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词】社会法;界定;法律性质
【摘要】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门类,我国学界对社会法的认识存在很多争议,一直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这一词语。从国际上看,社会法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在同一国家也有不同的解释或称谓。社会法是国家制订和颁布的旨在保护弱者生活安全,提供社会福利,促进民生福祉,具有国家和社会帮助或给付性质的法律法规的概称。这一内涵是由社会法的法律性质决定的。在本质上,社会法是弥补私法和市场经济不足的新的法律体系,它调整的是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是市场分配之外的分配法,体现了分配正义、校正正义和实质正义。
【全文】
什么是社会法?迄今为止并没有权威统一的定义。据考证,这一新型法律观念首先产生于德国。1811年,德皇威廉一世在一次演说中,首次提及“社会立法(SocialLegislation)”,随后这一概念被传入法国、日本和其他国家。作为社会立法的直接成果和现代法学的特定术语,“社会法(SocialLaw)”一词由法国和德国学者最早开始使用,汉字“社会法”的使用则最早出现在日本。在英美国家,由于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不同,没有直接使用“社会法”的概念,只有“社会立法”的概念,[1]但其表述的法律思想和内涵是相同的,因此本文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词语。
一、社会法界定的理论纷争
(一)社会法无法清晰定义,不具有法律学上的地位和意义
(二)社会法分为广义、中义、狭义等不同层次
(三)社会法等同于第三法域
(四)社会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二、社会法的界定与解析
以上看出,国内学界对于社会法的认识存在很大差异,有的甚至自相矛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者们对所有的问题都没有共识,也不意味着社会法的内涵和外延无法界定。从总体上看,关于“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社会保障和社会安全的法律属于社会法”等观点还是被普遍接受的。[41]也就是说,最“狭义的”社会法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
(一)国外有关论述梳理
(二)社会法的定义与解析
由此可见,社会法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统一定义,甚至是统一的名称。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在同一国家也有不同的解释、不同的称谓或争议。在我国,学者对社会法语词之使用,也“很明显不如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固定成熟的术语那么明确”,[67]这是一个不能不解决的问题。
首先,社会立法是世界潮流,学术研究方兴未艾,作为学术研究对象,我们必须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厘清其内涵,这是我们一代学人的使命和责任。博登海默说:“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68]迪尔凯姆说:“社会学家的第一步工作应该是界说他所要研究的事物,以使自己和他人知道他在研究什么。这是一切论证和检验所最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69]笔者认为,对社会法究竟是什么应当有清楚的认识,社会法概念并非不可捉摸的“自在之物”,其内涵和外延可以界定且必须界定。
其次,法学概念切忌模糊不清,必须有清晰、准确的定义。因此,在确定的意义上使用社会法概念,就像谈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概念一样,人们很清楚每一个学科在研究和讨论什么。正如有学者所说:“如果对社会法没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各个学者在使用时就容易形成自言自语,不利于学科的交流与对话和社会法自身理论的发展。此外从效率的角度分析,如果我们每一次在使用社会法时都必须先说明是在哪一层面使用,未免太过烦琐和成本太高。”[70]因此,将社会法分类定义实不可行。
第三,单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法域说”有一定道理,但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其理论也是不周延的。“第三法域”确实存在,将社会法归结为“第三法域”也没有错,但是将社会法等同于“第三法域”则是大错。很显然,如果社会法是与“公法”和“私法”同位阶的概念,它怎么可能成为一个学科,又怎么可能对之进行规范研究和制度研究呢?对这个问题笔者已有专文进行分析和讨论,兹不多及。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给社会法下一个基本定义,即:社会法是由国家制订和颁布的旨在保护社会弱者的生活安全,提供社会福利,促进民生福祉,具有国家和社会帮助或给付性质的法律法规的概称。这个定义与一些学者所谓“狭义的”社会法有点类似,但笔者反对这样的认识和定位。因为根本就没有“广义(包括泛义)”和“中义”社会法,它们是学者对现有研究进行归纳和总结时提出的概念,并非现实生活和法律体系中的客观实在。把握社会法的内涵有三个关键词:弱者的生活安全、提供社会福利、国家和社会帮助。前两者体现了社会法的基本理念,是社会法的内在精神和最高本体,后者是社会法的基本前提,是法律实施的必然要求。简言之,即“两个理念、一个前提”。
三、社会法的性质及其分析
社会法的上述界定和内涵是由其法律性质决定的。所谓法律性质是一类法律区别于另一类法律的关键,它决定于法律调整的特殊社会关系,是法律分类的重要依据。当然,法律理念、法律保护的对象、调整的方法等也是不同属性法律界别的标准。社会法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律?
