为法理学经典之作,并不易懂,尤其阐述了众多大家和学派的观点,更是需要一番精力,在略读本书后,我又陷入了大学

3、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引述了众多名家的经典论述。而我个人注意到几位先贤的观点,其中海希奥德提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治安秩序,它强迫人们戒除暴力,把争议提交仲裁。这算是对法律的一种很质朴的阐述。而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后来,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且他并不重视法律,主要理由为“法律的原则是抽象、简单的概念形成,不能用以解决复杂的纠纷,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通知艺术、具有大智慧的人以最高的权威,法律国家仅仅是次优的选择。”上述描述的观

5、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博登海默在大量分析过往理论后提出:随着我们知识范围的扩大,我们需要构建一种能充分利用人们过去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并论证综合观点的必要性,“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法理学学者之间某种劳动分工是不可避免的,但最后必须要有一个综合。博登海默举历史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为例,说明“进路单一的、维度单一的法律理论只具有部分效力,而且在整体上也是不充分的。”二、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本部份作为全书的中心部分,详细阐述了博登海默的观点。博登海默全面讨论了法律的价值,

6、以此表明综合法理概念。在本书中,“法律的性质”,是指法律控制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价值和目标还包括形式和内容,即秩序和正义的价值。秩序和正义在这里还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多重价值观念的复合体。秩序和正义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往往会在更高的层次上,是彼此紧密相连的,又和谐一致的。秩序。博登海默将秩序定义为“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是运用一般性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并且秩序是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同时,法律必须保持独立与自主,才能保证其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但为了在社会中确保法

7、治的实施以及应对和满足社会的需要,法律的安排要受制于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公平与正义的要求所作的定期性评价。正义。其目标是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如果一个法律制度有益于实现这个目标,它就是正义的。追求正义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通过法律增进自由、平等和安全,乃是由人性中根深蒂固的意向所驱使的,是立法者所要追求的首要价值,但这三个价值中没有一个是应当得到无限承认和绝对保护的,而应当根据每个社会的具体情况给于三者适当的位置,以实现一种合理的安排,常设一种和谐的、诸种价值之间有机统一的整体。秩序与正义。博登海默认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

8、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二者往往不可分割。秩序和和平的维续从长远来看决定于法律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正义的要求,而正义的实现也需要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的待遇”。也就是说,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利用法律的秩序和正义的要求,博登海默还解释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化性、法律的有效性和实效的关系以及法律制裁的目的等问题。三、法律的渊源和技术博登海默先生认为,只将法律价值,概念,事实的其中一个作为研究对象的看法是错误的,综合法理学则应将上述三者都纳入了法学的研究

9、领域。因此,本部分博登海默先生从法律溯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司法过程中的技术方面,探讨了法律制度为实现其目标和工具,方法和技术方面的机制。在阐述法律的正式和非正式渊源时,博登海默提出立法、委托立法和自主立法、条约于双边协议、先例等都是法律的正式渊源,而在法律非正式渊源中批判了分析法学。通过博登海默对非正式法律渊源对正式法律渊源的限制、解释、甚至废弃阐述,我们可以发现博登海默并不认为立法权具有至上性。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对法律解释是必然的和必需的,并且解释法律的权力实际上是某种特殊的立法权力。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博登海默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更为复杂、更为模糊、更为易变”,并且

10、认为“我们似乎可以认为,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他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四、结语法理学一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有关的知识,不仅纵向引进西方法律史,力求在较后的价值的讨论法律,阐述的概念和事实,对我们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信息。略读本书后发现博登海默的许多法律理论和想法,是在古代法律整合上,又充分体现了“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网络结构,以及法理科学的任务是把这项编织在一起的各种线索网络”和“建构一种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过去所做的贡献知识的充分利用。尤其是他对法律的定义,“法律是一种秩序和正义的合成,是人们维持秩序,以实现正义的工具”。与我们一般教科书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相比,更具实际的意义,也能为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为我们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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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读后感(精选8篇)除结论一节外并未对各种学说做出评价,并指出“这些学说最为重要的意义乃在于它们组成了整个法理学大厦的极为珍贵的建筑之石,尽管这些理论中的每一个理论只具有部分和有限的真理。”(页198)第二部分在前面对法理学的历史进行综合的基础上,论述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指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充分展示了其综合法https://www.360wenmi.com/f/filersohu1u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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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法中的衡平思想(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书评ps这篇是我选的一门课布置的期末作业(其实类似读后感)有错误欢迎指正,也欢迎交流讨论~正如本书导论中所说,罗门和他的很多同代人研究自然法的理由是极权主义,当时德国纳粹运用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熟练地进行极权统治,而德国法律学者却因对实证法的道德基础和目标抱有“陈腐的不可知论”而无法应对国家社会主义下的法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4259414/
5.荣华言谈:《法律帝国》读后感他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对这一概念,有不同的阐释方法。“作为整体性的法律”是其中的一种。这种阐释认为法律来源于解释,法律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 “背景根据”的原则、政策、政治道德准则,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在更为深刻的意义上,法律与道德或政治http://clx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09/11/id/1713532.shtml
6.《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https://www.gwy101.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96643
7.霍政欣:传承历史映照未来——评《戴西莫里斯和考林斯论冲突法在“论冲突法”第1版(即《关于冲突法的英国法摘要》)中,戴西指出,本书在性质上是英格兰实在法的摘要与重述,旨在对英格兰法院认可的国际私法基本原则进行论述。{11}在第2版中,戴西再次明确,其“惟一目的”在于对出版时的英格兰法进行精准阐释。{12}莫里斯担任主编后,他根据法律的最新发展对这本巨著进行了富有创见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15655
8.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合集三篇)最后 ,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法律和它们的渊源 ,和立法者的目的 ,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由此可以看出 ,孟德斯鸠所阐述的法律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 、自然状况 、自由程度 、气候 、宗教等等都有关系 。书https://www.scfaying.com/tongbuzuowen/5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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