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起初是在借鉴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的基础上规定预告登记制度的,但1975年台湾地区修正的“土地法”对预告登记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形成了台湾地区今天的预告登记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登记规则》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为预告登记:(1)为保全关于土地权利转移或使其消灭之请求权;(2)为保全土地权利内容或次序之变更之请求权,预告登记于附有条件或将来之请求权,亦得为之”。根据台湾的通说,一般归纳为5条,即为保全土地权利移转之请求权、为保全土地权利使其消灭之请求权、为保全土地权利内容之变更之请求权、为保全土地权利次序之变更之请求权、为保全附条件或期限之请求权。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二、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1、预告登记的概念与性质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关于预告登记的性质,在我国主要存在三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其法律性质,究竟是一种物权,或仅为一种债权保全手段,以保全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第二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准物权。第三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性质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后果,其实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既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笔者认为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经预告登记后的物权变动请求权的实质性的性质,仍为债权。

2、预告登记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物权公示原则的前提下,预告登记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它是物权法原理向债权领域的延伸,使得债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物权的效力,成为现代法上债权物权化的表现之一,满足了现在社会对特定债权利益给予保护的旨趣。因此,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法的重要内容。

3、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4、预告登记的发生

预告登记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必须由具有资格的人提出,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在预告登记中,应以所保全的请求权的权利人为预告登记权利人,以不动产所有权人为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因此,要发生预告登记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协议,一般认为预告登记只能由预告登记权利人申请,义务人有义务协助进行,应当出具预告登记申请所需的书面同意书。当义务人拒绝时,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照非讼程序作出裁定,权利人可以持此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5、预告登记的效力与失效

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继受了外国传统的制度和本土资源,从制度产生根源上把握其内涵和正当性,即对德国预告登记制度的追溯和解读;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相应规则进行合理性对比分析。有学者认为,在德国,预告登记是一种担保,它是对请求权的登记,以该请求权为主债权,以预告登记为担保。也有学者认为德国与韩国的制度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日本的假登记担保制度则是一种“流质”性质的担保。笔者认为只有在物权法和登记制度整体关联的大背景下,充分考虑各种制约要素,才能恰当地给预告登记定位。

三、我国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的问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买卖房屋已成为普通百姓的常见行为,但普通百姓作为消费者购买预售的房屋,其只能根据与预售人订立的预售合同享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并不能具有排他的效力。通过立法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发挥其制度价值和适用价值,平衡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弱者,同时也是现代民法社会本位的体现。由于《物权法》中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司法适用:内容缺漏不利于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程序上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具体的来讲,表现有:

第二,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狭窄。《物权法》规定概括的规定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签订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但是未能进一步明确列举《物权法》中的权力体系内部哪些权利可以适用预告登记,而且该不动产物权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缺乏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所保护的请求权范围应扩大,不应局限于买卖不动产的合同产生的请求权,凡是可以引起物权变动、限制、次序变更的债权请求权和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都可以适用预告登记,如设定抵押权、遗产分割请求权等。

第三,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缺漏。对预告登记的权利保全效力缺乏具体性的规定,效力的具体内容以及效力的适用范围还待澄清——无效、可撤销还是效力待定相对无效还是绝对无效我国法律尚未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应立法完善预告登记的效力,明确权利保全效力的具体内容,规定预告登记制度的顺位保全效力,最后应增加破产保护效力的规定。

四、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思考

预告登记,在我国《物权法》中已经确立,已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制度,只要是在交易存在的地方,几乎都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在维护交易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其仅仅适用于买卖不动产的场合,并且关于预告登记的发生条件、效力、如何推进为本登记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不足,使一种具有多重功能的制度变得苍白无力。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状况,应当加以改善,具体建议如下:

更多的完善我国预告登记的思考应建立在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本土资源之上,借鉴日本、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特别法中规定预告登记的经验,在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对预告登记作出详细的规定,并发挥其重要作用。

THE END
1.司考法理学知识: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 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 (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490753.html
2.113:51 1-1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10:50 1-2第二节 刑法的制定和修改页 21:16 1-3第三节 刑法的机能 07:29 1-4第四节 刑法体系 21:03 1-5第五节 刑法解释 24:30 2-1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热门课单 13条内容 绘画和动画 | 色彩、创新与科技碰撞的火 11条内容 一朝看尽长安花——唐朝文http://m.open.163.com/mobile/free/gb/video?mid=undefined&plid=QFTMRH297
3.《法律的概念》阅读笔记为什么选择从“命令”概念出发建构“法的概念”,而不是从“号令”出发:“号令”这个概念与权威有很强的联系,过于近似法律。不适宜以此概念为出发点构建法律模型。 从“抢匪”情境出发——添加法的基本特征以建构法律模型:1、(普遍性)法律是一种普遍性的行为指示; 2、(持续性-信念)法律的效力具有持续性,因而会导https://m.douban.com/note/776793841/
4.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认定及法律救济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被地方政府招商政策吸引投资,由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引发的相关法律争议不断涌现,更有不少争议诉诸至法院。本文旨在探讨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招商引资协议的常见法律问题提出预防及救济路径参考。 一、招商引资协议概念及性质 https://www.grandwaylaw.com/guofengshijiao/3922.html
5.NFT的法律属性分析及国内怎么合规路径国内ntf通过上述流程可知,用户通过网络平台生成NFT作品,且在该平台被记录为所有者,然后进行交易,购买者又被平台记录为所有者。从表象上看,NFT似乎被作为一种商品,在交易中不断变换权属,发生了所有权的变更,法律性质属于物权,但实际上仍有待商榷。因为如果从NTF协议ERC721的代码来具体分析,则会出现另外的视角。 https://blog.csdn.net/qq_59591392/article/details/124631852
6.2法律的基本概念8篇(全文)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从很早的时期及至当下,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的基本性质,一直是备受青睐的分析和争论的话题。所有学习衡平法的学生无不熟悉培根(Bacon)1和柯克(Coke)的经典讨论,甚至最新的信托法教科书也还在引用这位伟大的首席大法官的著名定义2(不管它实际上如何不足)。该主题对现代的法律思想家有着独https://www.99xueshu.com/w/filel1wp6ctu.html
7.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律关系公务员考试网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https://www.huatu.com/2013/0808/688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