(一)社会法是弥补私法解决社会问题不足的新的法律体系
(二)社会法调整的是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
(三)社会法是市场分配之外的分配法
[责任编辑:王德福]
【注释】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社会法总论重大理论问题研究”(14AFX02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余少祥(1968-),男,安徽宿松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1]参见GlenLeet:SocialLegislation,ALABulletin,Vol.33,No.3(March,1939),p.217.
[2]参见李昌麒等:《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再认识》,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
[3]参见陈继胜:《劳工法体系之基本认识》,载《劳工研究季刊》1983年第77期。
[5]樊启荣等:《社会法的范畴及体系的展开》,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2期。
[6]王为农等:《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载《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11期。
[7]张世明:《中国经济法历史渊源原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
[8]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与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715页。
[9]竺效:《社会法意义辨析》,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10]杨士林等主编:《社会法理论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
[11]丛晓峰主编:《社会法专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12]竺效:《法学体系中存在中义的社会法吗》,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
[13]程信和:《关于社会法问题》,载《南方人口》1996年第3期。
[14]参见王为农等:《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载《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11期。
[15]参见张守文:《社会法略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
[16]参见李吉宁:《构建当代中国社会法体系的实证分析》,载《理论界》2006年第1期。
[17]参见郑尚元:《社会法语境与法律社会化》,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
[18]林嘉:《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性质》,载《法学家》2002年第1期。
[19]参见[日]佐滕孝弘:《社会法法律范畴区分之我见》,载《财经界》2007年第1期。
[20]参见竺效:《社会法的概念考析》,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
[22]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23]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24]载孙笑侠:《宽容的干预和中立的法律》,载《法学》1993第7期。
[25]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26]钟明钊主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27]参阅吕世伦等:《根本法、市民法、公民法和社会法》,载《求是学刊》2005年第5期;张鹏菲:《社会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2期;张翀:《社会法与市民社会——第三法域探微》,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朱晓喆:《社会法中的人》,载《法学》2002年第8期。
[28]林嘉:《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载《法学家》2002年第1期。
[29]赵红梅:《私法与社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
[31]吴传颐:《社会法和社会法学》,载《中华法学杂志》1948年第7卷第l期。
[34]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35]参见肖扬主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讲座》,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页。
[36]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1页。
[37]参见张守文:《社会法论略》,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
[38]覃有土等:《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5页。
[39]陈甦主编:《民生保障与社会法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
[40]郑尚元:《社会法的定位和社会法的未来》,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41]参见余少祥:《社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述评》,载《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0年第2期。
[42]参见IngoBode:TheCreepingDisorganizationofWelfareCapitalismorWhatistheFutureofGermany’sSocialSectorReviewofSocialEconomy,Vol.61,No.3,(September2003),pp.341-363.
[43]参见KarenM.Anderson,TrauteMeyer:SocialDemocracy,Unions,andPensionPoliticsinGermanyandSweden,JournalofPublicPolicy,Vol.23,No.1(Jan.-Apr.,2003),pp.23-54.
[44][德]贝尔恩·德、巴龙·冯麦戴尔:《德国社会保障法:定义、内容和界定》,载郑功成、沈洁主编:《社会保障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第87页。
[45]同[12]。
[46][德]汉斯·察哈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社会法》,于李殷译,载《国外法学》1982年第1期。
[47]参见BruceStewart:HumanAdjustmenttoSocialLaw,TheScientificMonthly,Vol.73,No.1(Jul.,1951),pp.51-59.
[48]参见BrunoPalier:FrenchWelfareReforminComparativePerspective,RevueFranaisedeSociologie,Vol.45,Supplement:AnAnnualEnglishSelection(2004),pp.97-124.
[51]参见KjeldPhilp:SocialLegislationandPoliticalPower,JournalofInstitutionalandTheoreticalEconomics(ZeitschriftfürdiegesamteStaatswissenschaft),Bd.106,H.1.(1950),pp.20-34.
