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爱民张哲:论数字货币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分类是把具有共同特征的一些条目归并在一起并把它们与具有不同特征的其他条目区分开来的一种深入认识事物的方法。数字货币是一个复杂的新生事物,分类显得极其困难而必要,这是我们认识数字货币的逻辑前提,是从法律视角,对数字货币的外延的立体探究。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数字货币划分为不同类别以便于我们进一步厘清其法律属性。

为了更深入阐释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必须厘清以下三个基础理论问题:

数字货币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其在产生方式和社会功能上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形式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得我们对它的认识应超出传统的私法范畴。数字货币的法律特征是数字货币外在表现的抽象表达,只有通过对特征的反复梳理,才能逐步揭开其法律属性的神秘面纱。结合数字货币的概念和法律性质看,数字货币具有如下几个法律特征:

所谓数字货币的分布式特性是指数字货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采取分布式记账方式存在的属性。在技术上,数字货币采用分布式数据库,其中的数据由分布在不同地方的多个节点共同记录,而且每一个节点都可以同步记录完整的交易数据,这使得数字货币系统能够有效降低黑客攻击并保证数据传输安全。与数字货币不同,传统的电子货币表现为一种采取中心化管理的支付方式。数字货币的分布式特性将其与电子货币和虚拟财产区别开来。

所谓数字货币的电子特性是指数字货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以电子记录形式存在的属性。与纸币不同,数字货币是一串专属于某个用户的、存在于区块链之上的电子记录。数字货币的电子特性使其与民法中的物区别开来。

所谓数字货币的通货性是指数字货币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过程中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性。所谓通货是指流通中的货币及替代物的简称,是指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过程中具有一般等价物作用,执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货币等功能的货币及替代物,包括法定货币、外国货币、黄金、数字货币等一般等价物。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一样,不代表实质商品或货物,发行者亦没有将数字货币兑现为实物的义务。

所谓数字货币的可支配性是指数字货币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控制并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的特性。在技术上,用户通过下载比特币钱包等客户端获取唯一对应数字货币控制权限的私钥,通过私钥生成公钥和数字货币钱包地址,每当发起一笔交易,发起方就会对所发起的交易进行唯一的数字签名以供他人验证。一旦丢失私钥,数字货币便无法找回。数字货币的这种特性使其可以通过交易行为获取交换价值上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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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风险及法律规制二、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性质及其特征 1.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性质:包含财产利益的人格权客体 (1)生物识别信息反映人格属性。人格又称权利能力,是指人之成为人的一种法律资格,为每个自然人所享有,这一概念的出现使得人从不平等的阶级身份中得到解放,获得了法律上的同等评价。随着社会的变迁,人格权保护范围也在不断增加https://www.fx361.com/page/2023/0104/14141991.shtml
2.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1篇(全文)采取原则性和列举式的规定,首先对其特征和法律性质地位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对实践中常见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做出具体的列举,这样就可以将同一种类的一种商业秘密进行一个标准的统一保护,改变这种纷乱的局面,从而使商业秘密的保护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 5结束语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9p8klk45.html
3.《法律的概念》阅读笔记3、道德价值判断与法律效力:法实证主义认为法的效力优先于其是否正义的价值判断,是否正义需要个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而不能将其作为普遍性的违法理由。 十、国际法是否属于“法”? 对国际法法性质的质疑:(1)认为国际法不具有“以威胁为后盾”这个法律特征——没有组织性制裁,就没有法律的存在; (2)认为国家不https://m.douban.com/note/776793841/