[52]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7页。
[53]参见[英]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33页。
[54]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页。
[55]参见[英]迈克尔·希尔:《理解社会政策》,刘升华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页。
[56]WilliamO.Aydelotte:TheConservativeandRadicalInterpretationsofEarlyVictorianSocialLegislation,VictorianStudies,Vol.11,No.2(Dec.,1967),pp.225-236.
[57]曾繁正:《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社会政策与立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页。
[58]陈国均:《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11页。
[59]参见RainardB.Robbins:TheEffectofSocialSecurityLegislationonPrivatePensionPlans,JournaloftheAmericanAssociationofUniversityTeachersofInsurance,Vol.5,No.1,(Mar.,1938),pp.47-56.
[61][日]佐滕孝弘:《社会法法律范畴区分之我见》,载《财经界》2007年第1期。
[62][日]菊池勇夫:《社会法》,载《社会科学大辞典》,改造社昭和14年版,第495页。
[63]参见[日]桥本文雄:《社会法与市民法》,有斐阁1934年版,第324页。
[64][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
[66]参见郑尚元:《社会法的定位和社会法的未来》,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67]王为农等:《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载《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11期。
[6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69][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4页。
[70]李昌麒等:《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再认识》,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
[71]参见WilliamO.Aydelotte:TheConservativeandRadicalInterpretationsofEarlyVictorianSocialLegislation,VictorianStudies,Vol.11,No.2(Dec.,1967),pp.225-236.
[72]参见余少祥:《法律语境中弱势群体概念构建分析》,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73]参见史探径:《社会法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74]参见PhilipKeefer,StephenKnack:Polarization,PoliticsandPropertyRights:LinksbetweenInequalityandGrowth,PublicChoice,Vol.111,No.1/2(Mar.,2002),pp.127-154.
[75]参见RichardH.Hiers:BiblicalSocialWelfareLegislation:ProtectedClassesandProvisionsforPersonsinNeed,JournalofLawandReligion,Vol.17,No.1/2(2002),pp.49-96.
[76]参见HughCollins:Discrimination,EqualityandSocialInclusion,TheModernLawReview,Vol.66,No.1(Jan.,2003),pp.16-43.
[77]参见JoelBlau:TheoriesoftheWelfareState,SocialServiceReview,Vol.63,No.1(Mar.,1989),pp.26-38.
[78]参见MaxDoverman:Today'sLegalRevolution:TheReformationofSocialWelfarePractice,SocialServiceReview,Vol.40,No.2(Jun.,1966),pp.152-168.
[79][德]考夫曼:《社会福利国家面临的挑战》,王学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3页。
[80]参见SamuelMcCuneLindsay:SocialLegislation,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Vol.34,No.6(May,1929),pp.1053-1063.
[81]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1页。
[82]参见[丹麦]埃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郑秉文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83]参见许育典:《社会国》,载《月旦法学教室》2003年第12期。
[84]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69~170页。
[85]参见DaleL.Maffitt:SocialSecurityLegislation,Journal(AmericanWaterWorksAssociation),Vol.35,No.12(December1943),pp.1543-1550.
[86]参见FrancescoKjellberg:LocalGovernmentReorganizationandtheDevelopmentoftheWelfareState,JournalofPublicPolicy,Vol.5,No.2(May,1985),pp.215-239.
[87][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代中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88]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2~333页。
[89][日]芦部信喜:《宪法》,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2页。
[90]参见W.C.Plummer:LimitationstoPrivatePropertyRightsinLandintheUnitedStates,AnnalsoftheAmericanAcademyofPoliticalandSocialScience,Vol.148,Part1:RealEstateProblems(Mar.,1930),pp.56-60.
[91]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74页。
[92]参见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
[93][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94]参见AmartyaSen:MarketsandFreedoms:AchievementsandLimitationsoftheMarketMechanisminPromotingIndividualFreedoms,OxfordEconomicPapers,NewSeries,Vol.45,No.4(Oct.,1993),pp.519-541.
[95]参见GeorgeG.Brenkert:MarketingandTheVulnerable,BusinessEthicsQuarterly,(1998),pp.7-20.
[96]参见[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杨祖功译,华夏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页。
[97]参见郑尚元:《社会法语境与法律社会化》,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
[98][美]肯尼斯·阿罗:《社会选择与个人选择》,陈志武等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页。
[99]参见JamesM.Buchanan:IndividualInterestsandCollectiveAction:StudiesinRationalityandSocialChange(byJamesS.Coleman)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Vol.92,No.4(Jan.,1987),pp.1024-1026.
[100]参见[日]沼田稻次郎:《社会法理论的总括》,劲草书房1975年版,第106页。
[101]参见J.DouglasBrown:TheDevelopmentoftheOld-AgeInsuranceProvisionsoftheSocialSecurityAct,LawandContemporaryProblems,Vol.3,No.2,(Apr.,1936),pp.186-198.
[102][美]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页。
[103]江平等:《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104]参见[美]威廉·巴雷特:《非理性的人》,杨照明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65页。
[105][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奋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32页。
[106]参见[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彭强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107]参见CourtenayW.Daum,EricIshiwata:FromtheMythofFormalEqualitytothePoliticsofSocialJustice:RaceandtheLegalAttackonNativeEntitlements,Law&SocietyReview,Vol.44,No.3/4(2010),pp.843-875.
[108]参见MohamadG.Alkadry,LeslieE.Tower:CovertPayDiscrimination:HowAuthorityPredictsPayDifferencesbetweenWomenandMen,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Vol.71,No.5(September|October2011),pp.740-750.
[109]参见PaulBurstein:IntergroupConflict,Law,andtheConceptofLaborMarketDiscrimination,SociologicalForum,Vol.5,No.3(Sep.,1990),pp.459-476.
[1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页。
[1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0页。
[112][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7页。
[113]吴传颐:《社会法和社会法学》,载《中华法学杂志》1948年第l期。
[114]参见[日]丹宗昭信编《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
[115]参见[日]桥本文雄:《社会法与市民法》,有斐阁1934年版,第19页。
[116][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页。
[117]参见MichelRosenfeld:SubstantiveEqualityandEqualOpportunity:AJurisprudentialAppraisal,CaliforniaLawReview,Vol.74,No.5(Oct.,1986),pp.1687-1712.
[118]参见NormanE.Bowie:EqualityandDistributiveJustice,Philosophy,Vol.45,No.172(Apr.,1970),pp.140-148.
[119]赵红梅:《私法与社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页。
[120]参见ChristopherArnold:CorrectiveJustice,Ethics,Vol.90,No.2(Jan.,1980),pp.180-190.
[121]参见ElenaSaxonhouse:UnequalProtection:ComparingFormerFelons'ChallengestoDisenfranchisementandEmploymentDiscrimination,StanfordLawReview,Vol.56,No.6(May,2004),pp.1597-1639.
[1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页
[123]参见[美]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0页。
[124][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页。
[125]丛晓峰主编:《社会法专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1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页。
[127]参见LaurenceJ.Kotlikoff:SocialSecurityandEquilibriumCapitalIntensity,The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Vol.93,No.2(May,1979),pp.233-253.
[128]杨士林、张兴堂主编:《社会法理论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129]参见PhilippeAghion,BenjaminHermalin:LegalRestrictionsonPrivateContractsCanEnhanceEfficiency,JournalofLaw,Economics,&Organization,Vol.6,No.2(Autumn,1990),pp.381-409.
[130]参见余少祥:《经济民主的政治经济学意涵:理论框架与实践展开》,载《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5期。
[131]参见VanR.Johnston,MaxineKurtz:HandlingaPublicPolicyEmergency:TheFairLaborStandardsActinthePublicSector,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Vol.46,No.5(Sep.-Oct.,1986),pp.414-422.
[132]参见KarlOveMoene,MichaelWallerstein:Inequality,SocialInsurance,andRedistribution,The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Vol.95,No.4(Dec.,2001),pp.859-874.
[133]参见W.G.Runciman,RalativeDeprivationSocialJustice,Penguin,1972,p316.
[134]汪行福:《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135][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01页。
[136][美]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3页。
[137]CharlesReich,TheNewProperty,YaleLawJournal,Vol.73,1964,p733.
[138]DavidKelley,AlifeofOne’sOwn:IndividualRightsandtheWelfareState,CatoInstituteWashington,D.C,1998,p57.
[139][美]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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